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旭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城市社区是基层社会的单元细胞,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个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建设。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形成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系。”基层协商以其特有的显著优势内嵌于社区治理中,逐渐涌现出诸多富有成效的城市社区协商实践,一系列协商性试验的成功,彰显出在积极推进社区协同共治的情境下,协商成为社区治理的题中之义与应然面向。“协商”作为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与民主机制,在推进社会治理尤其是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背景下具有其独特的价值,能够显著推动基层民主和治理进程。
当前,学界对城市社区协商进行了大量研究,研究视角主要集中于社区协商的理论蕴含[1]71、议事程序、实践模式以及问题对策等。经过多年理论积累与实践研究,空间维度才逐渐被引入城市社区协商的研究中。学界开始关注并探讨协商空间的概念、作用、要素等,构成了协商空间研究的基本框架与出发点。但总体来看,从空间维度探讨基层协商的文献仍然屈指可数。本文研究的协商空间从具体意义而言,是指基层协商有效开展的物理载体;从抽象意义而言,是指治理主体借助社会资本所构建的网络治理结构。本文引入空间思维[2]174,将研究视角聚焦于空间维度,能够跨越单个离散的社区协商实践研究的边界,从整体上考察协商主体、协商场域与协商机制等要素在协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城市社区治理的多元建构者如果能够根据所处的协商空间适时调整协商的运作方式与运作机制,既有利于塑造协商空间,也有利于提高基层协商的有效性。
不论是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协商治理”等概念角度出发,还是从当前民主治理、基层治理的手段方式角度出发,学界对“协商”一词已进行了全面而清晰地论证。协商是一种面对面的沟通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论证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强迫或欺诈,这是一个涉及仔细和严肃地权衡某些提议的内部过程[3]247。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社区研究越来越关注空间问题,由于“空间”一词较为抽象,这种转向并未延伸到协商领域的研究之中。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协商空间不仅整合了多元治理资源,也是将政治表达与行政执行相结合的重要载体。基于这一逻辑,协商空间需要在城市社区治理语境下寻求价值显现与功能回归。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活动所需要的要素。”[4]872在这里,空间主要是指物质形态的空间,包含生产空间、流通空间与土地空间。列斐伏尔认为空间不是实体意义上的空间,也不是一个放置东西的容器,而是一种非实体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是一个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由人们的活动在客观现实中建构起来的关系性存在[5]24。“空间不是几何学与传统地理学的自然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关系的重组与再生产的过程;空间不是空洞的、死寂的、既定的基本条件,而是一个具有生成性的、社会秩序实践性的建构过程;空间不是僵滞的、刻板的、直接的固定空间,而是一个具有行动能力的活的实践空间”[6]51。由此可见,空间是一个兼具物理性与社会性意义的概念,既指人类活动的场所、载体,也指人类各种关系与联系的集合。
协商实践内嵌于空间场域中,当居民个体聚在一起讨论社区公共事务时,他们就创造了一种协商空间。因此,协商空间兼具空间的物理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既包括不同协商主体进行协商和谈判活动所依赖的协商场所,如大众传媒、听证会、业主委员会、邻里中心等进行协商和谈判活动的场域,也包括社会意义上的协商空间成立的社会政治条件和网络协商空间健康发展的社会条件。本文将协商空间界定为:承载协商在具体治理运行过程中的载体形式与包含各种参与协商活动的社会关系的集合。质言之,协商空间是协商实践运作的背景性场域,协商的产生、变迁、发展与功能的发挥都内嵌于一定的系统环境之中。城市社区协商实践离不开特定的空间,协商空间的不同要素相互联系构成了完整的社区协商运作体系。
协商过程的民主性、交互性与动态性引发进一步追问,不断交流和对话的实践如何在协商空间中运作?协商空间是如何接续社区治理,并作用社区民主?有必要揭示协商空间的“黑箱子”,并对协商空间内部运行机理进行探究。
约翰·德赖泽克(John Dryzek)曾在其构建的协商系统中区分了协商运行的两个空间,一个是人们表达意见与建议的非正式场所即“公共空间”,另一个是做出具体决策的场所即“授权空间”,并指出传导机制与问责机制的存在能够使两个空间积极互动[7]10-11。具体来讲,传导机制主要起到传播沟通的作用,能够传递公众的诉求与期待,促使公共空间影响授权空间;问责机制主要起到倒逼督促的作用,能够促使授权空间对公共空间进行回应,并影响最终决策制定。实践表明,社区协商需要一定公共空间的支持,这既包括实体的公共空间即社区生活居住、休闲娱乐的场所,例如居委会、运动中心、棋牌室等,也包括由公众参与的空间与合法有效的空间所构成的虚拟的公共空间,即协商主体聚合而成的交往互动、舆论监督的过程和范围[8]5。协商空间的内在意蕴涉及协商主体交流表达意见的空间、保证协商民主性与合法性的空间以及输出协商决策的空间。综上,城市社区的协商空间是由三个子空间系统建构而成的,分别为:话语融合形成的初始空间、媒介渗透形成的联结空间以及权力交互形成的终端空间。三个子空间相互联系,不断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社区协商链条。
从内部运作机理的角度而言,社区协商空间的常态化运行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连续的、周期性的协商行为过程,是对社会逻辑、科层逻辑、责任逻辑以及国家逻辑下治理需求的深刻回应(见图1)。
首先,协商初始空间的产生与运作是对社会逻辑的回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社区居民的自我意识深度觉醒,对社区自治的程度、公共服务的质量有着更高的诉求,迫切需要社区提供或是自身创造协商空间来探讨社区公共事务。在社会逻辑的推动下,协商初始空间
图1 城市社区治理中协商空间的运作机理
承担起了提供实体与虚拟场域以供社区多元主体的交流与互动的责任。
其次,协商联结空间内的传播媒介与问责媒介分别对应科层逻辑与责任逻辑,监督媒介则既对应科层逻辑也对应责任逻辑。就传播媒介而言,社区党组织与政府需要制定科学而合理的协商规则,以此来推动理性讨论与协商秩序建构,从而促进达成协商共识。由于个人与公权力主体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为使协商的初始空间与终端空间有效对接,科层逻辑要求传播媒介必须发挥作用,打通“从上到下”与“从下到上”的双重传递渠道。就问责媒介而言,责任逻辑的治理需求要求社区协商的过程中必须存在某种机制以推动与倒逼社区内的公权力主体承担起责任,始终以负责任的态度来推动并促成协商共识,并使协商的终端空间对初始空间负责,保证协商的合理与合法性,问责媒介由此获取了运作的动力源。就监督媒介而言,为防止公权力主体在社区决策事务上过度干预,确保协商的透明度,科层逻辑与责任逻辑要求社区居民对公权力主体进行监督,以便通过信息传播及时发现问题,对公权力主体进行问责,保证协商的公正性。
最后,协商终端空间回应的则是国家逻辑下的治理需求。在国家逻辑下,国家具有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责任,基层党组织与政府有必要对国家层面的需求以及传递上的居民诉求进行回应,并积极开展协商活动。
协商初始空间是公共话语输出的逻辑起点,正如博曼所强调的:协商是一个话语过程,并且是具有公共性和所有公民都参与的共同性的社会活动[9]16,多元参与主体所持有的广泛利益话语相互交织,构成了协商话语输出的源头。协商初始空间是指协商行动所依赖的实体场所与虚拟网络的总和。具体来讲,分为物理空间、价值空间与心理空间。物理空间是指社团、公民等可以聚集和谈论的实体场所,如咖啡厅、会议室、广场等。同时包括运用互联网工具所形成的网络空间,如公民论坛、业主论坛、政务微博等。价值空间则指协商的参与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偏好所产出的观点与联系的集合,是一种相对抽象的空间形态。而心理空间则是指社区内由社会资本影响并搭建的精神场域,其能够为聚合个体偏好、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区协商奠定心理基础。在虚实结合的空间中,协商实践能够最大程度将分散的、异质的、多元的居民诉求有效整合,保证话语的广泛包容性。
城市社区协商的物理空间狭义上是指社区协商活动开展所依赖的实体性场域,即能够为社区内的多元主体提供沟通交流的场所,例如居委会、棋牌室、协商议事厅、议事谈心角等;广义上还包括运用互联网技术所形成的网络协商空间,例如业主论坛、业主微信群和QQ群等。当前,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媒体技术已广泛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协商民主跨入到数字化时代,多样化的数字载体成为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与价值追求相互碰撞、交流与重构的公共论坛。网络协商空间扩展了基层协商民主的运作空间,“人们可以超越地理位置和时空间隔的界限来实现更好的沟通、交流与互动”[10]63,增强了基层协商民主的透明度与开放性,重塑了城市社区居民的社会交往方式。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许多社区都运用微信、微博、腾讯会议和钉钉等软件进行公共事务的商讨,使网络由“虚”到“实”,成为开展社区协商的创新性场所。例如,为在疫情期间妥善解决社区居民的各种问题,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自行研发微信应用小程序“民主协商铃”,居民“一键按铃”后,社区工作人员就会迅速响应,主动沟通确认协商事项,通过线上搜集问题,统筹各方资源,推进协商进程。这种一键式的源头协商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网络+数据”的手段,有力推进了社区治理的精准化与服务的智慧化。由此可见,线下协商与网络协商的结合,能够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与议题有关的信息、承载多元利益的话语得以及时传递和沟通,有关协商的行为逻辑和内在学理也在其中生成、演化并发展。
随着协商民主与基层治理融合程度的不断加深,城市社区对搭建与更新协商实体空间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期为多方参与社区公共议题的解决提供双向互动的机会,进而提升社区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整合社区内外资源。一方面,城市社区积极重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二者的权责边界,从而使社区内的非政府主体获取更大的自治空间,在实体地点的搭建与选择上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进而拓宽居民参与协商的渠道,增强居民话语表达的自主性。另一方面,进一步强调社区协商价值,依靠既有的协商实体场所与网络协商空间,创新诸如协商民主议事会、协商民主恳谈会和业主论坛等协商形式,搭建起多方参与的协商平台。同时,城市社区也逐步规范网络协商空间的协商运作,从网民素质培育、应对能力提升、对话平台搭建等角度增强网络协商的“正效应”,为基层协商提供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政府与社区关系的重塑与多元协商形式的兴起,增强了社区协商的绩效与影响力,实现了社区协商实体空间领域的结构性重组。
较之物理空间,价值空间形态相对抽象,创立场域不受场所限制,与协商空间所具有的社会属性紧密契合,更易解释初始空间的实质内涵。在城市社区场域内,网络结构与公共话语塑造的社群联系为凝聚价值共识创造了条件,成为勾勒价值空间形态、促进话语融合的重要因素。具体包括3个层面:
其一,网络结构。社区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抽象的网络状态,其结构配置形塑了社区集体行动的框架与规则,是社区行动者及其联系的总和。城市社区协商正是发生在这种具有极强亲密性与支持性的网络结构中,从而使协商的多元主体能够建立联系,进行交流互动。凯斯·普罗文(Keith Provan)认为治理网络具有三种形态:第一,网络治理完全是由组成网络的多元主体共同进行的,主体之间不断互动,形成一种既紧密又分散的组织结构,类似于我国“去中心化”式的治理网络;第二,网络治理由某一集权的领导主体或网络代理进行,各主体之间很少有直接的交互行为,形成一种集中且集权的组织结构;第三,是一种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网络结构,网络中的某一主体承担一些关键性的治理任务,而将其他活动留给剩余的网络成员,各主体之间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分[11]233,这类似于我国强调的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再中心化”式的治理网络,即以基层党组织为中心,在党组织的宏观引领下,各主体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合作所形成的一系列显性与隐性关系的总和。例如,广州的“赤岗模式”、深圳的“南山路径”以及浙江的“红色物业”管理等。在网络结构中,并不存在绝对的权威,每个协商主体的价值诉求与行为选择都会影响协商结果的形成,使各主体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声音”,以增强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同时,网络结构的存在给予各协商主体交流思想、交换资源的联系渠道,为争取更大公共效益的共同行动提供了发展机会。因此,社区各主体之间彼此联系的网络结构,成为协商实践运作的前提条件,能够深刻塑造协商初始空间的形态,释放协商在社区治理中的正向效应。
其二,公共话语。协商实践的开展为社区内的多元主体提供了一个平等对话的机会,使其能够充分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生活。城市社区中的多元主体本质上是具备协商特质的话语实体,其能够“以话语方式形成表达其利益的政策与方案的能力,并在公共领域中开辟出宣扬这些政策或方案的空间”[12]255。德赖泽克认为:话语是一种理解世界的共享方式——话语建构了意义与关系,从而帮助人们界定常识和合理认识。每一个基于假设、判断、争论的话语,为分析、辩论、协议与分歧提供了基本术语[13]8。无论是正式的协商会议还是非正式的私下讨论,参与社区协商的治理主体在协商对话中将代表各自利益的话语充分阐释并告知给其他主体,虽然彼此之间可能存在观点与价值的分歧,但话语表达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建构或重构多元主体利益诉求、寻求价值认同的过程。通过多轮反复地协商,话语共识的价值认同形成,继而影响议题的选定、讨论的展开、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例如,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北社区针对居民因附近南昌三中艾溪湖校区、万科海上传奇周边道路交通时常拥堵而出现出行困难的问题,积极协调居民代表、城管局、万科物业、公交公司和南昌三中等相关单位就此事共同参加民主协商会议。历时一年,经过8轮反复协商,多元主体形成了广泛共识,推动协商结果转化,极大地缓解了居民“出行难”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通过互动重塑并生成更高层次的有序性空间结构。价值空间并不预设唯一公共或公正的话语,而是强调社区在培育公共理性与各主体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实现主体话语与公共话语之间的良性互动,挖掘公共民意,维系社群联系,达成价值共识。
心理空间是推动社区协商运行的精神场域,承担着培育公共信任与建构公共理性进而内化承诺、凝聚协商共识的重要使命。在运行过程中,协商物理空间与社会空间内的信息会涌入参与社区协商的多元主体的心理空间之中,促使他们对比协商的内容、协商的进度与协商的结果等与自身预期的差异,并作出反应以尽可能地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在社区日趋原子化的背景下,维持公众参与协商民主网络的重要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能够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协商提供心理基础。具体来说,居民与居民之间、居民与利益团体之间、居民与公权力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一方面会促使居民与利益团体积极参与社区协商,为了自身或公共利益与其他社区主体进行博弈;另一方面会促使公权力组织为居民与利益团体参与社区协商提供互惠规范与参与网络,进而形成良性的信任循环,提升协商治理水平。社会资本的价值之一就是为社区内的各方主体打下相互信任的心理基础,其关注的是社区社会关系中诸如信任、规范、网络等要素构成的社会资源[14]195。协商治理不是单一主体的行动,它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城市社区协商治理将善治作为追求目标,强调多元主体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沟通协作、宽容互助、合作治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各治理主体只有彼此信任,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精神内耗,减少矛盾与冲突,积极以合作的态度、融洽的关系共同处理社区事务。二者在核心要义与基础理念上具有内在一致性,作为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种非物质性资源,社会资本具有增强社会连接纽带的重要价值,可以加强协商主体之间的互动与联系。因此,社会资本对于社区协商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营造了相互信任的协商氛围,培养了具有公共精神的居民,从而塑造出协商所需的空间,推动并创新社区协商实践。
在社会交往日益复杂的城市社区内,协商主体间的网络关系早已不囿于实体空间领域。社会资本建构的信任、互惠、合作的价值理念与交往的网络结构能够为协商行动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奠定协商所需的价值、期望、规范的行为逻辑基础,将治理承诺内化,进而推动虚拟共同体空间的生成。如果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他们更趋向于采取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与分歧,那么协商空间运作将充满挑战,甚至从一开始就无法建立。因此,城市社区应该努力培育社会资本,丰富社会资本储量,为协商初始空间的建构、公共话语的融合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从而营造相对宽松的空间环境。
为达成协商共识,产出最终的协商结果,需要相应的机制设计引导协商初始空间与终端空间互动,进而形成完整的协商链条。其中,初始空间通过传播机制影响终端空间的运行,终端空间则通过责任机制对初始空间与协商结果负责。将传播机制与问责机制联结起来的监督机制,保障了整体协商结果的有效性。将这三种机制发挥作用的具体形式与手段分别界定为传播媒介、问责媒介以及监督媒介,三者构成协商联结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播媒介作为将初始空间与终端空间有机联结起来的对话机制,能够为公共决策机制中的代表和公民之间的沟通提供载体,发挥协商作用于社区治理的民主效应,消解委托—代理关系的困境,推动“传播、服务、治理三者共融协同”[15]210。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认为,协商传递的媒介主要有竞选活动、社会运动和社交媒体,它们能够有效地将公众就如何处理某一事务的讨论结果即意见共识传递给具有约束力的“授权空间”,进而形成最终的协商决策。德赖泽克则在此基础上指出在这个传递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过滤的步骤——对意见与建议进行筛选和分类[16]2。可见,传播媒介强调公众的意见由非正式与开放的空间向正式且相对封闭的空间流动,且注重非政府主体相关诉求在不同议事场所中的交叉传播。在传播媒介的作用下,终端空间能够快速对初始空间中的公共话语做出反应。同时,终端空间中的某些决策主体利用传播媒介,将其所代表的权力主体的意见与建议渗透到初始空间中,保证利益诉求在“意见形成”阶段的公共性,提高协商的效率。但值得注意的是,权力主体要把握好意见介入的程度,传播媒介既具有支持性的作用,又具有阻碍性的作用。因而,在实践中,传播媒介成为思考国家与社会之间对话的关键变量,如果传播媒介过于薄弱,就会影响初始空间与终端空间的连接,消解民主协商的程序合理性。
在城市社区的协商空间中,传播媒介包括正式的政治运动、协商规则的制定,或由非正式社会运动影响的社区文化变革与多元主体之间的私下联系等。具体来说分为正式和非正式的两种协商行动。正式的协商行动是指一些具体的协商会议或者协商活动的开展,其能够使协商的初始空间与终端空间直接接触。一方面,初始空间中的非政府主体获得了与政府主体沟通交流的机会,能够将其在初始空间形成的公共话语传递到协商的终端空间中,直接参与终端空间的最终决策。另一方面,终端空间可以充分了解初始空间所形成的意见与共识,使协商的最终结果更好地体现社区民意。政府主体也会通过正式的协商活动参与到初始空间的讨论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政府主体的思想与观点,进行大方向的适当引领,使初始空间中的主张和行动符合公共理性和公共偏好。在这种协商主导的决策模式下,初始空间内的协商参与者能够参与协商的全过程,影响协商最终结果的输出。这体现了传播媒介的价值所在,凸显了协商的必要性与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另一种传播媒介则是非正式的协商行动,主要是指社区内的非政府主体支持或不满协商在终端空间中的运行状态或是输出的最终结果所展开的一系列行动,往往具有比较激进的特点。对长春市部分社区调研发现,社区居民可能会因为不满修路政策而对社区内已经施工好的路段进行拆除;社区内的社会组织也可能会因为不满路灯照明时间安排,而以群体的形式聚集于居委会进行争论。非政府主体表达不满的这些行动,往往会重塑协商终端空间的形态,使权力主体对协商议题进行解释与重置。社区内自下而上的非正式行动不是偶然的、暂时性的,而是与其他媒介相结合从而发挥作用的具有长效性的行动,因此,需要加以重视,积极引导与发挥其正向作用。
协商终端空间承担着对最终协商结果进行解释、回应与输出的责任,是推进协商结果转化的关键场域。其中,政府主体以其具有的公权力发挥着决策核心的作用。从协商民主的视角来看,政府主体的此种权力具有合法性,是通过公民相互之间的协商以民主的方式给予的。这种权力系统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终端空间必须对初始空间负责,以确保自身的一系列行动得到非政府主体的支持与认同,保证协商合法性的生成。为保证协商行动的合法性与协商框架的稳定性,能够使终端空间对初始空间负责的方式与手段的总和——问责媒介便应运而生。在协商空间中,问责媒介能够依托协商框架,影响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这也正是问责媒介存在与运作的本质价值所在。
城市社区协商通常是由基层党组织与政府就社区公共事务,如环境美化、设施建设、文化活动开展等,邀请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展开的,其运行过程体现为公权力的运用,是国家协商制度与治理体系自上而下推动和基层空间让渡的结果。在协商过程中,强有力的权力主体可以有效推动协商实践的开展,但是权力主体的权力无限扩大也必然会影响协商主体的广泛性与协商内容的真实性。因此,社区内的公权力主体即党组织与政府需要适当放权与授权,重视居民对协商的参与,相信居民具有协作处理事务的能力,鼓励并支持居民就社区公共事务的相关议题进行交流互动,努力营造一个民主的、具有责任理性的社区协商结构[17]153。同时,城市社区内的多元主体应正确认识党与政府在社区协商中的主导作用,重视事前预防与事后反馈导向的问责机制,对党和政府在协商中的权力发挥始终持谨慎的态度。从应然层面上来说,问责媒介所具有的倒逼机制对于主观上不重视社区民意、不解决社区问题甚至由于自身疏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权力主体具有极强推动作用,能够使其不得不去承担自身所应承担的公共责任,保障协商主体间的力量平衡。由此可见,问责媒介的存在有助于权力主体在终端空间中开展基于理性反思的协商实践,使其充分听取初始空间中的公共话语,并对观点与意见进行权衡与判断。在这一过程中,问责媒介要尽可能地保证协商空间运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而使政府主体公权力的正当性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公权力只有先被社会承认是正当的,才能得到合法性的认同,从而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政党组织对社区自治的介入可以看作寻求公共权威合法性的过程[18]48。随着非政府主体对自身监督权与表达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终端空间面临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终端空间内政府主体公权力的合法性与其所形成的公共权威也不断遭受质疑,联结空间中的问责媒介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监督媒介是保障公共权力在社区协商空间中合法运行、维护协商程序正当以及社会公正的各种监督手段与方法的总和,监督媒介运用得当能够真正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参与协商的多方主体能够审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协商联结空间的系统体系下,监督媒介能够与传播媒介、问责媒介实现相互嵌套,共同作用于初始空间与终端空间的联结。质言之,在一定程度上,协商联结空间中的传播媒介能够促进监督媒介作用发挥,而监督媒介也能够推动问责媒介的贯彻落实,三者在充分发挥各自功能的基础上实现高度协调,共同构成了联结空间运行的保障机制,深刻作用于协商结果的达成。
社区协商空间需要相关主体进行监督,涉及“协商代表是如何产生的”“产生方式是否合理”“产生标准是什么”“产生的代表是否具有广泛性”等问题[19]63。在监督主体层面,社区协商视域下的监督主要指“下”对“上”的监督,即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等非政府主体对政党、政府的监督。在监督内容层面,涉及协商的议题、选题是否与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协商的进度与阶段性结果是否反映居民的期待与利益追求;协商公正的程序是否得到切实的坚守;协商的最终结果是否得到转化与落实等。这些问题对协商空间运作、协商秩序的稳定以及协商结果生成意义重大。因此,要想取得高质量的协商效果,联结空间中的监督媒介需要借助内在透明机制与激励机制对协商空间进行全方面监督,从而发挥约束作用。公开透明是现代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与前提条件,一方面要将权力系统的组织构成与具体运作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将协商议题产生的原因、协商过程的展开、协商内容的讨论、协商阶段性成果与最终成果的生成等信息公开。社区协商过程是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深入交流的过程,透明机制的意义在于使政府主体审慎地行使手中的公权力,从主观上重视社区居民的协商参与,推进协商进程。同时能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使其明晰政府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的权力运作与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从而对其进行监督,提高社区协商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与此同时,监督媒介的存续离不开激励机制。通过一系列激励手段,营造居民参与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将社区居民参与协商的意愿切实转化为实际行动,提升各方主体对公权力运行状态的关注度,相应地对公权力主体的监督也就得到了加强。透明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深度融合,能够使参与社区协商的各方主体充分行使自身知情权与表达权,主动地对公权力进行监督,进而实现“控权”公权力。
在城市社区治理的既定结构下,基层党组织、政府、居民以及社会组织等不断互动,使相对弱势的协商主体能够基于自身所处的治理位置,就某一政策议题或治理事项发表自己的建议与意见,进而对协商结果产生影响。协商终端空间主要涉及国家宏观政治背景、协商主体间的结构安排以及授权协商者参与制定集体决策的赋权模式,这是达成价值共识、形成最终决策前的空间场域,深刻作用于协商过程的推进与协商结果的生成。质言之,政治环境的宏观引领与治理结构的深层塑造能够通过政令、体制、沟通等方式有效整合各协商子空间内的协商结果,并输出最终的协商决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协商终端空间的具体构成。
政治环境勾勒并建构了协商行动的框架背景,决定着协商运作的呈现方式与终端空间的具体形态。从制度运行上看,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运作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顶层设计作用的结果,带有国家引导和权威培育的特点,是协商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影响协商终端空间塑造的政治环境主要由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与基层协商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构成。
一方面,基层协商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度融合,拓宽了协商实践的场域,为城市社区协商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指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强调在治理体系的宏观背景中理解基层协商民主。2015年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与《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将政治协商拓展到涵盖基层协商在内的多个政治和社会领域,使协商朝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思路发展,为城市社区协商提供了前进的方向与目标,促进基层协商由抽象概念向具体实践转化。因此,基层协商的开展依托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获得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涉及场域也必须覆盖到基层,贯穿整个基层社会的公共生活,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环节完整、程序连贯的协商实践。
另一方面,与基层协商治理相关的法规体系与制度安排保障了社区协商的开展,成为基层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法规体系与制度安排主要指地方政府在中央政策的宏观引领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实施细则与制度规范。例如,《社区协商议事规则手册》《社区协商流程规范》《社区协商的资金扶持办法》等文件的颁布,其内容涉及城市社区协商的内容清单、议事规则、资金扶持、监督评价等,明确了在社区开展协商的各项工作制度。例如: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在充分走访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区社工协会制定了《长宁区社区提案议事规程》,对社区提案的提出、审议、落实、评估、保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致力于培养提高居民的议事协商能力,健全意见诉求表达机制,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发展。通过形成权威的制度体系,社区能够有效地约束主体的行为,构建起多元主体之间的行动框架,实现社区各类主体与多元利益之间的稳定和谐,进而引导社区协商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20]83。同时,多元主体可通过法规体系与制度安排明确自身参与社区协商的身份定位、服务范围与职责。基层党组织与政府作为社区协商的重要引领者与推动者,能够在现存政治空间中划定协商实践的活动区域,保证社区决策的方向性与合法性。
城市社区内既有的权力结构与互动结构勾勒并塑造了协商结果转化的可为空间,深刻影响协商最终决策的生成与推行,二者所构成的社区治理结构成为推动协商运作的基石。
其一,既有权力结构。权力结构涉及多元主体对资源的占有能力,能够反映出各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突出强化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社区居委会成为协商平台的搭建者、协商会议的组织者,在城市社区协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当前,我国积极推进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社会实践,强调政党“协商式”介入社区治理,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遴选和确定协商议题、引导协商会议方向、转化协商成果、培育协商文化等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21]80-82。同时,社区居委会在协商制度的制定、经验数据的收集、决策流程的优化等方面协助基层党组织,以提高社区协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城市社区内社会组织以及自治力量的关系与运行状态,直接关系到社区共建共享的程度,对城市社区协商能否有效开展,主体之间的关系能否包容互助意义重大。在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过程中,各权力主体只有相互协作配合才能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与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其二,既有互动结构。经过多年发展建设,我国城市社区已经形成了纵横结合的互动结构。这种横纵结合的互动结构实质上是依靠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信任以及共同协商的目标所构建的。一方面,纵向的政权机关(政党、政府)积极寻求与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利益团体之间的公私合作;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寻求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利益团体之间的民主合作。横纵两方面的互动促使城市社区内部建立起以社区居民主体参与为核心、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为补充的良性互动的治理关系,相应地也就要求城市社区协商实践要保证各参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为多元主体提供参与协商的机会与平台。互动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能够直接影响多元主体之间的聚合程度,进而影响协商终端空间的建构难度与存续时长,即影响协商最终结果与最终决策的产出效率。与此同时,在社区既有的治理结构下,参与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通过协商议事与日常交往互动,彼此的合作意识与社区的联结网络得到强化,促进了社区公共理性的生成建构与既有互动结构的改革完善。
为防止居民成为社区协商的“旁观者”,陷入只能“议”而不能“决”的尴尬处境,我国政治环境与治理结构在为居民参与社区协商实践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前提下,以赋权的形式保证居民在协商过程中具有实质性的公共权威,即通过赋权使公民能够在协商的终端空间中影响最终的协商结果。赋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力让渡的机制,政府向城市社区居民让渡议决权和行动权,以激活社区内多元主体参与处理社区公共事务的主动性,提高其协商能力。在行动过程中,政府提供资金与政策支持,专业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居委会、社工机构则引导居民开展自主协商,居民参与协商的动力源也从单纯的意见表达转变为达成行动共识。在党组织、居委会、社会组织、居民甚至市场主体合作共治城市社区的语境下,社区的赋权模式通常强调非政府主体得到赋权,并关注权力连带的责任归属情况。因此,赋权不是简单地放权,还涉及权力重组与责任承接。
当前,政府在赋权于居民与社会的过程中,注重培育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组织化载体,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为社会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增权”。社会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目标相同能够引导利益相关者在协商过程中通过自我赋权形成对自治权的深刻认识,并依靠组织的高聚合力,更好地凝聚协商共识,推动协商结果向本组织的偏好与设想发展。社会组织与自治组织产生的组织化力量,增进了居民之间的交流,增强了其相互信任的程度,在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前提下,提升了非政府主体在协商终端空间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研究表明,通过社区赋权,社区居民不仅能够得到自决权,而且能够增强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使社区治理更好地走向善治,进而促进基层治理格局的更新与完善。作为成都市首批小区院落民主协商提能增效创新示范点的壹街社区,从“赋权主体、赋权内容、赋权路径”三个维度营造民主协商场景,技术赋权专业社工机构,再造形成了以居民需求为核心的新型协商参与方式,开辟出了社区主体多方满意的公共空间。当然,赋权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当“甩手掌柜”。在社区协商的过程中,仍需要党组织与政府对协商实践进行引导与监督,调整矫正资源分配不均、集体行动不当、利益矛盾难以调和等问题,用制度化的方式确保社区协商规范有序开展,提升民主协商的质量,促进社区协商实践广泛而持续推进。
城市社区协商空间实质上是社区开展协商实践可依据的结构性框架,覆盖并贯穿协商的全过程,阐明了协商的运行机制与运作机理。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促进社区协商民主发展,需要建构与培育高质量的社区协商空间。城市社区协商空间是由话语融合的初始空间、媒介渗透的联结空间以及权力交互的终端空间三个环环相扣的部分组成。在初始空间,公共话语借助实体与虚拟场域的交流实现融合,并通过联结空间的传播媒介、问责媒介以及监督媒介传递到终端空间。终端空间则在明晰国家宏观政治环境、既有治理结构以及赋权模式相互交织所导致的权力复杂性的基础上,借助联结空间与初始空间互动,并尽可能地保证自身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而达成协商共识,转化协商结果。
对协商空间的核心关切,有助于参与者认知协商角色,从而更好地塑造相关协商规则制度,提高基层协商的有效性。对协商空间的进一步发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在未来,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与扩展:一是如何在后疫情时代的背景下,更好地建构与维系科学清朗的网络协商空间,规范网络协商的运行,进而使协商程序合理与协商结果有效;二是除传播媒介、问责媒介与监督媒介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媒介能够有效地将公众意见与终端的权力空间联结起来,让来自基层的意见与建议更深刻地影响最终协商决策;三是包含政党与政府在内的公权力主体在协商空间中所发挥作用的具体限度。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协商空间的建构与运作,还关系着基层协商民主的建设与发展,需要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