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延发 谢亚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中央纪委始终把这一要求作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但同时也应清醒看到,行贿仍是促成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它在诱使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同时,还在破坏政治生态、污染行业风气、侵害官兵利益,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必须依照《关于进一步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措并举提高惩治行贿行为的精准性、有效性,彻底阻断贿赂源头,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从《意见》的定位看,既是一部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也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意见》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是新时代党领导反腐败斗争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
一是意义重大。党的十九大以来,高压反腐的雷霆之力和凌厉态势举世瞩目,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重受贿、轻行贿不利于长效反腐,是当前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就必须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这是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有效控制腐败增量、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关键一招,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双向遏制腐败行为,让行贿受贿的外部条件得到有效管控和不断净化,持续营造不敢和知止氛围,发挥标本兼治的长效作用。
二是重点突出。行贿受贿虽性质、目标和结果一致,但主体、方式和影响不同,加以惩治的法纪依据、策略方略也应有所区别。从近年来查处通报的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意见》明确了需下大力严肃查处的几类行贿行为,为纪检监察机关下步工作指明了方向、点出了重点、划出了红线,既有利于办案人员实事求是全面查清问题、坚决惩治腐败,也有利于保障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为取得最佳执纪执法效果提供了政策策略的支撑点和纪法情理的融合点。
三是权责清晰。《意见》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在查处行贿行为的内控机制。审查调查部门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突出惩治重点,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处理的坚决处理;案件审理部门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求,全面审核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处理建议和程序手续,严把质量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线索管理、统计分析和执纪执法检查,重点审查有无对行贿行为不认真较真甚至网开一面不做调查处理等情形。三者在对行贿行为查办处理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行贿受贿如狼狈为奸,本应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现实中往往在下大力查办受贿问题的同时放松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及曝光。其原因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剖析:
一要从思想认识中厘清偏差。一是官兵普遍认为受贿人多为地位强势的“掌权者”,通过出卖权力获取利益,不仅抹黑了党和军队形象,还会造成集体利益损失,行贿人多处于无奈或者被强迫的一方,受贿者“十恶不赦”、行贿者“情有可原”的认识偏差广泛存在。二是在十八大前社会上一些潜规陋习的存在使行贿行为一度泛化,很大程度上使部队官兵放松了对行贿危害的警惕。三是对于受贿方的严厉处罚主要是基于其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不可收买性,在公众眼中,侵犯职务廉洁性的是受贿方,但事实上行贿受贿一体两面,本为“并蒂毒花”,其危害性亦不容小觑。
二要从实践操作中找到症结。一是欲壑难平。行贿人的口供并非能够轻易获得,其之所以选择拒不交代,不是为了庇护受贿人,而是基于维护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因其行贿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旦如实交代行贿事实,则意味着这些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将被依法剥夺,而为此付出的财物和精力亦随之毁于一旦。二是心存侥幸。权钱交易通常发生在秘密场合,行贿人往往抱有赌徒心态,自认为只要拒不交代,在无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便无法确定违纪违法事实。最后,一旦交代后可能面临的党纪军规甚至刑罚处罚也是行贿人抗拒调查的重要因素。
三要从现实问题中发现不足。一是从历史看,不论是原来的检察机关还是现在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行贿受贿问题线索时,往往将关注点放在受贿人的身份、职级以及受贿数额上,对于行贿人的处理关注不够、曝光不足。二是从经验看,在调查过程中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除非掌握铁证否则一般不会草率接触受贿人,而是从行贿角度入手。但行贿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不会轻易交代事实,办案人员有时为获取关键性证词、证据突破案情,会采取一些类似“辩诉交易”措施,对行贿人作出轻处理承诺。三是从对象看,同一受贿人有时对应多名行贿者,其人员构成、行贿数额、动机意图更为复杂,加之行贿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度大,往往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于期望收益,要从根子上防止只惩戒受贿者却让行贿者逍遥法外的现象发生,就必须通过制度方式多措并举,让行贿者得不偿失。
一要把准政策制度,突出重点宽严相济。行贿受贿一起查,就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行贿受贿一起查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条令、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贯彻宽严相济的方法策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反向激励被调查者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配合,破解行贿受贿二者间的攻守同盟,促成证据的“质”与“量”螺旋交替上升。
二要提高办案水平,减少言词证据依赖。行贿受贿行为高度对合,具有极强的封闭性和隐秘性,几乎不存在传统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证人、现场和痕迹等证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必须有效拓宽证据信息来源,从初核工作开始即可有针对性地依法搜集掌握调查对象的各类账户、资金流水、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家庭户口、出行记录、干部档案以及信访举报等信息。同时,通过不断比对受贿人与行贿人的笔录及其他证人证言,进一步补充调查,直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最终依靠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锁定案件事实。
三要强化案后治理,树立行贿可耻观念。进一步加强法纪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讲解行贿受贿的危害性,降低社会和军营对行贿行为的容忍度,使人人树立行贿可耻的意识,自觉遵守各类规章制度,涵养清正风气。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通报行贿受贿典型案例中增加对行贿人处置的曝光度;通过剖析案情释纪释法,教育引导官兵充分认清行贿受贿同样具有贪得无厌的逐利本性,不断提高对行贿行为的威慑和预防成效。四要遏制行贿之风,完善行贿人信息库。长期以来,商业贿赂是导致行业领域腐败问题纠而不绝的主要因素。行贿人的核心动机是通过行贿牟取暴利,遏制商业行贿势必应加大财产性惩处力度,使行贿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此外,还应建好用好管好军队行贿人信息库,对地方行贿人不仅依法通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实施资格惩罚制度,有条件地限制行贿人参与军地市场竞争资格,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对军队行贿人依规依纪依法查办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纳入党风廉政档案备询。只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才能不断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