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雪 山东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在当前阶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2006年颁布的收入准则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确保我国的财务报告原则能够更好地与世界保持一致,在2017年中国还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做出了相当大的调整,在上述调整中,对一般业务模式下企业收入确定方面的核心原则已经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同时还对总额和净额收入、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许可,以及特殊交易条件的方面都做出了规范,上述修改在较大程度上增强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同时也导致了在收入确认时间点、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及数额的计算方式等方面,税收和会计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区别。
在新的会计收入准则中用确认时点的财务控制权变动替代了以前的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时点的财务风险报酬转移,将合同中的收入变动进行确认的步骤大致划分为五步,一就是对于合同当中双方的盈余和利润都进行了审批,二就是要求对于合同当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进行明确,三就是要求对于转让交易所产生的价格都进行了确认,四就是要求收入都进行了分摊,五就是完成收入确认。税会的分界线是判断履行的义务是在某一个时间段还是在某一段时间内生效,在某一时段进行收入的确认时,税会之间的收入确认点是一致的,不会存在差异。如果在某一个时间点对收入进行确认时,税会之间存在的差异就十分明显,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对纳税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新收入准则中对不同的确认标准进行了统一,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给会计人员确认收入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将销售商品中的控制权进行转移,那么依据客户所取得的商品所有权作为依据进行判断能够有效地降低难度,如果是提供应税服务完成对控制权的转移也会产生巨大的难度,在这一过程中服务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一次性服务以及多次性服务。此外,销售者往往用客户对于服务的控制权为依据来对收入进行确认,这就缺乏合理的判断标准,不能够作出科学的会计估计。在原有的收入准则中,对销售服务的收入确认与税法当中销售风险报酬转移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不存在税会之间的差异,同样地也不存在纳税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仅仅是按照新的收入准则控制权来对其进行判断,那么很容易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错误估计进而使得企业的经营面临着众多的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与增值税之间的收入确认二者之间具有比较高的相似性,而二者之间的不同往往也就体现在一些比较特殊的销售行为当中,这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就包括视同销售的行为,但如果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于营销行为范围缩小,那么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相应地也会增加。但一般而言,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于营销总收入的情况可能并不会在账面上体现出来,可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内容做出适当调整,来提高企业纳税。企业增值税的视同营业净收入也可以不对收入作出确认,不过一定要在企业所得税的科目表上体现出来。由此可见,在确定和审核的流程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就会存在着更大的风险,而这种风险通常都是在计入存货科目时才会被看到。在这样的情形下,存货明细账也就变成了企业会计风险防范当中十分关键的内容。
在原来的收入准则当中对商业折扣销售与现金折扣销售这一方面主要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商业折扣按照净价法指的就是应该按照商业折扣之后的实际售价对收入进行确认,然后对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计算。而总价格法指的是根据折扣之前的价格对销售收入进行确定后支付一定的所得税,但在实际进行时,必须把现金折扣计算在经营成本费用中。在新的收入准则中,交易价值指的是企业在向消费者们转让商品的过程中所预计将有权获得的金额。因为这一金额是预期的,所以在对交易价格进行确认的过程当中,企业必须全面地考虑到可变对价。而针对在合同中出现可变对价的,企业也必须根据他们的期望值来对可变对价的最终计算次数加以确认。但是在最新的所得税规定当中,根据现金折扣会计原则处理,不再把营业税的成交全部价款扣减估计的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定为是主营业务收入,而会根据不扣除现金折扣后以及将不包括营业税的成交总价款确认的全部营业税额计入应交税金科目当中。这样一来,会计的所得税确定和税务收入确定之间会产生不相符的状况,从财务管理的这方面来看所得税并不会降低但公司的收益却有所减少,与此同时必须对税务的工作做出调整,以前只要求对公司所得税收入做出调整,现在还要求对所得税收入做出调整,这就为公司增添了相当大的税务压力。而由于这次收入标准的降低使得税会之间的差异变大,而且收入标准由于折算后所形成的差额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也并未反映,因此营业税发票上开具的收入标准和会计准则中确定的收入之间仍然存在着税会差额,因此一旦用户获得了现金折扣,那么很可能将会面临着多缴营业税的情形。
企业的计纳税金通常都是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数据来进行计提的,在这样的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包括一些注册会计师也需要对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纳税金的风险加以重视,在缴纳的义务开始出现后,一般会计上将不会再对企业收入的实际情形加以核实。首先,由于税收法规必须严格贯彻形式重于实质这一准则,所以公司在营运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存货明细账对一些商品销售情况加以区分。此外,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与会计政策的计量在不同方式下的销售收入来计算税金。其次,要在税务会计核算明细表中将一些没有确认的发货以及汇总明细都调增到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当中。最后,针对已经确认的一些收入但是相关的义务尚没有履行情况,其就具有非常明显的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必须要对这一方面产生足够的重视。因此,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明细账目,将存货的性质以及收款和开票的日期等进行登记,然后在一些报表项目中反映出来,进而能够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此外,针对还具有一些其他方式的核算体系,同样也需要一些相应的管控流程来对其进行核算。针对企业可以根据税收的相关法规来对合同做出相应调整的安排,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对发货的时间、形式以及收款的方式以及结算的条款等方式来对定价以及交易的模式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经过协调后的税收能够保持与会计准则之间的一致性,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要加强与报表外部使用主体之间的协调沟通,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建立相应的应急协调方案,对企业双向税收的信息机制进行交换,通过企业部分所反映的一些问题来对税务部门的工作形成一定的依据,有效地降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风险,有效地处置税务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此外,税务部门还必须向企业宣传一些相关的法规政策,确保税务人员能够对相关的税务法律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防止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进而导致企业要面临着一定的税务风险,进而做到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有效地推动税收法规相关工作的进展,有效地减少税会之间存在的差异。此外,还必须要加强与一些外部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在会计界当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具有非常专业的会计知识以及优秀的审计技能。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如果能够加强与他们之间的沟通,就能够有效地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般来说,企业的税收缴纳都需要严格地按照企业的计税依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且企业对于一些相关项目的计量以及确认都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水平,因此对计税依据进行准确的计算对企业的经营以及国家的财政收入方面都有相当大的影响。由此可见确保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对企业来说能够避免出现一些多交税的情况,进而避免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此外还能够为国家的税收提供一定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新收入规定对业务核算这方面比较严格。所以,公司想要使得计税依据具备相当高的准确度就一定要对资金收入做出性质上的划分,在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对财务收入根据税务的有关规定做出调节,进而有效地降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纳税风险,确保企业能够一直正常地履行纳税的义务。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会计信息数据分析的有关工作人员也就需要更充分地把大数据分析的功能运用好,利用对一些企业关键财务指标的评价和对比来对会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以最终更好地实现企业业绩评价及其财务管理中的有关功能。同时,由于大数据分析以及一些更加前沿的信息技术可以很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所以公司要对财务的体系加以完善,积极地引入一些先进的财务软件以及ERP系统资源。在当前阶段的新收入准则的指导下,企业必须要确保会计估计工作具有比较高的合理性,进而使得数据信息的可靠性能够得到增强。由此可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自身内部的控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税收的风险。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合同的履行情况与税会差异而引起的涉税风险之间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会计核算工作当中合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通过合同的履行情况能够更准确且及时地对收入实现的过程进行了解,同时也是对交易双方一种非常有力的约束。因此企业及时地展了解合约的执行状况,使财务监督的职责充分地发挥出来并且建立公司管理制度,可以良好的推动公司的发展壮大,有助于公司在最大限度上减少涉税风险状况的发生。在当前新收入准则的背景下,为了可以协助公司最好地避免涉税风险的状况,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履约状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就是企业必须要委派一些工作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对交易的价格进行确定,清楚了解合同当中资金的一些计算方式。其次就是企业应该为合同的履行情况管理工作编制专门的统计表格,在表格当中应该涵盖交易的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起止时间以及双方履行义务的时点等。再次就是企业要委派专门的人员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对相关的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最后就是在企业还必须要做好纳税调整这一方面的工作,由财务部门以及合同管理部门共同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核对,明确纳税所得额。
一般来说,履行纳税义务的及时性往往需要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需要对应纳税额及时进行申报,其次就是需要对涉税事项的损失及时进行确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企业及时地履行义务不仅能够有效地提升自身的潜在价值,同时也是对税法进行遵守的需求。在这整个过程当中,及时性主要体现在对符合纳税义务的应税行为进行汇总,一般来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这一方面的内容具有非常严格的法定要求,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必须要在法定规定的最后期限内上交,进而避免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现阶段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的制度,主要坚持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一些逾期履行的行为不仅会处以罚款,而且还会降低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这对于企业的招投标活动、采购活动以及申请各种资质的方面都会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企业的税收工作方面产生了非常大影响,因此,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要对这一方面有足够的重视,及时地对自身的一些现状进行分析,对收入会计确认的要求进行规范,有效地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