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农民权益保护研究
——基于共生理论的视角

2022-10-11 10:52董双梅闵龙振
关键词:共生权益集体

姜 山,董双梅,闵龙振

(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一、问题的提出

保护和实现农民权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三农”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因素。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在集体资产运营中保护和实现农民权益备受关注。

长期以来,由于外部环境的缺失和制度安排的缺位,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得不到有效实现。其主要表现在:在农村的管理体制下,村委会代行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更多的是考虑基层行政管理,而忽视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很多地方集体资产闲置、集体经济亏空,农民无法享受到作为集体成员的集体资产权益。而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组织形式和方式受到农民大量转移到城镇的现实约束,人地分离背景下亟需寻找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与集体成员财产权益的实现形式。为此,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实践中,屏山县探索了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立集体资产运营公司来带领农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模式。从理论上讲,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以股份为纽带,有效整合土地、劳动力、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通过权责分明、利益一体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来实现各种生产要素最优配置,既可大幅度缩减生产成本,为农民财产性收益的横向延伸和纵向拓展提供广阔空间,又可壮大集体经济,使得农民权益得以较好的实现。但现实中的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到底是如何运营的?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农民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何有效治理?理论上亟需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

学界已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农民利益的保护与实现进行了大量探索,既有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1)合作社运行发展下农民权益保障。如多个合作社的联合使农户降低农业生产边际成本和提升农村资产整合效应[1],可以缩小合作社与农民之间在资源配置、经营管理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分化差距[2-3],在提高农民收入与促进资产优化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4]。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民自愿平等互助的原则下成立的互助型经济组织,以服务合作社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入社农民的共同利益[5],发挥了保障农民利益的作用。(2)既有制度安排下农民权益的保障。有效的制度可以减少交易费用、降低不确定性、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等,而制度的作用是发挥这些功能的具体形式[6-8]。农村集体经济制度通过立法、明晰产权、设置有效的股权模式、抓实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强化保障等方式[9],可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尽管相关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是一个新事物,对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农民权益实现的研究还比较少。同时,农民和集体具有相互依存性,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发展与农民权益实现具有共生关系,两者应置于一个系统中。鉴于此,本文基于“共生理论”的视角,以四川屏山县锦屏镇为例,剖析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如何实现农民权益,为进一步保障集体经济壮大中的农民权益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

二、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的农民权益实现:基于共生理论分析

“共生”的概念最早来自于生物学,由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提出大致概念[10],后来在德贝里“共生效应”研究的基础上,范明特和保罗逐渐对之进行完善。“共生”是指不同的物种通过某种物质联系形成共同生存的关系[11]。共生关系包含共生环境、共生单元、共生模式[12],其中共生环境为利益双方提供了外部条件,共生单元清楚界定了利益双方的内生关系,共生模式是利益双方实现共赢的保障条件,三者相互联系,并互为补充。其实质是不同主体之间,合作、互利、互补、和谐达到双方利益的同方向[13]。共生理论自诞生以来,始终强调系统演化应遵循优势互补、资产共享、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14]。作为一种社会研究的常见方法,已经在社会科学、哲学、教育学等领域广泛应用[14-16]。

与家庭承包不同,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公司与农民之间不再是对立的利益博弈关系,而是通过股份将农民利益实现同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发展有机地联系起来,在这种联系下集体经济得以发展壮大,农民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的实现,而农民权益也只能通过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方式才能更好地得以实现。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与农民显然具有“共生”的合理关系,农民权益保护和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发展是共生环境、共生单元、共生模式三要素形成的一种共同进化、协同发展的共生系统。

(一)共生环境:农户资产价值实现的保障

在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下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共生环境主要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资产开发运营所需要的政府行政制度、市场经济信息、社会意识等;内部环境是指农村集体资产开发运营所需的农村自然资产环境以及运营公司自身经济发展环境等。共生环境是形成共生单元协同产生共振效应的重要条件,调和一方依赖另一方的不平衡状态,最终朝着彼此作用、互惠共存、共同进化的正向发展[17]。正向的内外部环境有助于共生关系的演进升级,正向环境越是趋于优越,共生系统内部共生单元的激励作用越显著,从而越有助于提升对农村资产开发效率,带动农民增收,壮大集体经济;反之,逆向的内外部环境对共生关系及其活动的培育发展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总之,优越的共生环境具有较强的互补性,能够弥补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与农户的各自缺陷,使得共生系统内部和外部形成一种有机的结构和秩序。

(二)共生单元:多元主体共同决策的协同

共生系统是各主体构成的有关联的共生单元,共生单元间分享优势或互补缺陷,相互激励与相互适应,在良性合作的共生状态中互惠互利。就农村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而言,公司和农民是决策共生单元。决策共生单元的内在性质和外在性质一般用“质参量”和“象参量”表示[18]。前者表现为专业与技术的内在决策能力等,后者表现为学历与年的龄外在决策能力等。只有在“象参量”和“质参量”相互融合与协调之下,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与农民之间的共生关系才会名副其实。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农民进一步与集体资产运营公司达成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共识,巩固了与集体资产运营公司的利益关系,形成群体成员的认同感和对彼此组织的归属感,进而建立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在互信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获得从内生来源的动力[19]。拥有对称关系的共生单元形成的发展共同体,可以探索和确定合适的组织规模、行动和决策方案,制度合理的集体行动方案和规章制度,进而形成共同的文化,甚至降低集体资产运营公司的运营风险和交易成本。在共生单元参与理念下,集体资产运营公司运行要求农民参与的过程其实是决策参量相互融合的过程。一方面,体现为具有民主参与的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程序的出现;另一方面,表现为强调农民和集体资产运营公司的良好合作,使共生单元广泛参与之下的共生系统产生“1+1>2”的系统效应。

(三)共生模式:利益均衡的博弈结果

共生模式是指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和农民两者间相互结合的形式,其着重反映了集体资产运营发展过程中,共生单元之间的共生利益分配,完善共生关系道路,呈现共生关系的协调变化。早期,一些学者根据共生单元的行为和组织程度提出了寄生、偏利共生和互惠共生的行为模式,以及点共生、间歇共生和连续共生的组织模式,其主要反映了共生单元之间共生利益的分配和流动[20]。从行为模式和组织模式来看,寄生和点共生带有单一性和随机性,一方的生存和发展完全靠另一方的发展,集体资产运营公司成为利益分配主体,农民的依靠作用明显;偏利共生和间隙共生有一定的间断性,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与农民共生利益分配不均衡,农民权益受损。从利益均衡配置来看,要进一步协调两者的共生关系,互惠共生和连续共生是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和农民共生利益均衡配置的关键方法,有利于组合双方的优势,形成新的共生利益。然而,农户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承受风险能力弱、规模小等特点容易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受损者,从而导致其在分配资源和利益之中被边缘化[21]。因此,需要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与农民利益相关者形成利益共生关系,以保护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权益。

三、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农民权益的现状分析:以屏山县锦屏镇为例

(一)框架分析

农村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实现农民权益的分析包含三方面:一是理论分析。通过共生理论,阐释农民与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农民权益实现提供理论基础。二是公司化运营实践探索。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良好的基本条件,在依托组织体系优势,明确各方权责与协作能力,通过整合资源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实现利益均衡的持续的互惠共生利益分配模式。三是农民权益保障。农民通过集体资产入股公司,保障了农民的股权分配比例及利润盈余分配的经济权益,也保障了农户参与公司决策与监督的政治权益;同时,依据集体资产运营公司自身的性质,也获取的集体经济收益,从而保障了农户的社会保障权益(图1)。

图1 农村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下农民权益保护研究框架

(二)案例探索

近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围绕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展开农民权益保护的探索。本文以屏山县锦屏镇锦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践为例加以说明。锦屏镇地处川南,面积203 km2,总人口4.1万人,辖22个行政村和1个集镇社区,是以特色农业为主,优质水果种植面积达6 637 hm2、茶园达3 324 hm2、产值7亿元的屏山县集体经济示范镇。锦屏镇地理位置优越,有自然景观、闲置的土地以及村镇合制的闲置房屋等集体资产。2020年锦屏镇政府探索出集体经济发展新道路,政府以公司股东出资,注册成立屏山县锦屏镇锦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既利用政府行政管理的组织优势,又利用公司制度的运行优势。公司与下辖各村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农业大户等建立稳定的供货销售机制,积极推动、统筹该镇农副产品专业化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集中销售等,通过公司盘活公共资产,做到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化、经营管理规范化,实现公司运营下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与农民增收。2021年全镇集体经济收入达4 230万元、收益235万元。

1.锦屏镇集体资产运营公司的环境条件。就外部政策环境来讲,农村集体资产运营逐渐被定位为推动乡村发展的重要方法。各级政府一直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资产的盘活和利用,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出台了大量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利用政策。 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村集体资产盘活的扶持力度”。 近年来,屏山县与农村集体资产有关的政策密集出台,如《以土地制度改革为主题,推进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屏山县关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工作方案》等。 锦屏镇根据上级政府的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锦屏镇集体经济运行管理办法》,以促进集体资产的增值,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这说明集体资产与农民权益保障得到了有关政策的支持。

就内部环境而言,锦屏镇通过界定全镇集体资产的产权,严格集体资产产权配置,以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并依法解决产权矛盾,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以保障农民经济权益。截至当前,明晰闲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共55宗,资产总额达3 645.81万元;明晰闲置的村集体资产有32宗,资产总额达782.9万元;其他闲置的众多资产均已经确权到农户或村集体。这些资产再通过股权量化,以保障农民的基本收益权。锦屏镇集体资产运营公司股权量化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在册的本村村民,共计股份量化到23个村,人口26 188人;并且遵守“生死不减”的股权量化原则,在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有股份成员的资格。全镇采用“A股(原村股份)+B股(合并村股份)”的方式,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股份红利的同时,避免在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过程中由于股权量化问题产生权益侵犯和流失等现象。

2.锦屏镇集体资产运营公司的分工协作。在生产上,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农产品生产特色。农业生产经营以农民自己生产经验与方法为主,结合农业现代科技,能满足当前市场对于特色农产品生产的技术需求,从而达到产品质量高、市场销量广、农民增收多的效果。农民将土地入股集体公司之后,对全镇20万元以下的财评审核限价的土地工程项目,包括高质量农田建设、撂荒地整治等,由锦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牵头转包给各村的劳务施工队。锦乡农业公司培养化肥、农药等农资配送员300人,按照统防统治的要求,优选化肥、生物农药等进行集中配送,促进农民从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让农民在获得更多入股分红收入的基础上拥有了工资性收入。锦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对接农资生产企业获取价格优惠,实施标准化种植,从而全面提升农产品品质。在屏山茶叶、茵红李、枇杷等特色农产品销售旺季,锦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收购商要求对接信息、整合资源、组织人员,按农户需求进行采摘、分级、包装,并按照每公斤0.2~0.4元收取代办费,通过稳固销售渠道逐步集中整合资产,获取市场定价话语权。通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生产要素投入以及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了农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

在管理上,锦屏镇为加强屏山县锦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组织化决策体系建设,村集体公司在公司决策机制上设立了发起人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股东选举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设立了董事会,董事会有公司经营管理权,按政府、公司、农民三方进行人员配置,有权决定公司如何发展。在县直各部门、村“两委”的密切配合下,构建以公司内部控制为基础、县乡两级职能监督为主体、群众监督为补充的联动监督体系,以保障农业经营发展公司规范运行,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权益不受损(图2)。

图2 锦屏镇集体资产公司组织体系

3.锦屏镇集体资产运营公司的利益模式。锦屏镇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利益分配并不以单一的利益分配方式为主,而是将大部分利润投入到发展阶段与农民增收中。公司因此获取了可持续发展的资金;而农民以入股集体资产运营公司的方式,在获得土地租金的基础上,享受部分分红,即“保底租金+分红”,增加了其财产性收入。锦屏镇的22个村的集体资产运营子公司经济收益达到235万元,其中锦屏村、共和村、万涡村等村集体资产运营子公司年收益达到了20万元以上,公司收益则按照2∶2∶2∶4的比例在集体与农户之间进行利益分配。其中,20%为可分配收益,用于村公益事业保障,如村镇道路与路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等;20%为农民收益,用于村民分红;20%为集体收益,用于公司的滚动发展等;40%为农民收益,用于考核奖励,考核奖励每年上线高达10万元。农民以集体资产入股到集体资产运营公司,2020年获得了46万元的租金收入。受益农民有116户430人,每户获得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分红收入约600元。部分农民在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务工收入以及经营性增收等,每年人均增收达到3 982元。

四、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实现农民权益的现实困境及其动因

(一)现实困境

在共生视角下,尽管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在基本环境、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有利于实现农民权益,但由于集体资产运营公司的趋利性与农民的弱势性,农民权益实现也存在以下现实困境。

1.内外部环境均存在明显短板违背了正向共生环境的延伸。良好的正向共生环境是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然而,小农户的弱质性还没有根本改变,保护农民利益的环境条件存在缺失或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农民权益的保障。一方面,农民以土地价值评估入股存在短板。集体资产运营公司获取的农民土地资产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经过专业组织和科学定价体系进行评估。实际上,土地的平坦度、土地的肥力和贫瘠程度以及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等不同,会成为每个农民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基层干部、农村基层组织通过行政权力或以集体的名义代替农民决定作价入股,与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一起越过农民直接签订合同,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行为[22-23],使土地作价入股价值与市场价值有一定的偏差,运营公司和村委会等少部分人窃取了土地入股的价值。另一方面,国家补贴政策执行和目标偏差较大。尽管各地政府有许多补贴农民的政策措施,但由于各地政府迫于政绩压力,将更多的国家政策倾向于集体资产运营公司,而无法充分发挥补贴农民的政策效应,减少农民的政策性收入,导致农民的正向外部环境未能有效实现。

2.决策主体力量失衡违背了共生单元的对称。公司与农民是在公司体系与制度规则的支配协调下,相互作用、互惠共生共同塑造的共生型决策单元,在理论上,公司与农民在特定区域内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彼此独立又紧密依赖,依靠多种行为主体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与合作,治理主体之间进行交流与互动。但实际上,在具体决策运行时共生单元较难实现信息对称。一方面,农民决策知情权弱化。公司的管理机制模式、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收益分配的规划和预期等一系列关键信息,仅仅局限于公司领导人和村委会以及相应的政府部门知晓。农民处于被代理状态,常常会造成被代理人意志缺位的现象。这导致了农民群体在公司发展知情权中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公司发展中农民监督权缺失。多数农户由于需要从事自身的工作,在监督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也只能是关注相关财务使用的“结果监督”,无法有效实现决策的“过程监督”,更多的是公司自己监督自己或者上级监督下级。这导致农民作为共生主要单元之一的主体,监督权利被排外,监督公司运营比较困难,农户成为了公司发展下的“闲置人”。

3.利益分配不均违背了共生模式的互惠 。共生模式决定了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与农民互惠的深度、广度和形式,也影响到集体资产运营的共生利益的生成与分配。由于农民自身的行政路径依赖以及集体经济分配制度不完善等现实问题,集体资产运营利益分配尚处于失衡的层次,共生组织程度多为间歇共生,共生行为方式主要为偏利式。公司的设立就是为了增加农村集体资产效益,使农民的权益获得最优收益。但很可能出现公司以经营业绩不佳等为借口克扣农民的利润,剥夺其正当权益,或以各种理由不分配或者延缓分配其应得利润,以期满足自身利益。更有甚者,即便公司盈利状况较好也拒绝给农民分配利润,更没法谈公司承诺的农村保障设施,农民的保障手段也无法落实,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样地,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也可能联合起来,要求公司提高利润分红比例,以满足农民自身的利益,这可能导致集体资产分光分尽,公司难以获得滚动发展,使两者矛盾加剧,使双方的权益都受到损害。

(二)原因分析

集体资产定价机制缺失、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农民参与度低以及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是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1.定价机制缺失引起集体资产估价低,是基本的制度环境缺乏。作价入股是集体资产运营的起点,资产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民权益。从2021年锦屏镇农户可支配收入来看,工资性收入占比41%,转移性收入占比36%,而财产性收入占比只有2.4%。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而集体资产正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关键影响因素,锦屏镇当时是典型的传统农区,也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点,受制于该地资产分散、信息不完全以及市场发育缺失,农村资产价格缺乏市场定价机制。而实践中由基层政府作出的资产指导价格又由于缺乏专业估价人员的参与而缺少必要的定价依据。农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入、投资大、回收期长的行业,一旦没有固定的定价制度环境作为保障,没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就可能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的价格由集体经营主体与政府、农户协商决定,然而这种协商的定价机制是缺乏科学性的,对农民权益存在损害。

2.农民参与度低引起集体资产运行过程不透明,对合法权益自我保护不足。农民参与意愿不高,如今的乡村社会趋于“原子化”(农民分散难以组织)、乡土联结低、人口流动性增强,呈现出“半熟人社会”状态。受诸多因素制约,农村精英群体流失,小农户大多由留守在农村的妇女、儿童、老人构成,这部分人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偏大、思想保守,他们的市场意识、现代化意识较低,造成农户对自身利益维护的主动性不强,也缺少决策参与积极性。在公司做出重大决策时,部分农民随意放弃其拥有的选举、监督等权利或者让邻居或亲戚代为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丧失了通过参与公司公共事务的决策及实施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农民法律意识欠缺,维权途径落后,在公司决策的各个流程中,农民维权组织化程度低,维权效果差。这些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损之后,农民可能会被迫忍受或者越级上访,进一步加大维权成本,导致其利益在博弈中更显劣势。

3.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引起利益博弈,造成公司趋利性过强。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以资金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农业生产,但为了获得较高的经营收益,其行为模式遵循“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比于社会资本参与的独立生产而言,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是传统农民的土地/劳动力要素与资本现代生产力有机组合,合作运营增加了农民收入的多样性和持续性,但农民仍然没有农业生产的主体权,其劳动和收入均依附于资本生产经营的效果,同时农户需要为资本的不善经营以及失败经营承担后果。况且农民拥有自身弱势性,根本无法对抗公司利益分配方案,当公司效益低迷时,如果公司单方面降低收益分配、擅自改变效益的分配比例、拖欠农民的分配效益等,农户也只能被动接受,农户与集体资产运营公司难以实现均衡的利益分配。2016年国务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因此,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政绩目标,面对集体资产运营公司与农民争利的情况往往会偏向公司的发展,导致公司趋利性过强。

五、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中实现农民权益的政策建议

(一)营造正向资产环境

应努力为集体资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减少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资产的效用。可以充分利用农村资产的共生良性环境。(1)完善资产评估方法。要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积极培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民相独立的第三方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介机构,在县(区)、乡(镇)、行政村范围内建立“三级联动”的服务平台。尤其是要积极依托行政村这一级,通过“自上而下”“上下协同”的模式为承包农民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市场信息与咨询、价格评估、预测市场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服务于农民市场主体的职能。(2)原始证据存档查询监督。强化参与式监督,防止少数人控制和侵占集体资产,充分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原始票据的查询权,农民可以定期查询或质询公司的运转材料和证据。(3)资产价值公示。对农村资产的登记要展示物权所属与价值变化,以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通过网站、报刊、新媒体等多类型、多样式的渠道公示结果,并将结果及时、有效地呈现给参与农民与各方利益主体。

(二)构建农民决策话语体系

构建农户决策话语权,让农民知晓、让农民参与进来,才能真正调动农民积极性,形成有效的内生动力。一方面,搭建公共话语权平台。针对公司发展与农民外出务工的差异,参与方式可分门别类予以规定。 在集体资产运营公司规划之中或执行实施前,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以及听证会等意见征询方式吸引农民广泛参与;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实施过程中,可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新媒体揭露等途径主动接受社会公众与农民的监督;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决策实施后主动邀请农民代表参加公司年终审议、对公司接到的投诉和举报要给予针对性回应,并计入集体资产运营公司年终汇报考核目标。另一方面,提升农民参与集体资产运营的意愿。农民作为集体资产的主体拥有者,有权利用集体资产获得应有的收入,有权参与到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在财力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农民或提出宝贵建议的农民一定的误工补贴和建议奖励,增加农民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

(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有利于探索公平的收益分配方式,实现多重收益均衡、利益共享,为公司发展与农民利益保护同步实现奠定基础。(1)政府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利益分配和权利保障制度,加强对各方利益主体的协调和监管。(2)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应采用“三次分配”机制。具体为: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收益的一次分配全覆盖;进行以“惠顾额返还”方式的集体资产股份分红的二次分配,保证二次分配占集体资产收益的大部分比例;集体资产运营公司获得的国家投资资产的盈余和自身盈利提取的公益性基金进行第三次分配。这样可使股权收益、股份分红和建立公益基金保障农民利益的获得更加全面。(3)要充分发挥村内德高望重的老人和乡贤的作用来化解矛盾和纷争,使各方利益主体关系和谐,推进各方利益主体互惠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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