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芬
(许昌市文物考古研究管理所,河南 许昌 461000)
所谓历史遗迹,指的就是人类以往活动的痕迹,同时它也是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之后所留下的痕迹。历史遗迹是一个点的概念,并不一定拥有较大规模,而且它是一类现象概念,不一定全部都是实物。从这个层面来看,历史遗迹范围要小于遗址的范围,其具备着不可移动性特点。若想在考古发掘工作中全面提升历史遗迹的保护效果,就一定要确立基本保护原则和目标,之后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历史遗迹保护策略,如此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出历史遗迹的价值,进而为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真实性与完整性是历史遗迹的两大特点。对历史遗迹进行判定时,要求其必须是真实可信、确实存在的遗迹。若想全面评价历史遗迹的真实性,关键点在于充分认识和理解遗迹诞生之初和其随后所形成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意义与价值来源。真实性主要包括:历史遗迹的形式与设计;历史遗迹的材料和实质;历史遗迹的利用与作用;历史遗迹的传统与技术;历史遗迹的位置与环境。对历史遗迹真实性信息进行获取和利用,就一定要全面掌握历史遗迹独特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以及历史价值。历史遗迹完整性原则不仅保证了世界遗产的价值,同时也为历史遗迹的保护划定了原则性范围,其必须涵盖自然环境中全部或者大多数的相关要素,就历史遗迹来说,通过将其引申为文化节点的关联性和延续性才能确定它的完整性。
历史遗迹是对历史上人为活动的一种记录,其具备着显著的“独特性”和“唯一性”特点,不能再创造,其属于对过往历史事件和过程的客观见证。因为历史遗迹有其独特性,所以历史遗迹是不可替代的,同时它也不能再生。不可替代,指的就是历史遗迹不能被其他同类物品所替代;不可再生,指的就是历史遗迹一旦被损坏,其全部的物质信息和历史印痕以及文化信息等都将不复存在,不可能被百分百还原。历史遗迹因为它们存在的时代和所处的历史背景各不相同,所以相互之间各自独立、不可互换。
历史遗迹和一般性的实体文物有所不同,并且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除了为数不多的城市历史遗迹外,大多数的历史遗迹均以田野遗迹为主,历史遗迹的规模可大可小,和自然环境密不可分。正是因为历史遗迹具备着不可移动性特点,所以就会给后续的保护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历史遗迹内部特征和外部特征均有着不确定性特点。民众对某一历史遗迹历史时期的认识,是随着考古发掘工作、文物勘探工作的进展而日益加深的。所以,历史遗迹的历史时期,很可能由于某一次考古发掘工作的进行而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与更改。历史遗迹因为年代久远,所以一时间很难确定它的范围。作为历史上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承载体,历史遗迹的判定自然要关注其文化点的关联性,否则便难以准确评定历史遗迹的详细地域范围。
在历史上被开发利用的历史遗迹,其本身就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一种改造和利用,再加上历史变迁、后世人对历史遗迹的改造和伤害,历史遗迹及其环境均有着复合性特点。历史遗迹的环境不仅涵盖了人工环境,同时也包含了自然环境,不仅有历史环境的遗留,同时也有现代环境的生成,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历史遗迹拥有着极为丰富的文化内涵,指的不仅是那些出土的文物,最为重要的是蕴含在其中的极为丰富的历史信息。历史遗迹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同时也是国人世代劳动生产、文化艺术创造、科学技术发明的结晶,为后人的创造发明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灵感。历史遗迹更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其会在实践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保护与发展。历史遗迹的文化内涵主要体现在人类的传统生活中,其被人类不断地认知与改造,此种认知和改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若想加深对历史遗迹的认知,不能只是审视历史遗迹的经济价值以及其静止不变的功利性价值,我们要将历史遗迹看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的凝结。
历史遗迹是一定历史时期下的产物,其含有大量的历史信息。无论是科学研究价值,或是其艺术价值,均不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相互脱离而独立存在。历史遗迹是某一特定历史时期人类活动的真实反映,能够从不同层面反映出当时社会的自然环境情况、政治发展情况、科技发展情况、军事发展情况等,并且历史遗迹是民众认识历史、了解历史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没有文字记载或者少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事件来说,历史遗迹的作用就会变得更为重要。历史遗迹是中华各民族文化的象征,可以反映出特定时期的人类活动,还能够反映出和这些活动息息相关的历史背景、社会关系、文化传统等重要信息。
历史遗迹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这些遗留的历史信息会反映出当时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水平以及民众的创造力等,因此其具备着较高的科研价值。
第一,历史遗迹可以反映出生产时人们了解自然、利用自然的程度,我们通过历史遗迹便可了解当时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生产力发展水平。
第二,历史遗迹为科学史的研究提供了详尽的实物资料,并且也会对科技史的修订、完善等工作提供巨大帮助。
第三,历史遗迹为现代科技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具有价值的资料。
第四,历史遗迹记录了历史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它不单单是考古学领域研究的主要对象,更是社会发展史和经济史以及科技史、建筑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实物凭证。
众所周知,历史遗迹中保存了很多出土文物,比如,带有字画的石碑和刻有图案的砖瓦等,这些都有着极高的艺术价值,可以为艺术史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历史遗迹艺术价值的内涵尤为丰富,涵盖了审美、愉悦、欣赏、借鉴等多项价值。所谓审美价值,指的就是从美学层面去启迪人的心智,给人带来美的享受;所谓欣赏价值,指的就是从观赏层面去陶冶人们的情操和志趣,起到鼓舞人心的作用;所谓愉悦价值,指的就是让人们可以在观赏历史遗迹时放松身心,自由地进行娱乐消遣;所谓借鉴价值,指的就是从历史遗迹中汲取精华,在借鉴其表现手法和技巧等基础上进行创新再造。
总的来说,历史遗迹除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科研价值以及艺术价值外,还拥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和旅游价值。历史遗迹要依靠其内在价值才能发挥出其外在价值,它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表面上看是有形的,实际上确是无形的,只有通过加大对历史遗迹的展示和宣传力度,才能够将一个地区的文化特色推广出去,也才能激发出当地人的爱国主义情怀和民族自信,不断提升整个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而体现出历史遗迹的精神价值。当以上价值中的某项价值成为社会型消费需求时,历史遗迹的历史文化价值便会派生出一定的经济价值。与此同时,历史遗迹也是社会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旅游资源,其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亦可更好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发展。
历史遗迹由于规模和分布的原因,现在基本上以野外露天遗存居多,其间会遭受到风蚀、冻融、坍塌、水土流失等的影响,所以保护起来就显得十分困难。再有就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出现,会对历史遗迹保护工作产生巨大威胁,最为常见的就是地震灾害和雷电灾害以及龙卷风灾害等。
因为环境恶化和气候变化多端,当前环境污染对历史遗迹所造成的损害也是不容忽视的,譬如,酸雨,酸雨中的碱性物质会腐蚀遗迹中的文物。以徐州汉墓为例,因为过度的开采矿石,以致于山体结构备受影响,岩石松动且墓穴内裂缝较多、漏水严重,这些都会对墓葬保护工作的开展造成巨大影响。另外,气体污染也会对历史遗迹造成巨大损伤,像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以及氮氧化合物等,这些气体可以被吸附能力强劲的土微粒所吸附,之后在此基础上和水相互作用后形成一系列结晶,进而使土体被风化。
需要注意的是,过度垦殖也会造成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植被退化以后,灾害的破坏力会成倍增长。因为一些地区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所以经济增长往往会以破坏环境作为代价,这不单单会让当地环境持续恶化,还会对历史遗址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一些工程项目亟待扩建,个别建筑单位有时不惜以牺牲历史遗迹为代价去建设项目。以江苏省为例,该省新增建设用地以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用地为主,这些项目占用了大量土地,并且主要占用耕地。很多历史遗迹被高等级公路穿越,其间并未能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21世纪初期江苏省境内的96处历史遗迹、地面36处文物中,受工程影响的遗迹将近60处,并且有很多文物受到破坏而无法修复。
因为地区民众的历史遗迹保护意识较弱,所以毫无顾忌地从事土地开垦和农业生产以及取土等活动,这些均会对历史遗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再就是国内旅游行业快速发展,有些景区一味地注重历史遗迹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其间严重忽视了对历史遗迹的保护,同时也没有对外弘扬历史遗迹的文化内涵。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了周边土地升值,缔造出了崭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没有将历史遗迹保护工作作为基础,很多遗迹惨遭破坏。
因为历史遗迹的专业保护技术还不够成熟,再加上对专业问题的分析不够彻底,所以就会造成历史遗迹保护规范不能达到相应的专业深度。现在,国内历史遗迹保护工作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对怎样做好历史遗迹保护和开发以及利用等工作仍缺乏可行性经验。尤其是技术手段创新性不足,所以常会出现历史遗迹保护不力的情况,长期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第一,缺乏层次性。不同编制单位往往会以不同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同层次的规划之间难以实现顺畅衔接。各部门的编制内容过细,因此就会导致各种规划衔接起来甚是吃力,并且一些历史遗迹可能同时编制出了不同级别的保护规划,这无疑会对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产生巨大阻碍,以致于降低了历史遗迹的保护效果。国内历史遗迹保护工作,因为保护理念不先进、保护理论方法滞后,所以便出现了不少问题。当前国内历史遗迹数量较多,而历史遗迹保护规划的体系却尚无定论,通常都是由各单位自行研究,一般均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为依据,每个单位所编制的内容,侧重点各不相同。
第二,保护规划难以落实。针对历史遗迹的保护工作基本上均以原址保护为主,但此时极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所以就一定要营造出良好的生态化环境,赋予历史遗迹本身一定的微循环能力。当前的保护技术以点状保护为主,但此类方法毕竟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相关单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收效甚微。
第三,保护专项规划和地区建设规划相矛盾。建筑机构遵循建筑法规,考古发掘单位更加注重《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研究和落实。因为社会基本建设工作和文物保护工作相互分离,所以就会导致考古发掘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缺乏统一化管理,不仅协调起来比较困难,而且管理工作也无法做到位,长期下去就会导致历史遗迹受到破坏。
第四,对本职工作的不重视。一些历史遗迹考古发掘工作有些落后,如此就会导致历史遗迹规划保护工作缺少详尽的依据。考古发掘和历史遗迹保护,二者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唯有做到科学合理的考古发掘,才能促进历史遗迹保护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当前的基本情况是,历史遗迹保护规划未能和考古发掘工作之间实现精密配合:首先,考古发掘工作开展中,勘探调查工作进程迟缓,会对历史遗迹保护范围的确定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考古调查报告和考古发掘报告的制定不详细,以及评估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会导致考古发掘整理到成果的公布时间被延长,如此就会严重阻碍科研工作和展览工作的顺利推进。
历史遗迹是否一定要进行考古发掘,务必从科研需求、国家资源展示需求、国家具体政策规定角度出发去分析,既不能盲目地服从,同时也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打着试掘的幌子去随意挖掘,每一位考古发掘人员都要剔除“挖宝”的思想,务必树立起科学的历史遗迹保护意识。
在考古发掘的整个过程中,因为发掘对象的类型多种多样,所涉知识面也很广泛,假设只是依赖于考古这一门学科的话,那么就会难以全面保护好历史遗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考古发掘工作开展中,或多或少都会对历史遗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坏。作为考古发掘工作者,就一定要在最大限度上降低对历史遗迹的破坏程度,要和建筑考古专家和科技保护工作者以及环境保护专员、材料分析师之间加强合作,形成一股力合力,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历史遗迹保护方案,进而才能改变考古学科“孤军奋战”的局面。
在对历史遗迹进行考古发掘时,务必树立“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思想理念。那些深埋在地下、目前工业活动对其影响比较小的历史遗迹,开展保护工作的难度不大,但是埋藏很浅且长期暴露于地面上的历史遗迹,“抢救”就成为时下最关键的任务之一。若想“抢救”历史遗迹,首先便是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制定出正规化的保护机制,历史遗迹保护材料务必通过实验室专家的层层审核,并且最好严格要求材料有效期。对受损程度较为严重的历史遗迹来说,我们应当先用传统手工技艺去进行保护,抑或使用优质材料和方案去抢救,先把历史遗迹“保住”才最为关键,之后再研究可行之策。
现在历史遗迹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回填保护法;第二种,现状保护法。回填保护法虽然简单易操作,但也要求工作人员在考古发掘时需有效使用保护手段和保护材料,以便回填后,可在二次考古发掘需要时完整保留上一次发掘时的信息;现状保护法有着一定的复杂性和严谨性特点,历史遗迹的构成材料以土、砖、石、木为主,土质遗迹是重点保护对象,但此类遗迹因为建造工艺和所处环境不同,其内部成分、容重、含水量和力学性能也各不相同,所以在保护遗迹时一定要做到因“材”而异。
地下历史遗迹若不具备可展示优势,那么就要使用回填法对其进行保护,若历史遗迹具有较强的可视性及十分明显的研究价值,就应在回填后在遗迹上方进行模拟展示,之后基于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政府方面的规定,使用具有一定时代符号气息的保护性空间设施去不断增加历史遗迹的展示空间和展示内容,如此方可充分发挥出历史遗迹在一座城市中的“地标性”作用。若地上历史遗迹是土质遗存的话,那么就要使用传统方式和传统材料对遗迹的缺失部分进行抢救,而后优化保护工艺,以提升历史遗迹的抵抗能力。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历史遗迹,可使用具有可持续保护且不会改变遗迹原有形状的科技材料,譬如,砖石类材料,可在保护的前提下,在隐蔽处使用可以识别的相同材质去充当保护层,进而起到绝佳的防护效果。
国内历史遗迹基本位于城镇建成区、城乡接合部、村落、野外农田等位置。上述四种类型的历史遗迹同时处在我国全面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由于新时期民众消费水平极具变化、社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城乡一体化发展程度日渐加深,这就使历史遗迹周围环境的保护需求远远高于历史遗迹自身保护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历史遗迹,保护理念和保护要求也有所不同,务必在保障历史遗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针对性地编制出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划。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编制历史遗迹保护规划时,要把历史遗迹的抢救工作摆在第一位,规划一旦生效便会拥有法律效力,这样便可避免各种形式的破坏行为发生。作为新时期的考古发掘单位,一定要深度践行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要确定好历史遗迹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对历史遗迹本身、历史遗迹载体、历史遗迹周边环境的保护任务予以细化,之后在此基础上和当地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历史遗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谓至关重要,不同性质和不同情况的历史遗迹,切忌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历史遗迹考古发掘和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新时期的考古发掘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基于历史遗迹保护现存问题和危及历史遗迹安全的主要因素,确立“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思想理念,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满足实际需求,并且要实现多学科参与和可持续保护,如此才能全方位、多角度地提升历史遗迹的保护成效,为社会主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