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车牵引资质及牵引装置相关问题探讨

2022-11-03 06:13王璐
汽车与安全 2022年9期

王璐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宁536122,中国)

关键字:房车;旅居车;牵引资质;牵引装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针对房车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术语及定义。旅居车是指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旅居挂车指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中置轴旅居挂车一般由乘用车或多用途货车(皮卡)牵引,分别组成乘用车列车(图1)、中置轴挂车列车(图2)。旅居半挂车可以由带连接板的多用途货车(皮卡)或专门的半挂牵引车牵引,组成半挂汽车列车(图3、图4)。上述汽车组合均属于汽车列车。在我国,受道路、停车场地、驾驶资格等因素影响,房车中的半挂汽车列车组合比较少见,乘用车或皮卡牵引中置轴旅居挂车的组合较为常见。实践中还有乘用车牵引小型挂车及旅居车牵引挂车的情况(图5、图6)。

图1 乘用车牵引中置轴旅居挂车

图2 皮卡牵引中置轴旅居挂车

图3 皮卡牵引旅居半挂车

图4 半挂牵引车牵引旅居半挂车

图5 乘用车牵引小型挂车

图6 旅居车牵引中置轴旅居挂车

牵引挂车必然涉及到牵引车是否具备牵引能力及牵引装置的安装和使用这两个关键问题。由于拖挂房车相对其他车辆在国内尚属于新生事物,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标准尚有所滞后。本文试从国内对拖挂房车的现有法律规定及牵引装置的使用现状出发,就牵引资质、牵引装置标准等问题提出建议。

1 对牵引资质现行规定的探讨

各地实践中,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牵引挂车的牵引车行驶证上要求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如准牵引总质量一项数字为空白,则视为该车无牵引能力,不能用于牵引挂车;有些地方则无此要求。这就是车友俗称的牵引车“牵引资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小型载客汽车可以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由于法律宣传的滞后,这一条款在部分车友眼里的含义变成了“只要是小型载客汽车,都可以牵引旅居挂车”。但牵引旅居挂车对牵引车、挂车及牵引装置的安全技术条件有许多限制和要求,大部分乘用车事实上不具备牵引挂车的能力(图7)。

图7 某型轿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车不适合用于牵引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指出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乘用车车宽应大于1650mm;乘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应大于等于20A;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A50连接球头,连接球头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偏差应小于等于10mm)。对于全轮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等于1.5;对于前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等于1.0;对于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小于等于0.6;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同时满足:大于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且大于等于25kg;小于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等于允许轴荷;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大于等于20kW/t。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指出了乘用车作为牵引车的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实践中,由于皮卡等车型通过性好,承载力大,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使用皮卡作为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40712―2021)中4.5专门提及了具备拖拽功能的皮卡车的技术要求,但该标准尚为推荐性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应尽快补充完善针对牵引旅居挂车和小型挂车的列车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

针对目前实践中各种使用实际上不具备牵引能力的车辆牵引挂车的情况,笔者认为通过加强对牵引车辆牵引资质的审核予以管理的方法可行且必要。行驶证中准牵引总质量的标注与准入公告中的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具有一致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如车辆行驶证上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我们可以充分相信,该车在出厂前已经过牵引方面的检验和检测,具备该能力,可以利用汽车生产厂家预留的安装接口,安装(或选装、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牵引连接装置(图8)。乘用车行驶证上没有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应认定该车没有经过牵引方面的检验检测,视为无牵引能力。

图8 一张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的行驶证

部分车辆行驶证上未标注有准牵引质量则是由于历史原因。2019年6月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提交审查材料中,对小型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没有准牵引总质量这项申报选项,导致目前绝大部分国产小型车辆在产品公告中没有准牵引总质量(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内容,进而导致行驶证上没有标注准牵引总质量。在房车露营旅游文化日益热门的今天,一款具有“牵引资质”的汽车无疑更具有市场吸引力。2019年6月1日实施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4.1车辆基本特征参数(汽车部分)中增加了“准拖挂车总质量”内容,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也纷纷在其车辆基本特征参数申报时加入了准拖挂车总质量内容,如长城炮皮卡、上汽大通T70和T90皮卡、五十铃D-MAX皮卡、福田大将军G7、G9皮卡,长城坦克300、坦克500、哈弗H9、上汽大通D90等,拖挂房车爱好者将有越来越多的牵引车辆型号可供选择。

实践中,有车主以“虽然车辆行驶证上没有标注准牵引总质量,但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注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及有关牵引装置的安装使用说明”的理由来抗辩交警部门的检查。对此应明确: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是企业自行编制,效力有限。行驶证由公安交管部门颁发,其中“准牵引总质量”参数则采信于工信部审核后签发的《合格证》。此外,许多车企有系列车型使用同一款使用说明书的情况,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注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及有关牵引装置的安装使用说明往往只是其中某款车型具有牵引能力而不是全系列车型都具有牵引能力。

对《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产品公告等材料中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内容,但因某种原因行驶证上未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允许车主持相关证明到车管部门对其行驶证及档案中的准牵引总质量数据予以更正。

对无牵引资质牵引车牵引挂车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罚依据。旧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对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行为记3分,但2022年4月1日新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删除了上述内容的扣分。部分地方性法规则对此有规定,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七款规定,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处100元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于颁布时间较早,涉及牵引的条款主要针对牵引故障车辆的情形,没有涉及牵引车资质的处罚内容。如地方性法规亦无相关规定,对驾驶行驶证上没有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的牵引车牵引挂车的情况,为避免争议,路面民警可以按牵引车加装(改装)牵引装置这一情形进行处置。

2 对牵引装置现行规定的探讨

目前国内挂车生产企业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标准执行得比较到位,绝大部分拖挂房车均配有连接牵引车的电接头和牵引装置。对乘用车生产企业来说,牵引功能不属于主流功能,绝大部分的国产乘用车没有配置电连接接口和牵引装置(此装置非车上用于牵引故障车的牵引挂钩)。对有牵引资质且有配置电连接接口和牵引装置的牵引车,实践有时又存在牵引装置不匹配的情况。《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指出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和A50连接球头。《道路车辆 旅居挂车和轻型挂车的连接球尺寸》(GB/T 25980―2010)中对连接头的规定是采用欧标的。但这个标准只是针对连接球头,没有涉及电路接头,而且是推荐性标准。目前牵引装置市场的现状是欧标和美标两套标准共存,比较混乱。如连接球头有欧标50mm和美标2英寸(50.8mm)、2.5英寸(63.5mm)等规格(图9);电连接接口有欧标13芯、欧标7芯、美标7芯等规格(图10)。

图9 一种牵引连接球头,刻有拖球尺寸及安全荷载拖拽质量

图10 目前国内乘用车和挂车的线束接口种类和标准不统一

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出于市场细分和差异化考虑,自行研发、生产了一些牵引装置,但牵引车与挂车牵引装置有时难以匹配。以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某型背驼式拖挂房车为例:背驼式牵引在欧洲70年代就已出现,国内一些房车生产企业也推出此类型的挂车(图11)。该型挂车上的牵引装置还申请了专利和公告。但目前国内乘用车上均没有预留此类背负式牵引装置的安装位置,只能采用焊接方式将牵引装置固定在车顶位置。

图11 一种背负式牵引房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以下罚款。加装牵引连接装置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内容。第七十九条规定事实上要求机动车加装(选装)连接装置必须在机动车“已登记”前完成,事后加装将被视为“擅自改变”。例如某车主购买了一台有牵引资质的车辆,其上牌登记时并未选配牵引装置,其事后想加装牵引装置,但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其已无法进行变更备案或变更登记。

牵引装置在安装使用管理规定方面的细致谨慎与购买时宽松的市场环境形成了较大反差,这与我国汽车后市场及改装市场发展现状和主管单位不明确等原因有关,但也给房车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日本和德国对汽车个性化改装的管理经验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参考。日本在1995年发布《关于汽车零部件装配下的结构等变更检查时的办理办法》,取消了汽车构造和装置细微变化情况的申报、变更等程序,并配套发布具体实施细则,确定了八十多种指定部件属于汽车构造和装置细微变化,其中就包括了车辆连接装置(表1)。改装后可直接上路行驶,无需变更车检证,通过继续检查进行监督。

表1 构造和装置的细微变化的指定部件

德国则将第三方认证制度作为改装管理制度的核心。联邦交通与数字化基础设施部下属德国联邦汽车运输管理局(KBA)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管理,主要依据《联邦道路交通执行条例》(StVZO)以及欧盟、德国的汽车相关技术法规,通过整车或零部件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对汽车改装进行管理。德国允许对车辆进行改装,但需符合欧洲以及德国相关法律要求。车辆改装后,要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更新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将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零部件认证证书等材料随时放在车内,以备接受检查。对获得ECE(欧洲经济委员会)或EC(欧洲共同体)认证、ABE认证的部件以及整车型式认证明确可以选装的部件可以直接安装。相关认证证书,除了会描述改装部件技术参数性能等,还会明确适配车型安装技术要求。《联邦道路交通执行条例》(StVZO)规定:获得整车型式认证的车辆,其认证中规定的后期选装部件允许自由安装。对于获得ABE认证的零部件,认证机构可能还会对是否保证正确安装进行检查,改装车辆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后才允许上路行驶。

从日本和德国对汽车个性化改装的管理经验来看,笔者认为应进一步补充完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有关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规定。对具有牵引能力(或牵引资质)的车辆,对其利用预留的牵引装置接口和电接口加装符合标准的相关牵引设备的情况,应予以允许,并通过档案更正或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对牵引装置和电连接系统则应尽快出台质量管理、安装和检验标准及管理规范。以现在市场上较为火爆的长城汽车坦克300为例:长城汽车与越野改装企业北京运良越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推出的坦克300(运良版)的行驶证上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其公告选配件中包括了牵引装置,其产品说明书中对最大允许牵引质量也做了说明,标注了牵引装置接口位置,并提示可以自行购买相关牵引装置进行安装,其车身相应位置也预留了牵引装置接口和电接口。如坦克300(运良版)的车友在上牌时因某种原因未安牵引装置,上牌后又进行加装的,应允许其进行加装并对行驶证及档案更正。

牵引装置标准缺失这一问题已得到相关部门和汽车生产、改装厂家越来越多的关注。希望政府相关部门、研究机构、汽车厂家和房车生产改装厂共同商议,就小型汽车加装牵引装置的预留接口情况及质量管理、安装技术条件、检验要求及方法、登记管理等问题研究探讨,完善我国小型汽车改装牵引装置相关政策规范标准体系,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