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邦辉 高娟娟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技术已经融入各个行业之中,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帮助的同时也在网络领域引发了诸多纠纷,由于涉网纠纷案件的专业性、综合性、跨地域性、虚拟性等特征,其有别于普通案件,传统法院已无法满足人们的司法需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22 年公布了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我国当前网民已达到10.3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3.0%,如此庞大的规模给消费市场带来了巨大的生机,但在此环境下网络纠纷案件也节节攀登,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2020 年司法调查数据来看,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4.9 万件,自2017 年以来,案件数量呈波动走势,到2019 年,同比增长三成。这仅是在网络购物合同方面,而涉网纠纷案件远不止于此。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北京、广州、杭州3 家互联网法院2021 年所发布的裁判文书共计44 332 份。因为互联网的监管机制更新与完善比互联网的发展要慢,监管的资源和队伍有限,导致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其次相关制度规范也不健全,受害者维权困难,传统的维权方式难以解决。在此背景下,为了促使司法机关与互联网的发展相契合,回应人们对信息时代司法的现实需求,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开辟了司法实践的新形势,拓宽了多元解纷新格局,以期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网络空间治理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对11 种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予以明确规定,通过《规定》不难发现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审判职能存在的差异,但随着涉网案件呈现出各种新形态、新模式,互联网法院在原有的立法框架内遇到了一些瓶颈和障碍,管辖规则中的11 类案件显然已无法包含所有涉网纠纷,从而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很大的管辖权争议。因此,分析互联网法院现有管辖规则的不足,厘清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的关系,探索适合我国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努力把互联网法院建设提升到新的水平,这对维护国家网络利益、构建网络司法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信息网络已经全面影响到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涉网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这意味着法治建设正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活动区域和活动方式,使得网络空间的治理方式需要相应做出调整。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与国家的安全格局与经济格局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领域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也是司法机关为了应对信息化时代中出现的各种变革、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积极应对时代挑战、勇于担负司法责任的结果,这与当下互联网时代的诉讼特点相适应,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与司法公平。设立互联网法院是新时代司法机制探索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法院系统面对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错综复杂的网络空间治理环境的一大考验。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问题层出不穷,如各类网络侵权行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以及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问题等。互联网法院的存在能够有效确保网络安全,整顿网络领域出现的不法行为,建立起良好的网络秩序,为全体用户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实现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有序化。
互联网法院这一新时代的产物,对于涉网案件的处理不同于传统审判体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网络技术作为辅助手段,将现有诉讼程序的各环节进行重整,规范司法流程,形成系统化的新型互联网审判体系。
一方面,作为实体社会的延伸,互联网不仅可能会对传统裁判规则产生影响,还会在它的作用下衍生出新的法律关系,进而出现新的裁判规则。就一些传统的侵权纠纷而言,在互联网因素介入之后,由于很多电子证据难以收集和认定,导致责任主体、行为方式以及损害结果的认定更加困难,于是司法部门便会制定有针对性的裁判规则进行解决。另外,还有一些只存在于互联网领域的纠纷,如网络安全纠纷、虚拟财产纠纷等,都需要确定具体的裁判规则来对权利行使的边界、法律行为的规范予以明确。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就是对涉网纠纷中具有显著特性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通过审理集中化、审判专业化的工作模式和机制,逐步推进实体规则的发展与完善,使得网络空间的治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传统诉讼模式主要是当事人双方亲临法庭现场诉辩的方式。但是在如今的大数据背景下,传统的司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公众的司法需求,需要去创新司法机制和模式来适应现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空前普及,涉网纠纷的类型逐渐丰富,诉讼模式需要进行在线化和数字化的调整。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线上诉讼过程中的场景迁移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在线诉讼各环节的工作均能有序开展。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能够更好地满足新时代公众的司法需求,借助信息网络数据和技术优势,探索新的司法模式,推动构建适应信息网络发展趋势的司法机制和诉讼制度。
社会形态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于司法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实现司法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传统的线下诉讼过程中,办理案件受到时间、地点、人员几个要素的限制,不仅时间花费长,而且整个诉讼程序较为烦琐,案件审理的进展也比较缓慢,整体来说案件办理的效率不高。而互联网法院采用在线操作的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由线上法庭申请诉讼,并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审理,实现了诉讼全流程的网络化与电子化,简化了诉讼程序,使得诉讼过程各环节的衔接工作更加顺畅,大大提高了审判速度和结案效率。其次,传统诉讼全过程的很多流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参与处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而互联网法院有信息网络数据作为技术支撑,诉讼程序中的很多工作都能够在线完成,不但能够依赖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快速精准的及时反馈,而且可以通过互联网系统推送一些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等,便于法官针对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这一系列的智能化操作降低了对于人力和物力的需求,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最后,互联网法院实际上起到了诉讼案件的分流作用,因为目前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是针对案情比较简单的小额涉网纠纷,为了更好地提供司法服务,将新型涉网案件的管辖从传统法院中分流出来,实际上这一举措合理优化了司法资源的内部配置,切实提高了司法效率。
互联网法院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全面解决公民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型涉网纠纷,这就需要互联网法院必须紧跟信息网络发展趋势来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且逐步拓宽案件管辖范围。我国互联网法院目前主要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部分涉网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从实践运行的现状分析,互联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仅是其中一项职能,还有很多其他功能有待发挥,如进行网络空间治理、提炼审理规则等,因此其管辖范围不应受限于此。起初,设立互联网法院就是为了更好地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以及优化网络空间的治理环境,进而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同时建立一支专门致力于解决涉网纠纷的专业化队伍,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正是如此,互联网法院对于11 种涉网纠纷进行集中管辖,并且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法院现阶段的审案规定,仍然存在很多具有涉网因素的纠纷未被列入管辖范围,我国理论界对于是否应当将涉网刑事案件加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就有着不同意见。有部分学者的观点是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该仅限于涉网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于刑事案件中关联的主体利益特殊,互联网法院的审理并不能达到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因此让互联网法院审理涉网刑事案件是不妥当的。但是,如今更多的学者赞成将涉网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交给互联网法院,扩大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互联网法院的价值所在。基于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定位,其不应仅仅追求在线审理的方式,因为智慧法院也要求逐步实现信息化和智能化,对于传统法院的建设同样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为了符合互联网法院对于涉网纠纷专门治理的定位,更应加强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的管辖。新型涉网案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倘若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加以纠纷空间与审理空间方面的限制,更加难以取得网络空间治理成效。同时,管辖范围受限将会导致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单一,不仅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现实司法需求,而且不利于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优势和价值。
由于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涉网案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均发生于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中所发生的纠纷有所不同,这将对传统地域管辖连接点的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互联网”因素的作用下,传统地域管辖的连接点开始变得不易确定。通过分析当前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类型可以得出,案件数量最多的为合同类纠纷,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需要通过互联网传递要约和承诺给另一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也采取电子合同的方式在线完成签订,然而这一系列的线上操作导致现实空间中难以确定对应的联系地。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满足同一时间、同一网络、同一登录设备的条件,那么互联网中的数据可能会进入不同路径的服务器之中,确定现实空间中地点的难度就更大了。还有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所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也很难去确认这些虚拟财产的所处地点。普通网民对于信息网络技术并不是十分熟悉,对互联网内部流程的相关操作更是知之甚少,从而难以确定涉网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实践中,有些涉网纠纷中的当事人通过改变收货地的方式进而改变原先负责审理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倘若准许当事人以此种手段来确定管辖连接点,无疑与立法目的相背离,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会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基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原则,收货地的确定应当与当事人存在密切联系,否则,当事人随意创设管辖连接点将会严重弱化管辖制度的规范作用。
我国互联网法院的等级设置仍然是基层法院分别管辖各自辖区内的一审涉网纠纷。但是,根据《规定》可知,互联网法院对11 类涉网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实践中此种管辖已经跨越了地区的限制,这必然会造成与地域管辖之间的冲突。例如,传统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于存在涉网因素,此时当事人会产生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申请还是向互联网法院提出申请的选择困惑,这也正是管辖制度方面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所存在的冲突。从理论上来说,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何种庭审程序,但是如果严格执行互联网法院对11 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显然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庭审选择权,同样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规则相矛盾。
互联网法院在法律规则的设计上略显抽象,对于所管辖案件分类标准的划分也不够灵活,没有为那些虽归互联网法院管辖但没有纳入规则之中的新型纠纷留有空间。那么,法院可能无法准确判断今后出现的各种新型疑难案件是否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另外,由于管辖规则中缺少对于规范性概念的明确界定,互联网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解释或适用过程中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涉网案件的特殊性使得当前民诉法中的管辖原则难以适应互联网法院的实际情况,甚至可能出现互联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问题,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得到及时的救济,还会阻碍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互联网法院并不只是升级版的“电子或数字法庭”,它自身承载着特殊的使命和意义。要对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和职能予以明确,设置合理的案件管辖范围,这将直接关系到互联网法院的受案数量以及质量。可以根据涉网案件标的金额、案件性质、证据收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等因素,将新出现的一些疑难复杂的涉网纠纷列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相对而言,互联网法院的法官对互联网的深层内容更加熟悉,在执行互联网领域的司法任务方面更加熟练,法院也享有配套的设备条件。例如,通过构建网络平台,实现即时的沟通反馈,优化监管相关措施的实施工作,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如今,网络空间中的刑事犯罪行为越来越频繁,因此需要考虑将涉网刑事案件逐步纳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其一,由互联网法院审理部分涉网刑事案件实际上起到了对案件分流的作用,对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合理划分,有助于减轻我国司法压力,进而提升司法审判效率。而且互联网法院对于涉网刑事案件的审理使得司法资源更集中,便于发挥专业性的优势,并有效缓解普通法院的办案压力。其二,在现代社会中,过度追求形式公平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实质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才是应当追求的目标,将案情比较清晰、争议不大的涉网刑事案件交由互联网法院审理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使得司法职能更加丰富。
对于互联网法院而言,实际上管辖制度主要是对技术层面的一种探析,而技术又要求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需求。如今技术在司法领域广泛应用的同时对管辖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传统管辖规则的内容难以适应互联网法院在审判方面的需求。虽然传统管辖规则无法彻底解决网络空间中的各种纠纷,但是在确定管辖连接点时仍然需要以传统的管辖权理论体系作为参考。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并未改变原先经济运行的规律,也没有对管辖连接点建构的逻辑框架产生影响,这些涉网纠纷必然能够找到连接点与之相对应,而这一连接点正是互联网进行管辖的重要依据。因此,管辖连接点正是解决好互联网法院管辖难题的关键,根据传统的管辖理论,管辖连接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所确定的管辖连接点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关于稳定性的具体内涵需要结合信息网络时代背景来重新诠释;二是需要与管辖区域之间有密切联系,由于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均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很多时候无法找到对应的现实物理空间中的地点,从而造成涉网案件管辖上的障碍。虽然通过扩大管辖连接点范围的方式能够缓解传统地域管辖方面的适用压力,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妥当,仍然会滋生出新的问题,如创设虚假收货地的相关纠纷。综上,作为司法管辖连接点的地址要求尽可能准确、具体,互联网法院对于涉网纠纷的审理需要考虑到与案件的实际联系,对管辖连接点予以限缩。
相对于普通法院的审判机制而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并不是简单地在网络空间中“复制”同一套诉讼流程,而是一种改革和创新,因此,完善现行管辖规则使其与发展现状相适应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分析互联网法院的职能与定位,发现法院作为涉网案件管辖规则的探索者,不仅能够适用这种自上而下制定的具有创新性的管辖规则,而且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的同时也在不断积累司法经验,之后再运用这些经验来为规则的完善提供帮助。首先,应当明确对于互联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也即在涉网案件交至互联网法院之后,其他的法院就不再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通过确立这一专门管辖规则,法院对当事人立案申请的审查步骤将会大大简化。法院在立案后重点需要确认该受理的案件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法院的管辖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时也就可以确定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这样能够适用统一的裁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案件有着不同处理方式的现象出现。同时这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互联网法院的专业审判职能,推动构建新时代下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其次,鼓励协议管辖的适用。允许当事人对于涉网案件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实际上这对补齐互联网法院在管辖方面的短板起到了一定作用,还能避免与地域管辖之间的冲突。当前法律框架下,协议管辖的适用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处分权。基于涉网案件自身特有的跨地域性以及虚拟性,与传统案件相比在管辖方面的问题更多,而加大对协议管辖的适用,使得互联网法院具有一定的管辖决定空间,有助于今后管辖权争议的减少。
作为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双重作用下的结晶,互联网法院很好地发挥了在审判效能和诉讼服务方面的典型作用,同时也为全国法院积累了可供学习借鉴的宝贵经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我国现代司法史上的重大创新成果,也是我国在新时代背景下对于司法领域进行革新探索的征程中所迈出的重要一步。从长远角度来看,北京、广州、杭州3 家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确保网络强国战略的顺利实现。但是,互联网技术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可能会出现各种难以预料的状况,从而对日常生活中的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我国互联网法院在管辖规则方面同样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予以持续完善和优化。不能仅仅享受科技给司法带来的便利,更重要的是不能忽略诉讼中的基本运行规则。希望未来互联网法院经过深入创新与发展,有效彰显互联网法院的司法职能,有力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