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与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关系研究

2022-10-28 07:54姜爱华高锦琦
财政科学 2022年9期
关键词:增值税变量税收

姜爱华 高锦琦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区域间增值税收入两者关系的思考以及当前增值税属地原则的征管制度,运用2014-2018年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数据表明,从总体上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呈负相关关系;从区域格局上看,不同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其增值税收入的影响不同。基于研究,提出需制定精准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潜力地区电商发展,调整优化地方政府增值税税收分配规则,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稽查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与增值税收入协同发展。

一、引 言

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出台系列电商扶持政策,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迅速发展。2018年8月底,我国首部规范电子商务秩序的法律《电子商务法》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可持续发展构建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据国家统计局信息披露,2021年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10万亿元,达10.8万亿元,覆盖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左右①数据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2-01/28/content_5670892.htm。。2021年9月底,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举行,会议提出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大背景下,数字经济从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也十分迅猛。随着移动用户增加、互联网端口数量的扩大,智能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快速普及,网络销售平台得到迅速发展。再者2019年底,在全世界范围内暴发的COVID-19,使居家防疫成为居民首选,线下实体销售短时间内失去客源,而互联网经济并未因此中断,主播带货等新型网络购物模式快速兴起并广泛活跃在各大电商平台,数字经济俨然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产业模式与地区税收息息相关,但由于各地区产业基础、市场模式、优惠政策、税收监管强度不同等原因,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探究。

现有文献从多个视角研究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地区税收分配的多重效应。通过对31省市手机购买和销售数据分析,刘怡等(2019)发现增值税的分享原则按照现有的属地方式,会使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收入恶性竞争现象更为严重,进而加重地区间非均衡发展程度,于是提出更适合消费地原则下的“公式法”。对此,Agrawal et al.(2020)也有相同的看法,其研究发现在电子商务发展和技术进步背景下消费地原则可以促进地区间税收更为均衡,将税收从传统供应商集中的地区“重新分配”给其他地区。杨翠娜(2018)、陈鑫和刘生旺(2020)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某些地区企业所得税流失更为严重,生产、总部、注册三地是税收流入的主要地区。基于泰尔指数对电子商务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郁晓和赵文伟(2019)、孙丛丛(2021)发现区域间和区域内电商增值税税负差异较大,电商发展使得地区增值税税负和收入归属差距加大,呈现出显著的“马太效应”。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电子商务不仅能够促进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增长,同时拉大了地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差距(艾华等,2021;袁从帅和赵妤婕,2021)。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区域间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变化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Hortacsu et al.(2009)、Fox et al.(2014)通过对交易平台和公司交易数据的研究发现电子商务显著改变着生产和消费的格局。杨坚争等(2011)、王红等(2014)认为电子商务可以促进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省域发展水平存在显著的区域性和群体性差异(汤英汉,2014;谷国锋和许瑛航,2019)。Genis Majoral et al.(2021)关注到电商商品“最后一英里”的配送情况,考虑将定价方式扩展到电子商务领域,运用成本效益分析评估电商税的影响。对国外税收规则和制度的研究,是建立现代化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客观要求。郝东杰和陈双专(2020)、杨晓妹等(2021)分别对“双支柱”方案与东盟国家税收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从数字经济的法律制度和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取得对我国税制发展有益的举措。

2021年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为85.28%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税收收入作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其地区分配问题尤为重要。刘怡(2016)发现增值税按生产地原则分享会导致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从而加剧区域发展不平衡,提出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享,应采用融入人口和消费等要素的消费地原则方案。我国税收背离现象十分严重且税收收入的地区间差异要明显高于非税收入(李建军,2013;王蓓和李芳芳,2015;杨良松,2016)。刘建徽等(2012)、陈鑫和刘生旺(2013)认为流转税制设计、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等因素会造成我国横向税收分配不均衡,地区产业集聚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与地方在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格局中是否受益息息相关。白彦锋和张琦(2014)研究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实体零售之间呈现负相关性,可以以电商征税为契机,缓解地区税收背离问题。从个人和企业电商使用两个方面对电商发展与增值税收入跨区转移的关系进行研究,刘金东等(2021)发现相对于个人电商使用,企业电商使用对增值税税收流出影响较大。为解决地区间税收竞争激烈、“销售极化消费均化”等问题,刘怡等(2022)提出省际增值税清算机制的实践可能性。

国外学者对电子商务发展及征税方面持多种观点。从是否对电商征税方面看,Ballard,C.L.和J.Lee.(2007)、Basu,Subhajit(2008)认为不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否则会对电商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Ward B et al.(2012)则运用税率函数计算出税率与消费者购物需求量之间的相关性,主张应对电商征税,并提出在制定税率时应以消费者的敏感程度作为参照。从区域分类看,Sami Dakhlia(2013)研究了美国跨州的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实际收入的影响,发现任何反补贴政策措施特别是与简化销售税项目相关的会使福利收益或损失很小。Amelia Setiawan et al.(2019)、Desi Triana Munthe et al.(2020)和Miftha Rizkina(2020)通过对印度尼西亚电商发展现状的研究,发现印尼电商参与人群和交易额呈现逐年扩大趋势。目前印尼并未出台相关的税收管理办法,需在此方面不断推进。欧洲零售业电子商务公司明显比传统公司更容易逃税(Josep M,2020)。L.V.Polezharova et al.(2020)探讨俄罗斯引入间接数字服务税的可行性和可能的结果,发现由于俄罗斯的税收体系与全球数字趋势不够同步,引入数字服务税可能对税收产生负面影响。

综合前文来看,已有大量国内外学者对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电子商务发展伊始讨论是否应该对其征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后对其征税各要素和环节可行性进行分析,到电商发展对经济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宏观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但较少有文献采用计量模型对电子商务发展与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相关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使用2014-2018五年间的省级面板数据,对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地方增值税收入情况进行实证分析。针对目前存在的区域性增值税收入问题,探讨促进电商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增值税收入的监管方案,以期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增值税收入的相关关系分析如下:首先电商发展可能导致增值税收入减少。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2021年全国互联网用户规模约为10.32亿人,手机网民规模约为10.29亿人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72017_7086/202202/t20220225_71724.htm。,约七成居民可以轻松成为线上购物的消费者,形成电商参与者基数大的局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大电商平台的崛起为商品零售行业提供了新的销售思路,它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批发零售行业大部分囿于距离、地形等原因,仅能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销售,难以形成大规模的地区辐射,依靠区域间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快递运输队伍的扩大等因素,电子商务的覆盖范围可以遍布全国各地的大街小巷,国际物流业的发展又进一步扩展了网上销售的规模。基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征,其具有纳税主体隐藏性强、纳税地点无边界、增值税计税基础认定难度大、税务检查和税收保全困难等特殊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增值税税收流失,导致增值税收入减少。目前我国税收收入格局中间接税占比较大,而在间接税中增值税占比也较大,其重要性可见一斑。2021年,我国增值税收入约为6.4亿元,在当年税收收入中占比约为36.81%②数据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www.chyxx.com/industry/202202/996196.html。,其征收监管规则和地区分配原则牵动着各地财政收支的命脉。增值税具有规模大、税负转嫁等特征,这就意味着增值税虽由负责商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企业上缴,但消费品价格会将其缴纳的增值税囊括其中,真实的税负承担者仍是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手机应用程序连接了商品生产和消费两端,这种销售模式自然而然会形成生产地聚集,销售地相对扩散的商品生产消费格局(刘怡等,2019)。而我国增值税征收遵循属地原则,若消费品的生产地和消费者购买地存在差异,那么增值税税收地和最终税负归属地就会出现地区差异的现象,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主要依赖专用发票进行征管,由于电商商品买卖流程的特殊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做到全方位管控,加大了税收流失的可能性。而且目前我国电商商家主体存在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对其施行免税的优惠政策,也会减少一部分增值税收入。

其次,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对其增值税收入的影响不同。健全的法律构架是电商发展的制度依据,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电商经济规模优势形成的重要前提,自由的生产要素流动是电商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表1为2014-2018年31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商务年均指数及其排名,由2015-2019年清华大学等机构公开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测评值取平均值所得。进一步以省域间电商指数测评值为基准将各省份划分为电子商务发展先导、优势、中坚和潜力区域,其中先导地区中广东、浙江、北京等省市的发展指数测评值约为发展潜力地区省区市测评值的5-6倍,可见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在我国呈现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别。本文推测电商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对其增值税收入的影响有所差异。主要原因可能是电商作为一种全面综合性的产业,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增值额较大,相应地,缴纳的增值税也较多,而相较于先导地区,潜力地区电商发展程度低,电商本身增值税贡献程度较低,其带动的相关产业产生的增值税也较少;为鼓励电商行业发展,电商发展程度较低地区的政府可能制定更多的扶持政策优化当地电商发展环境,助力电商稳定创新发展;电商发展潜力地区大多经济基础较为落后且发展水平不高,区域内综合实力较弱,未能实现与电商及其上下游产业关联度较高的交通运输、人才引进、先进科技等同步发展模式,还可能存在增值税稽查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

表1 2014-2018年31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商务年均指数及其排名

基于前文分析,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电子商务发展与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成负相关关系。

假说2: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对其增值税收入的影响不同。

三、变量与模型选择

(一)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地区增值税收入(revat),借鉴陈鑫和刘生旺(2013)的方法,即用各地区平均每单位增值税收入额在当年该地区生产总值中的占比取得。该值的大小即为该地区增值税收入的多少,同时,为减少由于数据波动带来的影响,本文在计算时对被解释变量进行标准化处理。上述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5-2019)。

2.核心解释变量

电子商务发展指数(edin)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发展指数测量值反映了该地区电商发展处于何种程度,该指标包括农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交易量、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和政策等因素,从存在基础优劣、电商规模大小、未来发展潜力等四个方面衡量各地区电商发展水平。此部分数据来源于上文中提到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2014-2018)。

3.控制变量

基于已有文献对电商发展与区域增值税收入关系的研究,本文将地区人均生产总值、劳动力集聚、地区开放程度、基础设施建设、地区产业结构、城市化水平、企业要素、政府行政效率作为控制变量,部分指标的选取参照艾华(2021),具体解释如下:地区人均生产总值(pov),用地区生产总值除以地区常住人口来表示,其数值越高一定程度上表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劳动力集聚(lfc),劳动人口是地区产业发展的主体,该指标一定程度上衡量地区的劳动力丰富程度,用地区年末从业人员除以全国从业人员来表示;城市化水平(ule),用地区城镇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重衡量该地区城市化发展处于何种程度,该指标越高表明该地区的生产和消费更加集中、现代化程度更高;基础设施建设(inc),以地区道路面积除以地区常住人口来表示,便捷的交通条件、发达的通信设备等都需要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地区开放程度(ope),该指标越大意味着该地区与其他地区经济要素流动程度越高,经济发展支撑体系越完备,用地区进出口额除以生产总值来表示;地区产业结构(ist),该指标以地区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GDP的比重来表示,产业发展的高附加值化、高技术化、高集约化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显得尤为重要,地区产业的发展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现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企业要素(ent),参考雷根强和何惠敏(2009)用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的比重表示,数值越大代表该地区大中型企业越多;政府行政效率(gae),以政府行政性开支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该数值的大小意味着区域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高低。该部分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5-2019)、国家统计局。

表2展示了本文主要回归变量的名称,含义及其定义。

表2 主要变量定义

续表

(二)描述性统计

本文共选取2014-2018年五年间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1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进行研究,有效样本155个,并对数据进行上下1%缩尾处理。表3为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核心解释变量电商发展指数的标准差为14.580,远远高于其他变量,验证了上文提到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区域差异十分显著的观点。

表3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三)模型设定

本文的基础回归模型为:

式(1)中,i代表省份,t=(2014,2015,…,2018)代表年份;Y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第i省份第t年的增值税收入,edini,t为核心解释变量,即电商发展指数;controli,t为控制变量,包含了上文中提到的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集聚、地区产业结构和企业要素等8个变量对区域增值税收入的影响,防止遗漏变量导致偏误。αi,t和δi,t分别为个体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μi,t为误差项。

具体而言:在式(1)中,β1衡量了电商发展水平与区域增值税收入的相关性。如果其回归系数β1显著为负,则意味着电商发展与地区的增值税收入成负相关关系;反之,则表明二者成正相关关系。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借助计量软件对面板数据进行模型估计,通过Hausman检验,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见表4。

表4 电商发展对增值税收入的影响

根据是否控制省份效应和年份效应分为(1)(2)两列,未控制省份效应和年份效应时,即在(1)列中核心解释变量(edin)的系数为-0.2266,在1%的水平下显著,控制省份效应和年份效应以后,即在(2)列中核心解释变量(edin)的系数为-0.2114,在5%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即控制异方差稳健标准误后(edin)系数稍有增大且依然显著,说明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地区的增值税收入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与前文提出的假设1相符。可能原因是政府制定并推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大力推动电商园区建设、现金奖励扶持地区特色电商平台的发展等,对电商产业仍处于税收优惠阶段;电子商务税收的课税对象、纳税主体具有数字化特征,纳税地点也存在无界性(周胜言,2021),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子商务的交易凭证、纳税主体等税收环节的各要素相对模糊,没有统一规范的界限,导致税务监管稽查较实体企业而言更为困难。

下面着重对(2)列中控制变量的显著性结果进行分析。人均生产总值(pov)系数为正、城市化水平(ule)的系数为正、地区开放程度(ope)系数为负,且三者均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前两者与增值税收入成正相关关系,而地区开放程度与增值税收入成负相关关系。三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相关,人均生产总值和城市化水平越高意味着该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越高,消费能力也越强,更容易实现商品销售,增加当地的增值税收入;开放程度越高,说明该地与外部地区经济要素流动性更强,更容易形成税负转移,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增值税收入。劳动力集聚(lfc)系数为正,且在10%水平下显著,基础设施建设(inc)系数为负,且在1%水平下显著,二者均是地区发展所必须的基础要素。劳动力集聚水平越高,说明人力资源越丰富,劳动力竞争越大,企业雇佣劳工支出越少,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收增加,增值额上升,增值税收入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越高,地区交通条件越发达,与其他地区交流更加便捷,企业避税行为更易发生。地区产业结构(ist)、企业要素(ent)系数为正,且在1%水平下显著,二者是衡量地区企产业发展水平的要素。更为合理的产业结构意味着由二、三产业产生的生产值其绝对值和相对值①相对值意为二、三产业生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均较大,说明地区企业集聚效应越强,产业链更为完整,产业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更高,可带来更多的增值税收入。其余控制变量的系数均不显著,说明其对增值税收入基本无影响。

(二)异质性检验

上文多次提到,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基础、市场条件、人口结构等存在差异,电商发展存在显著的地域差异。为研究电商发展与增值税收入的区域性问题,本文按照表1对3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分,将电子商务发展先导地区和优势地区分为一组,中坚地区和潜力地区分为一组来进行异质性检验分析。其中,先导和优势地区包括广东、浙江等9地,中坚和潜力地区包括陕西、重庆等22地。同时,引入虚拟变量对两组间系数差异进行验证,令D=1代表先导和优势地区,其余地区D=0。回归结果表明,从显著性看,先导和优势地区电商发展与地区增值税收入不存在相关性,而中坚和潜力地区电商发展与地区增值税收入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性;从回归数据看,先导和优势地区的回归系数为-0.1377,中坚和潜力地区的回归系数为-0.2369,分别高于和低于基准回归系数-0.2114,从实证数据层面证实了电商发展与地区增值税收入的关系存在地区异质性,与前文提到的假设2推测相符。似无相关检验和费舍尔组合检验的结果显示两组系数差异具有显著性。

表5 电商发展程度分组异质性检验

五、稳健性检验

(一)更替变量

本文先通过替换和增加控制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将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控制变量人均生产总值(pov)替换为人均消费支出(pce);增加衡量地区市场发展要素的控制变量(mar)进行回归。其中,人均消费支出指标具体定义为地区消费支出除以地区常住人口,市场要素指标参考雷根强和何惠敏(2009)①市场要素指标包括地区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内部市场用地区GDP占全国GDP的比重表示,外部市场用地区进出口贸易总额与全国GDP的比值表示),二者权重各占50%。,包括地区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回归结果如表6列(1)(2)所示,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系数符号、系数大小以及显著性均与基础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说明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表6 稳健性检验

(二)更换估计模型

1.更换为广义矩估计(GMM)模型

考虑基础回归模型可能存在内生变量对回归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以及电商发展与地区增值税收入存在双向因果的关系,因此选取允许随机扰动项存在异方差、自相关等情况的广义矩估计(GMM)模型替换基础回归的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处理。在工具变量选择上,应与核心解释变量电商发展指数相关性较强,而与被解释变量地区增值税收入无直接关系,本文参考艾华(2021)采用各地区的被解释变量一阶滞后值、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以及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作为电商发展指数的工具变量(如表6所示)。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作为无线网络承载手段代表地区移动端数字化的发展程度;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是各地区固定端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代表区域内电商发展覆盖范围和电商参与情况。此外在实证模型设定方面,由于GMM估计需要满足可识别条件,所以稳健性检验中将原模型中不显著的变量剔除。GMM估计结果如表6列(3)所示,sargan检验对应的P值为0.2737大于0.05,通过了工具变量过度识别,说明工具变量是外生的,且电商发展指数系数显著为负,与基础回归结果相一致。上述稳健性检验分析的结果再次证明了前文基础结果的可靠性,这说明电商发展确实与区域内增值税收入确实存在负相关关系。

2.更换为SAR模型和SEM模型

本文研究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商务发展与增值税收入的相关性问题,地区间经济系统增值税收入可能存在交互影响,电商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往往呈现出不同的空间依赖性,主要变量之间可能存有较为明显的空间异质性问题,使用一般的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GMM模型等进行计量回归研究,回归结果可能存在部分偏差。为了进一步测算并处理因空间地理经济因素引发的回归结果误差,接下来将组建空间面板模型对基础回归结果的稳健性进行验证。

如表7所示的验证结果表明,2014-2018年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收收入Moran I指数大致位于0.12-0.21范围内,Moran I均值是0.1678,而且大部分在5%水平上明显偏离随机分布,表示邻近地区的增值税收入之间确实具有显著的空间相关性特征。出现空间相关性的原因可能是,某些存在空间相关性的变量在普通的固定效应模型回归中被遗漏。所以,前文中的计量回归结果具有存在偏差的可能性,需要组建空间面板模型对电商发展与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相关性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检验。本文考虑组建如下式(2)(3)所示的空间自回归模型(SAR)与空间误差模型(SEM)。经Hausman检验,两个模型都运用时间个体双固定的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检验。式(2)为SAR模型设定,式(3)为SEM模型设定,表6(4)(5)列为空间计量模型检验结果。

表7 2014-2018年31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收入Moran I指数

验证结果表明,核心解释变量电商发展水平(edin)以及其他控制变量的系数与基本回归结果大致相同,再一次验证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由表6可知,两个空间计量模型的估计系数分别为-0.2246和-0.2270,均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地区的增值税收入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本文以电子商务发展为背景,选取了我国2014-2018年31省(自治区、直辖市)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的关系,并进一步通过异质性检验讨论了其在不同地区中的异质性,最后使用稳健性检验验证了结果的稳健性。

本文得出的结论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其原因可能是地区为促进电商发展而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更利于电商企业及其上下游产业合理避税;电商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等特征,增加了增值税税收管理的障碍。除此之外,电商发展对区域内增值税收入的影响在不同地区存在异质性。原因可能是电商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电商及其相关企业较少,电商对增值税的贡献度较低,且该部分地区对电商发展的优惠措施较多,有利于电商企业降低税收负担。此外,该部分地区的增值税稽查制度建设仍需加强。

(二)政策建议

1.制定精准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潜力地区电商发展

经前文数据分析和模型回归结果可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地区差异显著。提高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精准度以促进电商潜力地区提升发展能力成为未来地方政府重要工作之一。随着《电子商务法》《跨境电商标准框架》等制定和推行,电子商务法律构架不断完善,逐渐规范有序发展。但现有的电商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提高免征额,减少小规模电商纳税人的纳税压力。而对于电商联动产业发展,如促进地方传统产业与农村电商、电商扶贫等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较少,且缺乏针对性。所以在地区传统行业联动电商过程中,对于其在研发产品、网络销售、物流运输等方面投入的成本及费用,应制定精准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电商因扶贫而产生的人才引进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达到一定指标的,可允许其进行加计扣除。

2.调整优化地方政府增值税税收分配规则

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遵循属地原则,且增值税在我国按照中央和地方五五开的固定比例分享。由实证结果可知,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不同,对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作用也有所差异,这就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的拉大。基于此,建议参考刘怡等(2019),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将考虑到地区人口结构和消费质量等因素的消费地原则与目前的生产地原则相结合,确定更为合理的增值税税收分享的规则。除地区人口消费等指标,还应考虑到各地方电子商务发展指标,如互联网上网人数、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快递业务量等作为衡量标准纳入考核范围。地区应按照增值税收入源头和其归属地统一的原则,优化增值税收入地区间分配原则,平衡因电商发展引起的地区税收差距,促进现代财税体制的建立。

3.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稽查制度

由基础回归和异质性检验结果可知,与先导地区相比,潜力地区电商发展水平与增值税收入的负相关性较更强,说明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稽查制度刻不容缓。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程度和实际情况形成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稽查模式,建立地区间联合电商监控统计系统,形成增值税税收稽查全行业、全过程、全地域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加大公共部门对电商企业服务力度。从税收稽查实际出发,针对电商活动虚拟性、灵活性等特征,依托数字经济发展和大数据管理技术,探索数字化增值税稽查新模式,扩大电商企业涉税信息范围,丰富跨地区稽查的手段,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稽查效能,推进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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