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东, 高 一 乘
(1.中国人民大学 交叉科学研究院, 北京100872; 2.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100872)
习近平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1]同时,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可以帮助市场主体重构组织模式,畅通国内外经济循环。[2]由此可见,发展数字经济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元宇宙”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可以成为进一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抓手和引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元宇宙”、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将为扩大就业、优化收入分配结构作出贡献,从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元宇宙”(Metaverse)的概念最早来源于1992年美国科幻作品《雪崩》,并广泛地出现于影视作品之中。定义“元宇宙”应当结合以人为核心,包含科技、组织、行为、治理“四位一体”的新型知识体系。[3]以人为核心就必须保障用户在网络空间之中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确保线上线下相统一。从科技维度来看,“元宇宙”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并辅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支撑不同的应用场景;从组织形态维度来看,“元宇宙”实现全面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既是对工业经济、工业社会的再造和重塑,又是人类经济和文明新形态、新阶段;从主体行为维度来看,“元宇宙”成为数字经济新赛道,激发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激活国内统一大市场的潜力;从治理维度来看,“元宇宙”之中治理体系需要进行革新以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结合以链治链、共票等数据治理理论,推进数字文明建设。
公司制之类组织模式以及股票等利润分配模式成就了工业文明,但是资本家垄断了大部分利益,压榨了底层劳动者。公司制集中了资本、科技等生产要素,这种中心化的趋势大大增加了生产效率。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制使得资本使用权与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使得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分离。[4]股份公司的特点之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股东本位原则为核心的公司组织结构无法反映公司职工的意志,从而扩大了贫富差距,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公司制度旨在降低交易成本,而数字经济时代的最大价值来源于交易本身,以“交易大爆炸”为核心的数字经济亟需能在更大范围内撮合交易的组织模式。数字时代用户数据反映出需求端的信号,成为影响消费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许多科层制的公司因为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无法及时有效地掌控这一信号而丧失了竞争力。
重大的技术革新通过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改变逐步影响法律体系。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应用区块链作为基础设施,这一组织模式在“元宇宙”中的意义不亚于公司制在大航海时代的意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制度演进需要建立与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以及与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上层建筑。[5]DAO 的出现解构了以公司制度为核心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重塑了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架构于公司形式的规制体系可能因主体组织模式的更替而出现法律空白。社区制的出现为扁平化的组织模式提供了范本,打通了触达消费者群体的最后一公里,尤其是内嵌区块链技术,拥有去中心化属性的DAO 可能会成为“元宇宙”中组织大规模生产和协作的最重要方式。[6]DAO 作为构成“元宇宙”的基本单元,为“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提供了全新的可能。
然而,有关DAO 制度理论研究的不完善制约了该组织模式的发展。早在2016年,全世界第一个DAO 已经问世,并成为当时最大的众筹项目,但是DAO 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遭遇了智能化治理的难题。[7]DAO 当下所面临的发展困境可以归为两类:第一类是应用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技术上的局限性。例如The DAO 上链不久便遭到黑客攻击,智能合约代码中的漏洞被利用,造成了当时市值超过6 000 万美元的以太币(ETH)被盗,最后社区不得不以硬分叉(Hard Fork)的方式追回了这部分数字资产。[8]第二类是DAO 组织模式所带来的局限性。例如DAO 利用代码编写社区规则可能并不完善,内嵌算法逻辑的智能合约可能与法律相冲突。本文拟从“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重构的必要性入手,在明晰DAO 法律性质的基础之上,应用PDA(平台、数据、算法)分析范式扬弃DAO 的优缺点,在法治轨道上试图构建开放共享、促进创新、以人为本的“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
依托数字平台产生的大量数据需要更广阔的应用场景来实现更高的价值。以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智慧城市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集群与商业服务业、文化产业、工业等实体经济交相作用、不断融合,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向数字经济蝶变转型,从“生产大爆炸”到“交易大爆炸”,实现了全球数据的大爆发。[9]同时,随着带宽、算力等硬件设施大幅升级,与之相匹配的智慧城市、智能供应链等应用场景的出现也是大势所趋。“元宇宙”规则的竞争是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形式之一,哪一方的组织模式更能促进创新,让核心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价值,哪一方就能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占得先机。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方“十四五”产业规划中明确写入“元宇宙”以争取获得在该赛道上的先发优势。例如,武汉、合肥等多地政府将“元宇宙”写入政府工作规划,北京通州、上海、浙江等地已着手建立“元宇宙”相关产业。“元宇宙”不只是技术和产业,还是对组织模式理论革新的新契机,更是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节点。
提前布局“元宇宙”是必要之举,既可以防止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渗透,又可以凭借互利合作姿态推进“一带一路”。当前,全球主要大国之间有关全球化共识已经有了不可弥合的破裂,尤其在美国与其他国家发生的贸易争端中可以看出其重构全球产业链或价值链的意图。[10]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11]不能否认的是,在网络时代,社交平台或是网络社区在意识形态传播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例如,脸书的问世成为“阿拉伯之春”的导火索。DAO 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但是其作为未来组织模式之一具有人类社会的社区属性,务必要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元宇宙”也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影响力和引领力。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技术创新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人民群众之间的时间、空间限制将被淡化,全人类之间的交流沟通所面临的阻碍将愈发减少,形成愈发相融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与资本主义世界中贫富分化不同的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塑造内嵌分配正义的“元宇宙”可以防止马太效应,促进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形成。同时,在智能社会中构建以公正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利用先进的智能科技可以减少贫富不均和社会分化。[12]以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中国理念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共同发展,并从容应对西方的冷战思维、霸权主义等形式的零和博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发挥负责任的大国作用,主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1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与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思想形成于丰富的外交实践活动,极具时代精神和人类情怀,[14]如此方能在大国博弈的背景下获得“元宇宙”产业竞争的主导权,为数据地球的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最终在同一个地球村之中,使人类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15]
元平台被认为是平台的平台,成为了数字经济的基本构架,也为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场域。[16]“元宇宙”之中的组织,例如以太坊(Ethereum),或将成为前述定义的元平台,成为超级的流量入口。DAO 平台经营者如何实现互联互通是理论和实践之中的难题,统合进入“元宇宙”的手段仍要回归该议题。“元宇宙”发展进程中会产生破坏式创新,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数据与流量入口的全新革命。从最初的军用互联网,再到电脑端互联网,到现在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沉浸式体验不断提升,数字孪生社会逐渐形成。[17]目前手机是连接移动互联网的重要工具,成为数据流量的巨大入口。智能手机占据了群众的海量注意力,挑战了传统纸质媒体的地位,是因为其成为移动互联数字世界的唯一入口。然而,未来“元宇宙”的入口不仅仅包括智能手机,更有VR 眼镜,甚至脑机接口等前沿科技手段,将产生多种触达数字世界的模式。要实现不同数字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需要新型的组织理论和分析范式。
若对“元宇宙”平台经营者的规制不加以明确,恶性竞争或者限制竞争的商业行为将破坏数字市场的生态。在平台竞争的典型案例中,社交平台以即时通讯软件为客户端基础,通过流量传导阻碍其他数字企业不同产品的数据开放和共享,影响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评价贡献,凸显了数字经济时代流量竞争的法律风险。平台整合了多个上下游市场,既成为多边市场本身,也成为多边市场的参与者,从而形成复杂的竞争结构。[18]例如,使用移动互联网进行社交是一种最优先的基本通信需求,这使得免费即时通讯app 成为最大的数据流量入口,在线时间越长则数据流量越大,产生的有价值的信息也就越多。由于即时通讯行业拥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当某些平台拥有最大的社交数据流量入口之后,掌握供需关系的信号,就会形成拥有强大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的数字时代基础设施。元平台如果滥用其所形成的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可能会对数字市场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数字时代商业模式的多样化倒推了组织模式的更替。数字文明包罗万象,“元宇宙”中身份、商业、娱乐等要素构成了这张巨大网络交织的关键节点。这个网络既相互分散又相互联系,形成了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权力悖论。某些主体既是网络中的节点,扁平化的权力结构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点,又通过资本、数据、技术等生产要素累积优势使权力形成新的中心化趋势。[19]“元宇宙”平台内经营者在“元宇宙”中既不会受到主线任务的约束,也不会被强迫进行某项交易,而是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并利用“元宇宙”提供的工具和平台实现价值。尤其是“元宇宙”游戏之中“Play to Earn”模式使得个人逐渐从公司、地域的限制中解放出来,越来越趋向于一种自由人的联合,将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价值。例如,网红商业、直播带货等新型商业模式应运而生。然而基于股权进行利益分配的公司制无法完全适应新型的商业模式,中心化节点与趋利的追求很难确保平台企业不作恶。[20]如某些短视频创作者在获得海量关注之后,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的原因与所在公司产生股权纠纷。其原因在于全新的商业模式不仅仅需要资本、科技等传统的生产要素,更需要数据,继而改变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若是对动态的数据价值认识不足,便会凸显其与以股权为基础的相对静态的利益分配机制的矛盾。
DAO 模式虽然有利于集体作出理性决策,但是不同DAO 之间却没有统一的价值共识机制。去中心化只是相对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或者无政府主义。DAO 中不存在区分决策人和其他参与者,其中的个人将通过组织内部激励机制获取与贡献相对应的价值。每一位参与人都可以轮流担任策展人,所以相比传统的中心化组织而言,决策层地位和作用明显被弱化,以适应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的市场,避免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情况。DAO 中Token持有者以匿名方式进行投票,并且无法得知其他参与者的身份信息,从而使得集体决策的作出更加具有理性,扁平化的结构也更容易实现自我纠错。然而不同DAO 之间却是相对封闭的,没有统一的形式,可能阻碍数据的流动以及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
构建自下而上的“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需要扬弃DAO 模式的优缺点,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计算机学中,DAO 被认为是一系列精密的智能合约或智能合约体系。[21]DAO 实际运营过程中一旦出现侵权等法律问题,若无法确定具体适用哪些法律条文,将会导致难以追责以及缺乏事后救济等问题。根本问题是DAO 的性质需要进行辨析。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模式之一,与DAO 开放共享的组织理念不谋而合,以共票作为数字市场利益分配机制能够在“元宇宙”中推动分配正义。
鉴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对于DAO 法律上的主体性质的界定目前存在“众筹 说”“公司 说”“合伙 说”“商事 信 托 说”“准组织说”。“公司说”的主要观点认为DAO 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参与者享有与有限公司股东类似的权利义务,例如参与者仅以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这样的认定方法有利于实际操作且在法律性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连续性。
“合伙说”的主要观点则将DAO 认定为不具有独立人格的合伙企业。在本质上,DAO符合合伙的主要特征,即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有学者认为,各参与者(忽略具有较高地位的发起人)的地位相同且应当承担有限责任,故DAO 可以类推适用合伙型联合经营。[22]而出于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因素的考量,投资者应承担有限责任,发起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故DAO 最终应定性为有限合伙。[23]有学者认为算法主体应定性为“准组织”,可以参照适用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管理,但是关于其真正的法律性质需要更深入地讨论,而非为了投入实务而匆匆决定。[24]
在普通法体系下,亦有学者将DAO 认定为商事信托(Business Trust)。[25]相比于传统的信托,商事信托建立的目的是经营企业,在组织和业务运营方面类似于公司,受托人类似于公司董事提供中心化的管理方案。[26]与“公司说”所不同的是,受托人对于证书持有者还应承担信义义务。
“众筹说”则认为,面向“元宇宙”的发展,应当将DAO 的法律性质认定为数字经济下新型股权众筹(We Finance)的表现形式之一,并区别于传统的众筹(Crowdfunding)。传统的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而在数字经济理论中,通过区块链技术赋能的众筹(We Finance)是指基于前沿信息技术,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等协同管理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能够打破资本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创新型经济模式。[27]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众筹说”,其原因在于无论是“公司说”“合伙说”“准组织说”抑或是“商事信托说”,均没有体现出DAO 凝聚共识的内涵、区块链技术内嵌的去中心化属性以及智能合约带来的自动化特征。具体而言,其一,凝聚共识包括DAO 之中的成员通过签订共识协议所达成的合意、对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等共识机制的认同等一系列观念、认识的契合,而合伙企业主要特征却没有涵盖该内容。“元宇宙”中共识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例如技术、价值、理念等等。其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使得其系统内的各种信息充分交互,随着传统中心结构的模糊,层级分明的传统科层制度和人为管理方式的桎梏被破除。各节点与组织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再由行政隶属关系所决定,而是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了各节点之间的平等化和组织形态的扁平化,促进信息对称的同时建立信任对称。DAO 的参与者由彼此的资源、互补优势等诱因所驱动,明显区别于传统公司制。在“元宇宙”中,信任不仅仅由各个国家的政府提供,还有以大数据等信息资产建立的透明化信任机制。其三,在智能合约中,代码即是法律(Code is law),脱离了人为的运营仍可以自动执行预先设定的程式,而传统的企业脱离了人将无法继续运营。同理,“元宇宙”中的监管也可以依靠代码化的法律所建立的法链(RegChain)实现链上监管。DAO 组织依托于智能合约运行,智能合约可以全天候运转,对于无需整体决策的交易事项自动作出决策,提高了运营效率。[28]
传统公司组织模式并不一定适应新形态的数字经济发展。开放模式的代表之一便是众筹金融,We Finance是核心制度,区块链是关键技术,共票(Coken)是共享权益。[29]首先,在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股权众筹在我国已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公众筹资,而是私募股权融资的互联网化,即公开进行广告宣传的私募。[30]在促进DAO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将We Finance 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大化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应有之义。[31]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之下,We Finance在股权众筹的基础上应当加强投资者审核,防范结构性金融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将投资者进行分级,细化投资者保护。其次,区块链的出现让互联网从“信息互联网”跃迁到“价值互联网”。从数字货币到“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数据驱动技术将为做大蛋糕作出贡献。同时,以区块链为底层构架的以链治链体系,将单方面的监管升级为全面的治理,从而减少执法成本,提升社会总福祉。最后,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不可或缺的Token 升级成为凝聚共识、多元共创、万物共享的共票,有助于“元宇宙”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开放系统中如何实现全方位的财产和隐私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难题。We Finance之中存在资金托管的风险,为防止“元宇宙”用户数字资产被窃取,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应当采用“以链治链+以法入链”来解决DAO 中的安全问题。区块链技术是DAO 的底层技术,针对前者的安全方案可以为DAO 中安全环境的实现提供帮助。具体而言,将以语言为基础的法律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的代码,从而丰富风险治理手段,弥合区块链技术目标与社会价值之间的鸿沟。面对影响区块链系统安全性的女巫攻击、双花攻击、私自挖矿攻击、日蚀攻击,应当建立以凝聚共识的区块链智能合约为核心的协同治理技术框架、共性安全风险指标体系。区块链生态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民主性以及强大的算力,①针对区块链系统安全的不同种攻击所需要的算力不同,例如进行双花攻击至少需要区块链系统51%的算力,而一般认为私自挖矿攻击则至少需要区块链系统1/3的算力。私自篡改区块链,以达到破坏区块链系统安全的目的。针对DAO 典型业务场景中监管法规实现形式化合约表达,满足多维监管需求,完善监管法规代码化的精确性,进一步实现“区块链+监管=法链”。
“元宇宙”中产品或者服务的交换需要与之发展相对应的价值共识机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下,任何形式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都被认为是非法的,且虚拟货币被认为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②具体内容参见《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究其原因,一方面,公有链上的虚拟货币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存在巨大的洗钱风险;[32]另一方面,以强大算力作为底层技术支撑的虚拟货币存在能耗过高的问题,并不利于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与虚拟货币不同的是,目前共票所依靠的底层技术是联盟链或者私有链,其主要目的是便于建立“以链治链+以法入链”的协同监管体系;共票并不需要强大的算力支持,而是根据个体所贡献的数据来锚定价值,人民群众作为海量数据的贡献者是共票的最大受益群体。
共票理论可以替代Token 以凝聚不同DAO 之间的共识,完善“元宇宙”之中的价值交换机制。如图1 所示,凝聚共识的共票可以在组织参与者与智能合约以及智能合约与智能合约之间互相流转,起到了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人民群众作为共票持有人亦可以成为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DAO 的运行模式承担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形成了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在理论上“元宇宙”中可以存在不计其数个DAO,基于共识形成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将数据的价值最大化。以数据为核心的共票体系牢牢把握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双引擎,破除流量入口的限制,赋能跨境支付,以更好的姿态应对美元和虚拟货币的挑战。[33]
图1 共票视角下去中心化组织的运营机制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直指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发展目标。数字经济之中出现了有别于工业时代的主体组织,衍生出以撮合交易为核心的力量。[34]为防止重蹈运动式主体治理模式的覆辙,“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需要扬弃DAO 优缺点,从而建立一种开放共享、激活数据价值、增加社会整体福利的组织模式。以自上而下、政治动员的方式来调集资源的运动式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严重影响了组织效率,并且与法治理性不兼容。[35]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36]一方面,监管机构要防止不法分子打着“元宇宙”的旗号实施集资诈骗;另一方面,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处理针对虚拟货币、“元宇宙”房地产等数字资产的恶意炒作。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一旦错失了先发的干预机会,极有可能导致治理赤字的发生。PDA 分析范式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原创的数字经济理论,考虑到网络空间的跨越性,应当分别从平台、数据、算法三个维度对组织理论进行重构,以促进责权利效相统一。平台、数据、算法三者互相耦合,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该范式可以为“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重构贡献中国原创路径,见图2。
图2 PDA分析范式下“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图
“元宇宙”将实现万物互联,“元宇宙”内的规则制定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公共事务的治理,仅仅依靠组织自治无法满足维护各方利益的现实需求。平台治理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平台去中心化。[37]目前,国内的某社交平台,通过内设小程序的方式,进一步将生产要素集中化。虽然小程序具有一定的便捷性,且比手机官方应用商店内的程序占用内存小,但更应当看到的是,平台的异化给现代社会带来的冲击。异化是指原本由人类创造的物质、精神产品变成控制人类,甚至统治、主宰人类的产品的一种现象。数字平台拥有其内部组织中规则制定、事务管理、纠纷解决等权利,它既可以通过拒绝交易防止竞争对手在该平台设立小程序,又可以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纵容一些违法违规的小程序,例如一些违法收集人脸数据的小程序等。还可以通过控制舆论的手段,抹除对自身不利的信息。
平台异化现象的根源之一便是资本无序扩张所导致的平台垄断。社交平台利用网络效应获取用户数据进一步塑造竞争优势。资本占有数据资源成为获取公权力的重要方式,逐渐形成对政府权力的侵蚀。[38]组织模式的重构必然带来权责利的变化,也要求行政改革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39]以社交平台为代表的中心平台掌握核心数据、控制流量入口,扼杀竞争甚至制定竞争规则,而外围平台仅仅只能依附于前者成为相对下游的应用场景。
然而,以DAO 为组织模式建立的社交平台的出现将对目前高度集中化的社交平台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将改变流量的通道。DAO 通过去中心化技术实现组织之间的交互、竞争与协作,不同于流量垄断模式下的寡头竞争,其为各类主体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破除了超级平台的集中控制,进而为它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多元化流量入口的竞争中,“元宇宙”中DAO 发展模式将为各类主体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很多互联网企业很可能将进军“元宇宙”并创造许多新的就业岗位。[40]一般来说,法人组织需要登记才能作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DAO 并不一定要采用传统的公司或企业的登记方式,也不一定要生搬硬套地考虑主体监管问题。与时俱进地理解线上线下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科技手段建立主体智能登记方式,有助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从而刺激数字经济的增长。中小微企业是创造财富、吸纳就业、贡献税收的创新主体,也是中产阶级比例最高的就业方向,最终推动人民实现高品质生活。
“元宇宙”经济与数字经济的关系密不可分,数据是“元宇宙”中的核心生产要素之一,不仅反映出供需关系,还涉及个人隐私,甚至关系到国计民生。在数据资源通道被垄断的背景下,人民无法共享数字红利,社会总福利水平下降。欧盟近期出台的数据法提案明确指出:来自不同行业的高质量、可交互的数据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并确保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应当构建数据安全、数据保护、数据共享目标融合的数据治理体系,以创新驱动数字经济发展。数据主权争端使科技巨头公司与某些国家对立。[41]在“元宇宙”中数据无时无刻不在DAO中产生,如何进行数据确权是必须面对的难题。共票为公众贡献数据提供了对价,通过合理地使用区块链技术固定数据价值,根据数据贡献程度分配价值。[42]基于数据贡献价值形成的共票可以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保驾护航,赋能数据驱动型经济。
共票理论有助于重构主体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该理论在着眼于数据价值锚定的同时,还为数据价值共享提供了全新思路。具体而言,一是价值发现,锁定高价值数据的同时为数据使用者提供了路径指导;二是让每个参与者分享数据共享的红利,通过区块链为数据赋权,让每个数据提供者都有参与数据共享的权利,并从调动数据共享积极性的层面解决数据流通性的激励问题。共票经济学与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一样都是以社会总福利作为衡量标准,但后者仅仅关注了该标准,没有对个体状况进行具体考察。例如,制度改革使相对富裕的群体受益,但随之而来的成本却外化到其他不太富裕的群体身上——流向富人的财富是否会产生足够的额外福利来抵消相对贫穷的人损失的财富。共票理论通过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福利水平提高,同时其他人的福利水平并不下降,与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不谋而合。
监管机构介入科技巨头应用算法的进程反映了“效率—公平”价值取向的反思。DAO之中智能合约的应用使得算法成为了组织自动化决策的重要工具。算法的出现是基于可获得和可测算的数据,针对数据信息的分析得出了一般性的结论,从而指引网络空间的塑造。例如,算法推测两个人之间的亲密度,可以从聊天的频率以及其他方式的互动中得出。然而大部分算法没有考量到公平这一社会价值,一方面是因为算法可能很难将公平代码化;另一方面,若是考量了公平,可能使算法的效率变低,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相悖。如果算法决策代替了人脑决策,那么人权被侵犯的可能性便会大大提高。[43]基于数学模型的算法往往是用来评估大量的人群,可能导致相对贫穷的社会底层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44]从被困在系统里的外卖骑手等社会热门事件中可以看出,在资本无序扩张背景下数字企业制定的算法天然地具有剥削底层劳动力的倾向。
DAO 作为算法服务的提供方应当落实提供该服务的主要责任。在数字时代,极少数的精英可能通过超级算法掌握财富和权力,并利用大数据操控底层群众的内心,少数精英会成为社会的主人,绝大多数人类沦为数字难民,进而造成完全不平等的社会。[45]当用户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算法的侵害时,DAO 应当提供算法逻辑的初步解释或者给予用户脱离自动化决策的权利。算法解释将在DAO 与用户之间建立沟通的渠道,修改不合理的自动化决策,进而构建信任的桥梁。脱离自动化决策权则给被算法霸凌的群体最后的救济手段,通过退出自动化决策的进程防止错上加错的恶性循环。[46]同时在传统的算法监管模式下,应当加入科技监管手段,构建双维监管体系以科学审慎地平衡效率与公正之间的权重。[47]
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以及数字文明中人民群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打下理论基础。DAO 模式的完善将丰富数字经济主体组织模式的多样性,并结合开放平台原则、共票理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以法治的理性应对资本无序扩张等乱象,就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方式管理各类资本活动,以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面对数字经济的新业态、新模式仍然需要保持科学审慎的态度,尤其要强调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未来更高级的社会形式中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基本原则。[48]这意味着在“元宇宙”中,每一个个体都将实现人的内在价值,整个社会成为“自由人联合体”。自由人可以充分发挥和发展自然历史和人类社会历史赋予人类的一切肉体力量和精神力量。[49]在PDA 分析范式下,应当恪守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构筑共建共享、激励创新、保障人权的组织理论。面对Web 3.0 的机遇与挑战,在“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重构过程中需要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切实做到“两个维护”,使得中国的数字经济逐步迈向世界数字市场体系的中心,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打好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