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发展模式研究
——基于中美GPO模式对比

2022-10-27 10:08:58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20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供应商药品

张 添 贺 勤

(1.江苏益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38;2.江苏英特立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8)

1 药品集团采购模式概述

1.1 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概念界定

20世纪初,美国出现了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它作为一种第三方中介组织在市场竞争中根据成员医疗机构的需求形成大规模订单,获得与医药供应商的议价能力,GPO是帮助医药供应商与医疗机构沟通的桥梁,在药品采购环节中充当“中介”。GPO采购的产品涉及医院使用的全部产品,包括药品、耗材、医疗器械、膳食和办公用品等。但GPO本身没有购买产品的所有权,所以并不为医疗机构采购任何产品。

1.2 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的发展历程

药品集团采购组织源于美国,但其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美国GPO主要有三个发展阶段:

1900-1960年:萌芽阶段。这个阶段发展缓慢,GPO少且为政府主导,采购品种也较为单一,通常采购周期为一年。

1970-1990年:快速发展阶段。由于美国当时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由服务项目收费变为预付制收费,公共报销比率也因此下降,大大促进了GPO发展,GPO的业务范围逐渐覆盖全国,采购产品范围也不断扩大。由于竞争比较激烈,所以这个时候GPO还开始附加提供了增值服务。

1990年—:市场优化阶段。GPO市场开始大规模合并,目前美国600多家的GPO中前六名的GPO交易量占总量近90%。美国GPO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也越来越完善成熟。

1.3 药品集团采购模式的必要性及优势

药品集团采购发展于美国,目前是美国一种重要的药品采购模式,对节省美国医院采购费用起了非常大的作用。GPO为医院提供全部服务处理并附加增值性服务。美国医院可以灵活选择GPO并以会员形式加入,GPO有多种与供应商谈好价格的合同供会员自由选择,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四种:独家合同、承诺量合同、捆绑式合同、长期合同。

(1)独家合同:产品质量合格,在相同产品可比的情况下,药效不错,有市场需求,也同意医院相关的价格要求,签订此合同就可以在GPO中有该产品的独家销售权。

(2)承诺量合同:当GPO的客户即医疗机构承诺采购该厂家某规格的产品一定数量就可以相应的折扣价格采购。

(3)捆绑式合同:即采购的药品需要与供应商的特定产品形成组合,这样医院才能享受折扣价格。主要有两种捆绑方式,一种是同一个供应商的不同产品进行捆绑,另一种是不同供应商的产品进行捆绑。

(4)长期合同:即GPO与供应商签订时限为五年或者更长的合同。

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众多方案中选择合适的产品组合进行采购,医生可以不受药品局限发挥出更好地实力,患者也可获得更好地诊疗效果和医疗服务。GPO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向供应商收取合同管理费用,也可通过向医疗机构提供其他增值服务来获取医疗机构资金,盈利能力可观。其良好的议价能力以及多元化的服务项目使得医院已无法离开GPO的帮助。

2 我国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概述

2.1 我国药品采购模式的发展历程

我国药品采购制度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949—1983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购统销阶段,我国医药总公司统一规划,要经过四级流通,每级会有15%的加成对价格;

1984—1999年,分散采购为主,药品经销商直接与公立医院医疗机构交易的阶段;

2000—2005年,以地级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初创阶段,在厦门、海南、辽宁、河南确定试点的开展,中标药品可以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再加流通费用作为零售价;

2006—2008年,采购调整为省级层次的集中采购为主的阶段,渐渐探索成为由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阶段;

2009—2014年,全面推行药品集中网上采购阶段,以省为单位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全面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市场清除了全部营利性中介机构,招标也分为两种:基本和非基本药物;

2005—2018年,探索联合采购基药与非基药合二为一的阶段,2017年9月底,药品价格在全国所有的公立医院取消加成,药品零售价格需与采购价格相同,不允许药品加价;

2018年,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阶段,“4+7”开始施行。公立医院招采合一,对供应商承诺以量换价,且采购药品也要质量符合一致性评价标准,制药厂需及时供货。集中带量采购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到了第五批。

2.2 我国药品集团采购模式发展概述

早在21世纪初期,我国就尝试以地级市为单位,应用社会化的中介机构给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从而方便进行医药采购。但当时我国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并不完善,缺乏GPO实施条件。近二十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一些经济繁荣的地区开始重新尝试GPO模式。其中,上海市和深圳市较早开始试点,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2.2.1 上海药品集团采购模式

上海市最早开始实施GPO模式,2016年,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发起了名为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的组织以提供第三方采购支持,共由五所三甲医院和六所区级公立医疗机构组成,简称“五院六区”,同年6月,上海市GPO正式启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于2017年加入该组织,因此更名为“六院六区”。上海GPO的实际控股者是非营利性第三方组织——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其由政府支持,是上海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子公司。该组织代表成员医疗机构与供应商谈判议价,之后再由医院根据GPO提供的信息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具体的采购协议,此外,其也像美国一样提供物流管理、供应链改造等额外服务。上海市的采购流程是医疗机构向GPO提出需求用药,GPO组织汇总形成采购目录之后再向供应商递交资料与报价,后面医院组成的专家团开始进行评审,最后医院在省平台采购协议所需的药品。但采购范围较窄,协议所采购的药品必须是在省级药品采购目录之中。且同样缺少监管体系,2017年5月,上海GPO因涉嫌垄断被上海市工商局调查。但上海GPO实施效果明显,上海医健中心数据表明,第一轮药价总体降幅达15个点,第三轮药价降幅可达六成。

2.2.2 深圳药品集团采购模式

2016年7月,深圳市卫计委委托第三方集团组织全药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GPO负责公立医院的采购工作,深圳市药品GPO模式正式启动。除代表公立医院与供应商谈判,量价关联,通过以量换价来降低采购药品价格外,还需管理药品采购和配送,关注药品的质量和供应。深圳GPO的采购流程是政府、医院先遴选GPO组织,专家委员会编制药品采购目录提供给GPO,之后GPO与供应商谈判,双专家评审,医院签订协议后选定从药品配送企业,最后医院在深圳市独立的GPO平台上进行采购。与上海不同之处是,深圳市的GPO由药品经营企业参与流通环节。但深圳市的监管体系同样也不完善,2016年12月深圳市GPO因涉嫌垄断受到国家发改委调查,并要求整改。深圳市GPO实施效果明显,GPO使得第二批采购目录里的药品较之前降幅达两成多,上海市深圳市两市的GPO模式对比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上海市与深圳市GPO模式对比

2.3 我国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发展特点与存在问题分析

2.3.1 我国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发展特点

6.环境保护政策对养猪业发展的压力持续增加。随着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的提高,饲养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排泄物和废弃物对人类、其它生物以及畜禽自身生活环境的污染愈来愈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污染源。由于养殖数量增多、粪污处理相对滞后,农村养殖业特别是养猪业粪尿处理已成为主要的污染源,对养殖业发展非常不利。

我国GPO发展时间较短,2000年曾进行探索,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场制度,并未坚持下来,近几年也只是在上海、深圳等部分省市重新开始尝试。目前GPO在我国的发展路线仍较模糊,主要目标也还是降低药价,虽然药价有所下降,但不同于美国成熟的GPO模式,我国GPO的特点是政府主导、数量少、服务和采购内容单一。

2.3.2 我国药品集团采购发展存在主要问题

第一,市场化程度较低。我国目前试点GPO的城市大部分过度地依赖政府部门,缺少市场竞争,市场化程度较低,不利于我国GPO的市场化发展与模式完善。

第二,容易形成垄断。采购组织大部分由政府主导、过于集中、易形成垄断。我国试点地区的GPO数量少,大大增加垄断形成的可能性。

第三,商业模式不明。美国的GPO有明确且多元的与供应商议价签订的采购合同供会员医院选择。医疗机构既可以直接使用GPO商定的合同,与供应商达成采购协议,也可以以GPO提供的价格为基础,与其他GPO或供应商谈判,得到更满意的采购价格。灵活的参与制度和多元化的采购项目让美国医院的采购和工作体验感更舒适。目前我国GPO采购物品单一,范围局限在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药品目录。医院无法灵活参与GPO,无法根据临床实际和市场情况进行选择,也缺乏多元化增值性服务项目。

3 美国药品集团采购模式特点与核心要素

3.1 美国GPO模式的特点

3.1.1 批量采购

美国GPO可根据会员医院的需求,将大量药品集中于一张订单上完成采购,而由于采购数量多、议价能力高,可获得价格优惠。这与我国集中带量采购思路一致,都是以量换价。而且并不局限于药品品种,还可将耗材、医疗器械、其他医院需用品组合在一个“批量式采购组合”合同中,由医院下订单采购。

3.1.2 灵活的参与机制

美国GPO数量多,且大部分允许医疗机构自由进出。研究表明,有90%~96%的医院加入了一个或多个自由GPO。

3.1.3 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

美国GPO的服务根据参股会员医院的需求进行安排。美国医保改革,医疗机构急需控制采购费用,因此GPO的主要工作是帮助会员医院与供应商进行折扣谈判,节省医院采购费用。除此之外,GPO还有帮助医院运营及医生工作的增值性服务项目供医院选择。

3.1.4 良好的行业规范及准则

美国GPO之前也涉及过行业垄断,但长时间的发展也使其形成了良好的行业规范。从2002年起,GPO也开始制定一系列行为准则,目的在于规范其合同行为,处理相关利益冲突。美国GPO还建立了一个自愿组织HGPII(Healthcare Group Purchasing Industry Initiative)。该联盟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业规范监督GPO行为。

3.2 美国GPO模式的核心要素

3.2.1 组织架构

目前美国的GPO主要有两种类型:“整合医疗网络”和“自由GPO”。整合医疗网络是通过签订协议或控股,使得一定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联合形成联盟,从而建立委员会统一管理。自由GPO更加灵活,在美国也更为流行,医院以会员形式控股加入自由GPO,而且这些GPO多为由多所会员医疗机构参加控股的盈利性第三方中介机构。

3.2.2 基本职能

美国GPO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医疗机构与生产商或分销商等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降低采购药价形成多种不同的合同供会员选择,从而为会员医院节省采购开支。近年来,随着美国医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GPO开始提供一系列竞争性服务,包括个性化合同、新技术评估、保险服务、数据分析、市场调查、收入管理、临床用药指导、病人安全管理、临床疗效评价、公共政策服务等。

3.2.3 采购流程

美国GPO在采购流程中,本身并不采购任何药品或医药用品,它只是同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具体采购工作由医院根据谈好的价格进行。主要流程如下:首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然后发出产品评估、市场评估和供应商评估这些信息请求;之后由会员医院的临床医师、专家组成的临床委员会审查市场信息和产品信息,最终确定品规和范围;然后向有资质的供应商获取产品的价格信息;药企进行投标后,与中标或有意愿的企业进行深层谈判,确定基本商业条款、法律条款等合同相关条款。之后委员会参与进行药价和合同的最终定夺;双方都统一意见后就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最后通知会员医院签订最终协议(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美国GPO的运作流

3.2.4 收费与利益分配

美国GPO的收益来源有以下三个:(1)供应商向GPO缴纳的合同管理费(Contract Administration Fees,CAFs);(2)医疗机构向 GPO缴纳的会员费;(3)GPO提供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这些费用用于内部管理,交易谈判,制作广告,和其他一些活动。其中,合同管理费是 GPO运营的主要经费来源。合同管理费是根据医院采购量的一定比例向供应商收取不超过合同交易总金额的3%的费用,且只有当医院使用GPO的合同时才会支付。GPO在维持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还会将部分剩余费用以折扣形式返还给医院以维护客情,或应用这部分费用开展进行其他活动。GPO也会提供一些其他的增值性服务来增加收入。

3.2.5 监管体系

美国很早就制定了法律规范GPO的运作,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负责监管联邦反回扣法案下涉及GPO的条款,其中审查GPO收取的合同管理费是否在法案规定范围内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负责监管GPO垄断行为,通过部门接受的投诉、GPO合并通知或者部门自行调查GPO是否违反联邦反欺诈法。

3.3 美国GPO模式的成效

根据美国医疗行业集团采购协会统计,如今在美国96%~98%的医院要加入至少一个GPO,平均每家医院是2~4个GPO的会员,医院通过GPO的购买量占总量的72%-80%。研究表明GPO能为美国医疗系统节省约10%~15%的采购成本,2008年节省开支约2300亿元。由此可见GPO对降低医疗卫生费用支出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对工业商业医药企业等供应商而言,他们通过GPO节省了在医院开展业务的额外销售费用。也可预估需求量,降低了运营成本减少压货、缺货的风险。虽然GPO使得药企价格降低,但药物需求量却也得到了保证,利润也不会有过多影响;在医疗机构方面,GPO提供的专业服务使得医院不必在繁杂的采购事务中花费过多的时间与精力,因此能为患者提供更好地医疗服务。除此之外个性化合同、新技术评估多样化等增值性服务大大提高了医院运营效率。

4 我国药品集团采购组织模式优化思考与建议

4.1 我国GPO模式与美国GPO模式对比

4.1.1 相同点

美国GPO与中国GPO的创办初始原因都是国家的医保基金费用难以承受在医院医疗的病人在医保目录药品及医疗服务的开支,目的都是为了降低药价,因为由于医院医保支付方式的转变,医院变成了采购主体,GPO担任药品采购流程里中介这个角色,通过与生产商或分销商这些供应商议价或招标定价,降低药品或其他医疗产品的费用,帮助医院降低采购费用,主体服务的对象也都是医院。

4.1.2 不同点

我国目前在试点的GPO模式也与美国的GPO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在市场化,采购范围,GPO的实际控股者,医疗机构的参与程度和医保支付体系都存在很大区别(具体见表2)。

表2 美国GPO与中国GPO不同点

中美GPO目的相似,但是我国GPO仍在市场化程度、采购范围及医院参与程度方面与美国GPO有所差距,缺乏监管机制。医疗机构是药品采购主体,不提高医疗机构参与程度的采购是盲目的,采购药品与实际所需出入大,采购范围也局限于药品,美国GPO提供的合同和其他附加服务包含医院一切所需。市场合理竞争才有利于发展,但目前我国GPO市场化程度太低,较美国还有很大差距,需要继续不断进行完善。

4.2 优化我国GPO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4.2.1 提高GPO的市场化程度

除政府主导的GPO模式以外,政府部门可以颁布优惠政策促进私立GPO组织的成立和发展。GPO组织数量增加促进市场化程度上升,政府与市场相互平衡,各个采购组织相互制约,有效降低垄断的可能性。

4.2.2 建立监管体系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保证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由政府单独设立监管机构,或者在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引导下建立市级监管委员协会。维护公平竞争,定制相关制度:如一家GPO不能负责一个品规药物在当地全部医疗机构的谈判,医院不能将其院内全部采购工作交由单个GPO负责。

4.2.3 明确商业模式

未来我国的GPO发展,应该明确商业模式。药品采购的主体就是医疗机构,所以医疗机构应在与GPO合作中占主要地位,而政府则是起辅助作用。每个医院的用药情况不同,采购目录需根据实际临床情况进行调整,不在集采目录内但医院有需求的药品就可以选择通过GPO采购,即GPO承担补充集采目录以外药品的职责。所以应提高医疗机构在采购流程的参与程度,而采购对象也不必局限在药品,医院所用到的医疗物品都可通过GPO联系供应商进行降价采购。只要医院有需求,也可开发额外的增值服务。GPO的收入也可参考美国,在每笔订单中向供应商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以及在向医院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中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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