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长利
我国已提出2 0 3 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战略目标。从全球范围来看,碳交易可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为推动双碳目标顺利实现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碳交易市场经历了区域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两个阶段。其中,全国碳市场已于2021年7月正式上线运行,且第一个履约周期已于2021年末圆满结束。以全国碳配额CEA、国家核证减排量CCER、各区域试点碳市场碳配额等为代表的碳资产,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且已有一些机构开展了各类基于碳资产的金融业务。然而,实务中关于碳资产、碳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将碳配额、核证减排量等碳交易标的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确认为一项资产,基本没有异议,争议之处在于应确认为哪种类型的资产。
在碳交易发展初期,对碳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的列报主要有金融资产、存货、无形资产3种观点。王艳、李亚培(2008)提出,碳资产具有交易市场和定价机制,应在会计上确认为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朱敏、李晓红(2010)进一步提出,碳资产应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鹏(2010)认为碳减排量由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最终目的为出售,因此符合存货定义,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存货。彭敏(2010)认为,碳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在企业持有过程中带来的经济利益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因此会计上应以无形资产确认。
2011年,国家发改委同意在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随着碳交易试点在我国落地,对碳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有了进一步的讨论。张薇等(2014)提出了“二分法”,将获取碳资产的会计主体分为消费方和投资方,分别将碳资产确认为“环境资产”和“投资性环境资产”,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法,后续计量允许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共存。张凯文(2014)认为国家核证减排量CCER不属于金融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应确认为一项新的碳资产,且后续计量应根据抵销或出售的不同用途分别选择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赵彦锋等(2014)同样提出了分类处理的会计思路,即按照持有目的分类确认碳资产、区分免费和有偿取得选择计量方式。
碳资产在实务中属于较新的事物,现行会计准则并未专门就碳资产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为了解决实务操作问题,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解决了实务中碳资产会计处理的部分争议问题,但仍留下了较大的讨论空间。
关于碳资产的资产类别,《暂行规定》要求单独设置“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用于碳资产的核算,碳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存货、无形资产中的任何一类,最终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关于碳资产的计量方式,《暂行规定》吸收了学术界提出的分类处理思路,将碳资产分为购入和免费分配获得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免费分配获得的碳资产,不作账务处理;对于购入的碳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初始价值。
《暂行规定》关注到了企业履约、出售或注销碳资产等行为,并给出了会计处理方式,同样需要结合取得碳资产的方式来确定。例如,如果使用免费分配的碳资产履约,则依然不作账务处理,使用购入的碳资产履约,则需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获得碳资产、以碳资产履约、出售或注销碳资产等活动,均为特定时点的碳资产管理行为,现行会计处理规定已经覆盖。在全国碳市场已经建立的背景下,碳资产已经拥有了公开交易的市场价格。在企业持有碳资产的过程中,例如从初次获得碳资产到实际履约将经历一段时间,碳资产的市场价格将发生波动,企业应对碳资产采用哪种计量方式,是否需要在财务报表反映碳资产的价格波动,这些问题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曹晓波等(2021)提出,我国当前对碳资产的核算重履约、轻管理,碳资产管理行为与免费分配碳资产不作账务处理存在矛盾。事实上,企业除了有碳资产的购买、出售、注销等基本行为外,还可能发生各类碳资产管理活动。自我国建立区域试点碳市场起,市场各类机构已探索开展了多类碳金融业务,包括碳资产质押贷款、碳资产售出回购、碳资产托管、碳资产拆借、碳基金等,帮助企业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增值。然而,会计处理规定滞后于碳金融业务的探索,碳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仍存在较大的操作问题,反过来也对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形成了制约。
碳资产持有阶段计量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碳资产的获得方式、持有目的后确定。
我国已建立全国碳市场,几大区域碳市场也仍在继续运行。通过碳市场的交易活动,碳资产可以获得市场交易价格。碳资产拥有交易属性,与金融资产非常相似。金融资产的计量方式主要有摊余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两种。对碳资产持有阶段的计量,可以借鉴金融资产的思路,选用成本法或公允价值法。
碳资产持有阶段采用成本法计量的优势在于,碳资产始终以买入成本列报,碳资产价值稳定,也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但在碳资产长期价值看涨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计量可能会使碳资产实际价值与报表价值产生偏离,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人获取碳资产的真实价值信息,也不利于企业管理层就碳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决策。
如果在碳资产持有阶段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可以将碳资产的实际价值及时地反映在报表中。但是,碳资产交易价格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波动性,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碳资产可能将放大企业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波动。
在现行的碳资产会计处理规定中,免费分配获得的碳资产不作账务处理,即账面价值体现为零。如果在持有阶段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原本账面价值为零的碳资产将获得公允价值,相当于一次性增加了企业的资产。对于资产的增值,如果对应计入企业的相关收入,可能将存在人为调控收入指标的嫌疑。因此,免费分配获得的碳资产在持有阶段继续维持账面价值为零是相对合适的做法,也相当于是一种成本法计量方式。
对于购入的碳资产,现行的会计处理规定已要求按照买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购入碳资产,主要有两种用途。第一,企业有履约义务,为了补足履约时的碳资产缺口提前购入碳资产。第二,企业看好碳资产的增值潜力,计划待碳资产升值后出售获得增值收益。除此之外,企业可能暂时无法确定碳资产的用途,既可能在现金流紧张时出售变现,也可能持有碳资产用于履约。借鉴金融资产根据持有目的划分为三类并适用不同的计量方式的做法,购入的碳资产也可以根据持有目的选用计量方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1.仅用于履约的碳资产,建议可采用成本法计量。成本法计量模式下,碳资产价值稳定,企业的履约成本也是确定的。
2.明确为交易目的的碳资产,建议可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通过碳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及时反映碳资产投资收益情况,且相关投资收益将直接影响企业当年的净利润。
3.对于持有目的暂不明确的碳资产,建议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以此来更准确地反映碳资产的实际价值。为了避免碳资产价格波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建议可将碳资产价格波动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实际出售或履约时再转入净利润。
碳资产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碳资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且无需其他担保措施。该业务已有较多的实践案例,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扩大了企业质押物的范围,可以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企业将碳资产用于质押贷款后,企业仍拥有碳资产的所有权,理论上无需做更多的会计处理。为了提高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建议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详细披露企业已用于质押贷款的碳资产信息。
碳资产售出回购是指企业将碳资产出售予其他机构,并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回购,同样可以作为企业一项新的融资方式。与其他资产的售出回购业务相似的是,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取决于碳资产的回购方式。
如果企业约定以固定的价格回购碳资产,则相当于通过碳资产获得了一笔阶段性的融资,企业应在收到碳资产“出售价款”的同时确认一笔负债,企业回购碳资产则相当于偿还负债。
如果企业约定以回购日碳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则企业在初期出售碳资产的行为,一般可以认为碳资产的相关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确认碳资产的出售收益。企业在回购碳资产时,相当于是以市场价格购买了新的碳资产。
无论采用哪一种回购方式,均建议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披露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情况。
碳资产托管业务是指企业将碳资产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管理。企业与专业机构将约定托管目标,在托管期结束后专业机构向企业返还等量的碳资产,并支付相应的碳资产管理活动收益。碳资产拆借业务是指企业向其他机构借出碳资产,并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由其他机构原状返还碳资产,同时向企业支付借用碳资产的费用。虽然碳资产托管、拆借目前业务实践相对较少,但随着我国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与发展,预计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存在该类业务需求。
碳资产托管、拆借业务均是企业有效盘活存量碳资产的有效手段。企业开展这两类业务,碳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本质上与将资产出租予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模式比较接近。对于碳资产托管、拆借业务,建议借鉴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确认碳资产管理收益。如果碳资产托管业务约定向专业机构另行支付托管费用,则企业应单独确认一项费用。
碳基金业务一般开展碳资产的投资交易活动,通过把握碳资产价格涨跌走势获得投资收益。如果是以资产管理产品的形式开展碳基金业务,则应满足《资管新规》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净值化管理。开展碳基金业务,除了应具备较强的碳资产投资能力,还应做好碳资产的估值工作。由于碳基金持有碳资产一般均为交易目的,因此建议在持有阶段选用公允价值法计量。
考虑到当前阶段我国碳市场的交易在非履约期还并不活跃,部分交易日的成交量较低,形成的交易价格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要求。因此,建议可以适当选用估值技术对碳资产进行估值。例如,对于全国碳配额CEA,在估值日考虑选用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进行估值。又例如,国家核证减排量CCER的市场成交价格信息偏少,可以考虑锚定全国碳配额CEA,以CEA的平均成交价格乘以一定的比例进行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