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合理低价法评标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策略探析

2022-11-11 03:25张旭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合肥230031
中国房地产业 2022年24期
关键词:投标人评标低价

文/张旭 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合肥 230031

引言:

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如何科学合理地组织评标定标,有效开展招投标计划,是公路工程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的决定性因素。目前在招投标工作中,合理低价法是国际上主流的评标方式,在评标过程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和相对发达的西方世界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开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在许多项目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行政干预、经济观念上的干扰,使得当下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不规范、不合规的操作流程,不能真正意义上达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如何在当下招投标项目中规避这些不足,改善招投标市场环境,使得招标环节真正做到透明化、公开化,合理利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关系,不断降低项目工程的资金成本,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1、招投标工作中常用评标方法简述

在当前招投标市场中,除了我们将要完善的合理低价评标方法之外,还有一些常用的评标方法如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以及双信封评标法等等,针对评标的方式而言,这四种评标方法都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但在具体使用情况上有着明显区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

1.1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的使用一般在建筑工程项目规模庞大、技术应用复杂、建设施工难度高的工程项目中,如一些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等等,此类工程项目对于投标单位的要求相对较高,要通过其整体实力和工程报价上进行综合考量。在对投标单位的考察上要更注重其技术能力层面,对其技术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在使用综合评标法过程中,专业技术文件的评审工作要由专家来打分,在评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人为方面的因素干扰,在,目前我国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市场上,除了一些大型的桥梁、隧道项目需要采用特殊的建筑工艺外,大部分的公路工程项目都使用常规性的建筑结构,对于施工技术手段来说,难度相对不高,项目施工技术已经成熟,故此技术能力的高低与否已经不能成为常规性工程承包责任人的主要考察方向。

1.2 最低评标价法

和综合评标法相对应的最低评标价法,通常使用于工程规模相对较小、技术手段要求不高、施工相对简单、普通施工单位就能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满足基础要求的技术要素下,对于工程的报价成为了招投标过程中的主要决定方面。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由于其发展的不平衡性,承包商和工程建筑项目的供需关系上出现失衡,一旦选用这种评标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业恶性竞争,如果刻意追求报价上的高低,在当前信誉市场并不完善的大背景下,极容易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此外,无法准确地反映出市场行业的真实水平,同时也容易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

1.3 双信封评标法

作为综合性评标方式的一种延伸,反而更加强调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手段。技术性文件的得分高低能够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据主要地位。

1.4 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的运用方式上对于施工团队的设计、单位财务实力、相关技术条件以及企业信誉评价等等方面进行了舍弃调整,在对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中剔除一个最高数值和一个最低数值之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对所有符合平均数值的投标价中再剔除一个最低数值之后来二次算术平均,由此确定了评标活动中的基准价格,而这种基准价格在整个招投标流程中也始终保持不变。对于在投标单位的报价预算上与基准价位相同者将获得满分,如果超过或者小于基准价位,将会进行相应程度上的扣分,高于基准价位的投标价扣分比例最高。

选用这种评标方式其对于“合理性”、“低价”进行了不断强调,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基准价位的计算上并不会掺入人为因素,完全由当前市场的价格走势来确定。投标价的设置原则上是投标人依据企业的综合状况计算得出的工程成本价、附带的合理税收金以及工程利润总和组成,舍弃了标底及下浮系数,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是不掺杂任何外在因素的,在报价上做到了客观要求。低价则反映在第二次算数平均而确定的基准价位上,第一次进行算术平均得出的数值能够反映出当前市场的平均水平,而第二次的算术平均能够反映出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区间数。在这两次算术平均中,第一次去掉了最高和最低的极端数值,第二次则去掉了报价上最低的极端数值,极为有效地去除了报价上的极端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投标人恶意竞争行为。

2、合理低价法实际应用中的常见问题

2.1 对于“低于成本价”的界定上有一定难度

所谓的低于成本价,具体指的是投标单位为了完成投标工程而支出的个别成本。在招投标项目中,如果投标企业能够以低于市场的平均值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报价中标,能够极大地促进专业技术的创新发展以及缩减项目资金预算,这种情况应该得到提倡和推广。但在现实招投标项目中,部分投标单位或个人为了能够获得中标机会,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地排挤竞争对手,在投标上设置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来恶意参与竞标。故此,怎样才能界定投标人竞标价格是不是低于企业或单位的个别成本就成为了合理低价法中的关键性环节。在招投标项目开展过程中,由于每个投标单位及投标人的生产经营水平、技术手段、对原材料的购买方式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即使是企业建设了类似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相同。在我国当前对于低于成本报价上并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很难对企业个别成本进行评判,使得评标专家在衡量投标单位时难以对其个别成本进行界定,企业的个别成本在商业上属于不公开的机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理低价评标方法的难度系数。

2.2 围标串标行为

在参与招投标项目过程中,部分企业或单位为了获得中标机会,在私下常常会串通数个相关建筑单位为其竞标陪跑,恶意性的不断抬高标价,从而使中标价格急剧攀升,出现和预算价、标底价接近乃至于超过标底的低价不低情况,让合理低价中标丧失了存在意义,加大的损害了投标人的权益。甚至还有部分投标单位通过挂靠资质、实际控制多家企业共同参与竞标,在概率上增加中标机会。对于符合资质的企业来说,收取一定的挂靠费帮助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现象极为常见,此外甚至还会出现招标人和投标人互相勾结的情况,虽然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招投标工作中的围标、串标行为,相关主管部门也针对此行为出台了相关抑制措施,但这种情况在招投标过程中屡禁不止。

2.3 评标专家中存在不客观现象

在招投标环节中,对标书评审的专家也会出现不客观的现象,人员名单即使是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的,但很多评审专家在工作经历、客观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且和参与投标的单位在社会关系上盘根错节,因此其在评审过程中极有可能会出现人为的不客观现象。一旦最低报价的单位不是心中所想,就会恶意进行阻挠,乃至于从标书中“鸡蛋挑骨头”,寻找各种各样的问题阻挠其中标,这是造成评标过程不客观的主要原因之一。

2.4 履约担保制度存在不完善现象

履约担保机制虽然可以极大地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其实现往往借助于履约保函的形式,由银行来为投标人资金方面背书。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由于低价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施工交付日期延期以及后续维修保养问题,履约保函就可以最大程度上收回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但在目前国内履约保函的实际办理中,其过程较为复杂繁琐、公司法制观念相对淡漠、公信力相对不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极少有企业能够提供履约保函,履约担保制度名不副实、形同虚设。

2.5 基准价位的计算存在缺陷

在招投标开始前,招标人通常会设置投标控制价格上限,评价基准假系数K 值,但这种方法能够被投标人利用,从而串通一致,在投标上出现围标现象,以期达到利益最大化。也有一定的可能性会出现人为拉低评标基准价的现象,从而低价中标。

3、完善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相应措施

合理低价法的在评标中的应用,充分考虑价格竞争情形,尽量降低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不断促进评标工作日益完善和改进。针对在合理低价法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之处,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改进策略,保障合理低价法评标工作更为合理地进行。

3.1 在限价设定上要合理,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招标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面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其编制质量,对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都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尤其是在计量支付方式、工程量增减方法以及材料的调查方式上进行合理设计,严格依据建筑图纸来编制工程预算,同时科学合理地设定投标控制价格上限,在一般的项目工程建设中,主体工程的控制价格上限要取定预算价格的85%到95%之间,附属工程的价格控制上限要取定在预算价格的80%到85%之间,对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中都要进行价格规范审查工作,可以极大地契合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工程设计图纸以及项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减少项目施工现场变更价格以及索赔的几率,同时还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抑制其不规范情况,不断实现对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合理管控。

3.2 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围标和串标行为

在进一步遏制围标和串标行为上,可以科学合理地划定组别和标段、适当扩大投标单位的数量、投标的保证金递交上进行前移、随机性的组合开标、对评标基准价系数K 值进行规范化设置、不断完善评价基准价计算方式等等。在这些改善方式的应用上,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规避围标和串标行为,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

3.3 对报价区间进行合理设定,适量调整招投标下浮率

为了进一步遏制在招投标工作中的恶意低价竞争行为,规范化招投标市场,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还要注意下面这几项改进措施。其一,要对报价的区间进行合理设定,对于投标中的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由业主来提供材料市场参考价,对投标报价中的浮动区间进行划定。如果投标企业的报价超过限定的浮动区间,就将其作废处理。其二,报价的下浮基数也要进行确定,鉴于不同行业的特征,对下浮基数进行合理确认,一旦投标企业的报价下浮率超过限定的下浮基数时,就要求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前,递交和差额部分等值的投标差额保证金。其三,对下浮率要进行适当调整,为了规避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恶性竞争现象,要在原有的下浮率基础上,适量调整下浮率。在当前我国对于下浮率的要求上,通常采用0-0.3%之间的下浮率,并且以-03%为一个区间,总共分为11 个区间。在招投标工作中,充分采取以上措施,能够有效地规范投标行为,规避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现象,极大地保证招投标工作平稳进行。

3.4 加大违法投标的资金成本

在招投标工作前期要不断提高招标文件的参与购买价格以及增加投标保证金。在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内设置限值,借此增加挂靠资质的投标成本。在报名环节、预审文件、标书购买以及最后递交文件审查方面进行严格把控,在各个环节中不断确认参标人是否为其法定代表人,提高借用资质企业参与投标的资金成本,使其对违法投标望而却步。此外相关检查单位和部门也要在借用资质上加大惩处力度,在招投标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串标、围标、借用资质以及挂靠资质等情形,要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手段、免除其参与资格等等方面来对其进行制裁。此外还应该健全建立企业公信档案,对各单位的信用值进行评级,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借用资质以及挂靠资质等行为,不论情节一律降低其信用评级,甚至对其参与公路工程项目的资格进行取缔,对于其中情形相对严重的企业或个人,要报请上级公路建设主管单位,对其资质进行降低操作,与此同时还要通告相关工程建设方面的主管部门,包括水利、铁道、隧道、桥梁等等建筑相关行业,让其处处受到制约,行行受到限制。使得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企业或个人一旦想到违法投标的严重后果,就会丧失投机取巧心理,极大的规范其投标行为,当违法投标的风险远远大于预期收益时,挂靠、借用、串标、围标的现象就大大减少了,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3.5 完善公路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主要分为承包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以及发包方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等。这几种担保制度合力组成了建筑市场的信用法律平台,有效地提高了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两者的风险抵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在根源上规避恶意竞价现象,使得承包商对低于成本价的行为避如蛇蝎。

3.6 资格审查上进行严格要求,充分保证投标人资质合格

在招投标项目开始之前,招标人要针对工程项目情况展开调研工作,依据不同施工标段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等等方面来进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定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要求。在进行评分操作时要注意量化,对工程施工的单位综合状态进行全局、详细的评价。进一步筛选出技术能力高、社会影响力信誉高的企业进入到招投标工作中来,更好地为公路建设项目服务。

结语:

合理低价法在招投标过程中被深入引用的除了契合国际惯例外,还符合我国对于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到合理公正,使得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得到提升。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合理低价法涉及到的层面相对较广,影响的因素较多,造成其本身是一项非常庞杂的系统工程。故此对这项评标方法进行推广、对其的改进措施是不可能一挥而就的,需要长期的应用过程中不断完善、不断对其规范化。相关建筑单位和部门要勇于创新,主动更新观念,改良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不断适应和完善这一制度。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建筑工程价格机制的深入改革、社会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在招标人员客观公正且管理措施得力的前提下,合理低价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也会逐渐得到解决,其操作流程也会越来越规范,不断为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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