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现状及相关建议

2022-10-12 02:42:32李文娟黄荣博郝桂娟
食品与药品 2022年5期
关键词:限量类别农药

李文娟,周 敏,李 雅,黄荣博,黄 程,郝桂娟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52)

农药是释放到环境中用于预防控制病虫鼠害或调节植物生长的单一或混合物质,有些来源于化学合成,有些来源于生物或其他天然产物[1-2]。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投入品,农药一直是人类与自然界争产的工具,影响农业生产、产品贮存和农民增收[2-3]。但是不科学、不规范、不合理用药,不仅直接或间接危害有益昆虫和土壤微生物等,还会污染农田、进入地表水体,随生物链进入机体造成生物富集,破坏免疫、神经系统等,引起超负荷抵抗,诱发一些无法根治的慢性疾病,危及身体健康[2,4-7]。

为保障环境安全和民众生命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托于残留试验、膳食结构、毒理学、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通报、其他因素[8]等多组数据,颁布更新了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覆盖了生活中常见植物源性、动物源性食品的各种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作为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和保障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规程标准,新版标准不仅为各类农作物、初级食品、药用植物生产加工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主要介绍GB 2763-2021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订的总体情况,通过新版与旧版标准对比,着重剖析标准修改、更新的内容,并结合实际应用,在产品分类、限量设置、检测依据等方面,对下阶段标准的完善和优化提供有效参考。

1 总体情况

GB 2763-2021的适用范围,食品类别包括谷类、油料和油脂、蔬菜、水果等共计13大类376种常见食品,规定了涵盖可以调节植物生长、防治危害农林牧业生产病虫害的多种药剂共计564种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9],尤其针对大宗消费的鲜食食品,如蔬菜、水果等制修订了最大残留限量5766项。随着城镇化推进、收入水平提升和健康消费升级,民众对于进口农产品的需求也在持续高速增长,为加强对进口农产品质量监管,特别制定了87种1742项尚未在我国登记使用农药的残留限量。

新标准中农药共计564种,类型涉及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杀螨剂等。不同用途农药数量分布情况见表1,其中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3类数量占比较大,共计501种,占农药总数的88.8 %。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比重较大的原因,一是考虑到三者在农药整体产业链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较大,二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三者的施用最为频繁。

表1 不同用途农药数量分布情况

各类食品农药残留品种数量见表2。相对于其他种类食品,谷物、蔬菜、水果一直是日常监测过程中检出农药成分最多、最频繁的食品类型,故新标准中关于以上3类食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设置更为完善。

表2 各类食品农药残留品种数量

为确保民众身体健康及各类食品质量安全,新标准为缺乏相关试验数据、毒理学结论、消费数据和无适用检验方法的农药设置了临时限量,品种共计265种,占总数的48.4 %,临时限量共计2942项,占总数的29.2 %,见表3。由表3可见,蔬菜、水果、动物源性食品等类别食品的临时限量占比较大。

表3 各类食品农药残留临时限量情况

2 主要变化

相较于2019版,新标准在农药品种、限量指标、食品类别、检测依据等方面均有所调整,其中农药品种增加81种,增幅约为16.7 %;残留限量增加2985项,增幅约为42.0 %。

2.1 农药品种的增加

除草剂类新增的农药品种最多,共计34种,占比42.0 %;杀线虫剂、杀螨/杀菌剂、杀虫/除草剂、杀虫/杀菌剂各增加1种,见表4。

表4 新增农药品种名单

2.2 限量指标的变化

2.2.1 限量指标的新增 新版标准中原有农药增加了1642项限量指标,占比55.0 %;新增农药增加1343项限量指标,占比45.0 %。从食品类别来看,蔬菜限量指标增加最多,共计976项,占比32.7 %;其次为水果,共计613项,占比20.5 %。

2.2.2 限量类别调整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阶段的农产品安全形势,进一步加强标准与监管的有机衔接,新标准着力于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隐患,调整部分相关农药限量类别,以期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新标准中因检测方法增补,将176项次临时限量转为正式限量,涉及到的农药品种有2甲4氯(钠)、苯菌灵、丁醚脲等共计17种;因检测方法缺项,将19项次正式限量转为临时限量,涉及到的农药品种有3种,具体见表6。

表5 不同类别食品新增限量指标

表6 限量类别调整详情

2.3 食品类别的变化

新标准关于食品类别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一是个别食品类别或食品品种补充或调整。食品类别或食品品种补充主要是对单列的食品品种进行增补,如在谷物的杂粮类中增加蚕豆,在成品粮中增加小麦全粉等。食品类别调整主要是将枸杞(干)的食品类别从干制水果调整为药用植物。二是食品品种名称的修订,如叶菜类蔬菜的小茴香更改为茴香,水生类蔬菜的莲子修订为莲子(鲜)等,具体见表7。

表7 食品类别的主要变化

2.4 检测依据的更改

新标准中检测方法标准增加7项、修订2项、删除2项,具体见表8。检测依据更新后,不仅在检测范围、仪器设备和检测技术方面更为适配,同时也弥补了旧标准中部分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缺项,便于相关人员更为深入地开展农药残留的检测工作。

表8 检验依据的修订内容

2.5 其他变化

新标准修订了原标准中噻唑磷的中文通用名,2,4-滴二甲胺盐、2甲4氯二甲胺盐、喹禾灵和精喹禾灵等英文通用名;修订了原标准中吡氟禾草灵和精吡氟禾草灵、丙硫菌唑等残留物定义;增加了2,4-滴丁酸、2甲4氯丁酸等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修订了丁苯吗啉、氟苯脲等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涉及农药名单详见表9。

表9 其他变化涉及农药名单

3 存在问题

对比发现,在旧版的基础上修订和调整后,新版标准更趋于完善,但在限量指标、检测方法、产品分类方面仍存在些许不足。

3.1 判定限量暂未覆盖全部食品品种

部分农药的判定限量暂未覆盖全部食品品种,存在部分品种检出浓度较高却不能采用GB 2763-2021判定的情况。以吡蚜酮为例,吡蚜酮一般用于防治以植物汁液为食的同翅目害虫,如影响植物发育、造成霉菌滋生、传播植物病毒病的蚜虫等。GB 2763-2021中蔬菜的吡蚜酮判定限量仅有15项(见表10),尚未完全覆盖全部蔬菜品种。常见的白菜、芹菜、豇豆等蔬菜的植株易受蚜虫侵害且多发于收获期,采用吡蚜酮防治时,若未按农药登记要求施用或未合理控制休药期,将会出现吡蚜酮残留浓度远超出检出限的情况,但GB 2763-2021中以上蔬菜的吡蚜酮均未制订限量,不能进行判定,属监管盲区。

表10 蔬菜中吡蚜酮的判定限量(GB 2763-2021)

目前GB 2763-2021针对水产品仅设置六六六、滴滴涕两项农残限量(见表11),对其他农药尚未系统性地制定残留限量。2020年权威媒体曾报道海参养殖阶段存在投放敌敌畏等农药的情况,严重影响海参等水产品品质与安全。增加水产品和水产制品中农药残留指标,一方面可提高水产品和水产制品市场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可杜绝行业潜规则,有利于保障水产品及水产制品的质量安全。

表11 水产品中农药残留判定限量及检测方法(GB 2763-2021)

3.2 蔬果多组分农药残留现象明显

新标准中仅对单一组分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做出了相应规定,暂未明示多组分农药混合使用时的限量要求。日常检测工作中发现,合格的蔬果样品中检出多组分农药残留现象的情况较为普遍,将其单一组分的检出值与限量值比对时,结果并未超标,但再将全部组分的检出值通过评估混合物联合毒性的浓度相加法[10]汇总加和时,总体农药残留量水平甚至远高出其他不合格样品。以某地区一种植主体内抽检的某合格水果样品为例,检出农药残留15种(见表12),除虫螨腈、哒螨灵、异菌脲等暂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外,其余组分的检出值均低于标准限量,但总体农药残留量却已达到较高浓度。单一组分的农药产生的毒性效应较低,但多组分同时残留可能产生毒性叠加效应,标准的再次修订可考虑农产品施用多种农药的情况。

表12 某水果样品中农药残留检出品种

3.3 检测方法基质不符或未统一指定

随着标准的更新,部分特殊基质已有相配套的检测依据,但目前仍有部分农残指标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适用范围与目标基质不一致,需按照标准规定参照相应方法进行检测的情况。以2,4-滴丁酯为例,已修订的配套检测方法GB 23200.4-2016仅适用于大豆、大麦茶、粳米等样品,不包含油脂和油料、糖料。新标准虽明示油脂和油料需参照GB/T 5009.165-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糖料需参照GB/T 5009.175-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但GB/T 5009.165-2003仅适用于粮食,GB/T 5009.175-2003仅适用于粮食和蔬菜,均不适用于目标基质。

此外,大部分新增农药残留指标尚未指定统一的检测方法,以草铵膦为例,限量指标虽已覆盖谷物、油脂和油料、蔬菜、水果等九大类,但除水果外,均未指定相应的检测方法。此种情况下,多机构日常检测无法统一,不仅会造成检测数据的利用率降低,还给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带来一定困难。其他类别食品草铵膦检测标准的制订,可借鉴或参考其他文献资料的研究成果[11]。

3.4 食品分类体系独立存在

GB 2763-2021标准中食品类别涉及谷类、油料和油脂、蔬菜、水果等共计13大类,分类方式自成体系、独立存在,与同系列标准GB 2762-2017等均不一致。如,在GB 2762-2017中,芹菜归为茎类蔬菜,豆类归为豆类及其制品,花生仁归为坚果与籽类,茶叶、干菊花归为其他类,均与GB 2763-2021中不一致。

GB 2763-2021的分类体系、级别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也未有效统一。如,在细则中小麦粉、大米均属二级分类,归为粮食加工品,在GB 2763-2021中,小麦粉、大米属于成品粮,归为谷物。

4 相关建议

4.1 完善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

当前,多数农药的判定限量尚未覆盖全部食品品种,如2,4-滴丁酸、棉隆等仅制订数项农药残留;进出口产品的农药使用情况也有不小差异,如国内尚未对未制订限量的农药使用作出规定。为满足复杂多样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国际贸易监管的需要,牵头单位仍需继续收集大量信息数据进行监测评估,以提高农产品中各类农药残留限量的覆盖率。

4.2 出台配套的指导性材料

日常工作中,食品分类、方法选择、结果判定一直是困扰检测机构与基层工作人员的头号难题,通常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建议牵头单位联络基层机构,汇总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此类问题出台与GB 2763-2021相配套的指导性材料,以建立更为权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引体系,便于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工作,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4.3 修订标准中食品分类体系

GB 2763-2021中各类食品分类和级别对基层监测工作的推进影响较大。结合监管工作实际,GB 2763-2021的分类体系可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同时参考同类同系列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必要时还需适当征求其他相应标准牵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4.4 增补基质相适配的检测方法

对于尚未指定检测方法或其他检测技术相对落后的农药残留,需加快制订与GB 2763-2021相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个别限量指标引用的检测方法重复矛盾或年限较久,正式标准变更或废止后应及时出具修订单、公告或补充文件予以说明。

5 结论与讨论

随着GB 2763中农药品种、限量指标、食品类别、检测依据的不断增补和修订,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体系已在逐步完善,但受限于目前的检测技术水平与仪器精准度,在限量指标覆盖率、检测方法适配等方面仍存有不足。下个阶段,管理部门和牵头单位可继续加大基础数据积累和科研力量投入,以保障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体系更趋于规范和科学。此外,当前欧美等发达国家[12-16]对无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实施的“一律限量管理”,通常为“0.01 mg/kg”或“检出限”,前期出于产业和贸易发展的考量,我国暂未实施“一律限量”,下一步标准的制修订可适当考虑,在协助基层机构推进监管工作的同时,大幅度提升我国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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