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世主(广东工业大学 艺术与设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062)
黄 薇(湖南大学 设计艺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张 倩(浙江省风华乡建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0)
我国拥有丰富的革命文物资源,在城市化的推进、文物资源的持续扩容下,革命文物的保护难度与抢修时间的紧迫性逐渐增加。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计划。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坚定“四个自信”战略,推动革命文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在中央政策扶持下,江西省政府快速确立“政治工程、文保工程、惠民工程”保护方针,跳出重点保护、按保护级别分类的传统文物保护做法,创造性地提出了革命文物整体保护和保护利用一体化理念。2019年,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实施方案》,力争将江西打造为全国红色文化传承创新高地。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江西省革命文物点多面广、分布散、保护等级不一、产权属性复杂等问题,展开基于产权属性的革命旧址保护规划策略研究。
富田古镇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东南部,是原中央苏区革命活动的主要区域,也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第一次反围剿战争的前沿阵地。富田镇现存革命旧址17处,分别位于匡家村和王家村,其中匡家村有9处,王家村有8处(表1、表2)。为了明晰富田镇革命旧址的保存现状,笔者以建筑结构、平面格局、构件物、饰面保存的完整度和院落、室内、建筑周边环境修整的完善度作为评定标准,将革命旧址的保存状况分为:保存良好、保存一般、保存较差和保存差四个类别。
表1 匡家村革命旧址现状
表2 王家村革命旧址现状
4 列宁台——王家古戏台 / 一般 古戏台 集体5 朱德旧居 / 一般 民居 私人6 全国总工会苏区执行局旧址 / 差 商铺 私人7 赣西南赤色邮政总局 / 一般 民居 私人8 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旧址 / 未知 未知 未知
富田镇革命旧址中有1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剩余9处革命旧址未被核定保护级别。旧址保存状况方面,建筑结构完整度高、布局保护修缮状况良好的旧址占41%,主要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24%的旧址内部卫生环境未得到改善,部分祠堂作为公共空间堆放着民俗活动道具、农具、交通工具等物件,民居院落杂草丛生(图1、图2)。
图1 富田镇革命旧址的保护级别
图2 富田镇革命旧址的保护状况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的直接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但本质上是产权主体围绕各种财产客体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得到法律认可后,形成了法律上的产权关系。产权赋予所有权人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处置、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革命旧址保护中,旧址产权的复杂性直接影响了保护规划的行为和效果,革命旧址产权的私有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革命旧址整体保护、连片保护规划的进程。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在产权属性界定上主要分为三类:国家所有产权、集体所有产权和私人所有产权。富田古镇革命旧址产权属性主要为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两种产权类型,而国家所有权革命旧址富田镇暂无记载,但瑞金市革命遗址群多为国家所有产权,可作为参考依据。
国家所有产权。瑞金市国家所有产权的革命旧址共26处,主要集中在叶坪革命旧址群、沙洲坝革命旧址群和云石山革命旧址群,包括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会址、中国共产党苏维埃区域中央局旧址、中央邮政局旧址、云石山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重要机构,以及红军烈士纪念塔、红井、朱德故居等。革命旧址群规模较大,保存较为完整,中央政府旧址的建筑形式在赣南传统民居建筑的基础上,空间形式向左右两向及后方发展,增加横屋,横屋进深与正屋齐平或向前突出两间。
表3 瑞金沙洲坝革命遗址风貌
集体所有产权。富田古镇集体所有产权的革命旧址共4处,主要以古祠堂类建筑物和古戏台类构筑物为主,分别为诚敬堂、崇孝堂、匡复公祠和列宁台。诚敬堂的规模最大,其次是崇孝堂,建筑形制均为三进两天井五开间,一进天井院两侧还设有十数间厢廊,两者的建筑结构保护的较为完整。匡复公祠的体量相对较小,为三开间独栋高位采光建筑,建筑外立面完整。列宁台位于诚敬堂外院场,为带顶古戏台,体量较小,经整修后保存完整。
表4 富田镇集体产权旧址风貌
私人所有产权。富田古镇私人所有类革命旧址由传统民居建筑和传统商铺组成,民居类型主要为天井院式和高位采光式。天井院式民居融合了南北两方的建筑形式,将内天井推到室外形成院落空间,空间面积较小,地面采用鹅卵石铺装。高位采光民居用天门、天眼、天窗等高处开窗的形式取代了天井,主要为解决排水、防潮、采光和通风的问题。富田古镇私人所有产权革命旧址共11处,其中天井院式民居8处,高位采光式民居1处,连栋组群建筑民居1处,临街商铺1处。
表5 富田镇私人产权旧址风貌
瑞金市国家所有产权的革命旧址均对外开放,中央政府旧址、中央政治局旧址等中央政府重要机构目前处于旅游开放状态。内部环境得到保护性修缮,并设有专人对内部空间实施管理和维护。
表6 瑞金沙洲坝革命遗址内部环境
富田古镇集体所有产权类革命旧址中,对外开放的旧址有3处,分别为诚敬堂、崇孝堂和列宁台。诚敬堂和崇孝堂内部环境整体状况较好,均为族人的公共使用空间,承担了村落部分聚餐宴饮和储物功能。诚敬堂内部存在杂物堆放问题,常年摆放了饲料、农作物、农用具、民俗活动道具、桌椅板凳等物品。崇孝堂部分空间虽有展览和陈设,但展陈内容与其革命历史事件无关。不对外开放的匡复公祠仅有文档调查记录,并未确定保护级别,内部环境暂未可知。
表7 富田镇集体产权旧址内部现状
富田古镇私人产权类革命旧址中有3处为居民常居,2处为浮动居住,6处暂时空置,内部空间全部不对外开放。部分有居民居住的旧址在征得主人的同意下可以入内观看,被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旧址门上有锁链,钥匙由村委会或游客中心集中保管。笔者在主人的许可下进入了部分私人产权旧址,这些旧址内部环境普遍较差,没有经过日常打理与维护,多处院落杂草丛生,青苔遍布。有些民居内部存在部件缺失、内墙面剥落、坍塌等状况。
表8 富田镇私人产权旧址内部现状
革命旧址保护修缮面临的所有问题中,资金是重难点。国家所有产权的革命旧址有专项财政资金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逐年加大文物保护资金的投入。2017—2021年,中央财政部支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累计达271.6亿,年均增长8.5%。集体产权革命旧址的资金投入、保护力度远不及国家所有产权旧址,已核定保护级别的集体产权旧址和私人产权旧址在相关政策扶持下,旧址的建筑、院落、周边环境得到较好的保护与修缮。但对于尚未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集体产权旧址和私人产权旧址,自然腐蚀、人为破坏等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法律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护修缮工作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产权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第九条规定:革命旧址产权属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保护协议,革命旧址保护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文物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条件与负面清单等。《导则》对文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出诸多的限制性要求,这些要求给产权人带来了诸多经济负担。革命旧址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在修缮、迁移、重建等工程之前须报请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保护修缮实施要聘请和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其维修保养耗费的经费要远高于普通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无法享受成为文物后可能获得的权益,反而因为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花费更多的金钱用于旧址的日常维护。富田古镇私有产权的革命旧址数量远多于集体所有产权的革命旧址,并且部分旧址内还有常住居民,他们既不愿搬离故居,又无法承担旧址的维护经费,革命旧址的日常修缮养护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富田古镇拥有大量的革命旧址,呈线性分布,旧址间距离较远,风貌复原受到诸多困难。一方面,革命旧址的产权人因缺乏整体保护意识,旧址常年无人打理而被荒废,旧址的真实风貌缺失。还有部分产权人为满足自身居住需求,拆改旧址的平面格局,建筑部分构件受到损坏,院落及室内环境杂乱无章。另一方面,因为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富田古镇受到“伪现代化”建筑风格侵袭,富田古镇内出现诸多风格迥异、风貌突兀的自建房,古镇环境逐渐被城市街道、商业建筑取代,古镇整体风貌难以统一。
富田镇革命旧址除崇孝堂和诚敬堂设有展陈,其他旧址均无任何展示(表9)。此外,古镇内所有旧址均未进行“主题事件”场景布置,旧址室内空间或是闲置生灰,或是堆积杂物,旧址内部空间展示利用率低。
表9 富田镇革命旧址建筑保存现状一览表
对于有进行展示规划的集体产权旧址(崇孝堂和诚敬堂)中,其展示规划设计粗糙,缺少对历史事件的深度挖掘,展览内容与旧址的“主题事件”无关,无法有效传播革命文化和革命精神。而对私人产权的革命旧址来说,保护规划难以实施的主要原因是旧址产权的所有者不愿介入,政府难以开展保护规划行动。诸多问题的交杂,导致富田古镇革命旧址保护规划设计混乱,红色文化载体缺失,革命文化体验感弱化,红色文化难以得到实质性传播。
任何一个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和发展都离不开政府、企业、乡村、村民的支持,因保护的动机、目标、价值取向、利益诉求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要实现通力合作、合理分配并非易事。旧址在保护与修缮阶段,政府投入资金用于旧址的修缮,通过优待政策吸引企业资金进村,乡村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实施保护规划措施,村民出让旧址的使用权助力革命旧址实现整体性保护。在利用与发展阶段,政府利用旧址“事件性”发展乡村旅游业,乡村通过旅游业实现乡村经济转型,企业从乡村旅游中获得利益,村民通过销售农家服务(农家饭、农产品等)提高收益。看似清晰的分配机制,实然隐藏了诸多问题。其一,企业基于政策扶持引资进村,大力开发乡村旅游,或投资建设旅游设施、提供旅游服务,其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但革命旧址所带来的利益和效益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政府、企业、乡村、村民),其中的利益该如何实现合理分配?其二,村民是革命旧址的产权所有人,拥有对旧址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但因为权利不对等、参与能力匮乏等因素,只能通过出租旧址、商业经营、景区雇佣等方式,从乡村旅游发展中获得利益。当其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或是受到损害时,他们的反应可能会非常强烈,如何保证旧址产权所有人的合理利益,以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
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类革命旧址理论上没有代际传承的问题,此项问题主要针对私人产权类革命文物。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这说明,私人产权所有者有对私人产权文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和继承的权利。老一辈的产权所有者对革命旧址具有强烈的归属感,愿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保护、修缮革命文物。但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一代产权所有者对旧址提出新的要求,即拆掉旧房子,重建新住宅。那么,他们有权这么做吗?从私人产权旧址的住宅性来看,他是可以这样做的。因为产权持有者拥有旧址的所有产权,且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们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但从旧址的文物性来看,产权持有者无权这样做,这种行为会让文物的形态受损,同时违背了《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革命旧址的代际传承中,因保护观念的差异,新老产权持有者对革命文物的处置和保护呈现多种态度,产权所有人和保护政策之间存在着矛盾。
国家所有产权的革命旧址的人力物力和其保护规划的完整性都有目共睹,在此不详细赘述,此次不同产权属性的保护规划措施主要针对富田镇集体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的革命旧址。
资金是革命旧址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家所有产权的旧址均有国家、政府的各项支助、拨款或补贴政策,集体所有产权中,大部分也得到政府的财政扶持。但对私人所有产权的旧址,若由所有者承担保护修缮和日常维护的费用,负担过于沉重,产权所有者对旧址的保护工作易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革命旧址的保护规划。
依据《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指南》的操作规程,建立革命旧址保护利用的专项资金、奖励与补贴政策有效“落地”的长效机制与评估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革命旧址保护的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介入文物保护领域。
第一,增设对产权人的援助政策,使其认识到革命旧址虽为私人产权,但旧址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非个人所得。通过资金援助等经济行为调动产权持有者的保护积极性,引导持有者对历史建筑进行主动保护,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减少其顾虑和抵触情绪。第二,增设对资金援助者的奖彰政策,允许个人或企业对革命旧址资金帮扶,并对该个人或企业进行荣誉表彰,促进个人或企业主动投入革命旧址保护行动中,打造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保护循环关系(图3)。从实践中得出,经济扶持可以有效提高产权持有者的保护积极性。对于权利受限、利益受损的革命旧址产权所有者而言(特指私人所有产权),提供相应的经济扶持和援助政策不但可以减轻持有者保护经济负担,同时促进革命旧址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
图3 革命文物良性保护循环关系
原真风貌的保护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环境的复原,包括道路环境、服务设施环境、绿化环境以及建筑环境等。富田古镇的革命旧址多为明、清、民国时期建筑,风格迥异的现代自建房耸立其中,极大地破坏了革命旧址区域的原真风貌。出于对风貌复原资金、自建房产权人的权利保障等角度考虑,首先分区规划,逐步改造革命片区周边建筑环境。根据旧址分布状况以及原真风貌的评估,将富田古镇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根据区域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建设要求,对建筑风貌进行严格把控,保障建设要求的落实与有效性。二是氛围的营造。在环境复原的基础上,结合当地传统文化符号和红色元素营造革命旧址的历史环境氛围。以革命年代为背景,深挖革命时期军民生活的元素符号,用设计手法将红色元素形象化并用于村庄的每个细节中,增强革命氛围的沉浸感,深入体验“军民一家亲”革命文化。例如,以革命时期军民一起在列宁台前看文明戏,红军在诚敬堂上课,村民对红军的掩护与帮助等事件为题材。
国家所有产权类革命旧址内部空间布局上,产权属性对其的保护利用并无太大阻碍,需要改善的部分为旧址内部空间的合理利用与展陈内容的贴合表达方面。以多主题集合分区形式展示。首先,整合展示内容,划分主题。其次,进行分区规划。最后,综合内容、空间以及文化要素进行展示方式与风格的选择。
集体产权类革命旧址以祠堂为主,规模大、空间足,发挥其建筑形制优势,完善旧址内部空间的展示利用,展现革命文化的故事,弘扬革命精神。展示利用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围绕单一主题事件翔实展示。如中共公略中心县委旧址有上下两层,下层结合内部空间和相关记载,紧密围绕公略县的革命历史背景还原办公场景,展示公略县革命文物、公略县发展历程及政治文化建设内容。上层空间还原毛泽覃、贺怡等人起居生活的场景。第二,基于多主题文化集合分区展示,根据旧址的革命背景与村落的历史文化背景综合展示。第三,图文及文物展示利用。从旧址空间、展示内容和形式风格方面,斟酌展示的文物与图文内容,形式风格统一,满足文化传播与视觉审美同行。第四,场景还原展示利用。根据旧址本身所蕴含的历史意义,依靠史料文献,还原事件场景。
以诚敬堂为例,史料记载诚敬堂曾是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办公居住的地方,也是唐云山战斗时期展开军事会议的地方,还是红四军曾经的驻扎地,但对于诚敬堂内部具体使用的方式在史料中并未找到相关记载,也没有相关图片纪实,所以只能从建筑的结构上进行分析。第一,清理多余杂物。在清理庭院物品时,应尊重当地族人对集体产权建筑的部分使用权,在部分物品无法归置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预留部分内部空间用于归置与旧址业态不相容的物品,但物品应尽量隐蔽安放,保持整洁有序。对于族人聚餐宴饮等功能的使用,应设定相关要求规范其行为,以此保障旧址安全。集聚宴饮所用的桌椅应在席后收纳整理,利用下厅和享堂之间的厢庑或者其他厢房集中保存,整洁有序摆放。第二,将展厅设在一进门厅和三进寝堂的左右厢房,展示内容分为富田反围剿战斗、红军标语和王家村历史源流三大主题。一进门厅的右厢房以富田战斗为重点主题进行系统翔实的展示,并结合与富田战斗关联度较高的唐云山战斗的相关信息,以此串联起原中央苏区的反“围剿”战斗,突出富田曾为反“围剿”战斗的前沿阵地这一革命文化特征,与其他“反”围剿革命阵地形成连贯性,凸显赣南原中央苏区的整体连片保护方式。第三,保留现存的革命领袖与将领展示区和一进门厅左厢房原红军标语展览区,同时删减与旧址关联度相对较弱的内容,如将诚敬堂现展示的公略县建设与发展板块移至陂下中共公略中心县委旧址。
通过对富田镇私人产权革命旧址的内部空间布局进行总结,主要有以下六种形式(图4)。旧址内部空间设计根据旧址的使用情况,分为全开放和半开放两种。对于旧址内部空间较小,无法有效开展场景复原、展示利用的旧址(图4的①、④),可以借助村落外部环境或者利用集体产权类旧址进行表达,平衡传统文化与红色文化的展示内容。
图4 富田镇私人产权革命旧址内部空间分布图(部分)
全开放式可采用“收购一批、租赁一批、整理一批、修缮一批、建设一批”的方式,将收购租赁的旧址进行保护修缮和展示利用,展示内容应紧紧围绕旧址“事件性”,尽可能还原“事件”。对于不愿意被完全收购和租赁的旧址,根据产权人的诉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创新保护机制,可采用半开放式——“半租半展”的展示利用形式,即旧址产权所有人将一部分空间租给政府进行展示利用,另一部分空间留给产权人自己居住使用。半开放式必须合理规划展示区和居住区的空间布局及动态流线,实现展示区与居住区互不干扰,确保产权人居住空间的私密性。全开放模式是指政府介入或政府租用旧址,对其实施整体性保护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产权所有者可将不可移动文物资产的各项权能(使用权、收益权等)按一定年期出让,获得地租费或出让费等收入。各类企业或组织等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资产评估价格,支付地租费或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出让费,从而获得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各项权能。政府介入承担革命旧址保护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企业从中获得利益,乡村通过文物保护实现乡村经济转型,产权所有人从中获得租金、就业机会、效益红利等,将革命旧址产权进行合理的市场化转变,形成共建共享机制。
一是自上而下由政府统一统筹管理。二是由政府监管,社会企业市场化管理。三是政府监管,引进企业投资,建立村民集体合作社,开展社会化与市场化分工合作。将革命旧址进行产权集体化转变,旧址集中化管理,明确社会化与市场化双方权利与义务,进行折股量化利益分配。在共建共享机制下以激发村民主动参与革命旧址保护行动,提升民众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达到多方利益共享的目的。
私人产权革命旧址的保护、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其根源在于私人产权革命旧址的权责利关系不清晰,要改变这种状态,就需要重新界定其产权的权利范围。国家和产权所有者在革命旧址的保护、开发与利用中各负其责、各获其利,共同促进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革命旧址具有文物这一特殊属性,可以采取由国家从产权所有者手中收购其旧址的所有权。同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旧址居民享有革命旧址的使用权,且其后代有继承旧址使用权的权利。这样,在不影响旧址居民权利的情况下,有利于国家对革命旧址的整体性保护规划,以及对维修资金的有效利用。相应地,旧址居民可以世代使用革命旧址,不会因为产权问题影响革命旧址的整体性保护。
革命旧址的产权问题在保护规划中难以规避,结合已有的文物保护经验,探索根据产权属性对革命旧址进行分类保护的可行性。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将其分为国家所有产权、集体所有产权与私人所有产权,并分析三种产权属性旧址的现状与特征。研究结果显示,根据革命旧址的产权属性差异,政府的保护力度主要集中在国家所有产权和集体所有产权旧址中,对私人所有产权旧址的保护态度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私人产权持有者一方面没有能力承担革命旧址保护与日常维修的费用;另一方面在地方依恋感、环境适应度等多层心理影响下,产权所有人不愿搬离故居或将革命旧址的产权转于政府。从而导致私人所有产权革命旧址的问题难以解决,加剧了革命文物整体保护规划的难度。在革命旧址产权私有化情况下,合理规划私有类旧址内部空间保护利用的方式,展现革命旧址“事件性”保护策略,贯彻“革命文物带活革命老区,让革命文物‘活起来’”这一纲领要求。更要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私有产权旧址合理市场化转变,实现革命旧址“自给自足”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