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毅 刘 裕
(1.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江苏 215123;2.苏州大学数据治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江苏 215123;3.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215123)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采取“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基本思路。在这个治理结构中,政府监管网络服务平台的基本逻辑是通过对平台责任的制度设计,激励平台通过内部规制来加强对用户生产内容的管理,从而实现对网络内容生态安全治理目标。从这个结构看,网络服务平台规制就分为外部规制和平台内部规制两个维度。2019 年,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从法规层面明确了网络服务平台主体应履行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即网络服务平台应主动管理该平台内信息内容的生产、传播和消费过程,遏制不良内容,保护优质信息。目前国内外从政策与法律、行业规范等视角对网络服务平台外部规制体系进行了相对充分的研究,但对网络服务平台内部规制的动力、体系或机制等分析较少。本文以信息生态理论为基础,运用行为经济学和法律与社会规范理论为指导对网络服务平台内部自我规制问题进行分析。
信息生态系统由主体维、客体维和时空维所构成[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内(网络空间整体或特定网络服务平台),由网络信息内容发布传播等参与主体、各类正负面网络信息内容客体和相关治理规则等所构成的系统。各类网络内容发布传播主体在外部约束、彼此联系和自我规制中,通过对社会热点事件及现象、公共事务与敏感话题、新闻事件与观点表达等的良性互动和动态平衡,在不同网络空间范围内形成良好的信息内容聚集样态、价值导向和生态环境。
国内外对网络信息内容及其生态安全治理从多个维度展开研究。在宏观上,学界将网络空间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界定为政府监管[2]、多元共治[3]和网络自治[4]3种模式。以此为基础,学界将研究重点聚焦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安全治理上。冯哲认为被资本绑架而产生的信息内容质量方面问题会影响信息生态[5];黄旗绅等认为网络信息内容有文本、音频、视频等多种类型,内容治理包括对内容的同质化、低俗化、侵权、信息可信度等安全问题的治理[6];杨承梁认为我国短视频内容存在雷同化、垄断化、低门槛化等现象,短视频内容的低俗与侵权以及由于过度倚重算法而导致信息茧房问题对信息内容产生较大影响[7];关于信息可信度问题,Gupta等提出网络虚假信息将极大地渲染消极和负面的社会情绪,不仅影响社会和谐,而且也会影响国家安全与政治生态[8];谢晓专针对虚拟社区中失范信息治理进行了基本治理框架的构建[9];Karlova等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欺骗性5个维度测量区分误报信息、虚假信息和政治宣传信息[10];Kumar等从认知心理学角度,以信息一致性、相关消息、信息接受者的总体可接受性和消息来源的可靠性4种维度来辨别虚假信息并提出了阻止虚假信息传播的不同解决方案[11]。围绕着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体系建设,陈道英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律的发展演进梳理出发,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法律体系,对非法有害信息的内容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内容治理义务等,但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仍待加强[12];陈璐颖则对网络服务平台在内容治理中的必要性、技术手段和责任来源等进行了分析[13];邓胜利等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安全保护视角出发,从评论信息内容的语义分析、语法分析和文体元数据分析等维度对网络虚假评论信息进行了全方位识别,提出了一个虚假评论信息治理体系模型[14];谢新洲等提出网络内容治理应具有环境取向,面向内容的治理实质上是面向技术的治理和面向人的治理,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经历了“网络层—服务层—内容层—主体层—生态层”的发展历程,目前已经上升至内容生态层面,其治理范围、治理难度等都进一步加大[15]。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发现,网络信息内容及其生态安全治理的层面和维度也多种多样。从宏观层面上看,基于总体国家安全和网络强国建设要求,必须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整体性样貌开展正负面信息对向标示治理,以形成一个良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从中观与微观层面上看,应根据总体国家安全内涵要求,针对不同类型信息、不同内容主题、不同网络社区、不同网络平台等开展专项或专题治理行动。由于当前我国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结构采用“政府—平台—用户”的三元结构,网络服务平台既是政府监管的对象,同时又是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主体,所有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状况将从整体上决定着网络空间内容生态安全状态,因此,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治理就具有关键性地位。
从我国网络服务平台生态安全治理实践进展看,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状况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当前我国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风险仍然较高,相关安全问题仍然易发多发。例如,工信部已连续两年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对52万款App进行技术检测,结果责令1571款违规App进行整改,公开通报500款App,下架了120款整改不到位及拒不整改的App。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部分头部企业APP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整改上存在思想漠视、抱有侥幸心理、甚至技术对抗等问题,中小APP开发企业整改应对能力不足,出现了管理短板、技改短板和经验短板[16]。这表明,虽然目前相关网络服务平台也陆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内部规则(如对平台用户隐私协议的修订等)或运行机制(如用户分级、账号清理等机制)进行了完善,但总体上我国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仍有进一步强化必要。
本文将在信息生态理论指导下,以网络服务平台小生态和网络安全环境大生态的构建作为治理目标,运用行为经济学和法律与社会规范理论来揭示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自我规制的理论框架,分析网络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内容规制的动机、结构、内容等行动逻辑,这有利于进一步厘清网络服务平台的定位及其规制策略,从平台自我规制的微观视角来构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安全整体环境。
基于不同学科背景,国内外关于网络服务平台及其治理对象的理解差异较大。一般而言,网络服务平台及其治理对象通常被划分为基础层、应用层和内容层3个基本层级。基础层包括架构层和逻辑层,它是保障社会相互连接与信息流通的技术和功能可供性;应用层通常表现为各类应用平台、应用场景及其服务,例如生活服务平台、社交媒体平台、资讯分发平台、游戏娱乐平台等;内容层是指各类平台、应用场景或服务中的信息流,最直观的就是能让用户直接进行浏览或参与互动的信息内容[17]。参照上文关于网络服务平台的一般分类,本文所指网络服务平台是兼具社交信息传播与资讯分发功能特征的信息平台,它是为内容生产者、传播者、接收者等多方主体提供内容编辑与运营、内容发布、交流互动等服务,供多方主体进行信息交流的网络系统[13]。
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是指在外部法律或社会规范等约束下,由平台主体针对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己组织制定并在内部自愿实施,其内容、方式的选择以及内部监督激励机制的设计均由内部成员决定的一种规制形式[18],其目标是逐步实现平台内容生态安全环境的自我净化并形成良好的平台内部生态。其主要内涵是:
第一,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近年来我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工信部、中宣部、公安部、网信办、新闻出版管理等部门出台的有关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和政策规范文件等有200余个,内容涉及网络信息安全、新闻信息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泛娱乐化信息治理等。此外,我国有关地区也出台了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治理的相关规定或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内容规制和制订内部规则的基本依据。
第二,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规制的规则制定者是平台本身。例如,有关平台就制定了包括《微博社区公约》《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开放社区运营规范》等基本内部规则。虽然从理论上看,所有平台内部规则应是由平台与用户共同参与制定,但通过多种途径并未找到平台与用户共同参与制订上述规则的证据。由此可见,平台规制的规则一般是由网络服务平台主导制订,用户一般较少有参与权与话语权,网络服务平台即是规制者,规制的主要对象是用户及其信息行为。
第三,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主要对象是网络信息内容本身及其聚集样态以及有关主体的信息行为。在相关法律制度约束下,基于责任与义务要求,网络服务平台规制的主要对象是不良与违法信息内容以及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整体样貌,具体包括有害信息、违法信息、不实信息、垃圾信息等治理,对各类因内容生产传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用户隐私保护纠纷等不良信息行为的规制,以及通过正能量信息内容主动投放形成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强调网络平台信息内容聚集整体样态是内容生态安全治理与单方面进行不良或违规内容进行清理的主要区别。
第四,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目标是实现平台内容生态环境的自我净化。在外部法律法规等约束下,网络服务平台能否通过其内部管理规则、运行机制的建立及其有效施行,从而推动实现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环境的自组织与自我净化,这是决定网络服务平台生态安全风险预防与治理的关键因素。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网络治理政策,但其仍需平台在内化与执行过程中进行有效落实。例如,凤凰网、百度、新浪、知乎等大型平台虽然也根据政策规定制订并实施了用户分级、内容审查等制度规则,但其内容生态安全问题仍然频发并被有关主管部门约谈或处罚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从深层次上看,其主要原因还是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我净化的意识、机制与能力建设问题。从信息生态理论上看,只有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形成了平台的内部自我净化生态,才会改善我国网络内容生态安全整体治理的大生态。因此,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的自我规制就成为决定我国网络生态安全整体环境治理的关键环节。
第五,网络服务平台自我规制的规则及其约束力具有一定强制性。我国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为基础,辅之以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已经构建起一个以平台为中心的规制体系。在该体系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平台审查义务,执法机关充分借助平台在发现、寻找、处理违法信息方面的优势,要求平台积极展开规制活动。各网络服务平台在“以平台为中心的规制体系”基础上,陆续形成平台内部治理的基本规则[19]。从平台规制的规则名称及其产生过程看,虽然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与用户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但平台却显然具有明显优势,用户在“公约”“规定”“管理办法”“规范”“协议”等平台规则面前只能被动接受,并无明确的讨价还价权利,如果用户触犯平台规则就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平台对用户信息内容及其信息行为的审查与监管已经具有了强烈的公权力性质。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平台管理主体责任的同时,也使网络服务平台规则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公权力性质及强制性色彩[20]。虽然学界目前对此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已经成为一个既定事实,对平台规则的合理性限度进行评估就是一个新问题。
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规制既是平台主体自发的策略或选择,也是因法律政策环境要求或社会规范制约的结果。因此,可以基于经济主体行为选择和法律与社会规范内化两个视角,对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理论模型进行建构性分析。
在传统的立体显示器中,双眼的聚散运动随着屏幕差异而变化,而调节倾向于保持固定在显示屏幕上,这种现象导致辐辏和调节之间的冲突(Accommodation and Vergence, AV冲突).根据以往的研究发现,视差是影响视觉舒适度的一个关键因素,屏幕视差的大小会影响AV冲突,导致视觉不适.当视差超过人类视觉系统(Human Visual System, HVS)耐受水平后,可能诱发各种不适症状(例如眼睛疲劳和头痛).
在行为经济学视角下,任何经济主体行为都受到利益驱动的影响和制约。作为经济主体,网络服务平台有一定的营利动机,它会启动有利于其营利目标实现的规则或行为。其次,法律与社会规范是网络服务平台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环境。法律与社会规范理论强调组织的结构及运行受制度环境影响,组织必须遵守法律与法规,应遵循被公认的制度化形式或做法,要执行由社会规范所产生的行业观念。网络服务平台的内部规则和运行机制受到法律制度和网络规范等的影响。据此,可以对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理论框架进行构建。其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服务平台自我规制的理论模型
网络服务平台的规制动机既来自于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赋予其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压力,也来自于平台自身发展和利益的需要。首先,我国政府依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以网管网”的规制策略,通过法定义务强化平台责任[21]。《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包括互联网平台运营企业)应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3章规定,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要制订并公开本平台的内容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等。网络服务平台有责任对其所聚合的信息内容进行主动管理,实际上是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平台施加了行政法中的义务,即由政府指定网络服务平台采取措施预防和阻止可能的有害信息行为的发生[22]。其次,网络服务平台加强内容生态安全规制是改善用户体验、提升平台价值和实现平台营利的内在需要。网络服务平台的用户体验和价值与利益实现来源于平台技术的安全性、平台内容的传播力和平台服务的友好性。平台技术的安全性强调对用户个人隐私安全的保护,主要包括个人注册信息、网络行为信息、互动内容信息等安全;平台内容的传播力来自平台信息内容本身的新颖性、价值性、丰富性、生动性和故事性等;平台服务的友好性不仅体现在平台的技术性和功能性指标上,而且体现在平台内容的主题性和互动性指标上。如果网络服务平台能够通过主动投放与用户兴趣关联度强的内容,这会触发用户的价值认同和情感共鸣,极大地改善用户的使用体验,从而也会因用户黏性产生较好的“流量经济”,促进平台价值增值和营利目标的实现。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的自我规制不仅可以保护用户的信息权利和平台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从底层逻辑上构建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生态安全环境。
网络服务平台规制体系是由平台规则、运行机制等要素构成的内部治理结构。平台的内部规则是在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框架范围内,由平台主动发动,针对平台特点和管理需要,就平台内用户的信息行为管理、信息内容流程管理等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协商过程。平台规则不仅是平台的管理理念、态度和行为等与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对接过程,而且也是平台适应利益相关者和自身发展需要所进行的管理制度安排,是网络服务平台规制体系的核心内容;平台运行机制是指平台针对网络信息内容所采取的发现、审核、处理等具体工作流程安排,其目标是研判、预防和处置平台内部所可能存在的内容生态安全风险,它是网络服务平台规制体系的基本构成。由平台规则、运行机制等所组成的网络服务平台规制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影响着平台的信息内容生态安全状况,也决定着平台的利益能否实现以及平台的合法性地位是否稳定。对其具体内容下文将做详细阐释。
网络服务平台规制理论模型的中介变量是指规制体系的正当性、合理性和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性。依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网络服务平台负有对平台信息内容治理的责任与义务,这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规制体系建构的依据或正当性来源。为了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平台通过规制体系的建构来实现这一目标。这种规制体系所表现出的权利性质属于“私权”范畴,只能对平台内部成员发生作用。但网络服务平台在形式上通过与用户签订相关协议或形成网络社区公约等契约关系来实现平台规制体系作用的外溢化,来对用户的信息内容发布与传播行为实施管控,这在某种程度上就使私权的外溢化使用也具备了一定合理性,只不过在具体运用时要掌握好限度。从理论上看,作为利益主体,平台在构建规制体系时会主动注意到这个私权运用的限度问题,平台会主动关注法律责任与营利目标、自身利益与用户利益等关系的平衡。一方面,平台要防止因规制过松而使平台承担信息内容生态安全的法律责任,防止因义务履行不力可能使平台丧失合法性地位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平台也要防止因规制过紧而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防止因流量损失而导致的平台营利机会损失。不同网络服务平台在法律法规与社会规范框架范围内,可能其规制体系所包含的内部规则、运行机制等会有一定差异,但平台对其规制体系合理性、正当性和利益平衡性等的权衡考量是一个必然过程,这也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网络服务平台规制理论框架的因变量是指平台规制体系运行的实际效果,体现在用户体验、平台营利目标和公共价值创造等指标上。平台企业治理资源的私有属性和经济动机极易使其在发展初期倾向于通过放松规制获得更多用户,这就可能放松对不良或违法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行为的管控。同时,作为信息内容监管主体,平台也会因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压力,通过平台规则来对用户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保证信息内容生态安全和平台运营的合法性地位。此种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网络服务平台已获得较多的稳定性用户和市场地位之后。主要原因是信息社群性特征导致平台用户黏性极强,即使平台规制严格,用户一般也不会轻易更换网络服务平台。这表明,在网络服务平台发展的不同阶段,平台作为内容生态安全责任主体,在建立平台规则和运行机制时,它会对履行责任所可能导致的用户体验损失、流量利益损失和不履行责任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权衡。当平台发现不履行责任的风险小于其可能获取的利益,则会主动选择不履行责任,在短期内可能会放任不良或违法信息内容的传播。此外,也不排除网络服务平台因对不良或违法信息判定标准理解不够、判定能力不足导致的被动性不良或违法信息传播行为的发生。由于主动与被动的选择在尺度界定上很难掌握,因此,有些主动性的故意不作为行为可能会被以“标准不明、能力有限”作为避风港,成为平台规避责任的借口。从逻辑关系上看,网络服务平台只有给予用户更好的使用体验,其追求的营利目标才能实现,也才能通过正确的价值取向为社会创造更多公共价值。因此,在平台规制体系的因变量评价中,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几个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并在平台规制体系建构的持续改进中进一步处理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平台的权利与义务、平台与用户的交流机制等问题。
在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规制的理论模型建构中,平台规制动力——平台规制体系——平台规制效果组成了一个闭环系统,它是实现平台内容生态安全环境自我净化和良性循环的基本保障,其核心内容是平台规制体系。因此,对网络服务平台规制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生成逻辑进行具体解析就是本文的重要任务。
根据前文理论模型的建构逻辑,可以从平台管理规则、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对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体系的构成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从总体上看,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则形成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这些影响与制约性因素是:
第一,外部制度规范对平台管理规则的“引导力”。这是指外部网络安全法律政策、网络社会规范等对网络服务平台管理规则生成的导控能力,它强调平台管理规则必须在网络管理政策与法规框架范围内来组织制订。外部法律法规或政策主要是从4个层面对平台管理规则进行引导:通过明确平台对不良或违法信息的处理义务来确定平台的信息内容生态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对不良或违法信息的判定标准、正能量信息的生产鼓励措施等来引导平台对信息内容的审查与组织投放,通过正负面信息对向标示治理来实现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平衡;通过明确内容推荐或审查技术、重点环节等方法,引导平台如何有效开展网络内容生态管理;通过明示平台不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内容处理义务、内容生态治理年度报告制度等所可能导致的后果来督促平台对内容生态管理的主动作为。
第二,平台规则产生逻辑对用户的“约束力”。服务协议或平台公约等是网络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认可同意的契约,对双方行动具有约束力。目前多数网络服务平台都建立了平台内部规则,用户必须同意相关规则才能顺利注册账户,接受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从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逻辑看,网络服务平台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公共性”属性,政府在赋予平台管理责任与义务的同时也给予了其一定的管理权。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制定规则和签订协议的方式对用户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将法律政策这种“公共契约”转化为具有私人性质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协议[26],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因此,从性质上说,平台通过与用户签订协议方式完成了规则的私法化,从而使平台管理规则的“约束力”得到保证。
第三,平台技术与资源优势形成平台规则的“支配力”。网络服务平台基于技术与资源优势,有能力影响和支配网络平台参与者的行为。用户一旦选择使用某类网络服务平台,就不得不以点击“同意”的方式接受网络服务平台规则。网络服务平台的有利地位,使其有能力、有条件形成一个用户只能认可接受的规则。例如,关于平台用户的隐私保护规则、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规则、平台对用户不良或违法信息发布传播行为的惩戒规则等。在平台内部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中,因其在技术与资源上的优势,从而使平台的私权力使用可能存在侵犯公民权利、模糊政府责任以及危害公法价值等潜在风险。网络服务平台的这种控制力是政府在内容生态安全治理中有时都不具备的,政府往往会遵循协同共治理念和制度建设目标,通过行政委托或者授权方式将平台内部行为的规制权、信息内容审核责任和执行权力等交给网络服务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对用户的不良或违法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等也具备了不同程度的惩戒权利,对用户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行为信息等的审查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公权力性质[21]。这种网络服务平台在技术与资源上的“支配力”优势转化为平台规则对用户的“约束力”优势,但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还有待进一步证明。
从上述相关影响与制约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效果看,网络服务平台管理规则的生成需要遵守有关原则以保障其合法性及其限度。这些原则是:一是合法原则。网络服务平台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规则一定要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出于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二是责任原则,即网络服务平台不仅要承担平台自身的管理责任,而且要承担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安全系统中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三是适度原则,即网络服务平台规则的审查内容适度、权力运用适度和惩戒措施适度。审查内容适度是指在不良或违法信息内容的审查尺度上应保持与法律法规的一致,不能为了规避风险或增加流量而简单扩大或缩小。权力运用适度是指网络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平台对用户的管理主要是一种基于契约关系的私权力而不是公权力。惩戒措施适度是指平台对用户的违法行为采取何种惩戒措施应在合法范围内,并且主要应是在报告后由有关国家机关实施惩戒措施;四是平衡原则。是指平台在制订内部规则时有义务对用户的信息权利进行保护,并在用户权利保护与平台利益发展中寻求平衡。
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规则的执行与落地需要一系列运行机制来保障,通过对知乎、凤凰网等大型网络服务平台的调研发现,虽然近年来这些平台也陆续建立了用户分级、内容审查等规则或机制,但其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远未达到内容生态安全治理的理想目标,其频繁被有关主管部门约谈或处罚就是例证[27]。笔者曾在有关文献中对平台内部的内容生态治理机制有过初步论及,提出应构建网络服务平台的守门人机制[28]。这个守门人机制就是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规则的运行过程机制,它是网络服务平台根据网络信息内容发布传播特点及其运动生命周期过程开展的一系列内容生态安全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第一,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与信用管理机制。2016年发布的《网络安全法》规定,入网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由于近年来网络服务平台安全保护机制失当导致的个人信息泄漏事件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平台在实施用户账号实名注册时首先应在其内部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这个机制主要包括:对用户个人信息的采集遵守合法、正当和最小原则;建立用户注册账户的“动态同意”模式(有“同意—过期”和“同意—退出”两种形态)[29],将“打包式”(即现有的知情同意模式)的个人同意改成分层、分类的同意,使用户可以在某个时间段后对其个人信息申请删除或使个人注册信息授权自动过期;平台员工接触用户个人敏感信息应经严格授权并签订保密协议等。在平台主体控制用户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上,平台可以对用户信息互动数据、敏感词出现状态、违规及被处理情况等定期进行复盘分析,建立用户信用分类等级,并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网络服务平台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与信用管理机制的建立,是保障平台内容生态安全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不良或违法信息内容的发现与审查机制。目前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是以平台上是否存在非法有害信息为标准来认定平台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对平台建立主动“发现”不良或违法信息的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与平台“发现”不良或违法信息机制相关联的是平台内部是否形成严格的全流程信息内容审查机制,它由事前、事中和事后机制共同构成。事前审查是指网络服务平台建立基于敏感词汇的过滤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高风险信息内容进入平台空间;事中审查是指平台若接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用户举报,即运用“通知—删除”模式对有关信息内容给予及时处理;事后审查是指平台通过建立用户信用规则,以以往事前或事中审查等为依据,对重点用户和人群发布或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跟踪审查,一旦发现异常或存疑,遵守谨慎原则对其作出删除等处理。从平台的发现与审查机制运行方法上看,其要点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在最快时间响应并对有关信息内容作出删除处理决定;对投诉举报信息建立规范处理流程,对暂时无法作出是否有害判断的内容可以将其置于用户不可见状态,适用“判处有害,暂缓删除”的处理办法;对人工审查中主动发现的有害信息,宜采取从紧处理原则;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信息内容审查机制运用中,应通过技术与人工审查的融合,实现审查质量与效率的并重;针对网络直播平台,可以开发出平台的敏感信息内网,在主播、平台和算法3个层面分别列出观测点,通过传受感知和技术迁移形成即时把关的安全生态轴[30]。
第三,主流价值的信息内容优先推荐机制。信息内容生态安全是一个正负面信息的对向标示治理过程,其目标是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内容生态环境。网络服务平台是否在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重点环节建立主流价值的信息内容优先推荐机制是决定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治理能否实现的关键。从学界的研究进展看[31],通过不同算法技术、基于知识图谱和社会网络关系等可以实现信息内容的优先推荐。因此,网络服务平台通过算法或相关技术建立起主流价值的信息内容优先推荐机制有利于形成正能量信息舆论场。主流价值的信息内容优先推荐机制主要包括:根据时政热点进行专题信息推荐;面向不同对象定向推送有关信息内容;针对不良社会情绪动态有组织地进行正面信息引导;锁定重大突发事件进行高质量的信息公开发布等。
第四,合法性与合理性限度内的处理与惩戒机制。网络服务平台在其内部规则中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但这种处理或惩戒权力的运用是否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基础仍是一个难题。网络服务平台立足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内容生态安全等公共目标,通过内部的自我规则赋予平台对用户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或惩戒权,这已经有别于对平台内部成员的人事管理或行政管理。目前各网络服务平台对用户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由轻到重主要包括:屏蔽相关信息、停止信息传输、某阶段或永久的禁言、暂停或永久性关闭用户账号等。但网络服务平台在运用上述不同处理手段时的具体标准并不明晰,大多数网规也没有对不同处理手段的适用情形进行详细说明。在上述处理方式中对用户的永久禁言、用户账号的永久性关闭等是否涉嫌对用户信息权利的损害就值得引起注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网络服务平台规则及其“自我赋权”应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限度之内,平台规则中对用户惩戒机制的设计应做好与法律法规的衔接。
第五,平台内部治理中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目前网络服务平台规则中针对举报投诉机制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有:如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用户对不良或违法信息等公益信息的判断水平,使举报投诉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如何将涉及个人或有关组织私益的信息内容纳入到举报投诉范畴,如果有关用户或组织认为其私益信息权利受到损害,平台也应根据有关流程进行处理;如何通过平台内部规则对举报投诉行为进行规范,避免或减少错误举报投诉甚至恶意举报投诉行为的发生,让错误或恶意举报投诉付出相应成本;如何建立科学快速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不仅使真实客观的举报投诉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治理,避免平台因被动“发现”违法信息未处理而承担相应责任,而且也要避免举报机制过于偏向举报投诉者的现象,在平台规则中建立起举报投诉者与被举报投诉者的权利和利益平衡方法。
第六,平台内部治理情况的报告与移送机制。网络服务平台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负有对相关证据保存、情况报告、报送等附随义务,便于国家机关对不良或违规信息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平台的证据保存、情况报告等附随义务履行状况影响和决定着国家机关的执法精准度和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力度。此外,网络服务平台还负有向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进行年度工作报告的要求,这种报告机制也有利于国家主管机关对平台的内容生态安全规则、内容审查发现和处理等运行机制及其效果进行全面评价,从而指导平台对其内容生态安全规则、运行机制的持续改进进行指导。
第七,平台内容生态安全治理状态的评估机制。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规则的上述运行机制及其运行结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评估重点是对平台内部管理规则本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平台规则的运行机制过程与结果、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整体状况与发展态势、平台内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预防等进行全方位评估。这种评估既可以是平台自己组织力量进行,也可以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用户群体等来进行。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平台内部规则制订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改进的重要依据。
网络服务平台是网络空间内容生态安全治理的关键杻纽和底层要素,其自我规制体系的动力、内容、结构、机制及其效果等决定着平台内部的信息内容生态安全。如何在平台自我规制体系构建基础上,并实现其有效执行,从而通过平台内部信息内容生态安全的小循环,来带动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生态安全的大循环,这是一个具有关联性、互动性和共生性的研究课题。本文虽然结合微信、微博等平台案例对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理论模型进行了初步构建,也解构了其所包含的基本结构及其相互关系,但因限于篇幅,本文并没有深入地选择一个具体平台规则及其运行机制案例来进行实际验证,这在一定程度影响到了本文的完整性与说服力。对此,我们将在后续研究中进行进一步的验证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