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毅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不仅是乡村振兴的手段,也是乡村振兴的目标,正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所说,“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也特别强调:“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乡村振兴是为了实现农村的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富裕程度。让农民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有获得感是乡村振兴的根本目标,这决定了农民要成为乡村振兴的主要受益群体;要让农民满意就需要调动农民积极性,激发农民内生动力,让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人,而不是被动地参与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是农民干出来的,而不是政府花钱堆出来的;在乡村振兴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让乡村振兴反映农民的意愿,让农民参与决策。只有农民参与、农民决策的乡村振兴才是农民的乡村振兴。农民的主体地位要体现在农民导向的利益分配、农民积极参与决策和行动、充分保障农民权利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互为因果,相互促进。
中国共产党长期的农村工作经验表明,农村工作必须相信农民、依靠农民,只有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际农村发展经验也表明,只有让农民成为农村发展的主体,充分吸收农民的乡土知识,农村发展才能成功,反之不管外来的投入有多大,都不可能实现成功的农村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顺从农民的意愿进行土地改革,支持农业合作化,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不仅农民受益,而且为国家的工业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20世纪80年代,尊重农民的选择,开始了农村改革,实施土地承包到户,支持农民发展非农产业,农村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农民收入稳步提高。但是,我们的发展史上也不乏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代替农民进行选择的事件,其结果就是出现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尊重农民主体性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工作经验,而且也被国际农村发展的历史所验证。20世纪中期,一些刚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农村受到广泛关注,许多国际机构、发展专家未从这些国家农村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强行植入外来的发展方式,当地农民被排除在发展规划和决策之外,造成了发展项目与当地社会经济现状的不适应,很多发展项目和规划遭遇失败。在反思发展失败的基础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参与式发展的理念在农村发展领域得到普及,在参与式的发展路径下,农民不是发展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发展的主体,是发展的行动者。
乡村振兴需要资源下沉至基层,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财政资金和财政项目不可或缺,为了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各种人才通过不同的方式进入到农村基层,典型的如大量党员干部从县级以上的政府机构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的身份下沉到农村,战斗在乡村振兴第一线。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进入乡村,促进高效农业的发展,企业不仅在农民的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农业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协助乡村解决困难,典型的如在村庄开办老年食堂,解决农村老人的用餐困难,提供资金支持乡村的社会事业发展。在乡村振兴中还有许多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专家学者进入乡村,开展各种形式的乡村建设。这些主体进入乡村以后,给乡村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新的观念和新的机会,但是所有这些主体进入乡村都要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目的,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要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共享乡村振兴的利益。任何人在乡村振兴中都不能以损害农民的利益和权利为代价。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回答了乡村振兴为了谁和依靠谁的问题,同时也为如何实施乡村振兴指明了道路,高质量的乡村振兴要反映农民的意愿,由农民来主导实施。
基层党组织是农民的带头人,要发挥其带头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党对乡村振兴的全面领导有助于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基层党组织是农民的带头人,农民是否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民的主体性是否能得到坚持,与党支部能否发挥带头作用紧密相关。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作用就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党员,鼓励包括返乡创业的农民、乡村致富带头人在内的优秀农民加入党组织,使党组织更有活力;同时要加强基层党组织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党组织要深入群众,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反映群众意愿,并将村级党组织的领导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驾护航。在乡村振兴规划、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和效果评估中,要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和权利,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期,要借鉴脱贫攻坚中群众参与评估的经验,建立完善的反馈和协商机制,保障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决策和实施行动。对于那些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和决策,比如土地集体流转、旧村改造和改变农民居住方式等工程,要建立完善的民主协商机制,与农民进行周密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避免两种现象,第一种现象是代替农民决策,第二种现象是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农民决策。两种现象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是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对于乡村振兴中所采取的行动,特别是那些与农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要建立经常性的反馈机制,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农村的厕所改造、饮水设施建设、垃圾处理……不管对于政府还是对于农民来说,都是新的事务,需要不断试错,在实践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及时的反馈和纠错系统可以避免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保护农民的利益,尊重农民的权利,不仅是对各级政府的要求,也是对进入乡村的各类社会主体的要求,不管是企业还是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更不能利用资金或社会网络的优势,代替农民决策。
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分散的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在资本、市场的博弈中,分散的农民力量很弱;另一方面,分散的农户由于利益和出发点不同,内部也会存在诸多矛盾,这进一步弱化了农民的能力。要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就要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组织化农民可以克服分散农户的弱点,减少农户之间的矛盾冲突,为农户参与乡村振兴提供动力。提升农民的组织化水平需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层面发力,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和推动农民社会文化组织的发育。
完善村民自治是实现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渠道。乡村振兴是乡村的全方位革命,不仅会影响到乡村的经济活动,同样对乡村的社会结构和生态环境产生重要影响,乡村振兴关系到每一个村民现在和未来的利益,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实施提供制度基础。完善村民自治权利就是要完善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特别是在涉及到农民重大利益决策的时候,要严格尊重法律所赋予村民的民主权利。
积极推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合作社的发展要在两个方面发力,首先是在与农户的对接中发力,通过优化合作社服务,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合作社;同时发展合作社网络,在农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扩大合作社的话语权,让合作社成为农民参与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推进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要时刻坚持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体,在合作社的治理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避免合作社成为少数人套取国家政策优惠的工具。
积极推动乡村社会组织建设,发挥乡村老人、能人和知识分子等有影响力的农民的作用。在实现乡村生态宜居、乡风文明和治理有效目标过程中,农民的社会组织和村庄领袖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一些地区的红白理事会、老人会、妇女小组,以及乡贤、回乡知识分子等,带领群众实现自我管理,活跃乡村社会文化生活,通过社会文化活动,农民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发展乡村的社会组织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娱乐需求,在发挥乡村法治和自治的基础上,发挥乡村德治的积极作用。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需要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素质提高不仅仅是农民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也需要农民能够从长远的利益角度认识公共事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
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仍然是农民能力建设的首要手段,对农民培训的内容要更加广泛,形式更加多样。过去大多数培训侧重于技术和创收培训。农民要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不仅要掌握生产技术和创收手段,同时要开阔视野,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农村现代化首先需要现代化的农民,这对乡村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新的农民能力建设的实践,一些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办乡村大课堂,着力提升农民的素质;一些学者引导农民发掘乡村的历史文化,提升农民的文化自信。所有这些活动为提升农民的能力提供了新的思路,打开了新局面。
实践是提升农民能力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乡村振兴战略本身就是农民的巨大实践,在这个历史性的战略中,必然有越来越多的新型农民成长起来,农民的现代化是高质量乡村振兴的核心。坚持农民的主体性不仅是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的保障,更是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