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竞争视角下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

2022-11-03 01:27:54周梓玉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优惠高新技术税收

周梓玉 李 戎

一、引言

创新能力一直以来都是衡量企业活力的重要指标,针对提高创新水平的问题,Stokey论证了研发活动与企业创新水平的正向关系,①Stokey N L,“R&D and Economic Growth”, in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5, Vol.62, pp.469—489.但Arrow和Kristiansen发现在研发过程中,研发活动存在较高的风险,较容易被模仿,对手抄袭的成本较低,②Arrow K J, Economic Welfare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for Inven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2, pp.609—626; Kristiansen E G,“R&D in the Presence of Network Externalities: Timing and Compatibility”, in 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8,Vol.3, pp.531—547.Jones和Williams也发现,企业的最优研发投入水平至少是实际研发投入水平的四倍之多。由此可见,企业投入研发创新的意愿和动力往往较低。③Jones C I, Williams J C,“Measuring the Social Return to R&D”, in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8,Vol.113, No.4, pp.1119—1135.

基于此,Arrow和Kristiansen认为政府可以采取政策或者相应措施来弥补企业研发投入成本,降低企业风险,鼓励企业研发,改善研发投入不足问题,以消除市场失灵中的研发行为溢出效应等,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中一项有效的措施。实证研究也发现,税收方面的减免或者优惠政策的确可以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在此背景下,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后文简称《管理办法》)。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其所得税税率为15%,可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大,这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研发资金,实现发明专利等创新产出的增加。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并在对其进行修订后于2016年1月29日重新印发(国科发火〔2016〕32 号)。

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各地区之间的执行程度,就需要对税收竞争进行探讨。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新常态,在分权制的基础上,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的高低被中央严格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干涉,表面上税收竞争应变得很低。然而实际上,地方政府在执行税收政策时,尤其是执行落实到县区的税收政策时,执行程度和严格程度差异较大,使得税收竞争变得更易实现。从我国当前的政绩晋升机制来看,地方政府为了在税收上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采用多种税收竞争手段,如税基减少、税率降低、免税期延长、对于特定税种给予税收返还等,获得更多的税基和相应的经济要素,也由此使得税收优惠的实施情况大相径庭。尤其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实施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方式,提供了较大的税收优惠空间,但是,在此过程中,首先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即使近年来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伪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层出不穷。部分文献也对这种产业政策产生的鼓励扭曲效应有所阐述,杨国超等就指出,税收优惠会诱使部分企业通过研发操纵伪装成高新技术企业。②杨国超、刘静、廉鹏等:《减税激励、研发操纵与研发绩效》,《经济研究》2017年第8期,第110—124页。由此,本文推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税收竞争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结果,使得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受到影响。鉴于此,本文将重点关注税收竞争程度对税收优惠激励效应的影响。

本文研究发现:各地级市的税收竞争水平差距较大,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具有激励作用,而地区间税收竞争在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上,起到了长期的正向促进作用。

本文研究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本文为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提供了较新的角度。当前研究主流在于研究税收竞争与区域经济的作用机理;研究税收优惠的理论虽然较多,但是主要集中在单一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水平影响的研究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程度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涉及较少。考虑到税收竞争对区域经济和基础环境都有较大影响,如果过于无序或者过度,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从而影响企业创新水平。本文研究“税收竞争”视角下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

第二,本文从微观企业角度入手,覆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数据。国内外研究主要探究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缺少对大量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样本不够广泛,不具备普适性。由此,本文研究范围更广泛,更具有普适性。

第三,本文的研究结论还具有重要的政策价值。针对立法,本文认为政府有必要推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提升企业的创新水平,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本地区的税收竞争情况,从企业的逆向选择角度入手,考虑不同地区的税收竞争强度带来的区域差异和对企业的吸引力差异,将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精细化地落实,一地一策,高税收竞争地区应该充分利用优势,对企业进行更加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划分,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低税收竞争地区应当考虑企业的实际需求,使税收征管努力程度和政策落实程度更契合本地需求。

本文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述评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是实证检验和稳健性分析,最后是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理论分析

(一)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和效应

从激励的机制来看:Arrow针对税收优惠对降低研发过程风险的鼓励作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①Arrow K J, Economic Welfare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for Inven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2, pp. 609—626.一方面,从资金来看,研发资金占用周期长,数额大,这对于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刚起步的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压力相对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外部激励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在研发投入的风险性和回报的不确定性下,企业的创新意愿也会被抑制,而且,Jones和Williams从成果外溢的角度出发,认为研发成果的收益由于成果的外溢,研发主体无法完全享有,②Jones C I, Williams J C,“Measuring the Social Return to R&D”, in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8,Vol.113, No.4, pp.1119—1135.在这种企业的创新产出被模仿和抄袭成本很低的情况下,企业的最优研发投入水平往往很难达到。

税收优惠的作用路径如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而且企业创新获得的收益更多地被公司本身获得,有利于激励企业投入研发。因此,政府可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研发过程中的财务压力,使更多的专利创新利润内部化,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意愿。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应用广泛且较为有效的产业政策手段,通过减免税费,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资金盈余,使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压力得以降低,创新意愿得以增强,从而不断提高创新水平。

基于此,提出假设1: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

(二)税收竞争对税收优惠与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

税收竞争同样是地区政府争取企业入驻的重要方式。即使缺少相应的财政支持,降低税费这种方式依然对企业有着较高的吸引力,政府也依然可以吸引资本要素流入。在税收竞争程度高的地区,企业可能更容易获得税收优惠,从而更有可能进行技术创新,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地区与企业之间可能存在政策信息不对称,由此导致逆向选择。个别企业甚至会选择聘请一些假职工或者购置假仪器进行造假。①安同良、周绍东、皮建才:《R&D补贴对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经济研究》2009年第10期,第87—98+120页。即使政策的要求有明文规定,但为了获得政策优惠,中介机构总能找到可趁之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例如,通过虚增研发投入,企业可使自身的“研发投入强度”恰好满足规定门槛。②杨国超、刘静、廉鹏等:《减税激励、研发操纵与研发绩效》,《经济研究》2017年第8期,第110—124页。尤其是在高税收竞争地区,这种逆向选择现象可能会更加严重,而这些地区的寻租活动也将更加频繁和简单。

其次,税收竞争下,企业违规成本低,较低的处罚成本和较高的监管成本相矛盾。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所以企业为了满足政策要求可能会迁移到税收洼地或者通过虚假操纵达到认定要求,从而获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中规定,当企业被查出是“伪”高新技术企业时,如果已享受了额外的优惠,只需补缴应缴的税款即可,而无须缴纳罚金或受到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力度与监管过程中较高的信息搜寻成本的不匹配加剧了这种现象的频繁出现。2018年,广东省在审查过程中仅取消了一家企业的资格认定。因为分税制下税收来源强调本地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利用地区间税收优惠的认定资格门槛不同,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形成“合作”,尽可能多地保证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对税收的监管相对放松,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被伪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骗取税收优惠,同时也能获得更多的政策资源。

最后,税收竞争下,企业的创新大环境有所改善。③肖叶:《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对产业结构的影响研究——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第59—66页。税收竞争影响创新水平的过程是通过影响环境达到的。④黄尔青:《地方政府税收竞争强度对地区技术创新的影响》,《发展研究》2018年第12期,第61—67页。税收竞争下,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本地区,提高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往往会动用更多的经济和社会资源对企业的营业环境、基础设施、市场环境等进行维护,为企业提供便利。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竞争强度高的地区,企业的创新环境有所改善,更有利于企业进行创新获得税收优惠。此外,税收竞争下,企业的创新环境较好,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知识、技术交流较其他地区也会更加频繁,企业的专利被模仿的成本低,企业必须不断推出新产品来维持竞争力。

在这种背景下,税收竞争强度高的地区反而有利于部分生存能力在初期较弱的企业获得空间,继续投入研发。与盈利能力高、具有强大研发实力的企业相比,这些企业考虑到之后可能享有的大量税收优惠,便敢于继续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未知的研发,即税收优惠能够促进企业进一步进行技术创新。另外,这些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期往往难以有较高的创新成效,高税收竞争强度下,它们通过政府之间的竞争可以选择更优秀的创新环境,从而得以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来提升企业的创新水平,这不仅提升了地区的平均标准,也可以进一步刺激高盈利水平和比较强悍的高新技术企业挤出更多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即税收竞争增强了税收优惠带来的技术创新推动效应。

基于此,提出假设2:税收竞争增强了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

三、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变量及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关注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以及税收竞争在这其中的调节效应,主要变量有税收优惠水平、企业创新产出水平、税收竞争程度与税收优惠水平的交乘项以及一些其他控制变量。本文中,实证检验的变量主要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是核心回归变量,包括税收优惠水平(TAX)和创新产出变量三种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EZ)。针对TAX,本文剔除较难计算和没有统一说法的的流转税,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本文对税收优惠采用如下定义: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本文对税收优惠变量进行了对数化处理。其中,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25%,利润总额和实际缴纳所得税费用可以在工业企业数据库中查询得到。关于创新产出水平的衡量,一般采用投入和产出这两种方式衡量创新水平。投入上,主要是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如研发人员的占比或者研发的投入资金等;在产出上,专利的类型、申请的数量、授权的数量或者非授权的数量等都可以用来测度。本文采用三种专利的申请数量来度量创新产出水平,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创新投入与产出之间并非绝对的因果关系,因此采用专利数量更为合适。一方面,专利申请时间和授权时间存在时间差,用专利申请数量更能体现企业的创新努力。另一方面,从投入角度来看,非上市公司不一定会公布研发投入数据,研发投入数据获取难度较大,同时,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数据大部分在2012年前也难以查询到,而《管理办法》从2008年开始实施,如采用研发投入数据作为变量将缺失大量样本。因此,结合数据可得性和一致性,本文采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三种专利申请数来衡量企业创新产出水平。

第二类是控制变量。参考国内外主要文献做法和中国国情,选择的企业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盈利能力(PERF)、资产负债率(LE);地区控制变量包括金融发展水平(fir)、经济发展水平(pgdp)、对外开放程度(open)以及教育水平(edu)。

各变量的定义如下:SIZE=企业总资产,AGE=截至该年度企业的成立年数,PERF=企业净利润/企业总资产,LE=企业的总负债/企业总资产,fir=地区全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余额,pgdp=人均GDP,open=地区进出口总额/地区GDP,edu=地级市的高校在读学生人数。其中对PERF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以减少异方差的影响。

第三类是空间权重指标。地方政府在我国当前国情下,虽然无法改变税种和税率,但是可以改变政策执行程度,展开隐性竞争。而且,由于横向的税收竞争在相邻地区更易出现,现有文献对地级市间的这种横向税收竞争研究主要采用的是空间工具模型,本文参考谢贞发和范子英的做法,①谢贞发、范子英:《中国式分税制、中央税收征管权集中与税收竞争》,《经济研究》2015年第4期,第92—106页。将税收竞争指数定义为:com = ∑i≠j τit × wijt。

其中,空间权重指标wijt的含义为i地区在t年与j地区构成的一个权重指标。由于地理距离更近的地区,可能存在更大的影响强度,因此本文选取了此类文献中常用的地理距离权重,基于各地级市的经纬度坐标计算球面距离,影响的权重通过地理距离的倒数来反映,进行了行标准化处理,由此构成了工业企业数据库现有数据中企业所在的283个城市(直辖市除外)的一个283×283的矩阵。

τit代表各地级市企业所得税率=各地级市的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税基。借鉴谢贞发和范子英的做法,税基采用企业的总产出。②同上。由此,本文构建了企业实际所得税率指标:τit = EITit / GROtptValit。

其中:EITit为t年i企业的企业所得税;GROtptValit为t年i企业的工业总产出值。EITit / GROtptValit反映了t年i企业的所得税征纳强度,τit越小,说明企业的应纳税率越低,该地区的税收竞争程度越高。

因此,com = ∑i≠j τit × wijt越小,说明该地级市的税收竞争程度越高;反之,则越低。由此,构建税收优惠和税收竞争交互项clnTAX ×lncom(其中c为中心化变量),从而研究税收竞争在税收优惠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产出过程中的调节作用。

本文实证检验的样本均来自EPS数据库中的工业企业数据库、创新专利数据库和各年《中国城市年鉴》等,涵盖全国283个市(不包括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城市)。考虑到《管理办法》于2008年起实施,利用数据库匹配筛选出2008—2013年的企业数据。由于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缺少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本文在处理数据时筛除了实际税率高于15%的企业,认为剩余的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数据处理上,本文参考范子英和田彬彬的方法进行处理。③范子英、田彬彬:《税收竞争、税收执法与企业避税》,《经济研究》2013年第9期,第99—111页。首先利用EPS数据库对创新产出指标和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基本的匹配,然后删除缺失数据和有问题的数据,筛选出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最后依据《管理办法》认定开始时间,将样本年份限定在2008—2013年。同时,由于2010年的工业企业数据库缺少以上相对应的数据,本文在处理数据时直接将2010年的数据予以删除,故实际上只有2008年、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相应数据。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其中EZ表示企业当年三种专利申请量,ES表示企业当年三种专利授权量,ESZ表示企业当年三种专利非授权量,EZA表示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ESA表示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ESZA表示企业当年发明专利非授权量。

由表1可以看出,发明专利申请量远大于发明专利非授权量,而比较接近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说明发明专利在三种专利申请量中占据的比例较大。同时,这三种变量的标准差均大于1,反映出我国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水平当前还参差不一。这是由样本的数量和性质决定的。本文样本数量较大,同时样本涉及的公司类型和行业类型较多,生命周期所处阶段不一,规模各异,这恰好体现了样本的广泛性和普适性。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lnTAX表示企业的税收优惠程度,即各企业的税收优惠额的自然对数,其最小值为0.405,最大值为17.329,标准差为1.892,大于1,说明我国不同公司得到的税收优惠的确存在较大差异,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本文样本选择的多样性。lncom表示企业的税收竞争强度,其中最小值为-9.886,最大值为-2.432,标准差为0.690,这也说明我国各地级市之间存在一定的税收竞争强度差异,此外,在税收竞争的控制变量中,可以明显看出各地级市政府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水平、金融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标准差均较高,体现了不同区域创新环境的差异。在税收优惠的主要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和企业年龄标准差极大,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差异很大,但是盈利能力的标准差则没有那么大,盈利能力的对数值最小为-8.253,最高则达到了1.112,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的盈利能力参差不齐。这就更需要通过提高创新水平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应有的水准。

(二)模型设计

为了考察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本文构造模型(1)如下:

式中:i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t包含2008—2013年的时间区间,其中年份t=2010由于数据缺失被剔除;EZ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t年i企业的创新水平的对数;lnTAXit表示t年i企业的税收优惠的对数;Xit为其他影响技术创新的因素,包括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企业规模和企业年龄。根据假设1,预计α1>0,即地区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起到激励作用。

为了检验税收竞争程度在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影响中的调节作用,在模型(1)基础上引入税收竞争,再引入税收优惠与税收竞争交乘项(由税收竞争中心化变量和税收优惠中心化变量交乘得到),得到模型(2)如下:

式中:comjt表示t年j地区的税收竞争程度,其中j包括283个地级市。根据假设2,预计Φ>0,该地区的税收竞争程度会增强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即税收竞争的程度越高,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越明显。

(三)基本回归结果

表2列(1)显示了模型(1)的基本回归估计结果,可见税收优惠在1%的水平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三种专利申请量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也即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起激励效应,这与假设1相符。税收优惠每增加1%,企业的专利总申请数量绝对值增加0.030 99。表2列(2)显示了模型(2)的基本回归估计结果,可见税收优惠和税收竞争的交互项在1%的水平上估计系数显著为负数,考虑到税收竞争的绝对值与税收竞争的强度成反比,这也即意味着在税收竞争的调节作用下,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总申请数量的增加作用被增强了,这与假设2相符。

表2 税收竞争、税收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的基本回归结果

从具体的税收优惠的控制变量来看:

(1)高新技术企业的盈利能力越高,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反而越低。这可能是因为企业的盈利能力高并不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就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研发,反而可能会让企业家误以为不需要更多的研发投入,从而使用更多的资金进行市场开发或者进行其他投资,从而挤占了研发资金,使得研发产出并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2)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越高。规模更大的企业,具有更充足的能力来规避风险,有更好的管理能力,能更好地规划资金进行研发,对市场也更加敏锐,从而开发出更多的新产品来实现技术创新。

(3)企业的存续时间越长,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越低。这可能是因为存续时间长的企业对创新产出的需求更低,或者缺少进一步创新的能力。

(4)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也越高。这可能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时,筹集的资金在保证高新技术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还能供给更多的研发投入,使得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得以更高。

从税收竞争的控制变量来看:

(1)地区的开放水平越高,政府征税能力越强,企业的专利总申请量越高,这也符合经济学常识,因为开放水平越高的地区,进出口的份额越高,越适合高新技术企业集聚,从集聚效应来讲,也更有利于企业的创新产出。另一方面,外资的涌入有利于企业增大融资规模,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可以投入研发。同时,开放程度高也意味着企业的创新产出可以更容易地转化为经济效益,达到最终的盈利目标。

(2)更高的金融发展水平反而抑制了企业的创新水平,这可能是因为虽然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且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但在有更多的资金流动的情况下,企业的资金压力越低,对税收优惠提供的减免空间越不敏感,由此导致税收优惠的减免额对企业的激励效应越不明显。

总而言之,回归结果显示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产生激励作用,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税收竞争对税收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关系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具体来看,交叉项系数显著为负,税收优惠系数为正,但税收竞争的强度与设定的变量com成反比,故说明税收竞争程度正向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这可能是因为税收竞争程度的提高,可以使一些财务状况较差的高新技术企业得以生存,有利于前期缺乏盈利能力和资金较为紧张的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投入研发,增强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提升的激励效应,同时税收竞争程度高的地区创新环境较好,企业创新产出得到的经济回报也更好,企业愿意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研发,由此,税收竞争对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产生了正向调节作用。

(四)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用替换被解释变量的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

本文一开始所用指标为企业当年三种专利申请量EZ,在此引入五个新的变量,分别为:企业当年三种专利授权量ES、企业当年三种专利非授权量ESZ、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EZA、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ESA和企业当年发明专利非授权量ESZA。考虑到企业发明专利是创新产出的主要部分,以及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授权和非授权的专利体现了企业的创新水平,也将其作为替换的变量。

控制其他变量后,回归结果表明,主要解释变量税收优惠和调节变量税收优惠和税收竞争的交互项的显著性和符号与基准模型保持一致。结果如表3列(2)~(6)所示,其中,列(3)~(6)结果表明:采用企业三种专利非授权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非授权量衡量的税收优惠和税收竞争的交叉项估计系数依然为负,这与表3中列(1)的结果一致。这表明较高的税收竞争程度,显著增强了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结果具有稳健性。

表3 稳健性检验结果

(续表3)

(五)滞后效应检验

本文使用同期的税收优惠额和企业创新产出水平,在基准模型中,得到结论:当期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水平显著被税收优惠促进。但在现实中,企业从调动研发资金并得到专利成果、申请专利到获得专利授权,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本部分将三种专利的申请量滞后两期得到L2·EZ,检验滞后效应。表5列(1)报告了实证结果,其中滞后两期后税收优惠和税收竞争交叉项的估计系数同样显著为负。

根据表3结果,再将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滞后两期,继续检验滞后效应。结果如表4列(2)和列(3)所示,税收竞争和税收优惠交叉项的估计系数同样显著为负,这与前文的结果一致。这表明税收竞争对税收优惠政策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激励效应的正向调节作用存在长期效应,当年的税收竞争情况能长期促进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当年的税收竞争管控应注重对未来的影响。

表4 滞后效应检验结果

(续表4)

(六)内生性检验

固定效应模型可以解决不随时间或个体变化的遗漏变量问题,但从实际生产来看,政府可能会给创新型企业更多的优惠,以达到更有效的激励和更多税基的效果,因此创新水平高的企业可能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产生内生性问题。考虑到解释变量需要外生性,还需要做进一步检验。

本文对税收优惠进行了 Durbin-Wu-Hausman检验。使用异方差稳健的Durbin-Wu-Hausman test检验内生性,用外生变量和工具变量对内生变量进行回归,计算其残差,然后把残差作为解释变量一起放进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回归式,残差的系数显著不为0,说明税收优惠的确存在内生性问题。

考虑到地级市的税收优惠强度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额,从而对创新水平产生影响,而地级市的税收优惠强度不会直接影响当期的创新水平,因此本文将地级市的税收优惠强度作为工具变量,并由此形成新的税收优惠和税收竞争交乘项,采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模型估计。具体来看,地级市的税收优惠强度Tcityit=该市辖区内企业税收优惠额均值/所有企业税收优惠额均值,并将其作为解释变量的代理变量,得到Tcityit = TAXit /TAXt。

TAXit为t年i市企业的平均所得税优惠额,TAXt反映了t年全国的总体平均实际税收优惠额。因此,Tcityit是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优惠额与全国的税收优惠额之比,能反映i市的税收优惠强度。

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税收优惠和税收竞争的交乘项系数仍显著为负,与基准模型回归结果保持一致。综合而言,在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水平的因果关系中,税收竞争对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水平提升的正相关影响关系不受内生性影响,估计结果具有稳健性。

表5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

综上,在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的因果关系中,主因是税收优惠的影响。税收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不受内生性影响,估计结果具有稳健性。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基于2008—2013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数据和财务指标,探究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以及横向税收竞争对这个影响机制的调节效应。综合前文,本文得到如下结论: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税收竞争正向调节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涵义在于,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而高税收竞争强度有利于推动建设更为良好的创新环境,吸引外部资本流入,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激励效应的进一步增强。

(二)政策建议

1.科学设置政绩考核制度,确保良性税收竞争

综上,可以看出税收竞争在我国地方政府间普遍存在,而且税收竞争会对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的提升,造成较大的影响,本文在实证模型中指出高税收竞争增强了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激励,说明良性的税收竞争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而这恰好说明政绩考核制度应做到更加科学合理。具体来看,应合理科学地增加有利于促进创新水平提高的绩效指标,如在前文验证得到的有利于创新水平提高的对外开放程度,构建新的完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此鼓励税收竞争强度良性提升,从而有效促进税收竞争,调节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

2.均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畅通区域信息交流互助

由前文描述统计分析可得,我国各地税收竞争程度差异较大,而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又受到税收竞争程度的正向调节,对于那些税收竞争程度较低的地区,低税收竞争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考虑到部分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针对这部分区域,应该进一步均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从财政上支持该地方政府完善基建,保障较好的公共服务提供水平。低税收竞争强度地区也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从其他方面补足税收竞争强度低导致的较低激励效应。

从长期来看,高税收竞争给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带来了长期的增强效应,影响深远。因此,中央也要加强对税收竞争的管控,严格管控当前部分地区存在的税收过度竞争或者不竞争行为,避免地区间税收竞争强度过于失衡,导致企业逆向选择,低税收竞争强度的区域因此更难发展高新技术,形成恶性循环。针对地区间存在的信息流通不畅、利用信息差牟取利益的情况,政府可以组织成立信息共享平台,针对税收政策和税收信息等各地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便于高新技术企业法人查看并判断,同时也能起到一定的透明监督作用。该平台也可以用于区域间政策等事务的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区域的均衡发展。

3.同时营造创新软环境和硬环境,不断完善科技创新配套服务

在税收竞争强度对税收优惠和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中,需要意识到良好的创新环境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提高的重要基石,也是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入驻的重要条件。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关注税收竞争带来的基建条件、人才环境、福利措施等的区域间差异,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雷同化,真正做到因地制宜。考虑到税收竞争在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激励上具有长期效应,税收竞争程度低的地区要从长远着手,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提高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水平的长效机制,配套服务保障齐全,由此提高本地区的企业入驻吸引力。

从创新软环境来看,一方面政府应从本土的教育培养入手,增加对教育的补贴,加强本土高精尖人才培养,实行优厚的政策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还要采取措施吸引外来人才,例如实行人才计划,为创新人才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保障人才利益,营造良好的创新软环境,从根本上加强一个地区的创新后备力量建设。

从创新的硬环境来看,一个好的创新环境要求完善的基础设施,比如交通设施、通信技术、进出口货运渠道等,以保障企业的创新成果能够尽快地转化为经济利益,使企业从税收优惠政策中切实感受到政府的政策福利。同时,还可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园区,便于企业之间进行交流,使信息不对称得以削减,从而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集聚效应,推动区域内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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