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晔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技术部,贵州 贵阳 550081)
近年来,有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研究,或是围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概念内涵、工作程序、办理模式、成果运用、法律地位、责任分担等开展实证研究;或是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内设机构改革等多重影响,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转型的相关问题列为研究热点;或是基于“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深入阐述。而专门从刑事检察视域来研究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功能作用及运行机制的较少。基于此,笔者立足刑事检察办案,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监督纠错作用为视角,分析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挖掘重点审查对象和关键审查事项,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规则体系。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其概念形成经历了文证审查到技术性证据审查再到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转变。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颁布《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时,对文证审查作出相关定义。2005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表述开始出现,并与文证审查交互使用,直至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明确用“技术性证据审查”替代“文证审查”,并作出概念性解释。伴随技术性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比重不断提升,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作用也愈发凸显。为了强化并进一步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更名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指派、聘请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测评估报告等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及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活动。至此,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概念首次以文件形式予以明晰。
从广义上讲,与技术运用相关的证据,均可以称之为技术性证据。从证据法角度来讲,技术性证据一般具有发现、提取、显现、固定、检测、验视等作用和功能。按技术在证据形成中的作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作为一种证据运用的方法,用于发现、显示、收集、固定和展示证据的手段,称之为“描述型技术性证据”;另一类是技术用于解释已经获取的证据产生原因或内在联系的方法,称之为“检验型技术性证据”。刑事检察中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监督纠错作用关注的重点对象是检验型技术性证据,因为对技术检验的基础理论和鉴定意见技术依据的审查,较之对案件事实、呈现形态的记录载体的审查,前者更容易出现差错。检验型技术性证据审查是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主观研判,不同于技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主观研判者需要具备主体资格,因此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实施。实践中,尤其是面临“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时,检察技术人员应该重点关注检验型技术性证据的专门审查,而对于描述型技术性证据可以采取技术协助、委托第三方技术认证等方式办理。
程序性审查是对技术性证据的形成要件进行审查,比如对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主要包括:鉴定流程(主要指委托双方的法律性流程)是否违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错误、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逻辑混乱或模棱两可等。程序性审查是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关键步骤,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此类审查不受限于专业水平、检验仪器设备、原始资料数据等,只要审查人员能够认真履职,就可以发现问题,因此在技术人员缺乏的情形下,可以将技术性证据的程序性审查交由检察官来完成。
实质性审查主要是对技术性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专门审查,根据证据真实性判断规则梳理具体审查内容包括:(1)检材和样本是否具备鉴定条件,有无污染、受损、混装、夹带等,按《检验鉴定技术规范》要求原件予以鉴定的材料是否为原件;(2)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存储载体是否为原件以及是否删改,如果是复制件,有无复制和提取说明;(3)检验鉴定或检测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是否合乎规定;(4)检验鉴定的项目有无遗漏,是否存在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情况;(5)鉴定意见依据是否确实充分,分析论证是否科学;(6)鉴定、检测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实质性审查是确保技术性证据真实性的关键,也是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核心要旨,从狭义的刑事检察技术办案角度来讲,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便是对检验型技术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核心任务是“对鉴定对象来源的质疑做得更为精细,对鉴定意见本身的质疑深入科学原理、专业规范等内部审查”。实质性审查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支撑,要求审查人员知晓相关专业知识,并能根据专业知识辅助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判断技术性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于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审查时很难关注到类似专业性的审查点,加之即便关注到了类似审查点,也不能苛求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在有限的办案期限内查询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并解决此类问题,因此技术性证据实质性审查只能由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
概括而言,刑事检察办案中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出现的问题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没有理解技术性证据价值和证明力的情况下,未经审查便直接认定;二是没有排除技术性证据同其他证据的矛盾点;三是未能发现缺失的技术性证据。分析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技术性证据本身包含的专业技术知识超出了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认知能力,使刑事检察办案人员无法通过自身的知识储备完成证据审查。弥补认知能力缺陷的主要路径是检察技术人员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通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将对技术的认知转换并融入法律性分析,以此弥补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在技术认知方面的不足。上述弥补认知能力的过程亦是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专门化过程,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业的方法就专门性问题提出专业化的解释。专门知识和专业化方法的运用,旨在提升办案人员对技术性证据的认知能力,但遗憾的是,因为认知能力不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未能有效发挥监督纠错作用。因此,强化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实质是搭建认知场景,核心功能在于提升办案人员的认知能力。
根据对已经平反的50起冤错案件统计,并结合在西部某省的调研发现,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中,技术性证据出现率接近100%,而且大部分为关键证据或是同关键证据紧密相关,更应引起重视的是这些关键性的技术证据提请专门审查的占比不足20%。如此就导致了技术性证据很容易成为审查的失误点,甚至直接导致冤错案件。正如学者分析所言,实践中,不少冤错案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这种错误的鉴定意见。综合调研结果可以判定,技术性证据在刑事案件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已达到影响案件判决的程度,如果未能对技术性证据进行有效审查,一旦认定偏差,轻者出现量刑失衡,重者造成冤错案件。
根据案例溯源分析,如果认真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并依法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至少可以阻却冤错案的发生。以图1呈现的案件为例,假如办案过程中能够有效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便不会将呼格案中的血型鉴定和许玉森案中的鞋印鉴定这类种属认定作为同一认定使用,张氏叔侄案中“从被害人指尖提取的物质中检测出混合型DNA谱带,系被害人与张氏叔侄外另一名男性DNA谱带混合形成”的鉴定意见也会被高度重视。从司法证明的角度来讲,通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提出的质疑点,其证明力至少可以使案件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进而防止冤错案的发生,为刑事检察办案筑起一道坚实的监督纠错屏障。
图1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主要审查事项及对应案例简析
目前关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可行性的质疑,第一方面是理论支撑问题,如有的学者鉴于诉讼和科学(技术)在认知结构上的本质差异,提出作为外行的司法办案人员“即便手里有种种科学操作指南,也是看不懂、做不来、审不了”,此论断基本否定了专门性审查的功能。第二方面是法律瓶颈问题,如部分研究文章中提出因缺少法律法规的授权,导致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结果应用受限。第三方面是资源配置冲突问题,主要表现为“案多人少”。
认知转换学说源于社会心理学的认知理论,“当今创新研究的热点‘桥接科学家’现象,是对认知转换过程的直观描述”,应用到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则集中体现在科学技术与法律适用之间的“桥接”。法治精神指引下,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内心确信是重要的审查标准,独立作出判断是重要的审查原则。但是当大量高新科技融入证据本身和证据调取过程后,实难苛求法律知识背景的审查人员掌握各类相关知识,进而依据自身认知作出符合审查标准的判断。同时,法律性裁判(广义,含各种法律类判断,不单指法官裁判)本质上是一种人文社会价值裁判,包含了实体、程序、价值等因素,其突出特点是必须作出取舍性选择,或者判断为“对”进而认可、或者判断为“错”进而否决、疑惑不能确定的等同于“错”(疑罪从无)。而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很多是实验性的数据、罗列出的表单,本质上是一种实验结论性判断。实验结论本身是科学的,但在法律应用方面出现了错误。正是基于实验判断与法律裁判的差异,才需要将实验性判断转换成法律性裁判,借以完成证据审查。从理论上讲,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核心要义是科学认知转换到法律认知,模糊性认知转换成确定性认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相关工作便是搭建了科学认知到法律认知、模糊性认知到确定性认知转换的桥梁。首先,借助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审查技术性证据本身是否存在真实性方面的瑕疵,以此保证技术性证据的生成过程均符合专业要求和技术规范,真实性是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核心,一般由技术人员完成,从认知转换过程角度来讲,这是技术人员在认知专业知识并衡量其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进而技术人员对技术证据所能证明的真实性问题向检察办案人员解释清楚,并在此基础上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中的每一个审查项转换成法律裁判中的要素。这些要素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涵括了技术性证据的证明事项;二是检察办案人员能够独自理解并判断。据此,检察办案人员最终根据要素评判技术性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已然达到内心确信并能够独立作出判断。纵观认知转换过程,检察办案人员通过技术人员的辅助,拓展了认识范围,弥补或纠正了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偏差,故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认知转换过程中也蕴含了监督纠错功能。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始终存在技术和法律未能有效融合的问题,由此产生一系列制度性困境,如审查范围、审查条件、人员定位、结果应用等方面的争议,客观影响了审查功能的发挥。法律人员技术化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检察改革过程中,大量技术办案骨干入额成为检察官,在办案中很好地发挥了自身技术和法律特长,为法律人员技术化提供了范例。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本质上是一项法律审查,因此对审查人员的法律素养要求较高,而对于技术问题要求达到的程度是“看得懂含义,讲得清作用”。实践中,技术化的法律人员有效解决了诸多审查问题,证明法律人员技术化是必要的,也是可实现的。当然,法律人员技术化不是指每位法律人员都可以通过了解专业技术知识便能实现,而是要选取有一定专业基础的法律人员经过系统的培训考核获取相关资格后,使之在某些专业领域胜任对专业问题的专门审查。基于此项前提,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作为证据审查体系中的一个单独模块,以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主体组成办案团队,专门执行重特大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更是对法律人员以技术化为导向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的较好诠释。如此,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开展完全依据刑事检察办案需求展开,无须讨论审查范围和审查条件,同时因法律人员和法律审查的地位是明确的,也由此解决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人员定位和结果应用问题,从而全面突破了制度性困境,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应用于刑事检察办案构建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般而言,审查覆盖面越宽泛,则作用越显著,同时也需要更多的办案力量,便产生了“案多人少”问题。所谓资源配置冲突,核心在于解决人力不足问题,为此引入了智能化技术。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中的违反技术程序类问题和鉴定意见间彼此矛盾类问题的审查,可以借助智能化技术构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辅助平台,辅助办案人员完成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基于目前检察机关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的功能,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辅助平台可以加设“预警功能、自动推送功能和智能化比对研判功能”。技术部门可以会同业务部门和信息化部门共同搭建应用环境,构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知识图谱,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程序性审查、辅助实质性审查,并借此将分散的检察技术人员整合起来,通过系统自动推送、网上办理来实现跨地域联合办案。此外,智能化应用替代了检察技术人员完成重复性、机械性的审查,将促进技术办案数量、质量大幅度提高,有助于建立公平、有效的考核体系,从而软化资源配置冲突,提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办案质效。
依据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特征的分析,刑事检察办案中以检验型技术证据为重点审查对象,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进行专门性审查,通过提升检察官的认知能力来避免技术性证据审查错误。
检材的审查主要是审查检材提取程序不规范、检材提取不完整、检材被污染等问题。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实质性审查,同法律概念中的实体性问题并不吻合。实质性审查以专门审查是否涉及专业知识为基准界定,简言之,需要依托专业知识进行审查的便属于实质性审查范畴。钱仁凤案件中未提取药瓶指纹属于技术操作规范问题,虽然没有涉及指纹鉴定的专业知识,但是现实办案中无法苛求法学背景的检察官去熟知痕迹检验的技术操作规范,因此发现该项审查点仍然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属于实质性审查范畴。
检验过程的审查主要是审查检验过程是否规范、送检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问题。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中专业性最强的审查项之一,需要对技术性证据涉及的专业知识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还要结合技术性证据的证明事项综合研判,鉴于检察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构成,很难全面掌握技术性证据涉及的专业知识,因此这部分审查一般需要咨询外部专家。外部专家是检察系统外掌握某项专门知识的人,主要是针对技术性证据涉及的专业性知识予以查看、分析、判断和解释。
通常鉴定意见可能出现不具有唯一性、不指向犯罪嫌疑人、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等问题。如聂树斌案中的尸检报告结论,用“分析意见”的形式表述“符合窒息死亡之特征”。从技术检验的角度来讲,这是一个倾向性意见,但笔者曾就此描述咨询过5位检察官的意见,其中4位毫不犹豫地将其认定为肯定性意见,即“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调研结果表明,因专业差异,在缺乏有效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情况下,实务办案人员很容易出现对检验鉴定意见理解使用错误的情况。鉴于此,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过程中,有必要就模糊性表达的检验鉴定意见进行专门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作出明确的解释,以确保检验鉴定意见的正确使用。
矛盾点的审查主要是发现并解决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检验鉴定意见矛盾、检验鉴定意见之间存在矛盾、诉讼过程中已有专家对之前的检验鉴定意见提出相反意见、检验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等情况。如呼格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尸检报告中描述的“被害人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明显不符,然而精准发现此矛盾点,需要熟知扼颈窒息死亡的特征。显然现实办案中无法保证每位刑事检察办案人员都能熟知各类死亡特征,只有通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才能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关联性的审查主要关注技术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该项审查的问题点集中出现在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技术性证据证明事项错误和伪造、变造技术性证据两类情形。较为典型的如呼格案和许玉森案中,将种属认定的证明事项错误地作为同一认定的证明事项使用;而钱仁凤案和许玉森案中,签名和指印造假属于伪造技术性证据。技术性证据使用中出现关联性错误,部分是有意为之,如伪造变造技术性证据多是主观所为;部分是无意之错,如技术性证据证明事项错误有些属于受限于认知能力而出现的错误。技术性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不但要从专业角度分析相关证据本身,还要将技术同法律对接,进而考证某项技术性证据是否可以用来解决某项法律问题。
图1是对样本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审查问题进行梳理,该思维导图一方面较为详尽地归纳了实务办案中技术性证据审查容易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从案件办理的角度更为直观地描述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五类事项。针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存在的问题,对换角度便是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重点,也是监督纠错功能施行的空间。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作为法律框架内的一项证据审查工作,必须构建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才能为审查作用的发挥保驾护航。根据前述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自身特征、审查事项及功能研判,规则体系至少包含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等层面的规定,用以明确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检察技术部门主导颁行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借以明晰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实践运行;加之针对外部专家辅助审查而制定的工作细则,用于弥补技术能力不足。
就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规则体系而言,《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主要明确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属于赋权性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便是该项制度设计在检察实践中的应用,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作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最主要的法规支撑直接规定了相关工作职责。检察技术部门的行业条例主要用于颁布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技术规程,属于指导性规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文检、法医、司法会计等门类的工作细则中对相应技术门类证据审查的规定,还有即将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均是指导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的具体规程。而部分省级检察院出台的一系列“工作细则”着眼于解决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属于操作性规定,一般是各省检察机关根据技术办案实际情况颁布,侧重点略有不同。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为协调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对接,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职能作用,制定的《贵州省检察技术部门与检察业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规定》便是较为典型的解决技术办案工作对接问题的规定,其中部分条款旨在处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在实践办案中委托审批复杂、检材样本流转混乱等问题。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作为一项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其法律依据和运行规则基本是完备的,但是因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本身包含不同的技术门类,受不同专业规则规制,形成的审查结果也不只是一个类型,审查意见还可能是专家意见或是检验报告,甚至可能属于声像资料或电子数据,因此无法笼统式的明确“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之所以在某些研究中提及“文证审查(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缺乏法理依据”,是因为部分研究者忽略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本身包含不同证据形式的事实,而是将其作为单一的证据形式去考量,显然从实务办案和法律规制双重考量,如此定位是不恰当的。综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性规定保证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并为其履行职能提供法律保障。
伴随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作用的愈发显著,为进一步强化该项工作,各地检察技术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针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联合制定了工作机制。如浙江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协同技术部门制定的《浙江省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定》,该规定就技术性证据审查中刑检和技术双方的职责、委托的程序、资料的流转、配合的细节等进行详细规定,从而明确了办案流程、优化了办案资源、提升了办案效率。再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命案中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的若干规定》,从命案办理角度细化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要求。通过梳理相关省市发布的类似工作机制内容,主要涵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职责,鉴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较为笼统,权责不够明晰,为此各地工作机制中明确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的权责划分;二是保证效率,检察实务办案中某些案件时效性要求较高,按固有程序审批后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极易错过最佳时间,因此各地工作机制中一般对时效要求高的案件规定了特别审批程序;三是考核办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的作用有时未能得到应有评价,故而在工作机制中原则性规定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的评价标准。总体而言,上述三项内容具有共性,工作机制中涉及的其他内容则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如有的地区技术办案人员偏少,便设计了跨地区联合办案模式等。检察技术部门与刑检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协作机制作为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促进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实效的发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在明晰审查对象、审查功能、法律地位等要素后,最为关键的便是明确工作职责、流程和一系列关于办案细节的协作方式。各地工作机制的制定实施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落实提供了坚实保障,尤其是刑事检察部门同检察技术部门共同制定的若干工作规定,保证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实施效果。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涉及的专业领域广泛,以检察机关目前技术人员的构成很难独力完成审查任务,因此在实践中大量聘请外部专家辅助完成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本来这是弥补检察技术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但是缺乏相应的规则管理,极易出现专家代替审查、审查缺乏监管等问题。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第三稿)为例,作为层级最高的工作规定,仅在第十七条笼统性规定了聘请外部专家的启动程序,即“检察人员委托社会机构和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由检察技术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对外委托办理。”继而在第二十三条原则性规定了外部专家的组成和职责,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会审,应当组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审查人进行,如实记录审查人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或者审查纪要。”显然仅靠类似两项原则性条款无法有效规范外部专家辅助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为此亟须完善相应审查规则。目前,借助外部专家辅助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最大症结即是程序过于随意,缺少制度化的启动标准,缺乏合理化的专家库,未形成规范化的反馈意见,由此导致权责不明,外部专家的作用和公信力大打折扣。解决此类问题,需要构建外部专家辅助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程序模式,规范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更为关键的是出台正规化的外部专家评审机制。随着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量的加大,外部专家参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广度和深度都会增强,检察机关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及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的业务协作渐趋成为工作常态。为规范运行,可以探索由第三方公权力机构,如司法行政部门鉴定管理机构,将专家参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资质加入到行业认可项目中,并定期对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以此实现外部专家评审机制的正规化。
囿于检察技术的专业范围和审查能力,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离不开外部专家的参与,外部专家意见也因此被融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外部专家辅助规则完善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规则体系,大幅提升了使用审查意见进行监督纠错的公信力。2021年6月15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在四大检察协同发展的要求下,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将会拥有更加广泛的工作领域,如近年来由民事检察部门牵头会同检察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的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助力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促进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由“审案”变为“查案”,对通过虚假诉讼监督推动民事、刑事案件双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模式下,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正在改变传统的办案视角,更多关注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中技术性证据的勘验与审查。以公益诉讼检察为例,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在苏州召开公益诉讼技术办案工作推进会以后,传统的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开始向公益诉讼中的食品、药品卫生和环境污染快速检测方面倾斜,电子数据、文书检验甚至司法会计等鉴定门类也增加了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办案力度,上述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主要面向刑检办案的局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覆盖全部检察办案业务是必然的发展取向,但是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在四大检察中处于基础地位,影响检察业务工作全局,因此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的重心仍在刑事检察。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检察内设机构改革,在几项改革叠加背景下,检察技术各门类整体上处于人员缺乏状态,业务骨干转岗较多,导致技术队伍断代、设备空置、专业素能下降。在这种情势下,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应该集中有限的技术办案力量,立足刑事检察办案主业,就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开展有效的专门性审查,并借此培养人才、孵化机制,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在检察业务全覆盖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