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2022-10-31 15:52刘畅
中国军转民 2022年20期
关键词:解密军民国防

■ 刘畅

在新科技革命、新军事革命高速发展,国际社会日益动荡的今天,强大的国防科技工业象征着国家雄厚的军事实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之一。中共十九大指出,军民融合一体化战略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国防科技工业的军民融合是推动国防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撑。实际上,军民融合战略与国防知识产权的发展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国防知识产权既是一个制度范畴,也是一个法律范畴。在制度层面,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影响着军民融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法律层面,国防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利用又属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体系中。因此,在军民融合背景下研究国防知识产权问题,有助于军民融合政策的实施,优化军民之间的资源配置,实现军民利益共享,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不断创新。

一、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概述

在军民融合的过程中,国防科技工业不断创造国防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相比,国防知识产权具有一些特殊性。第一,保密性。国防知识产权成果大多为军工性质的武器装备,主要分布在核工业、兵器工业、航天工业等高精尖领域。这些军工性质的国防知识产权自诞生以来就是为了服务国防建设。根据国防特殊要求,对国防知识产权的使用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具有保密性。这种保密性是指在申请国防知识产权之前,审查中以及授权后未实施解密工作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第二,产权主体的公权性。军民融合政策下的主导产业是以军队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国防科技工业。其成果表现为融合了军队核心技术的国防知识产权。通常集中在高精尖领域,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创造。已知普通知识产权的投资主体一般由国家、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组成,具有多样性。与普通知识产权投资主体不同的是,国防知识产权是由国家投入巨额资金获得,虽在特殊情况下其他社会主体也可成为投资主体,但绝大多数是由国家进行经费支出维持。其创建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具有公权性质。第三,非完全市场性。普通知识产权具有市场特征,受市场经济的约束,并且是自由化的。国防知识产权在一个非完全市场性的系统下运作。第四,军民兼容性。在国防知识产权形成产业链后,大部分成果都是国防性质的军品。军品本就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其成果惠及全民,由全民共享。随着军民融合政策的提出,国防知识产权也更多地体现出军民兼容性。最初只服务于国防军队的国防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转向民用部门。使得先进的技术在军民之间流动、传递,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整合了资源,优化了军用和民用经济发展道路。在军民两用的条件下,国防知识产权同时也发挥了社会公益的作用。

二、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现状

军民融合思想雏形形成于改革开放时期,国内外政治社会环境趋于和平稳定,军工产品的需求降低。在此环境下,国家提出“军转民”的战略思想,依托军队力量发展起来的国防科技工业不再单独以维护国防安全为任务,更重要的是将这种力量扩散到民用领域,以便推动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十二五期间,军民融合战略成为国家重要战略方针,大力发展国防知识产权成为军民融合政策推进的落脚点。2008 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首次从战略层面界定了国防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具体指出了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的转移。它象征着中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进入积极实施阶段。2012 年,《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任务实施方案》颁布实施。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民间资本大量涌入信息科技领域,甚至部分领先了军方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国家适时提出“民转军”的战略思想。2015 年,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2017 年,国家成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发布了《“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建立并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为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扫清障碍。

(二)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现存问题

军民融合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军民双方之间的相互合作,协力创新。在军民融合背景下产出的国防知识产权主体因而具有多样化特征。但当前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仍坚持单一主体。难以顺应军民融合的时代潮流。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0 条的规定,影响国防和武器装备建设的科技成果属于国防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国防专利是典型的国防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防专利条例》第6 条规定:“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申请”。“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国防专利权人包括单位或个人。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法规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供了不同的定义。大多情况下,由国家投入资金产出的国防知识产权,属于国防资产的范围,国家对其保留所有权。但对于参与合作研制国防知识产权的其他社会单位是否毫无保留享有所有权尚未有清晰规定。学术界对传统的“谁投资谁所有”理念提出质疑,在这种理念下,国家当然对国防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然而,国际上所讨论的知识产权素来是私权。如果一概因为国防知识产权涉及到国防问题就排除了其私权性质,将不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对国防科研创造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国防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进而阻碍国防知识产权的市场推广和应用。

军民融合的实现需要对国防知识产权充分利用,而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造成了军民融合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局面,阻碍了军民融合的进程。首先,国防知识产权和一般知识产权在申请时易混为一谈。由于缺乏知识产权对比审查规定,以及专业的国防领域内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常常造成普通知识产权被当作国防知识产权申请,国防知识产权已进入普通知识产权审查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国防知识产权泄漏问题日益明显。其次,对国防知识产权有需求的各单位缺乏合理成熟的规范,在对国防知识产权解密使用的过程中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泄密情况。最后,过分强调保密性,忽视解密工作,不利于国防知识产权的市场化。由于国防知识产权被泄密后需承担严重的后果,在这一点上,使得越来越少的人愿意去冒险解密。

在军民融合的进程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军转民”问题。军民融合的本质是一种资源共享,“军转民”就是将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应用,以便实现军民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而在实践中,军用技术成果真正得到有效转化的数量低于期待值。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所言我们有九万国防专利“睡美人”没有被唤醒。2017 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38.2 万件,比2016 年增长14.2%,连续七年位居世界第一。但是,中国国防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率仅为10%左右,甚至不到5%实际投入生产。而发达国家的国防知识产权成就转化率已达到40%。其次,对国防知识产权投产属于投资周期长,回报收益慢的工程。这一特征令许多社会力量望而却步。导致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长期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缺乏社会力量的加入。最后,只有少数机构和工作人员具备专业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经营资格。特别是缺乏专业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严重影响了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效率。

三、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路径

(一)界定社会单位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主体资格

国防知识产权素来被国家当作公共产品免费给予军方使用、支配,社会主体很难享有相应的权利,造成国防知识产权创新长期处于缓慢前进的局面,阻碍了军民融合的进程。若引入国防知识产权主体多元化机制,可提升国防知识产权资源分配的效率。首先,修订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方面的法律,明确国防知识产权不仅属于国家。国家应让渡出部分权利赋予社会单位。在国防知识产权由国家投资创造的前提下,国家保留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他社会单位享有使用权。其次,当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社会单位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时,可赋予社会单位对该国防知识产权的主体收益权。国家对该国防知识产权投产应用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让渡给社会单位,弥补了社会单位无法对国防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的损失。最后,允许社会单位作为交易主体参与国防知识产权交易过程。改变国防知识产权以往只为军用服务的目的,使得社会单位在买卖关系上作为平等主体与军方合作,促进国防知识产权的民用化、市场化。

(二)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密和解密管理

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工作能够择优选出最适宜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以便进行军民融合运用。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密和解密管理工作是军民融合的重要环节。一是加强国防知识产权解密工作的制度设计。在国防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的审查工作中,建立信息沟通平台,避免出现误将国防知识产权当成普通知识产权申报的情况。对于将国防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相混淆,导致国防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为,应当及时追究责任。二是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申报制度,全力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防知识产权申报。建立健全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保密规定,申报国防知识产权。对于他们在申报国防知识产权中因履行保密规定而承担的经济压力可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其遵守保密制度。最后,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分类标准。根据国防知识产权的技术实力,可以灵活考虑其保密期的长短。对于技术上强大的国防知识产权,可以适当延长保密时间。并且根据技术实力的差异,可以针对不同的国防知识产权采用不同的保密和解密规范。对于技术上强大的国防知识产权保密程序,解密应用的批准率低。对于技术性相对较弱的国防知识产权保密程序简易,可依申请人的申请及时解密。

(三)加强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国防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能够整合军队资源,实现资源在军民之间充分流动,军民共享先进成果,从而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并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加强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势在必行。第一,将发展国防知识产权事项纳入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中,制定纲领性指导文件。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工作。战略性地制定统一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计划。第二,建立和完善有关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转化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有权归属以及资源配置等相关问题。第三,加强管理机构建设,为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整合审查部门、保密部门以及市场部门的资源,发展成权责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利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提供权威指导。并且加强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效率。第四,构建国防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平台。构建国防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平台是促进军民融合进程、推动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关键。信息交流、利益互换在任何交易过程中都至关重要。因此,可在网络上建立起信息公开的网站、数据库,供军、民两方自由交流。

四、结论

在军民融合的背景下,加强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中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所有权定义、保密和解密管理以及成果转化方面存在问题。未来,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国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基本支持能力。二是明确国防知识产权,合理分配利益关系,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各方合作,促进军民融合。三是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高创新质量,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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