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对正义与秩序的价值选择
——基于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的研究

2022-10-21 01:10
西部学刊 2022年16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哲学思想秩序

李 洋

正义与秩序是法律基本价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有密切联系的一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是秩序服从于正义,还是秩序优先于正义?对于此问题,毛泽东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正义和秩序的思想出发,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进行深刻的总结, 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重要的组成部分——毛泽东法哲学思想。对正义与秩序的价值到底该如何选择?笔者试图从毛泽东法哲学思想出发去探求答案,以更好地总结经验来应对当前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一、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中正义与秩序的价值选择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一种维护统治的规范体系,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价值,其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通过深入分析得知,在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中,正义和秩序两大要素构成了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的基本价值观。

(一)正义是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的基本价值

毛泽东认为:“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此时,在阶级社会里,法律表现为一种阶级的属性,这种阶级属性具体表现为不同的阶级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正义观。“统治阶级以为善者,被统治阶级必以为恶,反之亦然。”同一法律,对于资产阶级来说可能是正义的法律。而相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就有可能是非正义的法律,这是无产阶级应彻底推翻的法律。此外,在对正义的实质与形式之间的选择时,毛泽东尤为注重对实质正义的选择。在抗日战争时期,战争不断,粮食短缺,这时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更成为广大老百姓的迫切需要。在毛泽东看来,国民党所实施的宪政是无法体现正义的,他直击要害地指出:“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他们的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并指出所实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一方面嘴里谈着宪政,但另一方面却未能依照宪政给予人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国民党口中的宪政充斥着虚伪,体现着剥削,最终是要被推翻的。

总体上看,对正义的追求构成了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中的基本价值定位。尤其是在对正义的实质与形式的选择之间,毛泽东更加着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样的追求也成为了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中的一个亮点,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正义思想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根基。

(二)以人民为主体是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的首要命题

在整个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中,从人民群众的立场出发去追求实质正义更是成为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中的核心部分。

1.立法体现人民性

毛泽东十分强调要重视人民的意见。“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他们对于政治,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们对于法律,要怎么定就怎么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在法律的制定时尤其强调要从广大工人和农民的立场出发去实施立法工作,这一思想在毛泽东领导湖南自治运动时被突出强调。为保障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得以实现,毛泽东在制定“湖南共和国”的选举办法时指出“要组织完全的省自治、县自治和乡自治,省长、县长、乡长都是由民众选出。”此时,毛泽东显然已经抛弃了传统的立法思想,相反以人民为出发点的立法思想已经深入毛泽东的思想里。

2.司法体现人民性

建立新生的人民政权之后,毛泽东在处理社会上各种矛盾和问题时多次指出,我们对那些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利的不法分子应该进行严厉的惩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必须实行专政。”可以看出,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违法犯罪分子,毛泽东的态度是予以坚决的处理,绝不姑息任何一个站在人民群众对立面的犯罪分子。

3.监督方式体现人民性

在毛泽东看来,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人民政府如果脱离人民群众,就会造成政府内部官僚主义盛行,长期下去就会形成一种骂群众、压群众的不良局面,进而导致官与民矛盾的激化,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此,毛泽东尤为强调政府只有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能,才能确保政府的工作不变色,人民的合法利益不打折扣。而其中的党员干部更应该接受人民监督,而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志。

综上所述,毛泽东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十分凸显人民群众这个绝大多数,不难看出对人民群众实质正义的保护,不仅是共产党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更是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中的首要命题。

(三)对秩序的追求是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中的首要关切

秩序是指诸多事物在一个系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一种状态。它具有一致性、连贯性、稳定性及规律性等特征。我们通常所讲的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主体,人类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非常关注秩序这一基本价值。秩序,从更深层次的理解来看,它更多地表现为人类的日常活动都要做到一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秩序的产生:法律使自由得以确认与保护

在毛泽东看来,法律应当使人民的基本自由得以确认与保护,社会才会有真正的秩序。毛泽东认为自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对于中华民族来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自由是有限度的,因此我们所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扩大自由的限度。所以法所确定的自由权是完成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一个重要任务。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中,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进一步使自由的范围得以扩大。“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让原本没有各项权利的中国人民得到政治、财产等各项合法权利,并通过相应法规给予各项合法权利的保障,让广大中国人民能够在相对自由的空间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从而去达到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换句话说,法律就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由的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扰与侵害而存在,从而建立良性的社会秩序。

2.维持秩序的方法:正义性法律的建立

在立法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为了使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为了过上稳定的生活以及有秩序的学习和工作的状态,主动要求我们的政府进行立法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已经深刻认识到,如果各个行业,各个领域还没有进行立法工作,我们的社会就会变成一种无序的状态,社会的秩序就无法维持。

在司法方面,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强调,对于破坏社会生产力,侵犯广大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予以法律的严惩。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现专政。”毛泽东强调,用法律的方法去加以审判、定罪,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

在整个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体系中可以总结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毛泽东所强调的法律应当具备维持社会良性秩序,国家平稳发展的基本功能。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他更加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

二、毛泽东在不同时期对正义与秩序的价值选择

正义与秩序的价值选择有无冲突和矛盾,它们何者为第一,正义与秩序的价值选择到底如何抉择?作为毛泽东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创立者,毛泽东结合丰富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对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思考,并根据我国不同时期的不同状况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一)新民主主义时期的选择:秩序服从于正义

新民主主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选择了运用革命手段去建立法律。毛泽东认为,不同的阶级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正义观,对于资产阶级可能是正义的法律,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就有可能是非正义的法律,是应被推翻的法律。换句话说,就是看法律反映了谁的意志,代表着谁的利益,维护着谁的权益,以及最重要的是将法律的武器对准谁。他立足于法律的正义属性去建立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认为只有具有正义的法律才是具有秩序的法律,才是值得广大人民群众信仰的、遵守的;不正义的法律是应该被广大人民群众唾弃的、推翻的。此外,毛泽东深刻认识到建立正义的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社会秩序的紊乱与失衡,会出现之前政权的崩塌,但是这种紊乱与失衡的背后其实是建立新的正义法律的必要途径。只有通过革命这一唯一正当性的手段,我们才能打破非正义的法律去建立具有正义的法律,从社会的无序状态过渡到社会的有序状态。这也是他大力提倡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根本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在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毛泽东对正义与秩序的价值选择是秩序服从于正义,只有正义的法律才能维护国家、社会的秩序。在这个时期就是推翻不正义的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正义的各项法律和制度。

(二)新生人民政权建立后的选择:秩序保障正义

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新生的人民政权及其法律具有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大力加强在各个行业、领域的立法工作。在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正义与秩序是否会相互冲突,现阶段是正义优于秩序,还是秩序优于正义,如何去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毛泽东针对少数违法分子,提出对于他们的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以维护新生政权以及社会的正常秩序。“这个世界就是这么个世界,要那么完全公道是不可能的,现在不可能,永远也不可能……而各种不公平的事情在任何社会都是难免的。那怎么办呢!我们就是力争求得一个比较的公平。”完全公道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也不会存在。只有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去解决不公道的事件,只有通过不破坏现有秩序,在秩序的框架内灵活地处理,始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工作原则,在服从秩序的条件下,去加以解决,才是正道,才能达到正义。

综上所述,在新生人民政权建立后,毛泽东特别强调对秩序的维护,认为没有秩序就没有真正的公平正义,没有对秩序的维护,新生的国家就会受到冲击,社会就会出现不稳定的状态,人民就会怨声载道。换句话说,此时对秩序的维护意味着巩固国家政权。因此,在有了正当性的基础之后,对秩序的维护与遵守在某一个层面上来讲也是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正义的。

三、毛泽东对正义与秩序的价值选择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新时代如何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便去维护社会秩序与正义,我们可以从毛泽东法哲学思想中关于正义与秩序的价值选择的演变进程中得出经验,并加以总结,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撑。

首先,破旧法,立新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两者之间的平等。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良性的社会秩序得以初步建立,因此,毛泽东亲自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中基本人权首次获得宪法保障,人权得到宪法的保障意味着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实质正义在广大中国人民身上得以实现。在此之后,宪法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经过多次修订,力求达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两者之间的平等,从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发展。在新时代,我们要坚持在稳定的社会总基调中去制定、修改、废除不符合当前我国发展实际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样态,新挑战,应及时制定法律新条文,废除旧条文,坚持法律“立改废”三维并举模式,切实保障集体、个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合理的实现与维护,使得实质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形式正义不流于表面形式,最终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其次,贯穿法律面前人人一律平等的原则,确保正义得以实现。在处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件时,毛泽东指出“大贪污犯是人民的敌人,他们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或朋友,故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恋或同情。”在不断变化着的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警惕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的干部心里存在着以为过去的功绩可以抵消现在罪行的侥幸心理,对顶风违纪的官员要坚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工作方针,更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一律平等这一重要原则,确保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不因权力、财力、势力等因素的干预让正义丢失在法治建设的路上、人民的心中。把利剑悬在头顶,把正义投射到各个角落。

最后,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去维护正义,稳定社会秩序。毛泽东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人民群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推动者、维护者、更是受益者。因此,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去维护正义,稳定秩序。宣传群众就是我们要加大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组织群众,就是组织群众学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我党的一个优良传统。不能让群众空背法条,这既不符合理论要求,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同时也不能只让群众去参观,去体验。这既不符合目的性的原则,也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必须将两者有机融合,在学习中得以感悟,在感悟中加以实践,在实践中得以升华;武装群众就是用法治意识去武装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仅体现公民的社会参与,而且也体现人自身自由的实现程度。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去武装大众头脑,有助于全民树立法治意识的观念,形成人人懂法、遇事找法、正确用法的局面,从而有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保障正义得以实现,秩序得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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