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标准:趋势及展望

2022-10-17 03:06白雪石
清华金融评论 2022年10期
关键词:分类标准绿色

白雪石

任桥

金林立

自2016年绿色金融首次写入二十国集团峰会公报以来,绿色金融标准作为绿色金融领域一项涉及全局的、关键性的基础设施,受到国际组织和全球各国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总结全球绿色金融标准进展,梳理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发展趋势,并做出展望。

全球绿色金融标准进展

绿色金融标准既是规范绿色金融业务、确保绿色金融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技术基础,也是确保各类金融资源真正投向绿色发展相关领域的重要保障。自2016年绿色金融首次写入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公报以来,绿色金融标准作为绿色金融领域一项涉及全局的、关键性的基础设施,受到国际组织和全球各国越来越多的重视。

全球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建设

随着绿色金融得到全球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支持,各政府间合作机构及国际组织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协调促进绿色金融标准趋同。2016年以来,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Sustainable Finance Working Group,简称SFWG)、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The Network of Central Banks and Supervisors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简称NGFS)、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nternational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简称IPSF)等国际政府间合作组织相继成立,以加强国际协调,支持低碳转型,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首项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可持续金融基本概念和关键倡议》也于2021年8月发布。

为了进一步解决国际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标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G20下设的SFWG作为全球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的最重要协调机制,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授权下,于2021年10月发布了《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具体行动方案涉及的机构就包括以上NGFS、IPSF、ISO,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简称BIS)、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等国际组织,已将统筹绿色金融标准明确为重点推进工作之一。

中国已经成为构建绿色金融国际标准体系的重要推动者

将绿色金融纳入G20峰会议题,是中国对全球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巨大贡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联合主席,在2021年和美国财政部共同牵头起草了《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作为全球可持续金融工作的中期规划。2017年由人民银行联合法国央行、英国央行等8家机构共同发起的NGFS,致力于从央行和监管机构的角度强化金融体系风险管理,提出按照统一国际标准开展有效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定绿色金融和经济活动分类标准,目前已扩展至包括美联储在内的100家正式成员。2019年中国、欧盟、加拿大、印度等经济体共同发起的IPSF,重点就绿色金融标准的国际趋同等议题开展研究,共同探索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有效推动更多国家和地区绿色与低碳发展。2021年ISO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 322)发布的首项国际标准《可持续金融基本概念和关键倡议》,也是由我国专家提出和召集制定的,标志着我国参与ISO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化工作实现重要突破。综合来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已经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的一个重要维度。

目前主要绿色金融标准包括分类标准与信息披露标准两大类

目前国际公认度较高或由政府部门出台的绿色金融标准主要包括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和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两大类。绿色分类标准通过绿色分类法(Green Taxonomy)对市场主体、产品和项目等进行分类,判定其是否符合绿色定义;而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则能够通过为企业、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统一的绿色金融与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框架来克服信息障碍。

2021年制定的《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中提到,考虑到相关性、迫切性和全球协调的必要性,将聚焦于3个优先事项。这3个优先事项分别是:(1)提升可持续金融方法的可比性和互用性以使投资与可持续目标一致;(2)改善可持续性报告和披露来克服信息挑战;(3)增强国际金融机构(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 IFIs)在支持《巴黎协定》和2030目标中承担的责任。其中,全球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可比性、兼容性和一致性的提升对上述优先事项(1)具有重要意义,而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的完善统一则是完成优先事项(2)的关键途径。

绿色金融分类标准

绿色金融分类标准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

明确的绿色金融分类标准有利于资金流向真正绿色的领域,避免“洗绿”风险。同时,绿色分类标准也是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开展绿色金融相关数据统计和信息披露的基础,以达到对绿色金融实施情况或相关风险进行评估的目的。因此,绿色分类标准是政策制定、评估认证、产品设计、风险识别和信息披露的前提,也是整个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出台可分为政府驱动和市场驱动两种

当前国际公认度较高或由政府部门出台的绿色金融分类标准主要集中于债券和信贷领域。按照出台主体划分,绿色金融分类标准主要可分成两类:第一类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驱动的,第二类是由市场主导自下而上驱动的。

自上而下的分类法中,以欧盟和中国的标准最为典型,二者均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Do No Significant Harm,简称DNSH),并引入大量技术细节作为筛选标准。中国方面,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对之前发布的2015年的版本进行了修订。相比2015版,2021版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对2015版目录进行调整与扩充,使之与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和节能环保行业常用统计分类方式保持一致;二是剔除煤炭清洁利用相关内容,与国际接轨并获得国际市场认可;三是增设四级目录,并设置技术筛选标准和详细说明,提供可参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技术细节丰富,更加细致、精准和全面。欧盟方面,2020年发布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EU Taxonomy),对合计67项经济活动拟定了技术筛选标准,其分类法定义,若一项活动能完成6项环境目标中的至少一项,且对其他环境目标没有重大损害(DNSH),同时满足其技术筛选标准时,即可认定该活动为可持续。

自下而上的分类法中,认可度较高、已被市场主体广泛采用的主要包括《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简称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简称CBS)。GBP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简称ICMA)联合全球130多家金融机构在2014年发布的,而CBS则是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 Bonds Initiative,简称CBI)在2011年发布的。内容上看,这两项标准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四大核心要素,即资金募集用途、项目评估及遴选程序、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两项标准交叉援引、互为补充。GBP概括性地归纳了十大类绿色金融项目,分别是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污染防治;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环境可持续管理;陆地与水域生态多样性保护;清洁能源;可持续水资源与废水管理;气候变化适应;循环经济产品、生产技术及流程;符合地区、国家或国际认可标准或认证的绿色建筑。CBS则是规定了八大类的绿色行业分类,分别是能源、交通、水资源、建筑、土地利用与海洋资源、工业、废物和污染控制、信息技术。同时,GBP和CBS在分类的精细度也有不同,主要体现在标准的目录层级上,GBP只有一级目录,认定标准更加倾向原则,较为笼统;而CBS增细分到了三级目录,详细描述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并补充了第三方认证等具体的实施指导方针。

绿色金融分类标准趋同路径

未来不同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可能通过以下三种路径趋同:一是在中国或欧盟已有的标准框架基础上进行修订,如南非的分类法在很大程度上参考欧盟的分类法,并结合当地法律进行部分修改;而俄罗斯和蒙古的分类法则是与中国的分类法相似,但覆盖范围和详细程度有所不同。二是基于国际上认可度较高的GBP或CBS框架,如2017年日本环境部制定的绿色债券指南便是基于绿色债券原则。三是由区域国家协同出台,2021年3月,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各国央行行长和财政部长宣布共同支持东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ASEAN Taxonomy of Sustainable Finance),通过该分类法兼顾国际目标和东盟各国的需求。

从最新进展来看,2021年11月4日,IPSF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期间发布了中欧共同牵头完成的《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通过对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开展全面和细致的比较,包括了中欧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目录所共同认可的、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显著贡献的经济活动清单,目前覆盖了能源、制造、建筑、交通、固废和林业六大领域。市场主体可在自愿基础上采用《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在国际市场发行和交易绿色金融产品,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大体采用GBP、CBS等自下而上市场驱动的分类标准,趋同后的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将可能进一步推广至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

全球主要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框架及标准

无论是从企业自身经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要,还是满足监控要求的角度,全球统一的绿色与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都是不可或缺的。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绿色与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或标准主要包括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碳排放信息披露项目、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等相关标准。这些框架的构成要素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机制处理好公司与环境、社会的关系,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简称GRI)的一般标准、行业标准和主题标准三层次框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指引,侧重于报告企业可持续发展绩效情况;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SASB)将环境、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商业模式与创新、领导与治理5个维度细分为26个议题,并发布77个特定行业的可持续会计标准,更加侧重关注财务实质性问题;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简称TCFD)则将重点放在气候变化相关信息的财务影响方面;碳排放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简称CDP)从机构投资者角度出发,要求企业披露其碳排放信息及相关管理措施。

国际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发展特点

整体而言,全球绿色与可持续信息披露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国际主流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已呈现整合趋势。由于各类标准框架之间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这也无形中加大了使用者的辨识成本。于是在2020年9月,碳排放信息披露项目、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和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表了《共同致力于构建综合公司报告的意向书》,致力于向外界发布能够统一各价值报告基金会(Value Reporting Foundation,简称VRF)自标准的联合指引,并尝试与IFRS基金会合作,结合财务信息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以构建一个统一的报告体系。2021年6月,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Reporting Council,简称IIRC)和SASB合并成立VRF。在2021年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COP26),国际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的整合更进一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基金会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简称ISSB),ISSB将制定全球可持续报告标准以作为全球的基准。另外,IFRS基金会要求,在起步阶段,ISSB应在现有的TCFD框架基础上聚焦公司价值,构建披露框架,但是在长期,ISSB标准应逐步纳入如生物多样性、社会问题等其他可持续议题。同时,IFRS基金会也定于2022年6月之前完成对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简称CDSB)和价值报告基金会的整合。随着全球标准整合的逐步进行,更为统一的气候披露和绿色金融披露要求将会出现。

二是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成为核心议题。2015年G20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导成立的TCFD,旨在落实《巴黎协定》要求,提出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工作建议。TCFD以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大核心要素作为其披露框架的基础,识别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并进一步评估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的潜在财务影响,以进行披露。目前支持TCFD的机构机会几乎涵盖全球经济所有部门,分布在89个国家和地区,总数量超过2600家,总市值超过25万亿美元,其中包括1068家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为194万亿美元。IFRS基金会发布的《关于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咨询文件》中也明确指出为气候相关信息制定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是最紧迫的任务,由于气候风险已经成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面临的重要金融风险,以及气候相关信息越来越直接地影响企业的财务报告,工作组建议采用“气候优先”的方法制定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我国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取得明显进展

2021年7月22日,《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的出台填补了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的空白,这也是我国首批绿色金融行业标准,由人民银行牵头起草,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为金融机构环境披露工作提供了规范和依据。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具有覆盖面广泛、明确披露要求与形式、披露框架接轨国际等特点。具体而言:

一是覆盖面广泛,体现细分行业的特色。此前我国出台的诸多绿色金融标准,如《绿色信贷指引》《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等,均是针对债券或信贷领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但《指南》作为行业标准,则不局限于绿色信贷,而是明确覆盖了商业银行、资管机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四类机构。《指南》还对这四类机构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的披露要求均进行了细致划分,明确各类机构须关注的环境问题以及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

二是明确披露要求与形式。《指南》鼓励金融机构每年至少对外披露一次本机构的环境信息,各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专门的环境信息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自行选择披露形式。

三是披露框架既接轨国际,又立足中国实际。《指南》提出了披露原则和指导性框架,细致地规定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实际上,这些披露原则和披露内容能够和国际的TCFD气候财务信息披露框架相对应,做到了国际接轨。

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发展趋势及展望

一是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将加速整合趋同。绿色分类标准方面,由于IPSF发布的《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涵盖了中欧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目录所共同认可的经济活动清单,这将有助于帮助更多国家和地区以此为基础形成绿色分类标准,提升全球绿色与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的可比性、兼容性和一致性。信息披露标准方面,IFRS基金会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ISSB,以TCFD框架为基础的同时,ISSB也将融合GRI、VRF、CDSB等主流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制定机构框架,这也意味着全球绿色与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整合和统一将更进一步。

二是伴随国际绿色金融标准逐步趋同,我国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将不断提升。积极拓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空间作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将继续推动绿色金融双边平台及多边合作机制,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认可和参与度。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是我国提升话语权的重要机遇期,G20、NGFS、IPSF、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将是我国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例如IPSF工作组编写的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目录》就很好地推动了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的相互融合,从而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开放,2021年底我国也发行了全球首笔中欧共同分类目录绿色债券。未来,随着国内统一、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逐步建立,中国在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会不断提升,这也有助于将符合我国实际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推向世界,推动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的相互融合、统一完善。

三是我国绿色金融标准有望加速出台。从2018年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复同意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初步完成中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到2021年《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两项行业标准的发布实施,中国正加速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根据《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未来,将进一步统一绿色债券标准,支持建立绿色项目库标准,加快制定上市公司、发展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同时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标准、可衡量碳排放效果的贷款统计标准以及转型金融标准也有望加速出台。

四是随着标准供给增加,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覆盖范围也可能进一步扩大。目前绿色金融分类标准主要集中于债券和信贷领域,而对于股票、基金和保险等领域尚未出台针对性指引。进一步扩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覆盖范围,有助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和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

五是以绿色分类标准为基础的绿色产品和工具将迎来发展机遇。随着中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完善,尤其是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完备,绿色产品和工具的定义和边界得到确认,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入绿色转型领域。金融机构也应借此契机,积极创新,提前布局,把握好绿色产品和工具带来的发展机遇。

六是标准的实施和执行将进一步加强,强制性绿色金融信息披露要求将进一步推出。全球政策制定者已经开始以强制性手段要求企业披露以气候变化为代表的绿色金融相关信息,欧盟于2021年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提案,扩大强制性报告主体,英国已出台针对强制性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路线图,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气候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在2023年中之前首次披露,最晚于2025年完成与TCFD一致的披露,港交所《ESG报告指引》也已将“强制披露”要求纳入港股(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要求中。中国内地也应适时推出通用信息强制披露要求和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的行业强制性披露要求,提高企业绿色金融与可持续信息披露水平,解决目前信息披露不足、披露规范性不高等问题。

七是金融机构须结合国际先进经验与国内监管趋势加强自身环境信息披露。202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国际清算银行的绿天鹅(Green Swan)会议中表示,鼓励国内银行与机构加入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并计划未来实行气候相关信息的强制披露,督促中国国内主要的商业银行披露碳信息。在金融监管日益重视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应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指引下,积极评估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这不仅是为提早应对将要到来的强制性披露要求,更是体现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担当、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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