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买辣椒水威胁,女方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10-24 07:11
恋爱婚姻家庭 2022年28期
关键词:辣椒水叶某被申请人

同居关系是家庭关系吗?同居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该怎么办?能否申请人身保护令?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公布一宗相关案件,即使男方没有“动手”,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机制与法律适用进行细化,对人民法院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出更为明确的指引。

【案件回顾】同居生女分手后,女方不堪骚扰申请保护令

叶某(女)与黄某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21年生育女儿小衣。后双方分手,女儿随叶某共同生活。叶某向法院起诉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前,2022年3月9日晚上,黄某去叶某弟弟家中,并使用叶某弟弟的电话向叶某及其父母实施威胁,称:“如不交回孩子,我将采取极端手段。”叶某及其家属于次日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警。9日晚上,黄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的辣椒水用品。

叶某认为,结合黄某平时暴躁、极端的性格,其有可能做出恐怖、极端的行为,并已危及自己及家属的安全和生命,故于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女儿小衣。

黄某抗辩称,他与叶某曾是同居关系,但自己没有跟踪、殴打、辱骂她。至于所谓的骚扰,不知道算不算。而且,叶某未经他及父母同意,擅自将女儿抱走,还把他拉黑。他是思念孩子心切,所以去过叶某家中沟通,过程中言行稍微激烈,但事出有因。

黄某认为,是叶某把女儿藏起来,他心里有气,也确实买了辣椒水,但主要是为了防身,他并没有对叶某和她的家人做出任何实质性的伤害。

【法院审理】女方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符合申请条件

白云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辩解因叶某藏匿女儿,导致其无法与女儿见面,心里很生气,于是想买瓶辣椒水。可见,黄某购买辣椒水并非用于防身,而是意图报复叶某。

叶某提交的辣椒水购买记录、住所楼道监控录像等证据及黄某自认的事实,足以证实黄某及其亲属因女儿抚养权及探视争议对叶某进行骚扰、威胁,使叶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叶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叶某与黄某如因女儿小衣的抚养权及探视问题发生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其女儿小衣。

【法律看点】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也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案,白云区法院梳理了相关问题,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规定》第四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因此,同居男女朋友之间若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也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而非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本案中,即使黄某尚未对叶某产生实质性伤害,但结合本案证据与黄某自认的事实,叶某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法院应当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叶某的人身安全,这对于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新的司法解释对其他措施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均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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