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胡印斌(媒体评论员)
一则小学生被车辆溅水新闻引发关注。
据报道,3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小学生傅同学坐着妈妈的电瓶车在学校门口附近下车时,被一辆黑色轿车溅了一身水。傅同学表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能纵容。随后她和妈妈一起报了警,交警通过公共视频,找到了那辆轿车,并依法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的罚款。驾驶员当即承认了错误,并请交警向小傅同学转达她的歉意。
类似“被溅一身水”的情形,相信很多人都有过亲身经历。还能怎么办呢?大多数时候,被弄得像“落汤鸡”一样的当事人,往往会自认倒霉,至多不过跳着脚骂几句释放释放完事。人们想不到,或许也不会去想,其实,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去报警、去维权。遇到事儿,就该多一点较真儿的意识。
对于溅水这件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规定:“机动车在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这一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车辆可能浸水、进而产生险情的保护性考量,但另一方面,其“低速”的规定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即驾驶人要主动规避对行人等可能带来的侵害。
可见,驾驶人在经过积水路段时能否开慢一点,不仅仅关系到自身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这也意味着,驾驶人理应多一些自觉意识,在经行积水路面时要注意不要开太快。这并不只是文明不文明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而对于被溅水的人而言,正确的姿势不是隐忍或谩骂,而是当仁不让地较真儿,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去提醒驾驶人谨慎驾驶。像宁波这个小学生做得就很好,有些人不自觉、不注意,那就需要有人积极作为,引起他的自觉和注意。
要认识到,交通不是单向、个体、孤立的行为,而是在一个体系内双向、多向互动的混合场景。只有更多的交通参与人都能承担起各自的责任来,都做好自己的事情,我们的交通环境才会好起来。
我们也看到,宁波小学生被溅一身水报警维权的事情经媒体报道后,收获了“一边倒”的怒赞,不少网友对此表示“酸爽”“极度舒适”,这说明,这位可敬的小学生做出了很多成年人平时想做而没有做的事情。
这种主动、参与的意识,绝不是小题大做,恰恰是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体现。面对不正当行为,主动站出来,也不是什么挑刺,而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在矫正这个社会的病症。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这样“当家作主”的意识,都应该体现出一种积极介入公共事务的公共精神。
据报道,那位被处罚的驾驶人对警察说:“我会吸取教训,今后开车一定会放慢车速仔细观察……”相信这句话是她的肺腑之言,也相信这样一次被从千万人中找出来的经历,也一定会让她铭记终身,她也会明白,权利、责任、公共性等语词,很具体、很实在、很切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