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珏
内容提要:矿业作为我国工业经济乃至国防外交的重要保证,对国计民生意义重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矿产资源缺口进一步扩张,国内矿产资源供需日渐失衡,对外依存度持续上升,国际矿产品价格上涨导致我国矿业“走出去”成本持续增大,严重阻碍国家经济发展。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作为国家对矿业市场监管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与矿产资源安全密不可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业企业公平良性竞争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关键意义。本文系统阐述了国内外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税种及征收方式,指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资源税计税机制欠妥、激励政策不健全、矿业权出让费用过度征收等问题,同时提出完善矿产资源税定税机制、加大矿税政策优惠力度和加快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等建议,为实现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与矿业发展更好结合,进一步提高我国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帮助。
2021年底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国家安全战略时,首次将矿产安全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提出能源矿产安全的理念。在工业迅速发展的今天,矿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国防外交的基础,是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保障。尤其在当前全球能源转型、技术转型的新形势下,矿产资源更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必须将矿产资源这个“工业粮食”的饭碗牢牢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可以有效保证矿产资源安全,对提升我国矿产资源供应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矿产资源种类丰富、总量可观,《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1》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发现矿产173种,其中能源矿产13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产95种、水气矿产6种。①自然资源部:《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1》,https://www.mnr.gov.cn/sj/sjfw/kc_19263/zgkczybg/202111/P020211105 382622991767.pdf,第1页。丰富的矿产资源给我国矿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现阶段我国矿产资源不能实现自给自足,大量需要进口,对外依存度持续上升,数个矿种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50%。①《工信部原部长李毅中:我国部分能源和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过高,建议建立多元化供应保障机制》,财联社,https://www.cls.cn/detail/734569。以铁矿石为例,我国每年进口铁矿石量超过全球产量的65%②《每年进口全球65%的铁矿石 中国为何没有定价话语权?》,中国新闻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1558793338802517&wfr=spider&for=pc。,对外依存度高达80%以上。新能源的快速蓬勃发展和发达国家的“再工业化”,引起了全球范围的矿产资源争夺战,同时也带动了矿产资源尤其是能源型矿产资源价格飙升。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矿产品生产国,也是最大的矿产资源进口国和消费国,飞涨的矿价使我国矿业产业链成本激增,导致物价上涨,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阻碍矿业企业“走出去”。
图1 2011-2021年我国铁矿石对外依存度
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紧张,从国内角度来看,主要源于矿产资源结构不理想和地质找矿投入不足两方面因素。
矿产资源结构不理想是造成我国资源可利用储量匮乏的主要原因。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庞大,煤、铁、铜、铝、钨、锑、铅、锌、稀土、石墨等探明资源储量高居世界前列,但由于人口众多,导致矿产资源人均拥有量低,在已发现的173种矿产资源中,仅14种经济可采储量高于我国人口的全球占比,其余159种矿产经济可采储量均远低于该比重。此外,矿产资源质量贫富不均,贫矿多、富矿少,铁、铜、铝、锰等大宗矿种品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选矿难度大。矿床规模和分布方面,中小矿占比较大、大型和超大型矿床少,铁、铜、铝等主要矿产资源均以中小型矿床为主,铬矿等一些大型和超大型矿床则分布于西部边远地区,开发难度大。与此同时,我国地质条件复杂,成矿叠加作用突出,很多矿床是由多种矿物共生或伴生组合而成的综合性矿床,单矿种矿床少,综合利用水平较低。
此外,市场地质找矿投入积极性下挫,加剧了我国矿产资源供不应求的状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消耗需求量持续增加。但十年来,我国探矿权保有量明显下降,新增采矿权数量也呈现断崖式下跌趋势。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的有效探矿权数量为33978宗,2020年降为10351宗①田郁溟、琚宜太、周尚国:《我国战略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若干问题的思考》,《地质与勘探》2022年第58卷第1期,第224页。。2020年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总额28.53亿元,较2019年下降20.9%;地质勘查投资871.85亿元,较2019年下降12.2%,降幅有所扩大②自然资源部:《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1》,https://www.mnr.gov.cn/sj/sjfw/kc_19263/zgkczybg/202111/P02021110 5382622991767.pdf,第21页。。
图2 2010-2020年中国地质勘查投资变化趋势
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改善我国矿产资源供需不平衡现状,避免长期依赖进口受制于人,其根本在于合理开发利用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资源安全,同时要将重心放在调动市场积极性、解放探矿权和采矿权上,加大企业地质找矿尤其是对低品位、难处理和新的、可接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投入力度,实现找矿突破,以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的综合产出能力,从而有效保障国内矿产资源和矿产品的充足储备与持续供应能力。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作为国家对矿业活动进行监督和调节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国家利益、制约企业行为、平衡经济体利益、调节矿业经济关系和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数次演变。在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集矿产资源所有人、投资人和管理人于一身,从勘查、勘探到开采、开发整个过程均由国家财政拨款,我国矿产资源处于无偿使用阶段。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颁布打破了矿产资源无偿使用的传统体制,国家和企业利益相分离。其后,随着我国矿业不断发展,矿税制度也在不断更新。现行的矿产资源普征税费主要有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使用费、矿产资源税和环境税。
现阶段我国在矿业权出让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前身为矿业权价款,目的是将国家的地质勘查投入及其收益进行回收,避免国家地质勘查投入及其收益被无偿使用。2017年先后出台实施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将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的、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矿业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进一步扩大了矿业权的竞争性出让范围,体现了矿业权市场化的竞争性取得。
矿业权使用费是国家在占用环节,借助经济手段对占用土地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等矿业行为进行的调控,征收额度与矿业权数量和面积有关,以限制矿业权人过多占用矿权土地,调节矿业权市场秩序。
我国在矿产资源开采阶段征收矿产资源税,来体现对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表现形式,也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调整矿产资源开采中出现的级差收益、消除因矿产资源自然条件和地质条件差异造成的超额利润、从而为矿业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有效手段。2016年《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实施,我国矿产资源税实行全面从价计征方式,且陆上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全部纳入地方财政,在与矿业权使用费一同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勘查与开发利用、与环境税一道促进资源富集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同时,建立起了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由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会引起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因此我国在矿山关闭程序中,通过采取征缴环境税的方式对环境污染予以补偿和开展生态恢复治理,有助于环境价值的体现,是规范矿业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税收手段。
随着我国矿业不断发展,矿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现阶段仍存在计税机制欠妥、政策激励性不强、矿业权出让费用征收过度等问题,导致企业负担过重、积极性差、找矿投入低,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我国矿产资源的安全保障、持续供应与储备产出能力,制约了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改善和矿业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1994年以前,我国仅对少数矿产资源征收矿产资源税,计征方式是对企业销售利润大于12%的部分实行超率累进征收;之后矿产资源税改为从量计征,对优势矿产资源和劣势矿产资源同时进行征税。现行的矿产资源税实行按照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方式,反映了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价格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因优势矿产资源开采过度导致的大量矿产资源荒废和勘查开发不平衡等问题。但我国矿产资源税在采取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方式的改革过程中,征税矿种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税率走向趋势逐渐向上限靠拢,加上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矿产资源税财政收入的主导作用已逐渐强于对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对企业公平竞争的调节功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取消,使得矿产资源税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职能,而对矿产资源收入的级差调节能力减弱。此外,矿产资源税与环境税的边界尚不清晰,二者在立税初衷和课税范围上有所重叠,矿产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也与国外的资源超额利润税类似,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阻碍了矿业良性发展。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综合税率为50%-70%,相比国际其他国家而言较高,由于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前缴纳了大量税费,进行后续资源开发相关工作资金的接替能力弱,导致我国矿产资源探采量不足。而目前我国矿税政策优惠力度不强,在矿产资源税中只明确了对开采难度大的低品位矿和共伴生矿、市场需求量大和综合利用率高的矿产,以及从衰竭矿山与废弃物中开采的矿产资源给予一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以上标准的确定极易受到主观因素影响,导致矿业税收的激励作用有限。同时,我国资源耗竭补贴机制尚不完善,对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不强,无法有效调动企业对新的可替代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积极性,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主要靠政府投入,致使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性差,矿产资源供应量与我国经济发展需求量不匹配。
2017年以前执行的矿业权价款原指矿业权人取得的矿业权,如果是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在出让时要向国家缴纳国家出资和收益部分;而对于企业自筹资金取得的矿产地,则无需向国家缴纳。即矿业权价款适用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对于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业权,取得费用由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两部分组成;非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只需要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代替矿业权价款后,征收范围扩大为不管是否为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都要在出让矿业权时征缴出让收益,造成矿业企业利润普遍降低。出让收益与投资利润的脱钩,对国家和企业权益的平衡产生不利影响,企业投入大量成本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和投资形成的利润被挤压,对于矿业权人来说有失公平;且规定要求已完成探转采但未完成有偿处置、和未完成探转采及有偿处置的,还需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补缴,导致矿业权人的负担沉重。如依规缴纳,企业探矿越多、缴纳的出让收益越多,预期利润降低,甚至出现亏损,探明储量无力转采;如不缴纳,则无法取得探矿权以进行后续矿业活动,骑虎难下、进退两难。此外,矿业权出让收益为前置征税,要求只要拿到矿业权,不管能否探明、是否开采矿产资源都要进行税费上缴,企业资金回转困难。由于税费负担重,一定程度打击了企业勘查开发投入的积极性,致使探矿权和采矿权数量难以保证,国内矿产资源产能难以增加,从源头上制约了矿业发展。在我国矿产资源需求量持续增加、矿产品进口总量不断攀升、对冲国际矿产品价格波动能力连续下降的背景下,若不及时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增加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将会对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和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产生更多不利影响。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体系较为完善且更具有针对性,主要由矿业权租金、权利金、矿产资源税(少部分国家为资源超额利润)和资源耗竭补贴组成。
1.美国
美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包括矿产资源费和矿产资源税两部分。
矿产资源费由矿业权租金、权利金和红利组成。联邦政府所有土地的矿产资源税费均以权利金为主,按矿产品销售收入征收,并设最低权利金以保持矿权租约权利。矿业权租金(又称延期地租)是企业延期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产活动支付的费用,以土地面积为基础,费率标准按矿业活动阶段不同实行动态调节,一般来说,勘查阶段收费最低、开采阶段收费较高。美联邦政府的矿业权出让采取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租约相结合方式,受矿产资源品位和外部条件影响较大,前者用于矿产资源情况较为明朗的已知矿床,后者则反之。
美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为开采税,主要征税对象是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用来调节政府与企业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矿产资源开采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由各州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开发消耗情况自行制定,以确保对资源的开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此外,美国实行资源耗竭补贴机制,对企业减收所得税,为其留出更多利润,用于勘查新的矿产资源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2.加拿大
加拿大对于油气以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取得,主要实行自由进入和政府裁决方式,前者是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取得矿业权,后者则由地方政府决定矿业权所有者。为鼓励企业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行为,加拿大采取权利金减免政策。其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特点,是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在次发达地区进行矿产品加工,同时建立资源耗竭补贴制度,以鼓励企业积极寻找新资源。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矿业权出让设置以综合考虑勘查阶段、矿产规模等因素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手段和非市场化手段取得。其中市场化手段主要是通过招标竞争,将矿业权出让给出价最高的企业;非市场化手段则与加拿大实行的自由进入方式相同,将矿业权分配给第一位申请人。
澳大利亚对非油气矿产资源征收权利金,税率依据矿产资源种类等因素综合制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对于低价值矿产资源以从量计征方式为主,其他则以从价或从利润计征方式为主,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稳定的投资竞争环境。
与美国和加拿大不同的是,澳大利亚对铁、煤等资源开采征收超额利润税,以反映矿产资源的级差矿租,从而起到保护资源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国内外矿税制度和征收方式存在很大差别(表1),其最根本原因在于矿产资源的权属性质不同:例如,美国和英国的矿产资源归土地所有者所拥有,德国和日本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为国家和土地所有者共有模式;而在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通过税费征收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及合理分配予以调节,有利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进一步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和矿产资源安全,但对市场经济中企业公平竞争调节作用和积极性调动能力不强。此外,国内外矿税政策制定和实施目的不同:发达国家的矿税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我国矿税制度主要目的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求,积极拉动经济增长。
表1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比
尽管存在上述差异,但在遵循我国矿产资源公有制和有偿使用原则的前提下,深入研究现阶段矿税制度不足之处,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制度结构和成功经验仍十分必要,有助于我国矿税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矿产资源有效管理和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差异化税费机制
为了维护本国矿产资源安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并对资源的勘查开发采取差别化矿产资源税费政策机制,这种定税机制更注重对资源输出地的保护,对于各区域间资源和财政均衡发展具有良好的协调作用。
对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而言,矿产资源税费收入主要以矿产资源开采为核心,形成了以权利金为主体税收、矿业权租金辅助配合的组合税费制度,通过矿业权竞争和非竞争性市场出让与矿产资源开采税费制度的有机结合,保障政府稳定收益,同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激励企业投资,从而提高市场的矿产资源配置效率。
2.财税激励政策
许多国家在充分考虑矿业高风险、高投资、高回报和长周期等特点后,为矿业企业制定了许多税费优惠政策,通过减低税率、降低税基、进行补偿、加速折旧等方式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充分调动企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积极性。例如,美国、泰国等国家的权利金税率制定标准与矿种和矿产资源丰度等因素挂钩,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评估和灵活调整;菲律宾将费率从5%下调到2%,澳大利亚在企业生产初期实施权利金免征或减免以促进企业尽快收回投资成本,智利、阿根廷等国家则不征收权利金,通过减免费率来吸引企业加大矿产资源开采投入,促进矿业发展。
与此同时,美国、加拿大等多数矿业发达国家均实行了资源耗竭补贴政策,补贴费率一般在14%-22%之间,对矿业企业进行成本补贴和税费返还,用来鼓励其对新矿产资源和替代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国外实施的所得税应税基数也允许扣除资源耗竭补偿,通过降低税基减轻企业应税负担,极大程度提高了企业积极性。
3.多种矿业权出让方式
在矿业权出让方面,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根据地方经济、矿业开发活动、矿种类别和找矿风险程度的不同,采取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种不同的出让方式,例如,对于风险较低的区域一般采用招标或拍卖的竞争性方式出让,对于风险较高区域则采用自由进入或招标等方式出让。不同出让方式并存,可使国家根据不同矿种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对矿业权出让进行有效调控。国外多数国家在矿业权出让方式上多以非竞争方式为主,而我国则采用多级审批的竞争性机制,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有偿性的特点。
此外,多数国家规定,矿业权人在取得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时,要缴纳矿业权租金和国家投资部分报偿;而矿业权人取得非国家投资勘查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仅缴纳矿业权租金,充分平衡了国家和企业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了企业的应得利润。
我国是矿产品消费大国,大宗矿产占世界消费的一半以上,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离不开矿产资源。当前,国家资本逐渐退出,商业性勘查和开采占主导地位,矿税制度的建立要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以吸引社会投资为主要目的。积极推进制度改革,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平衡好国家和企业间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国内矿产资源,才能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稳定与持续供应,摆脱被国际矿业巨头和发达矿业国家牵制的现状,使我国矿业和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针对矿产资源税定位和计税机制欠妥问题,笔者建议,首先,要明确矿产资源税的职能,确定其为国家政治权利的体现,避免将国家的财产性收益与行政性收费混为一谈,充分实现其筹措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目标。其次,可考虑将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成的环境税进行合并征收,避免重复征税。同时,由于矿产资源税额度受矿产资源定价影响较大,故建议将矿产资源开采方式、替代成本、质量和储量等差异纳入矿产资源定价标准,综合研究、灵活调节。矿产资源税税率的设计,可采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在统筹考虑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环境成本、市场需求和市场价值等条件的基础上,兼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污染影响和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及盈利变化等因素,定制矿种有别、定期调节的动态税率,实行差别化管理,使矿产资源税在反映不同矿产资源稀缺性差异和价格波动的同时,可以有效体现企业盈亏状况、环境保护成本及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税率变动的敏感程度,从而在保证财政收入和企业收益的基础上,有力调节因资源丰度和条件不同造成的收益差别,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实现企业公平竞争。第三,建议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税具体用途并制定相关预算,防止资源税收被挪为他用,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大程度发挥矿产资源税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
矿业属于高投入、高风险行业。经测算,在矿产资源质量良好的情况下,探矿权和成矿比例大约是10∶1;但对于大多数金属和非金属矿而言,探矿权和成矿比例约为100∶1,也就是说,100个探矿权中仅能保有1个后续可以进行商业性开采,而其余99个可能都没有经济价值。因此,矿税制度在确保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基础上,还应兼顾企业收益回报,以经济手段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合理地开采利用。
针对矿税优惠政策不健全、无法有效提升企业积极性的问题,笔者建议,灵活设计与制度配套的多种形式的激励政策,提高企业回报,从而拉动企业对新矿产资源项目的投入。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加速折旧、亏损移后结转等优惠政策,完善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允许矿业权人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收益用于补贴寻找和探明接替资源的投入,实现企业消耗和补贴平衡,通过降低企业应税收入来减少企业应税额,降低企业探采成本和税费负担。同时建立矿产资源勘查风险规避机制,用以专项支付不能和不宜继续开采的矿权,鼓励企业积极从事风险勘查和接替资源开发活动,以实现对已开发矿产资源的科学保护,同时保证在现有矿产资源逐步枯竭的情况下有可替代资源持续供应,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针对矿业权出让费用征收不合理、企业利润不高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导向,分清哪些是属于国家所有和出资的,例如,矿区占地、矿产资源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属于国家所有和出资,则与之相对应的矿业权使用费、矿产资源税和矿业权价款应该上缴国家;其他的则建议谁出资谁拿利润、谁投资谁得收益,既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能保障企业赚取利润,激发其探采积极性。其次,明确界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功能和属性,如果出让的是矿产资源,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阶段已征收了矿产资源税,如果出让的是矿业权,在矿业权有偿取得阶段则征收了矿业权使用费;而矿业权出让收益也是基于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产地享有所有权的体现,需要完善征收机制以避免重复征税,从源头解放探矿权和采矿权。第三,建议恢复矿业权价款,专指国家向矿业权人征收的国家出资成本及相应利润,同时规定矿业权出让金专指企业出资探明的成本和利润的出让费用,使矿业权出让与投入挂钩,充分平衡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实现共赢。第四,设计分级分类的矿业权出让制度,例如,预查阶段以协议方式进行出让,普查、详查、勘探和开采阶段则采用招拍挂的竞争出让方式,以最大程度发掘矿区潜力。第五,建议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为后置征税,即在矿业权人将开采出的矿产资源转化为利润后再进行税费征收,通过弱化源头收费和强化后端效益,给予企业资金回转时间以进行后续矿业活动,在调节企业过高收入的同时,激励企业勘采投入,实现找矿突破,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矿产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