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

2022-10-10 06:14罗必良
改革 2022年9期
关键词:财产性承包地户口

钱 龙 罗必良

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提升城镇化水平不仅能带来巨大的投资需求、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而且能够有效促进消费、扩大内需。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快速提升,但截至2021 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也只有64.72%,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更为重要的是,截至2020 年底,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仍只有45.4%,远落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城镇化水平滞后,以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意味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任重而道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新型城镇化,多次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我国出台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等政策文件。2020 年10 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在国际形势风云突变和国际贸易环境恶化的时代背景下,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显得尤为迫切。

一、相关文献综述

按照经典推拉模型,农民工选择是否融入城市,是理性权衡进入城市和退出农村“成本—收益”之后的选择。通过文献梳理,发现主流文献多关注城市维度的阻碍性或促进性因素,而相对忽视农村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土地如何影响农民工群体的城市融入意愿,相关成果还不多见。然而,已有研究表明,一方面,国家对农业农村高度重视,支农惠农政策让农民得到了实惠,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以及脱贫攻坚对乡村贫困的有效治理,让城乡之间的差距缩小,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与日俱增、离开农村的动力趋弱。另一方面,城市户口含金量显著下降,除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少数维度权益还有明显的二元分化外,农民转变为市民并不能获得多少额外的社会福利性收益。不仅如此,城镇的就业门槛、住房成本以及因频发的生物性公共安全事件导致的心理成本,弱化了农民工进城意愿。前者意味着农民进城的推力下降,后者意味着农民进城的拉力弱化。由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同:进入城市似乎没有那么好,留在农村亦能大有作为。在这一背景下,农村因素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已不可忽视。以土地为例,不少调查证实,农民工放弃土地权益的意愿逐渐下降,即使进了城也不愿放弃农村土地以换取城市户口。面对城市生活的不确定性,农民工通常选择“一家两户”或“一家两制”,在城务工和保留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兼得,成为亦城亦乡的“两栖”型人口。

近两年从土地视角阐释农民工城市融入意愿的研究开始增加。承包地方面,一些研究发现,在老家持有承包地时,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意愿较低,选择将户口迁出的可能性也更低;而且土地资源禀赋越丰富,农民工的进城落户意愿越低。除承包地外,宅基地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也引起了部分学者关注。有限的文献多证实,相对于在农村没有宅基地的农民工,在农村有宅基地时,农民工留在城市的意愿更低,户口迁移意愿也更弱。无论是宅基地的财产性功能难以体现,还是居住保障功能让农民工进退有据,抑或农民工对宅基地的情感依附,均让农民工难以下定决心割舍老家农宅,抑制了其市民化倾向。 整体而言,主流文献主张,土地已成为农民工融入城镇的障碍。然而,也有一些研究主张,不能片面强调土地作用。新时期农民收入构成中非农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民工对土地的依赖性下降,离农渐成主流,土地丧失了“命根子”的关键地位。这部分研究证实,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土地因素虽然不可忽略,但不是关键性障碍,持有承包地或宅基地不会显著降低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 实际上,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主要难题还是在城市生活成本太高和面临不确定性。由此可见,持有土地是否成为城镇化的羁绊,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对这一话题仍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土地不仅是生产要素,而且有着十分重要的生存支撑功能。其中,承包地长期担负着农业人口的生活、就业功能,农村宅基地则有效保障了“居者有其屋”。但随着农民工家庭非农收入占比的提升,人口迁移带来的“人宅分离”,使农村土地生产性功能和生存保障功能趋于弱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农地制度改革走向深化,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认知已发生重大变化。在很多农民工看来,土地已不只是一种资源,更是一种资产,其财产性价值日益凸显。以往研究多重视承包地或宅基地保障性功能如何影响农民工城市融入。然而,当前土地功能已经发生重大转换,土地财产性功能日益凸显。鉴于土地主导功能有所变化,有必要从财产性收益视角分析土地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以进一步检验土地因素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作用。

为有效回应持有土地是否会阻碍农民工市民化,本文基于江苏省13 个地级市的调查,验证了承包地和宅基地财产性功能如何影响农民工城市融入决策。相对已有文献,本文边际贡献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在构建模型时控制了上述两类土地财产性收益带来的影响,而非其一。鉴于已有文献鲜有区分当前收益和未来价值,本文还延伸探索了土地预期财产性收益如何影响农民工城市融入,拓展和丰富了已有研究。第二,本文同时引入农民工留城意愿、留城期限和户口迁移意愿三个指标来表征农民工市民化,既涉及常住人口城镇化,又涉及户籍人口城镇化,覆盖范围更具层次性、完整性。第三,本研究基于城乡联动的逻辑,重点阐述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因素可能发挥的正面或负面影响,为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和更好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发达地区的经验证据。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一)调研区域

(二)农民工家庭承包地持有及财产性收益

表1 农民工老家承包地收益情况

(三)农户宅基地持有及财产性收益

我国农村呈现房地分离的产权分割状态。其中,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住房则归属农民私人所有。在当前法治框架中,宅基地并不能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流转。对宅基地产权的限制让宅基地和农房的市场价值远远不能体现,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土地低效率配置。这也是当前农村人口外出务工后大量农宅空置的关键所在。尽管如此,在很多地区尤其是发达地区或城乡接合部,农房私下交易仍广泛存在,并演化为土地治理领域的一大顽疾:小产权房。虽然得不到法律认可和保护,面临的风险较大,但由于价格便宜,小产权房依然受到欢迎,农房私下交易更是屡禁不止。

宅基地和附属农房是农户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基于“房地一体”的事实,进行宅基地交易必然涉及农房交易,宅基地价值也集中体现为房屋价值。由于农村宅基地跨集体交易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因而现实中宅基地市场价值更是难以估算。为此,只能请农民工自己估计,假定能够自由交易时自家农房和宅基地市场价值来间接指示。结果显示,农民工对老家宅基地和农房的估值分化严重,且大多数倾向于低估(见表2)。

表2 农民工预估的老家宅基地和农房市场价值

三、变量设置与模型选择

(一)变量设置

1.城市融入意愿

2.土地财产性收益

相对大多数文献只关注一类土地,本文同时关注两类土地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一是当前承包地财产性收益。目前承包地已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配置,农户能够通过土地流转或其他方式获得一定收益,因而以农民工每年能从承包地获得的收益现金流(对数)来测度。二是当前宅基地财产性收益。准确来说,应当使用宅基地和农房进行市场交易时,能够为农户带来的现金流来体现这一类财产性收益。然而,大多数农民工家庭宅基地没有进入市场交易,因而只能假定允许进行农房和宅基地交易时,农民工主观估计的市场价值来体现。

3.控制变量

为尽可能减少遗漏变量,参照已有文献,本文引入个体、家庭、区域三个维度的控制变量。个体层面涉及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情况、方言掌握和工作类型六个控制变量。 家庭维度则引入家庭每月总收入、家庭每月总支出、老家工资水平、是否江苏户籍、家庭人口规模、配偶是否随迁、是否在城镇购房七个控制变量。江苏省内不同区域城市发展有较大差异,苏南、苏中和苏北的经济水平呈现梯度差异,因而引入是否苏南城市、是否苏中城市两个虚拟变量来控制区域层面的特征。上述各个变量定义和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表3 变量设置与描述性分析

(二)模型选择

借鉴已有研究,将本文基准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In-city 表示农民工城市融入意愿,contract-land 和house-land 分别表示承包地财产性收益和宅基地财产性收益,X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ε表示随机误差项。具体模型选择方面,鉴于被解释变量留城意愿是一个二值虚拟变量,因而选用二元Probit 模型进行实证分析。考虑到留城期限和户口迁移意愿均为有序排列变量,适合选用有序Probit 模型进行分析,因此予以采纳。

四、计量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

当前土地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工城市融入意愿的影响如表4(下页)所示。结果表明,当前承包地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留城期限和户口迁移意愿均没有显著影响。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承包地财产性收益并非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障碍。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很可能是因为承包地带来的财产性收益较为有限,不足以支撑或者阻碍农民工融入城市;另一方面,当农民工有意向融入城市时,这些收益也不足以让农民工放弃进入城市。

表4 当前土地财产性收益与农民工城市融入:基准回归

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标准差

当前宅基地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留城期限和户口迁移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表明当前宅基地财产性收益越高,越有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对此的解释是,宅基地和附属农房是农民工家庭最宝贵的财产,在宅基地可交易的前提下,如果当期能够通过交易获得一笔不菲的财产性收益,农民工不仅愿意通过交易来实现农村退出,而且能够借此增强城市融入能 力。

显著影响农民工城市融入三大指标的还有方言掌握、家庭每月总支出、配偶是否随迁、是否在城镇购房四个控制变量。具体而言,熟练掌握务工地方言的农民工更可能实现城市融入。家庭每月总支出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留城期限和户口迁移意愿的影响均为负,说明在城市生活成本越高,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意愿越低。配偶是否随迁对农民工城市融入三大指标均有显著正向影响。相对于独自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有配偶随迁的农民工更愿意融入城市,这与已有文献一致,证实家庭式迁移有助于人口城镇化。是否在城镇购房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也非常关键,相对于没有购房的农民工,已在城镇购房的农民工更愿意融入城市,这表明住房问题对农民工市民化至关重要。

(二)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当前土地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是否稳健,参照已有文献,使用农民工老家承包地面积作为当前承包地财产性收益的替代变量,使用宅基地面积作为宅基地财产性收益的替代变量。结果表明,承包地面积对农民工城市融入意愿的影响依然不显著(见表5,下页),再次说明承包地不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关键障碍。宅基地面积依然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留城期限和户口迁移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表明当前宅基地财产性收益确实对农民工城市融入有关键影响。

表5 当前土地财产性收益与农民工城市融入:替换核心解释变量

在基准模型中,表征农民工城市融入意愿的留城期限和户口迁移意愿均为有序变量,全样本中包括那些尚未决策的农民工(选择“没想好”)。基准模型中对这两个关键变量的排列设置主观性较强,可能会对拟合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去掉这部分样本进行再检验,结果显示,当前承包地财产性收益和当前宅基地财产性收益对留城期限(1=5 年以内;2=5—10 年;3=10 年以上)、户口迁移意愿(0=不迁移;1=迁移)的影响与基准模型一致(见表6,下页),说明两类当前土地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稳健。

表6 当前土地财产性收益与农民工城市融入:子样本检验

(三)异质性分析

不同规模城市的进入门槛有所差异,通常而言,较大规模城市有着更高的生活成本和制度门槛,这会使得农民工融入较大城市更难。江苏省有13 个地级市,按照城市GDP 规模和常住人口数,南京和苏州属于大城市(新一线),其他11 个地级市则可以被归纳为中小型城市(二线和三线城市)。苏州、南京这样的新一线城市,目前实行积分落户制,达到条件即可迁入;其他11个城市,则在户籍迁入方面没有明显的限制性政策。为识别土地财产性收益对不同类型城市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表7(下页)进行了分样本检验。

表7 的结果显示,当前承包地财产性收益对在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的留城意愿、留城期限和户口迁移意愿的影响均不显著,这与整体样本一致。对于农民工留城意愿和留城期限,无论是大城市分样本还是中小城市分样本,当前宅基地财产性收益的影响方向均为正,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与整体样本也一致。

表7 当前土地财产性收益与农民工城市融入:不同类型城市分样本

五、进一步讨论

前述分析表明,在农民工城市融入决策中,是否持有承包地不重要,关键是持有宅基地。当前宅基地财产性收益有助于提升农民工留城意愿,延长其留城期限,增加其户口迁移意愿。这与主流文献发现相反,大多数研究都主张,持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会阻碍农民工城市融入。 本文认为,之所以如此,一个关键原因是:已有文献鲜有区分承包地和宅基地当前收益和预期收益,而两者差异很可能对农民工城市融入决策产生异质性影响。构造一个简单的家庭策略函数,可以清晰显示两类土地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差异化影响:

其中,R 表示农民工家庭选择融入城市的综合收益。从推拉理论来看,家庭是否会选择融入城市,必然是理性权衡收益和成本的,只有收益超过成本(R>0),才可能会选择退出农村、进入城市。具体而言,T 和H 分别表示选择融入城市时,当前承包地和宅基地带来的财产性收益,v表示非农就业风险,W 表示城市工资水平,L 表示非农就业的家庭成员数量。S和S分别表示一旦选择融入城市,可能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风险;Q和Q表示长期持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财产增值性收益;C 表示融入城市的各项成本(包括生活成本、制度成本、心理成本等)。由此,不难得出两个推论:

其一,当前承包地财产性收益(T)与当前宅基地财产性收益(S)越大,R>0 的可能性越高,越能提高农民工选择融入城市的可能性。这一推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验证。 前述实证分析表明S越大,农民工选择融入城市的意愿越高。

其二,作为退出农村的潜在成本,失去土地的风险越大(S和S越大),承包地预期财产性收益(Q)和宅基地预期财产性收益越大(Q),那么R>0 的可能性越低,这会降低农民工选择融入城市的可能性。推论二将会在后文中给予验证。

农村土地未来价值主要体现为政府征地补偿,因此这次调查询问了农民工对自家承包地和宅基地将来被征可能获得的补偿款,以此来显示农民工对两类土地的财产性收益预期。有文献发现,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了建设用地快速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有机会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也越来越高,很多农民甚至盼着被政府征收,待价而沽的心态越来越普遍,土地财产性功能愈发凸显。统计结果显示(见表8),受访农民工中超过一半已经意识到承包地的预期价值,虽然预期水平还比较低。宅基地及其附属农房是农民工在老家最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很多农民工在城里挣钱后最大的投资就是回乡新建、翻新住房。调查还表明,近60%的农民工的宅基地财产权意识已经觉醒。

表8 农民工预期的承包地、宅基地补偿款

为验证两类土地预期财产性收益对其城市融入意愿的影响,使用预期征地时能够获得的承包地补偿款(对数)、宅基地和农房补偿款(对数)来分别表征两类土地预期财产性收益。结果显示,承包地预期财产性收益对留城意愿和留城期限的影响仍不显著,但是能够显著降低农民工户口迁移意愿(见表9)。即预期承包地能够获得补偿金额并不影响农民工成为城镇常住人口,但会显著降低农民工将户口迁入的可能性。对此的解释是,相对于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保留农村户口时农民工失去土地的风险更低,能够避免将来可能的财产损失,这对农民工而言是相对理性的选择。尽管中央层面不断强调严格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权,明确指出农民工进入城市不得强制其退出农村承包地,但是广大农民工还是担心政策会变,基于求稳心理不愿意迁入城市。这也就解释了近十年来进入城市的门槛不断降低,中小城市户口已基本放开,广大农民工却仍维持兼业化,在城乡之间来回迁徙,而不是选择彻底融入城市。

宅基地预期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留城期限和户口迁移意愿均有显著负面影响(见表9),说明预期宅基地被征时获得的补偿额度越高,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意愿越低,这与已有文献高度一致,推论二得到部分证实。 其背后逻辑是,宅基地预期财产性收益是农民工退出农村的潜在损失。当退出农村遭受的损失越大时,农民工融入城市动力越弱,这将不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结合基准回归的发现,本文证实时间差异是重要的。 当期能够获得的宅基地财产性收益有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而宅基地预期财产性收益则构成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障碍。这意味着在市场可交易的前提下,短期而言,如果农户能够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工还是愿意通过市场交易来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并借此来助推其家庭的城市融入。但长期而言,如果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在当前持有成本较低的前提下,长期持有宅基地并耐心等待后续可能的增值则是更理性的选择。当然,这种私人理性带来的负外部性非常明显,不仅会导致“两头占地”和土地资源低效配置,而且会阻碍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升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现。

表9 土地预期财产性收益与农民工城市融入

表9 还意味着,后续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会面临较大困难。越来越多的研究主张,我国推进户籍城镇化的黄金窗口期或许已经失去,近年来农民工落户意愿不断走低。广大农民工宁愿选择成为“两栖”人,也不想成为有户籍的城市居民。要实现破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诚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当前,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带不走且不能交易的现象十分突出。如果上述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会造成广大农民工主动或被动持有农地、待价而沽。随着两类土地预期财产性功能不断显现,基于财产增值的心理预期,农民工会越来越不愿意放弃农地,土地因素有很大可能成为新型城镇化战略的羁绊。

六、结论与启示

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实现亿万农民工的城市融入仍然是相当长时期内的重大战略。在这一背景下,本文试图探索土地因素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分析土地财产性功能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基于东部发达地区江苏省13 个地级市的调查,本文发现,当前承包地财产性收益对农民工城市融入没有显著影响;在可交易的前提下,当前宅基地财产性收益能显著提升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延长其留城期限、增强其户口迁移意愿。替换核心解释变量和进行子样本检验,仍然发现上述结论成立。分样本检验表明,当前承包地财产性收益对在大城市、中小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均没有显著影响。然而,当前宅基地财产性收益带来的影响出现分化,虽然不能有效提升在大城市务工农民工的户口迁移意愿,但能显著提升中小城市务工农民工的户口迁移意愿。

本文还进一步探索了承包地和宅基地预期财产性收益如何影响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发现承包地预期财产性收益并不影响农民工留城意愿和留城期限,但能显著降低农民工户口迁移意愿。宅基地方面,宅基地预期财产性收益越高,农民工留城意愿越低,留城期限越短,户口迁入城市的意愿也越低。也就是说,两类土地预期财产性收益已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显性障碍,尤其对户籍城镇化率提升不利。

基于上述发现,可得到以下启示:第一,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土地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联动推进的新局面。本文研究表明,土地因素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不可忽视。如果说以前推进城镇化的主要矛盾是城市进入维度的,是农民工难以进城,那么当前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困难则来自农村退出维度,主要表现为农民工无法有效“离土”,土地退出通道不畅和潜在退出成本过高。因此,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迫切需要基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联动考虑城市和农村因素,重点考虑土地因素在城镇化进程中可能发挥的促进或阻碍作用。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第二,当前最为迫切的是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形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的交易市场。本文发现,当期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宅基地财产性收益有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尤其是有利于农民工进入融入门槛较低的中小城市,说明有效的宅基地流转市场会助力农民工离农和融入城市。因此,在稳妥推进的前提下,应加快构建和培育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的流转市场,让广大农民工能够带着财产进城。必须强调的是,这是另一个宝贵的窗口期,当前有相当比例农民工对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有较强处置意愿,切不可再次错过。否则,将来一旦农民工意愿发生逆转,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成本会更高。第三,应加快构建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机制。本文证实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预期财产性收益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羁绊,集中表现为不利于农民工将户口迁入务工城市。加快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和实现农民工彻底融入城市是新型城镇化的重点任务,为此,应加快形成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机制,畅通离农离土通道,让那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生活、且有较强意愿退出农村的农民工有机会彻底斩断与农村的联系,并通过合理补偿增强其城市融入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加快实现新型城镇化战略。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结论是在特定情境下成立的,最多只是提供了我国发达地区的经验证据。且本文实证研究尚有值得改进之处。首先,被解释变量是主观层面意愿而非实际的融入行为,考虑到意愿和行为有背离可能性,后续研究要进一步分析土地因素对农民工城市融入行为的影响。其次,一些可能的影响因素没有得到控制,比如土地地理位置。囿于数据,此类控制变量没有被有效控制。最后,对于可能的内生性,本文无法进一步验证。尽管农民工城市融入意愿对土地财产性收益有反向影响的可能性较低,但如果存在,也会对本文核心结论形成挑战,后续需要找到合适的工具变量来解决这一问题。 Reform

猜你喜欢
财产性承包地户口
农村不动产促增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效能分析
精准扶贫
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出台
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出台 看你是否符合领取补偿的条件
户口
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如何申请恢复
八类“黑户”可登记户口
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