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杰
在中国,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是没有异议的,但是令人困扰的是法学的科学性一直没有定论。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进路:一种是将法律规范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称为“规范法学”或者“法教义学”,它是长久以来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在部门法领域。另一种研究进路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社科法学”,即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范式、样式或者方法。前者因受西方分析法学影响比较大,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提倡“变法修律”,追求“良法善治”,法学要直接服务于法制建设。后者关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况,并试图探讨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依据,它几乎囊括了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文学在内的各学派和研究潮流。
细思之下我们可以发现,这两种主流研究方法都深受西学影响,研究者执着于将某一种或者某一派西方理论奉为圭臬,那么,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包围中,中国法学研究只能“被殖民”吗?中国法学只能是西方法学的中国表达吗?中国法学如何才能在科学领域内开辟出属于自己的道路?陈瑞华教授所著《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从部门法研究者角度,找到了一条“从经验上升为理论”的社会科学研究道路,为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科学化提供了方案和路径。
《论法学研究方法》是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家陈瑞华教授诸多专著中唯一以“法学研究方法”题名的专著。他从2007年开始陆续发表了对于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类论文,2009年出版《论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这本专著,2017年春季再版并更名为现在的《论法学研究方法》。在作者系列作品中,除了早期《看得见的正义》(初版)一书因行文生动活泼而流行于坊间并多次修订再版之外,其他著作几乎均是专业性很强的学术书籍,很难列入跨法学部门甚至跨学科的阅读清单。但是,该书影响却超出部门法领域,步入到整个法学,成为法科学生甚至是法律人的必读书。笔者尝试将自己对本书的理解以下述几个问题展现出来,管窥其概貌。
在浮躁的当今学术界,关于法学研究的论文和著作虽然说不上汗牛充栋,但是确实不乏粗制滥造之作,往往门面很精美,内容却雷同,就像一个迷路者本想借着地图找到出路,没想到的是地图语焉不详,甚至可能是错误的,更加让人惶惶兮不知所措。该书开门见山,直接以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区别入手,寥寥数语,厘清了一个多年来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领域混淆不清的问题,令人眼前一亮。
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区分,一般认为,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学本体理论的方法;法律方法是研究法律实践的应用方法。国内论及法学研究方法的著作中,不乏名家之作,比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堪称法学中的经典之作,台湾杨仁寿教授《法学方法论》更以法规范学研究而著名,国内学者舒国滢《法学方法论》则是以法教义学反思中国司法领域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方法。翻阅之后可以看到,以上三位学者所聚焦的研究主题虽然侧重点不一样,但是进路却一脉相承,都是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律推理研究,其实都可以归为法律方法,而不是法学研究方法。
相比较而言,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学术为中心的法学研究道路和方向的探索,迥异于裁判方法研究,是对法学本体理论的研究。作者认为,法律方法即裁判方法,是指导法官在作出司法裁判时如何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方法,是司法裁判体系构建中的一个环节。若以此为衡量标准的话,民法学者所说的“法学方法”,似可以归入法律方法这一类别,单纯依靠法律方法是很难使法学走向世界的。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某种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如语言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等,这才是和社会科学进行对话的平台。作者通过这一具有穿透力的观点,揭示了中国法学在研究方法方面长期存在的混淆,也道出了在法学领域引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
“法教义学”或称“规范法学”,“是以法律条文或法律文本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方法。一般主要是运用演绎推理,实现从一般到个别的研究。”和法教义学相联系,中国有一种很有争议的研究方法,作者把它称为“对策法学”,并认为“规范法学的第一个表现就是对策法学”,对策法学是我们这么多年法学研究中最值得反思的问题之一。作者长期在部门法学领域耕耘,对该法学研究模式之害知之甚深。
作者重点批评了“对策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策法学”实质上就是立法对策和建议方案,就是在通过解释法律仍然无法规避立法漏洞的情况下,提出对策改造法律,类似于“变法修律”的做法,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被视为“立法论”。对策法学要素有二:其目标和归宿是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或促进某一制度变革;其体例一般为教科书式,即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之后,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常为立法对策或者改革建议,参照标准常为西方某理论或某制度,也就是说中国的实践和西方理论不吻合的话,中国的实践就要做出改变。
作者不仅批判了规范法学,也批判了社科法学。社科法学的优势在于,它不仅仅关注法律规范和法律文本,而且更关注“行动中的法”,也就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效果和状况。但是,社科法学同样存在局限性,作者在书中附录五论述很全面。他认为,首先,“社科法学”的出现仅有十几年时间,研究者的学术训练存在先天不足。其次,社科法学“批判有余,创建不足”。再有,社科法学易将某一社会科学理论奉为前提,而将中国的法律问题作为理论运用的对象,难以做出理论上的创新。此外,在社科法学研究领域中,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用书中的话说“莽撞地从经验事实的世界闯到价值判断的境地”,意指社科法学研究者虽然深度分析了中国法律制度中的特有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既没有提出假设,也没有提出新的概念和命题,而是回归到“宿命论”的立场,做出简单的价值判断,这无疑会使人们对社科法学的志趣和宗旨产生误解。
无论对策法学还是社科法学都可能导致对西方理论和制度的过分推崇,即使关注本土问题,采用了某些实证研究方法,归宿却可能不是对策研究就是价值判断,忽视了对理论问题的概括和归纳。实际上,两者不应是互相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应该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道路,即第三条道路。该道路强调以经验事实尤其是中国本土法制经验为研究基础,提出规律性的理论,并与西方法学理论等前沿理论进行学术上的对话,这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研究方法。作者认为,经验“指的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经验事实,包括可借鉴的经验和可吸取的教训两个方面,主要包括立法实践、司法实践、司法改革以及法学研究中的某种思潮。”
注重研究发生过的经验事实是通向理论的起点。作者认为,“研究者要有基本的问题意识,要注重社会科学研究的概念化,要充分发挥证伪和验证的功能。”只有研究已经发生的事实,所得出的结论才能够在实践中得到验证。科学与伪科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科学具有可验证性,而伪科学则没有。依此为标准,法律条文、案例、判例、发生的法律事件、激烈的观点争议以及历史上的制度和域外的法律规定,上述五种事实或者经验都可以作为法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作者的这些观点表明,法学研究不应再满足于法条分析或者提出立法对策,研究者需要穿过经验事实的迷雾发现掩藏在事实背后的深层次结构问题,揭示出造成表层问题的深层原因,这是通向理论创新的必由之路。
罗素说:“科学是依靠观测和基于观测的推理,试图发现关于世界的各种特殊事实,然后发现把各种事实相互联系起来的规律,这种规律(在幸运情况下)使人们能够预言将来发生的事物。”科学研究的基础是经验事实,但是,价值判断却是法学研究中绕不开的问题,如罪刑法定、公序良俗等都是应然的价值准则。价值判断过多带来的弊端就是缺少客观的评价标准。因此,作者认为,我们应当把价值问题当作一个客观的规律现象,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对其分布、形态、状况和冲突加以研究。“我们必须承认,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处于社会有机体之中。法律的制定、实施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会涉及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一系列社会因素。因此,要研究这种社会现象,必须引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他看来,社会科学方法最接近科学研究方法。
波普尔说:“科学需要观点和理论问题。”受波普尔影响,作者在书中也提到,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除了要“从经验事实”中发现问题以外,还要提出理论上的假设命题。“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遵循科学研究步骤是经验事实→假设→证伪→理论及理论的例外→新的理论。笔者理解,理论是法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它代表的是普遍规律,虽然是最后一个步骤,但却起始于一个有用的假设,因此我们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由于受到波普尔思想的影响,作者特别重视证伪的作用。他把证伪作为验证理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根据波普尔的说法,“理论是或多或少可以严格检验的;这就是说,或多或少可以容易证伪的。它们的可检验性的程度对于理论的选择是有意义的”,作者在书中论述到,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至少包括“两性”和“两化”,即“客观性”和“经验性”、“概念化”和“模型化”,最高追求就是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发现既有权威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提出概念化和模型化的理论,经过严格的证伪过程对新理论的适用边界予以科学界定,从而形成新的理论。作者以程序正义研究为例说明。他认为,我们所推崇的程序正义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它在有些场合适用,有些场合则不适用,比如在简易程序里,效率为先,程序正义次之;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和谐为主导,程序正义作用有限。再如,程序正义在剥夺利益的场合比在授予利益的场合更有发挥空间,它具有“吸纳不满”和“减少对抗”的功能。
依据托马斯·库恩的范式理论,沿用当代中国法学领域内比较通用的研究模式即“规范法学或称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法学界形成了两大流派,“信奉不同方法的学者俨然加入了两个学术阵营,相互之间发生着对话和争论,其中还不乏一些较为尖锐的批评之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者在反思中建构出自己的研究模式。俗话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他认为两种研究方法当互为补充,努力寻找契合点,确立出一些共同的学术准则。他提出原创性研究的准则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学研究者应当区分“法制”与“法学”,注重研究法律之上、法律背后的原理和规律。作者认为,刻意追求“良法美治”,是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共同的目标,在这种目标导引下,两者的研究思路难逃法制的束缚,很难提出富有解释力的法学理论。法学研究就是要通过“我发现……”的方式解释法律问题发生的原因或者揭示制度实践变迁的规律。至于“解决问题”和“改造世界”则是政治家或者专业立法人的使命了。
第二,法学研究者应当从中国的法制经验中提炼出法学理论。自从清末修律进行变法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者深受西方理论的影响,对其学习有余,而对中国本土经验的理论创新不足。作者给读者分享了他的一点宝贵经验,即中国法律制度中无法得到西方理论解释的现象,恰恰是中国学者做出理论创新的契机。
第三,研究者应当与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对话,创造理论的例外或提出新的理论。原创性研究的另外两个关键词是“问题”和“理论”。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开始的前提和基础,法学研究也需要具备基本的问题意识。问题是学者研究的逻辑起点,如果没有养成良好的问题意识,即使找到了可供研究的经验事实,也很难在理论上有所创新或者推进,这样的研究思路就不可能有学术上的生命力。
最后,有了经验事实和问题意识,是不是理论创新就是指日可待之事呢?实际上,经验事实浩如烟海,真正值得研究的问题需要大海捞针。从经验事实到理论的过渡并非易事,需要经过猜想、假设甚至是一时偶然的“顿悟”,才能跃过一条若隐若现的“鸿沟”,这一跃就是“思维的跳跃”,也就是从客观层面的事实分析上升到主观层面的理论创新。为了实现这个“惊心动魄的跳跃”,作者提出了三条分析路径:一是总结出某一问题、事实的基本要素,从而作出一种模式化的分析;二是对一个制度或实践的变迁进行一种动态的考察、揭示出背后的主要制约因素,发现这种变迁的规律;三是对某一问题形成的原因作出解释,并将这种因果关系上升为“普遍的规律”,从而揭示出某种“因果律”。
《论法学研究方法》这本书是作者多年研究心得的结晶,也是他在学术研究之路上的一个新探索,书中有些内容不是最新的,但却是经过时间沉淀的。作为访谈体裁和论文的集合,美中不足的是书中内容有重复之处,让读者感到不是那么连贯,甚至有些啰唆。而且,和常见的理论法学类著作相比,作者语言平实简洁,似乎缺少了点“玄而又玄”的色彩,但是当读者学到了真正有用的法学研究方法,从研究和写作的迷茫中顿悟过来,同样是实现了灵魂上一次“惊心动魄的跳跃”,没有人能否认这种愉悦的冲击。
该书提出的“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可操作性强,假以时日必将会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深远影响。波普尔说,“科学不是建立在坚固的基岩上。科学理论的大胆结构耸立在沼泽之上。它就像竖立在木桩上的建筑物,木桩从上面被打进沼泽中,但是没有到达任何自然的或‘既定的’基底;假如我们停止下来不再把木桩打得更深一些,这不是因为我们已经达到了坚固的基础,我们只是在认为木桩至少暂时坚固得足以支持这个结构时候停止下来。”法学研究的科学化是一个不断深入寻找核心的过程,就如科学发现不只是感性材料的机械堆积,它必须有一个扎扎实实的核心作为统帅,把形形色色的材料贯穿起来,统一称为有机的整体。这核心非常重要,没有它就没有科学,材料再多也只是一盘散沙。法学研究的核心就在于“从经验到理论”的升华,但是理论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只能是由综合、提高一般认识发展出来的。我们经过反复实践获得一些基本资料之后,又在实践中精炼、打磨、制成高级观念,作为以后扩大实践的指导,这样,我们对法学的认识才能不断提高,从个别提高到一般,再从比较狭窄的一般提高到更加广阔的一般,永无止境。
社会科学不会像自然科学那样追求确定化和普世化的真实,就是那种能够在实验室里通过设定条件可以被证实或者证伪的规律,社会科学只能探索到有限真实的规律性,法学亦如此。因此法学研究可以借鉴自然科学理论和研究方法,但是绝不能把法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画等号,亦不宜简单地将模仿其他社会科学,并简单机械地运用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而是要通过对经验的分析,从问题的此岸世界跳跃到理论的彼岸世界,这才是每一个研究者的职责所在。慢慢体悟《论法学研究方法》,“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小处入手、大处着眼”“先归纳后演绎”“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理论”“培养概念化的能力”……格言式的语言风格让人不由自主地沉浸于与智者的视域融合之中。
[1]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该文将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格局分为三种研究范式,即政法法学、诠释法学(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
[2]陈瑞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第87页。
[3]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4]同[2],第86页。
[5]同[3],第124页。
[6]同[3],第257页。
[7]同[3],第146页。
[8][英]罗素:《宗教与科学》,徐奕春、林国夫译,商务印书馆,北京,2013年版,第1页。
[9]同[3],第135页。
[10]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11]同[3],第159页。
[12]同[10],第89页。
[13]同[3],第9-13页。
[14]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22页。
[15]同[3],第277页。
[16]同[3],第232页。
[17]同[10],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