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万杰
(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三农”问题历来都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指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和落脚点是实现农村居民生活富裕,这是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主动回应。因此,构建科学、有效的农村居民生活富裕评价指标体系,系统、客观评估农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对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有关生活富裕评价指标的研究较多,如许小晴从收入水平、城乡差距、生活品质3个方面构建了农村居民生活富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马俊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3个维度构建了农村居民生活富裕评价指标体系;费绍金等从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收入比、农村每百户家庭汽车拥有量和农村基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实现度5个方面构建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评价指标体系中二级指标生活富裕下的三级指标。
有关农民生活富裕影响因素的研究也较多,如李小静研究发现,农民持续增收是实现农民生活富裕的重要保障;汪静雯等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分析农业科技投入对农民生活富裕的影响,发现云南省农业科技投入对农民生活富裕具有促进作用;卢泓钢等采用莫兰指数审视了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的时空演变特征,发现土地规模经营、城镇化、金融集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和产业结构高度化对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产生正向影响。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学者对农民生活富裕程度的研究从以农民收入为主要视角转变为多方面、多层次考查视角,但持续增收仍是农民实现生活富裕的重要保障。在农民生活富裕程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上,各学者的研究重心和区域不同,选取的指标较为多样,目前尚未形成较为规范的指标体系。笔者基于前人的研究,从生活水平、服务设施、生活品质3个维度耦合成生活富裕程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探讨我国不同地区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异,针对地区间差异提出提高农民生活富裕程度的建议。
基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笔者从生活水平、服务设施、生活品质3个维度评价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其中,生活水平从收入、消费2个维度进行考察,服务设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2个维度进行考察。结合对不同维度的考察情况,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评价指标体系由15个具体的细化指标组成(见表1)。
表1 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评价指标体系
2.1.1 生活水平。在收入方面,基于绝对和相对收入的概念,分别选取乡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比2个指标,该指标直观地反映了乡村居民收入水平变化情况。此外,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动态地反映了乡村居民收入水平变化情况。在消费方面,乡村居民消费水平直观地显示了乡村居民生活消费规划的起点;恩格尔系数通过乡村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占乡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计算得出,反映了乡村居民为满足基本的食物需求所消耗的收入比重;乡村居民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反映了乡村居民的生活时尚程度,以及用于多样化和技能化教育所消耗的支出。
2.1.2 服务设施。在基础设施方面,乡村人均道路面积、乡村自来水普及率、乡村燃气普及率3个指标反映了改善乡村居民生活生产条件的进度。在公共服务方面,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乡村人口比重反映了生活仍处于社会底层的居民数量,随着该项指标的降低,乡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整体有所提升;每万人拥有乡村医生数量关系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乡村居民身体素质具有重大意义;乡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师比是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结构、提升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水平的重要考虑因素。
2.1.3 生活品质。在生活品质方面,乡村绿化率是农村人居环境的体现,反映了乡村绿化美化的程度;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乡村每百户彩色电视数量增加反映了乡村居民生活舒适度的提高;人均蛋类及其制品消费量的上升体现了乡村居民对健康身体的追求,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笔者所使用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部分缺失的数据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统计年鉴、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由于样本数据较大,人均蛋类及其制品消费量、乡村每百户有彩色电视数中2013年和2014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缺失数据采用均值插补法进行处理。此外,由于数据获取受到限制,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导致部分数据降低而不具备代表性,因而笔者最终选取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2019年相关数据进行研究。
①对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进行极差标注法无量纲化处理:为保证结果的可靠性,需要消除量纲和单位的差异,故进行标准化处理。正向标准化公式为负向标准化公式为
式(1)(2)中:X为第年第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个指标值,为无量纲化前的指标值。其中,=1,2,3,…,;=1,2,3,…,。Z为无量纲化后的指标值。、为所有评价对象中不同指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②指标归一化处理,公式为
式(3)中:P为第年第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个指标归一化处理后得到的值。
③计算各项指标的熵值,计算公式为
式(4)中:E为第个指标的熵值,>0,=1/ ln(×),E为第个指标的熵值。
④计算各项指标熵值的冗余度,公式为
式(5)中:D为第个指标熵值的冗余度。
⑤计算各指标的权重,公式为
式(6)中:W为第个指标的权重。
⑥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综合得分,公式为
式(7)中:C为第年第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生活富裕程度综合得分。
根据熵值法所得到的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评价指标权重(见表1),计算得出2011—2019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居民富裕程度的评价指数。该文得出的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评价指数是一个相对指数,其核心在于对不同纵向时间序列和横向地区之间进行比较,说明所分析的时间或区域之间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的差距。
整体来看,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与全国乡村居民平均富裕程度近似呈现线性递增趋势(见图1)。就全国乡村居民平均富裕程度而言,乡村居民生活富裕指数在9年间提升了 0.178 3;就不同区域而言,东、中、西部地区乡村居民生活富裕评价指数也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相应指数呈现东部地区>全国平均>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情况,可见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差距较大,存在明显的“门槛效应”。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乡村居民生活富裕指数的差距由2011年 的0.140 6和0.225 4扩 大为2019年的0.152 8和0.249 7,可见虽然在中部崛起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下,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有所提高,但是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的差距仍然在扩大。9年间,我国东部地区乡村居民生活富裕评价指数上升了0.190 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地区乡村居民生活富裕评价指数上升了0.177 9,且其增长趋势同全国增长趋势相近;而较于中部地区言,西部地区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的初始水平较低,整体也呈现上升趋势,与中部地区的差距保持在0.8~1.0。综上所述,相对于发达的东部地区,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乡村发展仍需要更多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从而提高其乡村居民的生活富裕程度,缩小区域间差异。
图1 乡村生活富裕指标区域间差异
该文列出了2011年、2015年和2019年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评价指数及排名,详见表2。从表2可以看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整体呈现逐年递增趋势,评价指数排名前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处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处于中间十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中西部经济强省和农业强省,处于末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靠近边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察年份内的排名大多上下浮动一两位,而湖南省在9年间上升了8位,可见其实施精准扶贫工程和区域发展战略对乡村发展的助力显著。
①对于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不应该仅从传统的收入角度进行考查。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更应从生活水平、服务设施、生活品质等多维度进行评价。
②从总体指标来看,2011—2019年我国乡村居民生活富裕程度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存在明显的“门槛效应”,整体呈现东部地区>全国平均>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形势,地区之间的差距逐年扩大;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名来看,乡村居民生活富裕评价指数排名前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位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处于中间十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中西部经济强省和农业强省,处于末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靠近边疆的省份。
表2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居民生活富裕指标评价结果
鉴于我国不同地区的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和发展差异较大,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乡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生活品质和社会服务三大方面差距较大。因此,我国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防止“一概而论”。对于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乡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生活品质较高,乡村公共服务发展较好,乡村与城市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因而这类乡村地区适宜发展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而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占比大、人力资本偏低等,因此,这类农村地区要充分挖掘当地的资源禀赋,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既能带动乡村居民增收,又能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另外,我国要促进资源要素在东、中、西地区之间流动,增强生活富裕水平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低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带动效应,促进区域内、区域间均衡发展,避免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