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2022-11-15 05:57陈小霖江苏省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江苏农村经济 2022年10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执法人员街道

陈小霖 卫 星 金 彬/江苏省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关乎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乡村的和谐稳定和农民的权益保护,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全面整合农业执法队伍,提升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深化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至关重要。

苏州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现状

强化队伍整合,着力构建执法体系。苏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对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特别是机构队伍、人员编制、条件保障、能力提升等提出了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把人员编制、机构设置、执法保障作为改革的重点目标。全市单设农业综合执法机构9个,初步构建起权责清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强化制度建设,着力规范执法行为。市支队先后制定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党风廉政、执法执纪等6个方面58项制度,相应制度编印成册,在人手一份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和考试,确保制度规矩烂熟于心,执行有力。进一步细化农业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全面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将农业行政执法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

强化政策落实,着力加强执法保障。将农业综合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及其他物品处置经费、执法辅助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在2022年财政预算中,市支队专项编列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指挥系统建设经费、执法工具用车经费和执法装备经费,逐步构建全省一流,全国领先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无人机、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设备等快速检测、调查取证仪器等装备陆续配发到位,执法条件明显改善,执法手段明显提升。

强化主责主业,加大执法力度。围绕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指标体系,聚焦农业农村领域与市场主体、百姓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深入开展全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种业专项执法检查,“铁牛卫士”农机安全执法行动,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巩固行动,围网养殖禁投冰鲜鱼(海鱼)现场专项执法检查,水果、食用菌、稻谷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地理标志农产品监管。2022年以来,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动执法人员46838人次,检查对象15598个,执法抽样55663个,立案查处案件1055起,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2起25人次。

苏州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机构内部职权划分缺乏统一标准。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内部职权的划分,从全市的调研情况来看,尚无统一标准。若按照区域划分,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明确,但要求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若按照职权类别划分,可以保证农业综合执法案件质量,但执法区域界线不明,同区域的其他农业违法行为可能无法兼顾,没有做到真正的综合执法。

执法装备配备不到位。部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虽已配备执法装备,但参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部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车辆、船艇、取证设备上缺口较大。

“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的问题突出。部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趋于老龄化,编制数量少,没有足够的执法编制和人员到岗开展执法工作。虽严禁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且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但从全市的调研情况来看,部分区(县)“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的问题仍有存在。

农业综合执法体制和镇域(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衔接不畅。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将现有农业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重新归并、调整和设置,由一个综合性的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农业相关行政执法权的制度。镇域(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镇域(街道)集中行使区级相关行政机关下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制度。苏州部分区(县)农业农村局已将职权下放至相关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但相关建制镇、街道办事处的承接能力有限,且农业综合执法体制与镇域(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衔接不畅,故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难显成效。

深化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对策

健全农业综合执法协作机制。一是健全行政检查协作机制。行业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若需协助,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组织执法人员参与行政检查;行业管理机构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组织查处。二是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事前、事中监管可解决、避免的问题时,应向行业管理机构提出改进建议;行业管理机构在办理行政审批、开展日常检查等事前、事中管理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组织调查处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行业管理机构。

优化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保障机制。根据所需专业类型、辖区面积、经济总量和实际工作量等因素,积极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动态调整人员编制,解决执法人员欠缺和“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的问题。农业综合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及其他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根据《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并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本地区农业综合执法装备需求项目和数量,确保执法装备配备能够满足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需要。

实现农业综合执法体制和镇域(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有效衔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至相关建制镇、街道办事处行使之前,综合考量相关建制镇、街道办事处的承接能力、执法水平等因素,与相关建制镇、街道办事处协商一致后,再将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授予其集中行使。在下放之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相关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不能胜任有关行政处罚工作时,或者相关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主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申请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法将有关行政处罚权收归相关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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