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启亮 杨梦婷
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之一。尽管目前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在内的多个部委及各高校都在开展学术规范教育、学术道德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治理行动,但在治理过程中仍存在缺少具体程序指引、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参与查处力度有限以及对部分重大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较轻等问题,出现治理主体角色模糊化、治理行为分散化、治理结果表面化等困境。那么,为什么我国高校科研诚信问题频频发生,同时在治理过程中又面临重重障碍呢?通过梳理相关研究,笔者发现当科研活动发展到一定的社会建制,从单一主体层面进行探讨已经不能满足深入研究的需要,学者们开始转向合作治理、多主体视角进行考虑,并认为其中一大缘由是高校科研诚信问题中存在诸多利益相关者。所谓高校科研诚信利益相关者,是指与高校科研诚信问题的产生密切相关并且对其治理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学者们将之归为政府管理部门、基金资助机构、出版社、科研管理机构、社会公众及媒体等,①李琪、陈晓丽、郑富豪:《分析临床科研诚信利益相关主体关系》,《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8年第17期。并指明科学家同时拥有研究人员、管理人员、企业家、政府决策者等多重身份。②曹南燕:《科学研究中利益冲突的本质与控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同时,包括经济利益、个人关系、职责和学识在内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关系将影响科研诚信建设。③[美]尼古拉·斯丹尼克:《科研伦理入门——O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曹南燕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3-72页。此外,学派、师门、老乡等利益关系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对学术资源垄断所形成的马太效应同样影响重大。④胡春艳、刘建义:《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及治理:社会资本的视角》,《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因此,科研诚信建设不能单纯依靠学术共同体的自律或者公共机构的独立监督,还需要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
而协同治理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治理模式,吸收了网络治理、整体治理、多中心治理、协作治理等治理理论的精髓,为当前有效治理复杂公共问题提供了借鉴,①西宝、陈瑜、姜照华:《技术协同治理框架与机制——基于“价值—结构—过程—关系”视角》,《科学学研究》2016年第11期。特别是其关注治理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动态,对治理高校科研诚信问题具有独特优势。有学者指出,以单向度规训为主的传统治理方式由于缺乏多元主体参与、忽视惩戒的教育性与程序合法性以及合理惩戒的边界,造成了学术治理工具性和价值性的错位,进而提出以“角色—责任—问责”为轴心的多中心治理模式,②陈亮:《多中心治理视角下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矫治探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8年第11期。对未来高校科研诚信的治理方向提供了参考。
上述研究都认识到高校科研诚信治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并逐渐转向多主体、多视角分析,但当前研究缺乏对利益相关者参与高校科研诚信治理及其互动关系的系统论述,对各利益相关者主体间协同动力从何而来、协同结果何以呈现等关键问题的探讨不够深入,也没有构建出基于中国语境、符合国情的协同治理体系。因此,本文拟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以协同治理机制(CGRs)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具体情境,构建高校科研诚信协同治理的整合性分析框架,探索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路径。
利益相关者理论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是在英美等以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为基础的国家中发展起来的企业管理思想,③胡刚:《产业集群环境下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分析》,《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6期。强调在组织发展过程中要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前,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研究已经历了利益相关者影响、参与和共同治理三个阶段,④刘宗让:《大学战略: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与管理》,《高教探索》2010年第2期。为分析和解决一系列现实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分析视角和理论支撑,亦适用于对高校科研诚信问题展开讨论。首先,利益相关者分析视角强调对组织管理活动或制度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分类与界定,关注各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诉求及其多方互动关系、背后形成的利益博弈或均衡机制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其次,高校作为科研诚信问题的主要发生场域,本身具有利益相关者组织的性质,并且依据弗里曼给出的“利益相关者”定义,发现在高校科研诚信问题的产生、治理过程中同样存在利益相关者,其存在影响了学术规范目标的实现,同时各主体也受该目标影响。因此,立足利益相关者视角,对研究我国涉及多方主体、多重利益关系的高校科研诚信治理问题具有适切性。此外,协同治理作为解决各类社会棘手问题的有效方式,也为高校科研诚信治理提供了启示。柯克·爱默生等人提出的协同治理机制理论,强调参与协同治理主体的多样性,即从正式的政府部门或非政府组织扩展到市场、社会、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主体,⑤田玉麒:《破与立:协同治理机制的整合与重构——评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Regimes》,《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2期。并构建了协同治理机制(CGRs)综合性分析框架,提倡各利益相关者合力共同参与到治理行动中来。经过协同治理机制的动态循环,各参与者展开协同行动,催生物质、精神、社会、政治等层面上的结果,并作用于系统环境,由此形成一个动态互动的协同治理模型,成为研究各种跨界治理系统的样本。
所谓高校科研诚信协同治理,是指在科研诚信治理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科研人员、出版单位、科研项目资助机构、媒体及公众等)在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和作用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沟通、协商合作,立足于特定的制度安排之下共同参与到预防和惩戒高校科研诚信问题中来。其本质在于通过多主体的平等协商、协同合作,超越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场域及范围,打破多种刚性和柔性限制,构建由政府、学界、社会、公众等多主体共治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协作治理。为进一步探讨我国科研诚信协同治理机制,立足国情,借鉴柯克·爱默生等人提出的协同治理机制模型,本文构建了高校科研诚信协同治理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CGRs理论视域下高校科研诚信协同治理的分析框架
在科研诚信治理中,利益相关者间存在的多重互动关系网络成为多主体协同合作的重要前提,促使协同治理成为可能。首先,各利益相关者存在角色重叠关系,比如一名科研人员可能同时拥有高校教师、企业的科研资助对象、科研主管部门领导、学术期刊编辑等多重身份,由于各身份存在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性,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协同合作过程中的成本。其次,各利益相关者间也呈现出网络式互动关系,高校作为科研诚信问题的主要发生场所,其与组织内的管理人员、学生、教师以及组织外的用人单位、学术期刊、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构成了紧密的利益链条,学术界、产业界、出版界也存在显性或隐性的契约及多边互动关系,包括资源互补、相互促进、利益共享等。以学术界与出版界的互动关系为例,高校在职称评定中要求教师的论文数量和级别,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在毕业时所要达到的刊登论文的条件,这些硬性指标无疑加深了科研人员与期刊的“联系”。各主体紧密的关系虽引发了利益相关者因身处同一利益共同体而“集体抱团”的现象,但更要看到其为协同治理共同涉及的科研诚信问题提供了可能。
从共同动机来看,协同治理的关键要素在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具有共同目标,而利益作为各主体采取行动的根本动因,与协同动机息息相关。可以说,利益协调的成败关系着治理的效果。高校科研诚信问题的解决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和多种价值偏好,而协同治理能够发挥协调各方、平衡价值的作用。高校科研诚信治理之所以复杂棘手,关键在于牵涉了诸多利益相关者,其在科研活动中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并存在价值冲突。笔者在此将选取几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予以分析。一是高校,由于长期囿于自主权问题、行政化现象以及外界商业价值的冲击,高校的行为动机受利益驱动逐渐异化,主要表现在其为提高社会声誉、获取竞争优势,往往追求在各类大学排行榜上的高排名、博士点的申报、“双一流”建设、优秀生源等。特别是在现行高校评价体系下,当论文、专利、课题、人才等各项指标不仅与学校排名直接挂钩,更直接影响到有关部门的资源分配时,大多数高校往往倾向于自我保护。二是评审机构,它包括科研项目评审、各类第三方评审机构等,通常由专业领域内的科研人员组成,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术共同体的利益诉求,即都希望自己的科研成果从始至终能获得同行认可,在每一环节的评审检查都能顺利通过,因此,评审专家考虑到与学术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将来自身可能会面临同样的境遇,会倾向旁观者沉默,甚至对关系户予以照顾以求将来得到对方照顾,这种行为除非论文造假严重被曝光,否则被查处的可能性极低。①马玉超、刘睿智:《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四维度影响机理实证研究》,《科学学研究》2011年第4期。三是学术期刊,当吸引力、影响力、管理力等因素成为期刊评价的重要指标,期刊管理者和编辑不得不追求期刊的学术声誉、论文质量、影响因子、论文转载量和引用量。四是科研人员,其身份主要为教师和学生,对于教师而言学术成果通常与工资福利、劳务报酬、项目资金支配权、个人绩效等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职称评定、学术声誉、师门荣誉及资源等精神利益直接挂钩,当实际收益大于科研失信成本时,其在巨大压力下往往选择铤而走险。
从联合行动能力来看,当前社会治理已涉及政府、非政府组织、各类团体等主体,但是单一行为主体尚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行动潜力应对复杂的公共问题,因此,触发协同治理机制需要能够实现共同目标的联合行动能力。有学者认为,联合行动能力包含程序和制度安排、领导能力、知识以及资源四种元素,构建法律和规则体系是重要保障。①何文盛、蔡泽山:《中国地方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组织机制重构——基于CGRs理论的分析》,《行政论坛》2020年第2期。只有全方位完善制度设计和组织结构,明确各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才能不断输出联合行动能力实现协同治理目标。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首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的若干意见》作为一大里程碑式成果,在我国科研诚信建设领域发挥了指南针作用。此后,中组部、发改委、科技部等4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央军委、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也分别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在中央强有力的领导下,各高校、科研机构、管理部门基于自身职责牵头开展了一系列治理行动,如教育部开展了对学位论文买卖及代写行为的治理,加强了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管理;在出版界,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学术不端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为科研诚信治理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综上,随着我国对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日益完善的制度安排、领导机构、知识体系和资源储备为各利益相关者开展联合行动,实现科研诚信协同治理提供了坚实保障。
追求利益是开展科研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在科研活动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助长了急功近利的社会风气,引发科研领域的恶性竞争,处理好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等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冲突,有利于预防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要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首先,应从在全社会开展诚信价值观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软文化”建设出发,构建学术职业伦理,建立科研领域内的职业群体和职业规范,重塑学术信仰。高校、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充分利用课堂教育、专题讲座、新媒体、报刊、单位培训等形式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已经颁布的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以及科研工作者严谨治学的先进事迹等,并定期开展学术不端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其次,要发挥制度激励对利益协调的关键作用,以制度法规为硬性支撑,加强预防和惩戒并举的顶层设计,如完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信息保密、学术诚信“黑名单”、知识产权保护、同行评议等制度,并进一步健全学术和人才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将学术不端行为指标列入高校学术评价体系,坚决“破五唯”,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以“重质量”标准合理分配经费、设备等科研资源,打破利益关系网的学术评议模式,针对教学型、研究型或二者并兼的教师制定相应评价体系等。再次,在调节利益冲突上,可借鉴国外相关举措,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对担任私营部门咨询顾问或合作者的下属研究员规定了参股份额上限;丹麦高校要求科研人员提供其兼职、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等与外部利益有关的信息,同时将接受商业团体支持的研究人员信息在科学诚信网上公布;②董建龙、任洪波:《国外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经验与启示》,《中国科学基金》2007年第4期。英国牛津大学则通过组建利益冲突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在保护主体合法利益的同时,减少利益相关者因利益冲突采取的不端行为,以共同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
麦金太尔在探求正义理性时,提倡要为多元利益主体提供聚合表达的场域,以此重塑共同体伦理。③[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318-324页。在学术领域,利益相关者往往拥有多重身份,增加了诱发不公正和包庇行为的机会。因而,需要为利益相关者搭建多方对话的场所,为其参与监督管理提供空间。
就体制建设而言,首先,除了各科研单位、高校要成立受理学术不端举报的专门机构外,还可建立凌驾于各方利益之上的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专职受理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未能查处的科研诚信问题,同时要求机构中的人员具有独立身份,被监管主体涵盖高校、企业、期刊、科研人员等,内容涉及学术研究全过程,确保从严处理,冲破多重利益束缚,以加大对科研诚信问题的查处概率和惩处力度,起到警示惩戒作用。其次,在高校内,应突破以行政权主导处理学术不端问题的学术委员会模式,成立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委员会,打破传统科层制的人员设置形式,将产学研合作企业、学生、教师、期刊编辑以及社科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共同纳入治理主体,制定章程,对各主体的角色、权责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听证、权利保护、评议监督流程等进行详细规定并保证贯彻执行,以此吸纳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
总而言之,建立健全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制,扩宽监管渠道,构建用人单位、高校、媒体、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主体治理格局,完善多方共治的监督、举报和审查机制,加强学术研究中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多环节监督,将成为学术共同体自觉遵循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原则的重要保障手段。
面对当前大学学术价值的失范危机,遏制高校科研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公共责任,需要各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角色定位,并建立责任分担的合作体制。如,高校作为学术研究和培养人才的场所,应承担起制度建设,对校内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监管、教育等职责;科研主管部门则要负责制定并完善科研评价指标、对科研活动过程和结果是否合理合法进行监督;学术期刊可以通过运用学术不端检测工具、黑名单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信息公开和共享、提高审稿标准等,发挥“把关人”的责任;而随着社会分工专业性的增强,学科知识界限愈发明晰,不同专业领域间存在对话困难问题,则需要学术共同体担负公正客观的同行评议责任,需要科研人员自觉遵循科学规范的责任伦理。
总而言之,各利益相关者相互监督,各担其责,有利于对学术不端行为形成矫治合力。而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除了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予以严厉惩处外,还应该建立连带责任机制,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和处理规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与科研诚信问题相关联的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评审专家、期刊责任编辑、合作企业等负有放任或失职责任的个人或组织予以相应惩处,惩罚力度的加大将使利益相关者名誉受损,打破其相互庇护的利益链条。
在当今大科学时代背景下,科学研究已发展为具有特定目标的社会建制,科研诚信问题由此也成为影响广泛的社会公共问题。由于涉及多层次、多主体,科研诚信建设面临的挑战也变得愈加复杂,一种以考虑多主体利益的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模式逐渐被提上日程,其基本特征在于通过建立基于共同利益、合理分工、系统协作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善治。面对我国科研领域的失范现象,未来应以重建集体意识和社会规范为目标,以建立与社会分工结构相适应的多层次、全方位的道德体系为导向,构建包括预防、监督、教育、惩处等多重机制在内的多主体协同治理科研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