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7月25日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酒驾醉驾的严厉整治态势,当前醉驾比例比入刑前减少70%。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介绍,酒驾醉驾的发生率明显下降。比如,目前执法中检查一百辆车发现醉驾的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再如,从群众酒后出行方式选择看,大多数人都自觉选择代驾出行,全国酒后代驾订单年均达到2亿笔。
目前,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大量减少。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机动车增长89%,驾驶人增长123%,但11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累计减少数万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充分体现了醉驾入刑坚持生命至上的立法初衷。人民群众充分肯定执法成效,普遍支持继续严厉整治酒驾醉驾。
“醉驾入刑”被誉为中国法治样板。酒驾醉驾治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唯一的标准。“像治理醉驾一样”治理其他民生问题,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一种模式,为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生动实践。
每发生一次饮酒驾驶违法行为,所涉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年发生一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所涉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机动车当年因饮酒、醉酒违法行为联系上浮的所有费率以累加方式计算,累计上浮费率不得超过60%。
饮酒、醉酒费率浮动系数与道路交通事故费率系数同时适用,累加计算。当年未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因驾驶人饮酒、醉酒导致机动车费率上浮时,不影响该车因未发生交通事故应享有的优惠费率。交强险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为:交强险基础保险费x(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并提供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查询。
保险公司受理机动车投保时,应告知投保人上一保险年度涉及投保车辆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和费率上浮标准,经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承保。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导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异议处理制度。投保人对涉及投保车辆的酒后驾驶行为信息有异议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浮动异议处理单》,并协助其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公安交通管理本确认酒后驾驶行为信息有误且出具书面证明,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更正后的信息核算投保费用,如已收取的保费超出核算费用,超出部分应退换投保人。
酒后驾驶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适用“从车原则”,关联载体为机动车,即当年涉及该机动车的所有酒后驾驶行为,次年上浮交强险费率时都应关联计入。酒后驾驶行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以及机动车在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之后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情况,同时会上浮交强险费率。如果驾驶人把车借给了朋友,而朋友出现酒驾违法行为,那么保险上浮的买单者不是驾驶人的朋友,而是车主本人。企业单位尤其是汽车租赁企业更要注意这一点,这就是需要教育约束驾驶人不要酒后驾车。
接下来,公安部门和银保监管部门会进一步加强协作。不断研究完善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费率联系浮动的相关制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努力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