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莹,蒋超楠,刘晓辉,周肖萌
[1.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2]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平衡、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源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是人类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野生动物可提供食物、制药,可观赏,可作为工业原料以及提供能源,也因此而招致不法分子的利用[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需求的增加、现代狩猎工具的使用,过度贸易与狩猎严重威胁了野生动物生存,不但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还增加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风险[3]。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进出口贸易逐年上升,但增速有所放缓,据不完整信息显示,非法狩猎和贸易严重影响了一些物种繁衍以及地区发展[1]。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对野生动物非法利用的监管与打击,但由于传统观念、陋习的存在,以及法律体系、监管体系、部门职责及互动协作机制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效率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4]。
河北省地处东北、华北、蒙新三大动物区系交汇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独特,野生动物资源丰富[5]。截止到目前,河北省陆生脊椎野生动物物种共607种,其中:鸟类486种,哺乳动物87种,两栖爬行动物34种。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4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92种。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与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河北省更应做好打击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的相关工作。
研究基于河北省自2017年以来近5年的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对这一时期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情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部门更加有效、精准打击和防范非法利用野生资源行为提供助力。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下载2017—2021年所有与河北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的审判判决书,从中提取相关研究数据,统计每年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数量、种类,涉案野生动物种类、规模、来源、去向等相关交易情况,以及被告人个人信息等,以期尽可能真实准确地描述河北省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的现状和趋势。
对2017—2021年河北省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案件数量、所涉物种及被告人等相关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判决书资料的统计情况,河北省自2017年起,共发生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302件,2020年发生案件数量最多,为118件,其他年份案件发生数量变化不大。案件种类方面,发生非法狩猎案件数量最多,为128件,占比42.38%。其次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下简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案件,共计126件,占比41.72%。非法狩猎案件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是历年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发生的主要刑事案件。此外,掩饰、隐瞒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所得收益案(以下简称:掩饰、隐瞒案)自2020年始发生数量为0(见表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判定的案件量刑情况,在302件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5件,情节严重的171件,情节较轻的126件。
表1 河北省2017—2021年非法利用野生动物案件数量
河北省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共涉及野生动物141种,其中鸟类99种,涉及目数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雀形目,隼形目,鹦形目;哺乳类26种,常见的为象、草兔、猕猴和野猪;两栖类3种,主要是蛙和蝾螈;爬行类12种,主要是龟、蟒和蜥;蛛类1种(见表2)。所有在统物种均为国家或国际保护动物,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20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5种,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70种,CITES附录I物种14种,CITES附录II物种20种,CITES附录III物种2种。
表2 河北省2017—2021年各类野生动物非法利用案件数量
涉案野生动物主要有3种形式:活体、死体、制品(角、牙、皮毛、爪、骨、标本等) ,不同形式分别对应不同的交易目的。其中两栖类、爬行类、蛛形类和以鹦鹉、苍鹰为代表的部分鸟类,多以活体形式作为宠物进行交易。以麻雀、雉鸡等为代表的部分鸟类,和以草兔、野猪为代表的部分哺乳动物,不论死体、活体主要用于食用。此外,象牙制品、盔犀鸟头骨、犀牛角制品等则多为文玩珍品,也有黄羊角、马鹿角、穿山甲片等作为中药材进行交易。
所有案件中涉及象牙制品的案件共有36件,涉案频次最高,占所有非法利用野生资源案件的12.58%,可统计的涉案象牙制品重量共计13 077.71克,涉案价值达573 428.92元。其他出现频次较高的野生动物还有麻雀,涉案33件占比10.93%,苍鹰涉案28件占比9.27%,普通朱雀涉案28件占比9.27%(见表3)。
表3 河北省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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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性别。从各类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已公布的性别情况来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中,共涉及被告人181人,其中男性156人占比86.19%,女性25人占比13.81%。非法猎捕案涉案人员共计38人,全部为男性。非法狩猎案涉案人员232人,其中男性230人占比99.14%,女性2人占比0.86%,掩饰、隐瞒案涉案人员共计56人,其中男性52人占比92.86%,女性4人占比7.14%。所有案件中男性涉案人员共计476人,占比93.89%,是绝对多数(见表4)。
表4 河北省非法利用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性别情况
2.被告人年龄情况。从被告人年龄统计情况来看(见表5),处在30~49岁年龄段之间的人数最多,占涉案总人数的55.6%。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涉案的171人中,处在40~49岁的人最多,有54人占比31.58%,有91.81%的人年龄在59岁以下,此类案件被告人平均年龄最小。非法猎捕案涉案的53人,被告年龄在40~59岁的人数最多,共27人占总人数过半(50.94%),依旧是40~49岁的人数最多,为15人占比28.3%。非法狩猎按涉案人员共计225人,处在30~69岁之间的人数占比达88.44%,其中30~39岁的人数最多,为70人占比31.11%。此外,掩饰、隐瞒案涉案人员51人,平均年龄接近51岁,是4类案件中平均年龄最高的。处在40~49岁的人最多,为19人占比37.25%。
表5 河北省非法利用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年龄情况
3.被告人文化程度。所有判决书中提及被告人文化程度的共计471人(见表6),其中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共计383人,占总人数的81.32%。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涉案167人,初中文化有78人占46.71%,19.16%的涉案人员接受过中专或高中教育,9.58%的人接受过高等教育。非法猎捕案共涉案52人,92.31%的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其中文盲3人占比5.77%,小学20人占比38.46%,初中25人占比48.08%。非法狩猎案涉案199人,高中及以下学历共计194人,占比达到97.49%,其中小学文化程度人数最多,为87人占比43.72%,初中文化程度次之,有72人占比36.18%。掩饰、隐瞒案涉案人数共计53人,其中初中学历人数为33人,占比62.26%,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共计49人,占比为92.45%。
表6 河北地区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
4.被告人民族状况。在统计民族状况的507人中(见表7),主要为汉族、回族、满族,其中汉族涉案463人占涉案总人数的91.32%,回族涉案6人占比1.18%、满族涉案38人占比7.5%。4类案件中少数民族涉案人数分别为7人、2人、22人、13人,分别占各类案件涉案人数的3.91%、5.13%、9.44%和23.21%。
表7 河北地区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被告人民族情况
基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判决书,对河北省与国内其他地区、国际进行交易的来源、去向以及交易渠道进行分析。在100件可统计到交易往来方向的案件中,24件是外地运往河北,4件是河北运往外地,河北作为中转地的4件,有67件交易发生在省内,1件涉及境外交易,省内交易是非法交易案件的主要形式。运输方式主要为公共交通、自驾车运输、物流运输。北京、天津、山东、辽宁与河北临近,交易往来相对频繁。输入、输出以及中转主要对象是作为收藏装饰用途的象牙制品,以及鹦鹉、龟、蛇、猕猴等作为宠物饲养的物种,二者均占比36.36%。其余则是出于食物、药用目的进行交易。其中象牙制品涉案金额最高,为57万余元,涉案重量达到13.18千克。
野生动物资源交易通常采取线下交易和线上交易2种类型,从统计的情况看,线下交易占比达到57.5%,线上交易占比42.5%。各地的古玩城、花鸟市场、宠物市场、个人商铺、经贸公司、流动摊位、养殖场以及农村集贸市场,成为线下交易的重要场所,此外也有选择在路边、桥边、村口等临时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增加了交易的隐蔽性。线上交易多选择快手、微信、咸鱼、淘宝、QQ等软件APP,以及网站、贴吧等发布信息,吸引买家进行交易,再利用物流邮寄方式完成交易。线上交易案件数量占比从2017年的24%上升到2021年的73.3%。
非法猎捕及狩猎案中,捕鸟案占到77.91%,河北省野生鸟类是此类犯罪受到危害最严重的对象。麻雀、苍鹰、朱雀等禽类是最主要的非法猎捕及狩猎对象。其余案件涉及林蛙、草兔、獾、野猪等小型哺乳类动物。163件非法猎捕及狩猎案主要发生在唐山(共50件,占30.67%)、承德(共30件,占18.4%)、保定(共22件,占13.5%)、石家庄(共17件,占比10.43%)。
河北省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东临渤海,地貌类型全,属中温带、暖温带大陆性气候。有16处自然保护区,12处省级重要湿地,鸟类资源丰富,共有486种。春秋两季是大量候鸟迁徙来省的重要时间段,全省每年3月1日—11月30日为禁猎期,大部分地区为禁猎区。违反禁猎期、禁猎区规定进行猎捕,主要是因为省内部分地区有食用野生动物习惯、也有猎捕和狩猎传统,因此会有人通过自驾等方式到野外进行捕猎,捕猎所获野生动物一般用于食用或者出售给餐馆,少部分会作为宠物饲养。此外,防止野生动物食用、毁坏农作物也是发生捕猎的一大原因,因此田间地头、房前屋后就成为较为普遍的捕猎场所。
捕猎所使用的工具一般为价格较为低廉的粘网、诱鸟器,粘网架设简单,配合诱鸟器对鸟类伤害极大,此外弹弓、射钉枪、弩等在捕鸟过程中也有使用。对于野猪、草兔等小型兽类,使用较为常见的是铁夹子、逆变电器、强光头灯等,这些工具成本同样不高,加之省内外的需求,非法捕猎行为屡禁不止。
非法掩饰、隐瞒案中,92.31%的涉案野生动物为鸟类,为他人捕猎所得,其中10个案件涉案鸟类数量在1 000只以上。61.54%的案件存在收购后育肥行为,将收购后的活体鸟类放在自家院子或者公司进行喂养,以便日后贩卖。近一半案件(6件,占比46.15%)涉案人员在2人以上。随着国家打击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持续,以及相关宣传,非法掩饰、隐瞒案件从2020年开始到目前没有发生。
在所有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涉案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集中在初中及以下学历,法律意识不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中高学历比重最高,主要是受到买家收集文玩以及饲养另类宠物等动机的驱使铤而走险,不少人赴外地或在本地通过实体店等方式,收购相关动物或相关制品后进行贩卖,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还有部分涉案人员借助所开设的动物繁育机构为掩护,收购并繁育野生动物进行售卖。此外,在非法猎捕及狩猎案中,涉案人员普遍没有禁猎区、禁猎期意识,一些出于保护自家农作物的需求,认为捕猎行为并不违法,这部分涉案人员常常生活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加上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一些人捕猎后往往还会自己食用或者请亲朋好友一起食用。
从近5年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案件的统计情况来看,自2017年以来,野生动物非法利用案件发生数量至2019年缓慢上升,2020年达到顶峰118件,随后迅速下降,这应与我国在2020年出台了针对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的相关法律,并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有关。野生动物非法利用案件判决主要依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裁定。从涉案情节严重性来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以及掩饰、隐瞒案以轻犯罪情节为主,非法猎捕案、狩猎案以重犯罪情节为主。多数涉案人员所获刑期在5年以下,并处罚金或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其非法所获野生动物资源等。
我国以《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为核心,搭建了包括《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在内的野生动资源保护法律框架体系[6]。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打击并禁止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广州、江苏等省份也跟进了对省内相关法规的进一步修订[7],加大了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打击与处罚力度。河北也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相关规章制度,管控省内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行为,同时有助于防范、控制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与传播。此外,野生动物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也有助于推动河北省保护生物多样性工作的实施。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经过多年宣传大众对此已经有一定的认识,但在很多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参与到野生动物资源非法交易环节中,比如购买非法捕捉的野生动物进行放生、满足饲养另类宠物需求、出境游时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等[8-9],因此仍需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针对河北省的情况,宣传内容的重点要放在大众的法律盲点,以及法律法规最新变动的地方。比如通过网络发布与野生动物相关的广告信息,线下提供交易场地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2017年1月1日实施)均被列入违法行为[10]。其次,河北宣传的重点地区要放在农村,在这类地区涉案的相关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因此宣传内容要简单、易懂,讲清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危害,且需用当地对野生动物的称呼,并采取大喇叭广播、横幅等多种宣传形式。
线下交易在河北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中占据主要地位,在城市中主要涉及各类花鸟市场、文玩市场、流动摊位等,相关执法部门需加大对此类实体市场的巡查与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在农村地区的集市、村庄内部、甚至是居民家中都成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重要场所,需要在加强法治宣传、执法的基础上,发挥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遏制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在农村地区的发生。线上交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逐渐成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高发的领域,犯罪行为逐渐模式化,犯罪地区更趋向于沿海及边境省份,此外,包括即时通讯平台、在线购物平台、公开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被绑定在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的不同环节[11]。线上交易主要涉及文玩及另类宠物需求,这类犯罪行为近年来出现了产业化、低龄化、社群化趋势,加上线上交易与互联网、快递行业的结合,交易过程更加隐蔽、快捷、范围广泛,使得监管陷入被动和滞后地位,执法难度加大[12]。需要通过加大网上监管力度,发动网民、公益组织监督举报、打击源头犯罪、增强物流监管力度、建立网络违法交易档案库等方式,遏制非法野生动物网络交易发展态势。
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执法内容,同时案与案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也会出现关联,造成案情复杂的状况。因此要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包括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都需要参与进来,形成案件从发现、抓捕到审理、判决的高效执法机制,提高打击力度与效率。此外,虽然省内交易是主要形式,但依然存在跨地区以及跨国交易犯罪行为,由于跨区域行政管辖难以明确界限,层级不对等出现难以“越级”监督垂直管理部门等情况[13],需要通过跨地区(特别是周边省)开展联合执法。此外,针对跨国犯罪行为,需保持与国际刑警、国际海关等组织的联系,并将联合打击跨境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纳入到与周边国家的外交战略中[14],加强跨国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