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法律研究与加入建议

2022-09-28 07:41杜隆耀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9期
关键词:粮农条约遗传

杜隆耀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 330000)

1《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产生背景与条约内容

1.1 产生背景

20世纪以来,在多重因素的交互作用下,造成了全球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持续性流失且呈现出不断恶化的态势,人类社会若想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则对全球范围内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则至关重要。有鉴于此,联合国粮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实现了对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性使用,其重要成果体现在其所制定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其目标旨在通过约定促成国际社会的协调一致,保证植物遗传资源为植物培育和科学研究目的而被探查、保存、评价及提供,实现其应有价值。在此基础上,为了更进一步巩固和落实全球范围内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健康发展,1993 年11 月,联合国粮农组织第27 届大会修改该项约定,以使其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具体要求保持一致,同时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要求各国政府就本国农民权的具体实现路径进行讨论研究。

21 世纪,在世界粮食储备不断减少与全球的粮食价格不断上涨的大背景下,联合国粮农组织第三十一届大会为了解决这一系列棘手问题,维护世界粮食安全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有效保护,落实惠益分享相关实施方略,《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由此应运而生。

1.2 条约内容

纵览条约全文内容继而进行凝练概括可知,该《条约》其旨在通过承认农民对供养世界的各类作物所做的重大贡献继而建立全球系统,为农民、植物育种者和科学家提供获取植物遗传材料的渠道并确保接收方与遗传材料原产国分享遗传材料使用产生的惠益。

其主要条款包括构建多边系统、获取和惠益分享、保障农民权利和实现可持续利用四大板块。

为了实现构建多边系统,《条约》将最重要的64 种作物纳入易于获取的全球遗传资源库,供《条约》批准国的潜在用户免费用于某些用途。基于此,多边系统成为了《条约》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真正创新解决方案。

为了实现获取和惠益分享,《条约》通过促进获取多边系统中64 种作物的遗传材料,将其用于相关国际粮食和农业研究途径其应当符合相关国际、国内法律规范,规定材料获取者必须来自条约批准国,并且必须同意材料完全用于粮食和农业研究、育种和培训,其防止遗传资源接收方因接收资源而声称对其享有知识产权。

为了实现保障农民权利,《条约》通过认可农民为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宝贵财富不断发展所做的重大贡献并不断呼吁保护农民传统的知识与技能,加强其参与国家决策进程,并确保其分享资源使用产生的惠益。

为了实现可持续利用,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了全球大部分食物来自四种主要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和马铃薯,但其他地方作物也是数亿人的主要食物来源,可为无数人提供营养。因而《条约》明确规定了要实现最大程度地利用和培育所有作物,并促进发展和维护多样化的耕作体系。

2 国际法视域下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2.1 以实现资源获取与分享为核心

《条约》在国际法的视域下是以实现资源获取与分享为其核心要义,其实现方式大体思路为:一方面提供国际法上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方便获取和公平公正分享相关利益,即通过粮农条约当时确定了64 种作物及其野生近缘种为获取和惠益共享目标遗传资源,缔约方应将国内公共机构持有的上述生物资源加以整合,细致梳理从而并入资源系统之中,处于相关农业研究中心的悉心防护之下。

为了实现该核心要义,《条约》在对《生物多样性公约》在解决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双边路径基础上进行了重构与发展。因为双边路径下双方在不同的获取情形下所达成的条件可能完全不同。而《条约》通过纳入多方的协调与努力,共同推进实现资源获取与分享,在具体问题上以谈判的方式进行协商一致,兼顾各方对于相关资源的合理关切和妥善保护,由此从僵化的二元机制转变为灵活的多元化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在国际法上行之有效的多边谈判合作。而为了构建这一体系,具体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利用者条件:即当获取者从多边系统中获取遗传资源后,在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要求等方面不得针对性限制以保障其方便获取。其在实现对遗传资源的高效获取之同时也兼顾了对该项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遗传资源的资源利用率和使用合法性。更进一步来看,遗传资源通过明确规定利用者条件,其从国际法上实现了与涉及相关国际协定和相关的国家法律保持协调一致,对获取到的资源,获取方应继续向多边体系内其他各方进行提供。

二是明确规定提供者义务:在国际法的框架建构下,提供者在原则上应秉持无偿提供的理念,依照本国法律,切实提供相关用途下所需之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三是明确相关获取程序:在国际法的框架建构下,通过签署《标准材料转让协议》,明确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惠益分享条款,以及材料再次转让条件。为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为各签约方提供寻求追索权的保障,应遵照既定法律体系内适用的司法要求进行保障落实。若遭遇紧急灾害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各缔约方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应尽快供给,从而为受灾国的农业生产恢复贡献国际力量。

四是明确惠益分享方式:通过信息交流的方式,实现将遗传资源的信息充分交流共享,保障遗传资源的相关研究持续推进;通过技术获取和转让的方式,实现将遗传资源保存、特性鉴定、评价和利用的技术相结合,建立起来了研究队伍与研究伙伴的优质合作关系,从而以最优惠条件向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上述技术和参与研究的机会;通过增强能力建设的方式,实现将科技教育与培训计划完美结合,促进科学合作研究的开展;通过分享商业化产生的利益的方式,实现将商业化后应向《条约》管理机构下的财政机制交付一定比例的收益,促成各成员国在国际条约框架下实现合作共赢。

2.2 以保障农民权利实现为基础

《条约》序言与其第九条都将保障农民权利的实现作为《条约》业已存在的基础,具体而微地规定了采取相关举措来确保世界范围内的农民权利得以强化和保护,因而《条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其是建立在以保障农民权利实现为基础的。《条约》具体规定的传统知识涵盖了相关领域之内的保护遗传资源的实践和做法,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农民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提供切实可行的具体实践路径。

具体而言,从国际法的视域下分析,《条约》通过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将保障农民权利得以顺利实现的举措纳入到条约缔约国的保护范畴之内,赋予各条约缔约国对农民权利具有保护义务,此举极大保障了世界范围内农民权利的实现,提高了广大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推动构建农业生产和农业发展的常态化运行机制。与此同时,任何一项条约绝不会白璧无瑕,其也存在着诸多纰漏有待改进,因而理应洞悉其固有的弊病和亟待改进的相关内容,如:“法理性质定位不明确、有效性和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瑕疵等”。因而在我国考虑采取该保护模式时要全面考量,理性分析,因地制宜,结合我国实际加以适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2.3 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为目标

《条约》第1 条即对其目标进行了规定,其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一致,即旨在提供保护从而实现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以及合理分享其产生的惠益。”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以上条文的具体规定可知《条约》是将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为目标,通过该目标的实现继而达到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与保障粮食安全的宏伟构想。

具体而言,《条约》为达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遗传资源的目标,明确规定了诸多具有可行性的具体举措,例如主动向农民普及有关选育良种的最新科学研究成果和帮助农民学习普及有关遗传资源相关的实践知识与技能,而诸项举措的出台落实也促进了目标得以如期实现。从局部观察可知,这些措施在各条约缔约国得到落实,其提高了农民的种植能力,促进了农业育种活动的高效推进,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提高了农作物防范病虫害能力水平;从全局角度着眼,通过不断落实具体措施,从而稳步地提高了国内粮食生产能力,为各国粮食产量的稳固奠定坚实基础,行之有效地推动各国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极大程度地巩固了全球粮食安全和推进全球农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而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3 中国加入《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必要性分析和建议

3.1 必要性分析

首先,从国情上考量,我国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大国,在保存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总量方面居世界第2位,同时也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我国目前尚未加入《条约》。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同样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大国,日本于2013 年10 月、美国于2017年5月分别正式成为缔约方,这些资源大国势必给我国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与挑战,而加入《条约》方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植物遗传资源大国地位。

其次,通过联系上文对《条约》的内容和国际法分析可知,《条约》以构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多边体系为核心,以保障农民权利实现为基础,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为目标,其本身极具有进步性且是在是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下的产物,具备国际条约的法律性质。我国通过加入《条约》可以更好地保障中国的粮食安全,因为粮食安全问题与我国的发展关系重大,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其促进作用不可估量,因而尽早加入《条约》也就势在必行。

最后,未来多边系统的运作得到加强后,我国相关主体将要接受约束力更强的法律规则调整。因为基于《条约》为保护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行动框架,在国际条约的框架之下,我国相关主体必须与时俱进,主动接受并适应愈加具有约束力和限制性的法律规则的约束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才能继续从国际农业研究中心获取资源,才能实现对我国本土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才能确保在相关农业领域占据有利地位。在波谲云诡的国际舞台上,只有不断践行多边主义,不断提高中国的影响力和参与度,才能实现由国际规则的参与者向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转变,在维护全球治理体系的路途上彰显中国的大国风采和大国担当,携手合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3.2 建议

具体建议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宏观大局上:建议加强粮食与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制度解读和统一认识,更好地深化理解其内涵,从而更好地实现《条约》对中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促进作用。

二是在谈判过程上:中国实际上已经在条约的谈判过程中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其中包括组织专家解读条约内容,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在已取得良好进展的基础上,建议适时启动加入《条约》的程序,设定时间表,争取早日加入《条约》。

三是在履约能力上:加强相关履约能力建设,建议相关部门在启动加入条约的过程中,组织不同层面的研讨和培训,包括为管理者、提供者和利用者提供培训,使相关的人员和组织对条约有深入理解,内化吸收,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更加充分地享受加入条约带来的福利。

四是在配套法律法规上:积极组织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学者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那么包括和获取惠益分享等与条约接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等,从而在法律上真正实现对《条约》的完美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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