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程金良 贾永进
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拥辉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我国道路交通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根据2022版阐述,GB 5768技术内容拟由九个部分构成: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第5部分:限制速度,第6部分:铁路道口,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第8部分:学校区域,第9部分:交通事故处理区(尚未发布),本次修订的为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国家标准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内容直接影响交通安全水平,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到道路资产安全,体现了路权、法规的意义,属于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因此,凡新设、改设的道路交通标志应按新国标规定的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执行,任何一个要素违反新国标相关规定的,就无法作为交通安全执法和事故处理的依据。
新国标主要内容包括: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通则、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一般道路指路标志、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附录。与2009版比较主要变化有:一是调整了文本目录编排顺序,按必须遵守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非必须遵守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进行排列,突出了必须遵守标志的重要性。二是一般道路指路标志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标由指路标志的两节修改为相对独立的两章。三是增加了交通标志字体、一般道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示例和旅游区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
新增部分
(1)增加了交通标志应符合的原则
根据2022版4.1.2规定,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结合交通标线、信号灯等设施,使道路使用者能够合法而有效地使用道路,充分考虑以下原则:a)需要性,满足道路使用者需求;b)醒目性,引起道路使用者关注;c)易读性,传递明确、简洁的含义;d)遵守性,获得道路使用者的遵从;e)人因性,给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应提供充足的时间。从这五大原则内容看,参考了美国《统一交通控制设施手册》(MUTCD),也是交通控制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
(2)增加了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与信号灯矛盾的要求
2022版4.1.5规定:“标志和标线配合使用时,应含义一致、互为补充,不应产生歧义,并与其他设施相协调,不应与信号灯矛盾”。交通信号灯是控制交叉路口通行权的交通管理设施,其显示的信号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其他交通信号的统一性、指向唯一性,是通行权有效分配的根本保障,但在管理实践中标志标线与交通信号灯相矛盾的问题相对突显,也容易造成严重后果,所以特别强调了“不应与信号灯矛盾”。
(3)增加了标志上文字种数规定
2022版4.5.1c)规定:“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少数民族文字。标志上文字不应超过2种”,2009版3.7.1规定:“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没有文字种数要求,但在管理实践中,文字种类过多影响标志版面大小尺寸、字高的选取,也影响有效认读。
(4)增加了标志尺寸选取规定
一是部分禁令标志和警告标志尺寸可增大。根据2022版表7《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尺寸与速度的关系》及表8《警告标志尺寸与速度的关系》规定,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警告标志中的急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陡坡标志、连续下坡标志、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非机动车标志、注意电动自行车标志设置在单向两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时,尺寸可选取较大值。例如,根据表8,速度40km/h~70 km/h时,警告标志的等边三角形边长一般值为90cm,设置在单向两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时,尺寸可增大至110cm。二是增加了旅游符号标志最小尺寸的规定。2022版4.6.4增加了“速度低、交通量小的道路上可采用 45cmX45cm”规定,有利于提高旅游区标志的统一性和认读性。
(5)增加了部分字符高度增大的规定
一是增加了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之后数字的字高规定。2022版4.5.3规定:“……小数点后的阿拉伯数字高度宜为汉字高度的1/2~2/3”,如图1中,如果阿拉伯数字“3”为汉字高“h”,则“5”的大小应为1/2~2/3h。二是增加了指路标志字高可增大的规定。2022版4.5.2规定:“路上方标志、单向三车道及以上道路路侧指路标志字高可增大5 cm~10 cm”。增大字符高度有利于提高标志的认读,尤其是多车道路段,可通过增大字高以抵消因视角、大型车辆遮挡等因素对标志认读带来的不利影响,将大大降低因驾驶人未及时获取出口指路信息而采取紧急变更车道、车道停车、倒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交通事故风险。
图1 如果阿拉伯数字“3”为汉字高“h”,则“5”的大小应为1/2~2/3h
(6)增加了隧道内指路标志字高选取、设置形式的规定
2022版4.6.8规定:“设置于隧道内的指路标志,字高按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选取。净空受限时,经论证可减少信息或将一块标志内容合理拆分设置”。如图2为隧道内拆分的指路标志。这一规定为隧道内标志特殊化处理提供了国家标准的依据,更加有利于开展因地制宜设置交通标志。首先,明确了可以首先按限制速度选取标志字高更贴切实际需求,比2009版规定更为合理。2009版3.8.10规定:“3.8.1-3.8.9规定的尺寸(主要是指标志板大小、字高)基本上按设计速度选取,可考虑根据运行速度或限制速度进行调整”。其次,将一块标志内容合理拆分的规定,有效解决了隧道内道路建筑界限之外的有限空间与设置大型交通标志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互通预告标志设置范围内的长隧道或特长隧道,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进行合理的信息简化、拆分、多次设置指路标志。
图2 隧道内拆分的指路标志
(7)增加了标志板背面的使用要求
一是不应作宣传广告等用途。2022版4.9.7规定:“标志板背面不应用作宣传、广告,应为灰色、黑色或金属原色并避免眩光”。二是可在标志板背面粘贴交通标志管理信息。4.9.8规定:“标志安装时,可在标志板背面或立柱上粘贴标志管理的相关信息。背面粘贴的信息不应有彩色或反光,可与标志板背面颜色相同,如果是文字,字高应小到不被驾驶人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新修订的国标,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将有效净化道路行车视觉空间,减轻驾驶人驾驶任务,提高其获取道路路况信息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道路交通标志管理信息化水平。如图3所示的情形将被禁止。
图3 将被禁止的标志牌使用情形
(8)增加了标志板缝隙的规定
2022版4.10.2规定:“结合版面文字或图形排列,安装在支撑结构上的标志板可留不大于10cm的缝隙(如图4),但应注意缝隙不宜留在文字、图案等上,并应避免逆光环境下影响视认。也可采用其他便于运输、安装但不影响标志视认的措施”。这一规定将在不影响标志视认性的基础上,降低风载、优化标志结构及标志支撑基础。
图4 标志板缝隙示例
修改部分
(1)修改了主标志的分类
主标志由2009版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7类,修改为2022版的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6类,取消了作业区标志类别,将“施工标志”作为临时性标志的一种;根据2009版9.1.1规定,作业区标志为用于作业区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及指路标志,为一类标志。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标志”作为另一种临时性标志(如图5),荧光粉红色为标志底色。根据这一规定,警告标志的底色由黄色、荧光黄、荧光黄绿三种增加到四种。
图5 禁止大型载客汽车驶入、禁止小型载客汽车驶入 2022版(禁7、禁8)与2009版(禁9、禁10)对比
图5 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标志”作为另一种临时性标志
(2)修改了标志安装角度
与2009版比较,2022版主要对路侧禁令和指示标志安装角度进行了修改(图6),明确了路侧标志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成一定角度。其中,禁令、指示标志安装角度从0°~ 45°修改为 0°~ 10°或 30°~ 45°;增加了路侧旅游区标志安装角度为0°~10°的规定。明确了“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停车位标志”等标志安装角度应为30°~45°。
图6 2009版、2022版标志安装角度规定对比
(3)修改了标志设置高度要求
根据2022版4.8.11规定,除临时性标志外,没有路缘石的道路路侧标志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有路缘石的道路路侧标志下边缘距路缘石顶面的高度一般为150cm~250cm 。与2009版比较,增加了标志下边缘距路缘石顶面的净高计算方法;2009版规定的“小型车比例较大的城市道路标志设置高度不宜小于120cm”外延从“城市道路”扩大至所有道路;将2009版“设置在有行人、非机动车的路侧时,设置高度应大于180 cm”,修改为“路侧有行人时,应不小于210 cm ,有非机动车时,应不小于230cm”。增加了“线形诱导标志”的设置高度规定:“宜降低设置,在不影响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情况下应不小于120cm”,针对标志设置一般高度下限150cm和实践中线形诱导标设置普遍过高的情况,明确了首先要降低设置,但也不宜过低,以符合一般驾驶人视线高度为佳。
(4)修改了警告标志前置距离的一般值
2022版4.8.8与2009年3.10.1比较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是修改了条件A与条件B的适用情形。把道路使用者可能停车后通过警告地点的情形(速度减到0)划归为条件B,单列了条件A作为交通量较大时,道路使用者可能减速,同时伴随变换车道等操作通过警告点的条件。根据表9规定,比如,限制速度120km/h的路段,“注意车道数减少标志”的设置前置距离应不小于410m;二是增加了条件B中速度从40km/h减到0,50km/h减到0,从60km/h减到10km/h,从70km/h减到30km/h后通过警告点所需的前置距离均为30m。图7为2022版标准文本中表9的截图。
图7 2022版标准文本中的表9警告标志前置距离一般值
(5)修改了标志照明安装位置
2022版4.8.16 规定:“内部照明将光源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分为单面显示、双面显示;外部照明将光源安装于标志外部下前方或其他适当位置照亮标志面”。2009版3.11.3规定“交通标志的照明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或上方或其他适当位置。内部照明为将光源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的照明方式,外部照明为将光源安装于标志板上部”。2022版突出了“单面显示”“双面显示”,明确了外部照明光源安装于“外部下前方”的规定,与2009版“安装于标志上部”比较有较大变化。
(6)修改了标志形状描述
与2009版比较,2022版将“八角形”修改为“正八边形”,并进一步明确用于“用于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标志”,“方形”修改为“矩形”,明确了包括正方形和长方形。
取消部分
删除了标志板构造部分。具体为2009版3.15.2、3.15.5规定,标志板构造部分主要介绍板材、颜色、形状,标志立柱选材、形状、断面尺寸、连接方式及基础等内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2021已于2022年5月1日实施,其中标志板构造等技术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2版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删除了2009版中“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的表述,删除了本标准文件作为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的依据。
2022版4.9.1规定:“本文件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应按本文件规定实施,已按本文件上一版本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按“使用年限”更换,笔者的理解就是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规定,交通标志的常见技术指标,如结构(尺寸)、色度性能、光度性能不满足继续使用要求的,应及时更换。但这在实际操作在比较困难,因为上述指标得专业鉴定。笔者以为,还有一个方案,就是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06 5.1.2规定:“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设备使用年限应不小于表5.1.2(图8)”。据此,7年以内的一般不更换,超过7年的结合技术指标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综合上述两种方案,首先要做的是开展道路交通标志普查建档,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图8 交通安全设施各类设备使用年限
此外,笔者认为,必须遵守标志和非必须遵守标志应区别对待,必须遵守标志应视情况优先更换。根据2022版4.6.3规定:“因设置空间受限制而采用柱式标志的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小于最小值时,其他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小于表7《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尺寸与速度的关系》规定的一般值时,仅表示信息告知”,也就是说尺寸太小不能用于执法,故尺寸不符合规定且用于执法的标志,应及时更换。2022版已取消的标志应逐步拆除,新增的标志,可以根据需要增设。
交通标志是无声的道路语言,是人们使用道路的说明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地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的发布与实施,无疑是道路交通领域的一件大事,它的顺利实施需要交通运输、建设、公安交管、设计、养护、工程施工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的积极参与,积极行动,扎实开展标准条文解读、宣贯教育、标志更换、新增、拆除、驾驶人考试题库变更等大量的前期工作。鉴于此,期望本文也算是一点小小的贡献吧。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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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标志作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中必须遵守标志,本次修订将其在文本中的排序从第二变更为第一序位,一定程度彰显了其重要性。禁令标志是道路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应用最多的标志种类,作为道路使用者而言,其主要功能是解决哪些“不能走”的问题,是有效开展道路交通组织和落实相关通行规则的保障性设施。相关从业人员如何准确理解与应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禁令标志的梳理与解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对新旧版标准中的“禁令标志”进行比较分析,结合笔者的理解,重点阐述新旧标准的异同,通过标志归类、新增部分、修改部分、删除部分进行。
禁令标志表示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的含义,道路使用者应严格遵守。该标志的构成色有:白色、黑色、红色、蓝色。图案一般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形,图形压杆(图形叠于杆之上)。采用文字方式的禁令标志,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
新颁布的国家标准2022版中禁令标志共48种。为方便理解与记忆,可以把禁令标志分成5类。
与道路优先通行权相关标志:停车让行、减速让行、会车让行标志等3种。
与道路通行权相关标志:禁止通行、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驶入、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驶入、禁止载货汽车驶入、禁止挂车半挂车驶入、禁止拖拉机驶入、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驶入、禁止摩托车驶入、禁止非机动车进入、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禁止畜力车进入、禁止三轮车驶入、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进入、禁止人力车进入、禁止行人进入、禁止某两种车辆驶入、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标志等20种。
与某方向通行权相关标志: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禁止直行、禁止向左和向右转弯、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禁止掉头标志等7种。
与交通管理措施相关标志: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禁止车辆停放、禁止车辆长时停放、禁止鸣喇叭、停车检查、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区域禁止(或限制)及解除标志等14种。
与道路条件限制相关标志:限制宽度、限制高度、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等4种。
与2009版相比,2022版中禁令标志新增1种,取消1种,修改8种。新增了禁止电动自行车驶入标志,取消了海关标志。部分图案修改了箭头的箭杆形状,使之更符合道路线形形状(图1)。
图1 2022版与2009版箭杆形状对比
新增部分
(1)新增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
2022版5.15规定:“表示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设在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路段的入口处”(图2)。根据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调查,59.6%的中国网民使用电动自行车上班或上学,57.8%和53.7%的网民使用电动自行车购物或买菜、闲逛或到处溜达。可见电动自行车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很高的使用率,与用“自行车”作为主图案的非机动车标志比较,电动自行车专用标志指向性更具体,效果更明显,也将为交通组织增加新的手段。
图2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禁15)
修改部分
(1)修改了“停车让行标志”设置位置和附录
2022版5.2规定:“停车让行标志设置位置宜靠近停车让行标线,当路口设有人行横道线时,停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人行横道线前,距离人行横道线边缘2m~3m,并不应妨碍交叉口通视三角区视距”(图3), 2009版没有关于设置位置的具体规定。这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标志的设置位置。
图3 停车让行标志设置示例
资料性附录《停车让行标志与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修改内容主要有:删除了2009版中“相交道路速度差较大”“公路与铁路平交”两种“应在次要道路路口设置停车让行标志”的情形;删除了2009版中“宜在次要道路路口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中“难以确认交通冲突的地点,需要控制交通冲突”的情形; 删除了2009版中“两条条件相近的相交道路,确定哪一方向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原则中的c)在到达路口前通行条件较好具有最长不受干扰通行条件的方向上,d)在更容易判断路口交织点的方向上”两条;增加了F.1.8“停车让行控制交叉口改为信号灯控制交叉口后,停车让行标志应及时拆除”规定,着重强调了日常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以确保停车让行规则与信号灯控制策略不冲突。
(2)修改了“减速让行标志”(图4)设置位置和附录
图4 减速让行(禁2)
2022版5.3规定:“减速让行标志设置位置宜靠近减速让行标线,当路口设有人行横道线时,应设置在人行横道线前,距离人行横道线边缘2m~3m,并不应妨碍交叉口通视三角区视距”,2009版5.3规定:“设于交叉口次要道路路口”。与“停车让行标志”一样,2022版进一步明确了标志设置的位置,也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该标志的设置。但这里应避免一个误区,即“在斑马线前设置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为什么说是一个误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据此,在人行横道前有法定的“减速让行”和“停车让行”两种情形,如果单设置了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的标志,对驾驶人有误导之嫌,情况严重的,还会带来法律风险,因此在斑马线前设置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是不妥当的。
新标准还修订了资料性附录《停车让行标志与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中“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的情形: 2009版中的“高速公路和城市主要干道合流处”修改为“加速车道长度或视距不足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要干道汇入交通流的合流处”,增加了“城市快速路”,同时增加了设置减速让行标志的前提条件,即“加速车道长度或视距不足的”,以减少标志的设置;增加了“环岛交叉口的所有入口处”设置该标志的前提条件为“非信号控制的”;删除了“横穿中央分隔带超过9m的道路或分离式路基的道路时,在横穿第一侧道路前设置停车让行标志,而在横穿第二侧道路前设置减速让行标志”的规定。
(3)修改“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驶入标志”名称为“禁止大型(或小型)载客汽车驶入标志”,修改了客车图案
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2017 3.2.1规定,“载客汽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3.2.1.3规定,“客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座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9座以下的称为“乘用车”)”。与“客车”定义比较,“载客汽车”更突出从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功能,且“载客汽车”是大类,包括了“客车”和“乘用车”,所以该标志用“载客汽车”更准确、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8及《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规定,9座以上(不包括本数)的中型载客汽车、大型载客汽车适用“大型汽车号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黄牌照”,可以适用此标志的“大型载客汽车”情形;9座以下(包括本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即“乘用车”,适用“小型汽车号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蓝牌照”,可以适用此标志的“小型载客汽车”情形。
因此,删除了2009版的备注内容:“小型客车含十一座以下面包车、七座以下商务车及小轿车”。与2009版比较,2022版图案中大客车前侧窗下缘距地端上收,小客车轮廓部分改为棱角分明、轮胎侧面改为全黑(图5),使标志图案更符合实际情况。
(4)修改了“禁止载货汽车驶入标志”的含义
2022版5.9规定:“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驶入,含载货专项作业车。设在禁止载货汽车和载货专项作业车驶入路段的入口处。对驶入的载货汽车和载货专项作业车有载质量限制或其他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增加了“含载货专项作业车”。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2017 3.2.3规定,专项作业车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此类车辆外形尺寸、底盘结构、动力配置、排放等指标均为载货汽车的特征(图6),将其归为一类有利于道路交通组织和城市管理。
图6 载货专项作业车
(5)修改了“禁止挂车、半挂车驶入标志”的图形
与2009版比较,2022版禁止挂车、半挂车驶入标志的挂车图案由堆叠式货物改为柜式车厢(图7),同时增加了牵引车部分,成为一辆完整的货车,更符合实际情况。对挂车具体车型可辅助说明,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2017,挂车分为:牵引杆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旅居挂车。
图7 禁止挂车、半挂车驶入 2022版(禁10)与2009版(禁11)对比
(6)“禁止电动三轮车驶入标志”名称修改为“禁止三轮车驶入标志”
2022版5.17规定:“表示禁止三轮车驶入”,2009版5.9规定:“表示禁止电动三轮车驶入”。扩大了三轮车标志外延,更好地与“禁止人力三轮车(客、货)驶入”区分,方便管理(图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据此,非机动车的三轮车有人力和动力之分,动力装置有电动、柴油动力等。因此,标志名称修改后,至少包括了电动三轮车和其他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更全面客观。
图8 禁止三轮车驶入 2022版(禁17)与2009版(禁8)对比
(7)修改了“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名称及设置要求
一是“禁止停车标志”名称修改为“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名称修改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两个标志名称的修改都突出了车辆“停放”的概念;二是2022版5.29规定:“(禁止车辆停放标志)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无论驾驶人是否离开车辆”,与2009版比较,增加了“无论驾驶人是否离开车辆”的适用条件;三是都增加了标志与行车方向成30°~45°的设置规定;四是修改了表示范围的禁止车辆停放标志设置示例(图9),表示禁止范围的一组三块标志的中间一块设置角度由与行车方向平行修改为与行车方向成30°~45°设置,增加了辅助标志内容为“结束”的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图9 禁止车辆停放标志设置示例 2022版与2009版对比
(8)修改了“停车检查标志”辅加说明方式,增加了口岸检査示例
2009版5.37规定:“表示机动车应停车接受检査。设在需要机动车停车接受检查的地点。有车种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2022版5.38规定:“表示机动车应停车接受检査。设在需要机动车停车接受检査的地点。有车种规定、停车检查的原因时,应用辅助标志或在标志上附加说明,保持横杠不变”,图10表示机动车需停车接受口岸检査。
图10 口岸停车检查标志示例
取消部分
取消了“海关标志”。表示道路前方是海关(口岸),所有机动车应停车后方可通过。设在道路上机动车需停车接受海关检查方可通过的地点(图11)。
图11 海关(禁42)
新版标志适用的总体思路可参考笔者《新旧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对比分析系列—通则部分》一文“过渡期使用”一节的相关内容。就禁令标志部分而言,在新旧版本交通标志共同存续期间,对标志版面修改较大的,和适用条件变化大的禁令标志建议优先更换,用于执法的不符合尺寸大小的标志,应及时更换。种类新增的标志,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已取消的标志在新标准实施后根据情况逐步拆除,按照2009版设置的让行标志,在2022版附录F《停车让行标志与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中属于已删除情形的,应及时拆除。
禁令标志作为必须遵守标志,对确保道路交通组织措施的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应深刻理解标志的含义和应用条件,做到应用准确。同时,要应注意与相关配套标志的配合使用,在道路交通组织中发挥禁令标志“堵”的作用时,也要同步给出“疏”的方案,使交通流更加通畅。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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