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剑
西藏自治区拉萨城发实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朱某英,系退休后被聘用的国企高管。短短三年时间,朱某英利用职务之便,个人侵吞公款740余万元,并伙同他人私分国有资产。2022年6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刑事裁定书载明,朱某英犯“四宗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年过六旬的朱某英,原系拉萨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高级技工。2014年9月5日,从事特殊工种的朱某英提前退休。半年后,正在四川荣县老家休养的朱某英接到老弟雷某的消息,雷某已就任拉萨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城发公司)董事长。
雷某大学毕业就入职拉萨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为工作关系,经常与朱某英打交道,尽管两人相差20岁,还是以哥们相称。雷某任职的城发公司,是城关区政府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下设建设工程公司、亚兴公司、城馨公司3个二级全资子公司。接手这么大的摊子,雷某急需信得过的帮手,他第一时间想到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老把式”朱某英,请朱某英用自己的特长发挥余热,并许以年薪18万元以上的报酬。朱某英欣然同意。
2015年4月1日,朱某英与城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工程部技术主管,具体负责施工管理。当天,二人在董事长办公室促膝谈心。雷某说,公司的管理层要逐步“换血”,“只要老哥拿出亮眼的成绩单,会有更好的职位”。
为了不辜负雷某的期望,朱某英玩命地扑在工程一线,协同其他人员出色地完成了小微企业创新示范基地等重点建设项目。2017年6月,城发大厦开工剪彩之际,朱某英被任命为城发公司工程部部长。2018年1月,雷某再次亲自点将,朱某英担任城发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部部长。任命的当天,雷某在管理层会议上公然宣称,朱某英的工作直接对董事长负责。
也就是从这年起,朱某英或经雷某授意,或擅自做主,把城发公司作为自己与雷某的家业,干起了蚂蚁搬家的贪腐勾当。
在雷某的安排下,朱某英全面负责城发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转包、分包等运营管理,并经手、管理、支配大量公款。随着权力范围的扩大,朱某英很快迈向了“四宗罪”的深渊。
连连贪污巧得手。吉旭生态园项目是拉萨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由城发公司管理,朱某英要求公司下属必须从他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材料。2018年4月初,按照朱某英的指令,城发公司支付数百万元预付款从金雄建材经销部购买钢材。当月下旬,经销部老板凌某结算钢材款项时告知朱某英,账面上还有50万元剩余的资金。朱某英将其个人银行卡号出示给凌某时表示:“这笔钱转到银行卡里就行了,但要把账做平。”凌某照办,50万元成了朱某英的囊中之物。次年3月,凌某再度与城发公司结算第二批钢材款,建材经销部本应退还城发公司预付款25.86万元,朱某英只让凌某退还其中的5万元,剩余20.86万元转账给朱某英名下的银行卡,予以非法占有。2020年11月,朱某英利用审批钢材款的职务便利,在与承建单位川邑公司进行钢材款结算后,让川邑公司老总柳某将应当支付给城发公司的钢材款338.11万元转至金雄建材经销部凌某指定的账户。事后,凌某将扣除税款后剩余的320万元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给了朱某英。
2019年9月,朱某英在铭某公司中标,城发公司实际承建的拉萨市城关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施工三标段项目中,让分包工程的包工头将项目工程款50万元转入朱某英前妻周某的个人账户,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
利用管理、安排劳务分包的职权,朱某英变起了骗取公款的戏法。2020年7月,某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如期竣工,与计划预算相比,节约了不小的开支。于是,他指使工程部人员邓某、林某制作虚假的劳务合同,从中骗取工程款120万元,朱某英分得人民币80万元,邓某、林某各得20万元。这年9月,城发公司下设亚兴公司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验收完工,朱某英故伎重施,再次指使邓某、林某以亚兴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虚假劳务合同,骗取160万元。在扣除相关税款后,朱某英、邓某、林某各得50万元。
朱某英通过侵吞、骗取的方式,共计贪污城发公司资金745.86万元。
见钱眼开“享”贿赂。金雄建材经销部只有一间很小的门面,却傍上了城发公司这样的大客户,其实是以金钱作为敲门砖。2018年初,经销部老板凌某第一次请托朱某英,就递上了6万元的红包。朱某英当即爽快地表示为凌某销售钢材提供帮助。之后,凌某虽未再进行贿赂,却为朱某英侵吞公款出了力。赵某在混凝土公司从事业务销售,2019年3月,赵某经朋友撮合,搭上了朱某英这条线。从2019年至2020年,赵某销售给城发公司数千吨混凝土,按照约定的提成比例,给予朱某英15万元好处费。
利益共享好兄弟。2018年1月,朱某英被提拔为副总经理,年薪也跃升到60万元。这年春节,朱某英就以拜年为名,“孝敬”雷某8万元。直到2020年春节,8万元红包成了朱某英的刚性开支,共计给了雷某24万元的过节费。
2018年2月初,朱某英到董事长办公室汇报工作,雷某聊起了家常,说妻子看上了拉萨城祥苑的两间商铺,因为手头有点紧,只好放弃了。朱某英连忙表示自己拿得出这笔钱。2018年2月11日,朱某英径直向开发商转账297万元,用于雷某购买商铺。
朱某英共计向雷某行贿467万元。2020年11月,雷某听到有人举报的传言,害怕受贿的事暴露,写了借款170万元的借条给朱某英。
化公为私分资产。2021年1月2日,朱某英与城发公司工程部相关负责人邓某、林某商议后,将拉萨市实验小学教育城分校改扩建项目中支取的城发公司工程项目款,通过城发公司工程部的名义,以交通补助、奖金等形式将34.8万元私分给工程部的17名员工。
朱某英和雷某的行径引起公司议论纷纷,二人被举报。2021年1月4日,朱某英被拉萨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他除了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外,还供出了向雷某行贿的问题。1月8日,雷某也主动归案。
2022年1月,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朱某英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雷某另案处理)。
1月29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朱某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朱某英上诉称,认定罪名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其给予雷某的467万元,均系雷某向其借款,不构成行贿罪。分给员工的钱不是国有资产,而是城发公司以借用资质向资质出借方支付的管理费,因数额较高,其讨还一部分后发放给员工,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针对朱某英的上诉,二审法院经过综合评判分析指出,首先,朱某英系雷某直接提拔,并由雷某直接管理。雷某赋予朱某英管理、安排、分包工程项目及采购方面的全权。可以认定朱某英和雷某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足以认定朱某英给予雷某的467万元系行贿款。
其次,城发公司工程部虽然自2020年1月起实施承包制,工程部的绩效及人员工资不足部分,由工程部承接工程利润的20%提取补足。但是,城发公司承建的拉萨市实验小学教育城分校改扩建项目中的工程项目尚未完工,未界定工程性质也未进行利润核算,该笔款项属于城发公司的国有资产。朱某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承担刑事责任。
2022年3月14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定音,驳回朱某英上诉,维持原判。
每一起腐败的发生,背后或多或少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漏洞的原因。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的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日益完善。但国有企业的临时聘用人员出现的贪腐现象值得警惕,朱某英的案件反映出少数国企在聘用人员管理上仍存在短板,这给加强国企聘用队伍的廉政建设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