邓峥
(宜宾中星技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四川宜宾 644005)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中提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目标、新观点与新部署。对于如何改进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让其能够直接参与到社会治理模式中去就是社会治理体制之中最为关键的一项内容,要求能够基于长远的眼光、科技化的手段、创新的思维,构建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于大数据的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其属于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战略目标,还值得积极去探索,才能够构建出“精准+”“智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当前需要明确的重要目标。
大数据也可以称之为巨量资料,其本身会涉及规模巨大的,使用主流软件还无法在合理的时间进行管理、处理,并且整理成为可以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帮助的资讯。对于大数据而言,其本身存在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以及简洁性等几个方面。
大数据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科技公司与高精尖人才逐渐渗透到大数据这一领域之中,从而开展大数据技术相关的工作。在当前的条件下,大数据技术迎来高速发展的机遇,这就表示对于各项复杂的工作都能够让各个行业基于大数据技术来实现,并且大数据行业也可以为其提供更加便捷的、人性化的帮助,基于这一基础和前提条件加以分析,考虑到社会治理方面的实际应用,就可以对大数据的基本发展有所了解,也能够为各个决策部门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
大数据背景下,实施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相关部门就需要对于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这一问题加以考虑,数据本身在技术层面上的优势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是表现出其本身具有全面性,大数据本身应用的逻辑在于可以全面地收集数据,基于对数据的分析,这表示在应用大数据技术中会考虑到有效数据的实际应用,这样就可以匹配社会治安治理的全面性,对于安全性与稳妥性都有着相关的要求[1]。基于技术层面进行分析,这就是社会治安治理与技术层面相互结合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大数据技术在分析、收集以及总结数据之后,就可以实现相关结论推导的完成,代表大数据技术主要是基于数据来实现内在逻辑的运行,但是数据本身是不会骗人的,其本身具有准确性与客观性,也可以通过准确的、客观的数字来得出相对应的结论。同时其本身也兼顾到一定的特点和优势,利用准确性就可以给大数据技术带来安全感。
大数据技术也需要针对数据的实质情况加以分析与考虑,数据带有客观简洁性、真实性等基本热点。基于数据来进行数字化的分析可以让内在的逻辑更加有效,能够让其变得更加简洁,让其实际的分析也能够有代表性以及对应的针对性,这就是大数据技术本身对于相关部门作出决策的参考依据。
黑格尔曾经说过:理念就是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一般来说,在理念之中主要是包含了对于某一种预期的设想,这一点要求理念的导向性与前瞻性需要保持良好。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西方国家选择利用大数据来帮助警察进行犯罪行为预测,总结犯罪规律,并且合理地进行警察资源的分配,这对于提升社会的安全水平、提升公众的安全水平具有极大帮助。全国第一期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精神的培训开班明确提出:谁率先拥有,能够合理地利用大数据,谁就可以掌握主动,能够真正赢得未来。所以,在当前的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就需要基于原有的模式作为基础,从而实现思维与理念上的合理转换。在大数据背景之下,社会治安精准防控体系就要求能够真正落实一体运作、全面设防、有效防控与精确指导[2]。基于当前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与人员应该从自身树立出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从最基本的理念方向入手满足整体的建设需求。
在当前的大数据背景下,落实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体系的构建,需要重点考虑到完善大数据法制保障、注重数据质量,强化数据开发、积极培养大数据防控文化、强调公民隐私和数据安全、提高防控人员素养几个方面的内容,基于这一系列的优化路径,迎合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并且也能够与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体系的构建真正匹配上。
大数据属于一项新兴的技术、思维与方法,在运用过程之中会有诸多问题的出现,如数据孤岛、数据泄露、数据独裁等。同时,数据本身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最近几年欧洲利用立法规定,明确了数据的被遗忘权、数据管理者的基本责任以及数据保护权等都是为了实现对于公民人权的有效保障。大数据本身主要是适合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因为各个防控主体都将大数据看成一种方法、工具与思维,并且公权力也容易让大数据本身打破自身的应用边界,这样就可以满足“数据为王”的理念。所以,需要考虑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相互平衡,考虑到限制与保护之间的平衡,必然需要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数据的获取、分析以及使用等多个方面,以此来保障大数据的顺利应用,确保数据应用本身的合理化与合法化,能够实现数据化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健全。
数据本身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其不仅可以满足社会治安防控网的完善,也可以对于社会治安防控网加以摧毁。落实法律法规,弱化数据权利,就会导致数据的“恶”被直接锁在制度之中。保障数据的权利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发挥出数据应用的“善”,这才是根本性的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之中大数据的应用有效途径[3]。在使用大数据的时候,采集数据信息还需要满足法律程序的规定,采集人员本身需要法律授权,才能让手段表现出合法化。基于数据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委派数据方面的监督官员以此来监督存在侵犯公民数据权利、违法盗取数据、违法使用数据等行为,并且给予对应的处罚。在使用数据信息中也要求能够匹配实际情况,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最近几年,随着警务信息化的大量实践,基于公安机关作为主导,就可以实现对于数据实际数量的重视,但是容易忽视数据的质量,对于数据的开发意识方面更加地欠缺。数据本身属于基本的情报信息载体,情报信息是根本。数据质量的高低以及实际的开发度也决定了数据分析、信息情报获取、信息内容挖掘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同时也决定了开展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的实践途径。在开发数据、落实数据质量中还需要考虑收集挖掘等一系列的数据环节。作为公安机关需要考虑到治安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能够关注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从而避免出现低质量的数据。每一项数据,其本身都具有各种外部性的潜在价值,并且相同的一组数据在不同的维度上也会有不同的效能与价值的产生。想要强化对于数据的开发就要求能够合理地利用数据的基本外部特性,能够通过信息、数据、机制的系统化整合,通过体制层面、技术层面来做好数据的处理、开发和提炼,能够层层探索、开辟出全新的数据使用维度、广度与深度,将数据的价值与功能加以拓展。只有不断地提高数据质量、强化数据的开发,才能够实现超前预警,做到精准防控。
针对大数据的防控文化,其主要是倡导的互通、合作与共享的基本理念,最终就可以实现数据价值与防控经验之间的相互结合,从而让治安防控精准化工作得以落实。另外,基于防控文化的具体分析,在其内部强调了对于数据的积累能够保障数据信息的质量,基于职责分工能够分块针对不同区域信息要素做好及时上报搜集处理。通过及时录入、应采尽采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可以满足基础信息量的全面提升[4]。同时,严格地把控采集关与录入关,避免弄虚作假的情况出现,可以保障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与完整性,保障数据信息的质量。另外,在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体系之中直接融入大数据防控文化就可以实现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主体大数据意识,从而形成讲数据,完全凭借数据决策,通过数据来开展管理的基本理念。
大数据技术本身可能会牵涉到公民的隐私以及数据的安全,作为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的重要主体,公安机关在收集、挖掘以及运用治安大数据的时候,要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能够做好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维护整个社会的治安秩序,能够保障国家安全,时刻都需要按照规范性的原则,重视制度方面的建设,制定合理的数据收集、整合、存储、挖掘以及应用的规范标准,构建出权限、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同时还需要落实数据安全侵犯问责机制和公民隐私安全侵犯问责机制,强调涉及公民隐私、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重点领域和敏感信息的实际日志管理,最终就可以落实查询、监测以及记录大数据的各项操作,能够做好可疑情况的识别与阻隔。另外,公安机关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化系统方面的软硬件投入,适当地开发出满足我国国情、社情、警情、民情的可控大数据技术与产品,实现数据保护技术的持续更新,通过最新的安全管理理论的运用,再搭配安全软件技术就可以确保大数据在各个环节数据运用的精确性、完整性和原始性,真正把握数据的主权,以此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以及公民的隐私性。
伴随着大数据的应用,其本身会冲击传统警务人员的思想、应用以及观念。尤其是对于资深的、拥有丰富经验的警务人员,需要不断提高数据化、信息化素养。按照赛训相互结合的方式,致力于队伍素质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地推动全员轮训,通过专业的警种训练中心的建立可以让全员轮训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同时也能够结合岗位职责来加以落实[5]。强调在职民警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能够不断地深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树立出隐私权保护意识以及数据责任意识,能够让警务人员更加地明确数据的边界,避免出现跨越数据红线的问题出现。
总而言之,在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之中大数据的应用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其本身可以满足社会治安防控主体的合理拓展,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中去,针对社会治安防控也可以从传统的信息化处理下的人防、物防直接叠加到智慧防控以及智慧警务中去。同时,我们也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大数据的应用本身就属于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仅仅依靠单一的力量无法满足问题处理,其牵涉到人员、制度、技术、思维等多个方面。所以,我们就需要积极地构建出“数据思维”的基本理念,能够实现与大数据之间的和谐共生,从而让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体系变得更加地完善,以此来提升警务部门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能力,最终满足立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的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