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10 日,杭州萧山的小刘通过顺丰同城业务寄了价值8000 元左右的黄金,并购买了全额保价服务。不久,小刘被告知该快件丢失。买了全额保价服务的小刘本应收到快递公司的全额赔付,但顺丰客服却表示只能赔付2000 元。这让小刘难以接受。
目前,我国对于快递保价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民法典等。其中,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在顺丰的条款中,涉及保价快件赔偿的表述为:“物品破损、短少时,顺丰将按照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的比例向您赔偿。”而对未全额保价物品损失的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额=(保价费/物品实际价格)×维修费用。出乎追偿消费者预料的低价,让这类纠纷频频闹上法庭。
实际上,不少快递公司在用户下单前都需要用户勾选与该公司的《快递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对于快递保价、赔偿的规则,快递公司有各自的方式。用户如果不同意“保价条款”就不能寄快递,一旦勾选协议,则被认定为同意全篇协议内容。
对此,有律师认为,对于保价条款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快递公司的义务,损害了寄件人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如果快递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而且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应认定保价条款有效。在实践中,承运人将保价条款内容分别进行了加黑、加粗,一般就会认为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律师指出,无论是哪种情况,快递公司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保价金额,导致部分消费者对快递行业失去信任,继而损害了行业利益。快递保价规则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规则,符合快递公司和消费者双方利益,不能成为企业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橡皮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