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宏岐 朱丽
东莞市博物馆现藏碑刻中有一名为《东莞县重修文庙儒学记》之碑,记述了明万历年间东莞县的政府官员主导重修东莞学宫一事,碑文共1356字,是东莞乃至广东的重要碑刻遗存。东莞市博物馆编《东莞市博物馆藏碑刻》一书全文收录了该碑文,并作了简要介绍。另外,国家图书馆编纂的《历代石刻史料汇编》,陈鸿钧、伍庆禄编著的《广东碑刻铭文集》等均有收录。不过,此碑因磨损严重,漫漶难辨之字较多,现行诸种碑刻录文多据民国《东莞县志》所录碑文补全文字,然民国《东莞县志》录文本身也有一定错误,其中“舶可刘公”即其显例。鉴于此事不仅关乎到碑文事主的身份,而且还涉及明代广东东莞地区的市舶管理运作问题,兹特作考证,期望有助于相关问题研究之推进。
东莞市博物馆现藏碑刻中有一碑名为《东莞县重修文庙儒学记》。此碑立于明万历三十二年(1604),记述了明万历年间东莞县的政府官员主导重修东莞学宫一事。其作者为邑人徐兆魁,万历十四年(1586)举人,官至吏部左侍郎。此碑原在东莞学宫,1958年东莞学宫被拆除,“此碑移到看守所后,原铺路面,后移为服刑人洗衣石,因曾为路面,碑的中间磨损严重,文字几乎磨平”。所以此碑实际上是一通残碑,原碑刻上的碑文多有模糊难以辨认之处。《东莞市博物馆藏碑刻》一书全文收录了该碑文,并对此碑作了介绍,并特别加了编者注,说明“碑文中凡磨灭难辨之字均据[民国]《东莞县志》补全”。
不过,笔者发现,即使根据民国《东莞县志》补全的碑文,似仍然有一些错误之处。如《东莞市博物馆藏碑刻》所录《东莞县重修文庙儒学记》碑文第二段段首有云:“岁庚子,舶可刘公以迁客来摄邑事,首谒庙,徘徊学宫不忍去。”国家图书馆编纂的《历代石刻史料汇编》,陈鸿钧、伍庆禄编著的《广东碑刻铭文集》等所录相关文字相同。检曾任东莞县令的陈伯陶所纂、民国十年(1921)铅印本《东莞县志》所收录的《东莞县重修文庙儒学记》一文,“刘公”前面的两字确实是“舶可”。诸家所补相关碑刻文字当有其所本。然而,此处之“舶可”一词既非刘公名讳、字号,又不类籍贯、官职名,殊不可解。鉴于“可”与“司”二字形近,颇疑所谓“舶可”之“可”字,当手民所误刻。
其实,碑文中提到的“刘公”,确实曾经任过广东市舶提举即“舶司”。《东莞县重修文庙儒学记》碑文中对此人的情况曾有简单介绍,“刘公讳复初,高陵人,癸未进士”。另据崇祯《东莞县志》记载,“万历二十八年,署县提举刘复初以庙学之南民居破碎,冲射形家所忌,议筑长垣遮护,经营未就,知县翁汝遇继成之。”民国《东莞县志》也有“摄令刘复初谋修学宫”之说法。按,万历二十八年即为公元1600年,即碑文中所记“岁庚子”。看来陕西高陵人刘复初在这一年以“署县”或“摄令”即代理东莞县令的身份谋修东莞县之学宫,当确有其事。崇祯《东莞县志》中说刘复初的官衔是“署县提举”,其实已透露出刘公的双重身份,其本职是“提举”,“署县”只是暂时的兼职而已。
当然,崇祯《东莞县志》说刘复初的本职是“提举”,虽然没有大的错误,但也不太准确。有其他史料证实,这个“提举”其实当是广东市舶提举。据光绪《高陵县续志》记载,“刘复初,字贻哲,自化子(引者按:自化为复初父亲名),万历壬午解元,癸未联捷进士,授户部主事,调兵部,时有事朝鲜,大司马欲以封贡羁縻之,复初出位力言其不可,已而会议者亦陈封贡不可行,大司马为之屈。出守上党,岁大饥,民多转徙,时苦地差之征,乃会计库藏余金补之,岁减万余金,又省站银岁千两,以牛、种给民,垦田万余亩,积粟至二千石,岁乃饥而不害。寻中他语,降广东市舶提举。”上党为明代潞州古称,嘉靖八年(1529),升潞州为潞安府,“长治”为潞安府府治所在。另据乾隆《潞安府志》记载,“刘复初,高陵进士,万历间潞安知府……寻因贡筐拂中官意,降广东提举。”又据光绪《长治县志》记载,“刘复初,字贻哲,高陵人,进士,万历二十五年(1597)任知府……寻因贡筐拂中官意,降广东提举。”
市舶制度始自唐代市舶使,至宋代则正式立市舶司制度。据日本学者藤田丰八考证,北宋“神宗熙宁以前无‘提举市舶司’之名,凡市舶司之长,皆称市舶使”。“元丰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中书言:广州市舶条已修定,乞专委官推行。诏广东以转运使孙迥、广西以转运使陈倩、两浙以转运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转运判官王子京。迥、直孺兼提举推行,倩、子京兼觉察抅拦。”元丰三年(1080)官制改革后,市舶司始冠以“提举”二字,长官称“提举市舶司使”。不过,在宋代史料中,市舶司官员的别称、简称较多,有提举市舶司官、提举市舶、市舶使、市舶等等不一而足。至于“舶司”,有研究者认为是宋代市舶司省称或元代市舶提举司省称。然而将市舶司官员简称为“舶司”,亦历来有之。如南宋诗人丘葵的《钓矶诗集》中,就收录有《送舶司李郎中》一诗;又如王应麟《玉海》记载,“绍兴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戊午,以广州奉真观为来远驿,从舶司之请以备招来诸国贡使”;再如弘治《上海志》记载“宋咸淳三年,董楷提举松江市舶”,而正德《松江府志》则载“咸淳五年八月,楷忝命舶司”。明代有些史料中称广东市舶提举为“舶司”,当是沿用宋代以来之称呼。由此不难推断,诸种版本《东莞县重修文庙儒学记》录文中的“舶可刘公”实为“舶司刘公” 之讹误。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民国《东莞县志》将“舶司刘公”误刻为“舶可刘公”,而《东莞市博物馆藏碑刻》等碑刻文献所录《东莞县重修文庙儒学记》碑文又以讹传讹,给后人研究明代广东市舶司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如黄启臣主编的《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史》一书中所列“明代担任广东市舶司提举姓名列表”中即未列出明万历年间曾任广东市舶提举的刘复初。李庆新的力作《明代海外贸易制度》一书中所列“明代浙、闽、粤三市舶司提举、副提举表”中,也未曾收录明万历年间的广东市舶提举刘复初。新近王川的《市舶太监与南海贸易——广州口岸史研究》一书,爬梳史料,统计出20余位以士人身份出仕市舶提举的官员,但其“明代担任市舶提举司之士人” 一表中,也并未列出进士出身的明万历年间广东市舶提举刘复初。另外,刘炼在其《从东莞市博物馆藏儒学碑刻看明代东莞的儒学教育》一文中,为证明明代的政府及官员对儒学教育的重视,即征引了《东莞县重修文庙儒学记》的相关内容,但由于不明“舶可刘公”之语意,所以其引文竟断句为“可刘公以迁客来摄邑事,首谒庙,徘徊学宫不忍去。”虽然避免了“舶可刘公”二字之误解,但又新生出“可刘公”这样更为严重的断句错误。
《东莞县重修文庙儒学记》碑文中之记载“岁庚子,舶可刘公以迁客来摄邑事,首谒庙,徘徊学宫不忍去”一事中,除“舶可刘公”实为“舶司刘公” 之讹误以外,“以迁客来摄邑事”之表述也值得重视,因为此事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明中期广东市舶司官员之地位下降问题。
刘复初在万历二十八年(1600)以广东市舶提举代理东莞县令之前,曾经在山西潞安府任知府,但由于得罪了某些当权者而被降职为广东市舶提举。据前引光绪《高陵县续志》、乾隆《潞安府志》和光绪《长治县志》的相关记载,刘复初在高中进士后曾“授户部主事,调兵部”,但因为在朝鲜封贡一事中提出了反对意见,得罪了朝中要官,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先出为潞安知府,“寻因贡筐拂中官意,降广东提举”,可见,刘复初被降职为广东市舶提举当是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或万历二十五年(1597)至万历二十八年(1600)之间。
在北宋初年,市舶司长官多为知州或主管一路财政的转运使、副使兼职。元丰三年(1080)修订官制,市舶司改为以路为单位建立,其主官相应由掌管一路财政的转运使或副使负责,广州市舶使亦改为广南东路提举市舶。至徽宗崇宁元年(1102),又罢转运使或副使兼职制度,开始设置专职的提举市舶官。根据邓端本先生的考证,宋代广州市舶司的机构组织大致包括主官市舶使(市舶提举),副职市舶监(判官),以及协助副职工作的勾当公事(干办公事)和吏员。而在明代,市舶司隶属于地方布政司,永乐以后,又设置市舶宦官以监管市舶司。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定市舶司官制,市舶司官员职皆在五品以下,其中市舶“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而“市舶宦官多以太监充任,也有少监、监丞、奉御等”,其中“太监,正四品;左右少监,从四品;左右监丞,正五品;典簿,从五品”。市舶提举的官阶较市舶太监低,市舶司实际上处于市舶宦官的领导之下。市舶宦官作为皇权的代表,往往独擅市舶之权,加之地方行政官员也力争市舶之利,导致“番舶既至,则多方以攘其利,提举衙门官吏曾不与知”。明人李人龙在《刻张东海赠行罗一峰诗序》一文中甚至说“市舶清简,设以待迁客。先是翰苑铨曹,凡左迁者率涖是,终日读书撰文,养望储用。”关于这个问题,以往有研究者曾有所论及,如李庆新就曾指出,“明代市舶司官员位卑职微,在选官体系中无足轻重”,“明中期朝纲日坏,朝臣内讧,把市舶司作为安置贬降官吏的场所,这是前所未见的”。市舶司在明中期成为了被贬官员的安置之处,刘复初因得罪朝中要官,从兵部主事出任潞安知府,又被降职为广东市舶提举,也是当时市舶司官员地位下降、位卑职轻的一个具体表现。
据光绪《高陵县续志》所记,刘复初在广东市舶提举任上是颇有政绩的,“粤有税银五十万,素不及额,中使持之,复初反复开说,岁止赋十二万,余悉裁之。擢淮安同知”。据《明实录》记载,万历二十七年(1599),“以千户陈保奏,遣内官李凤,开采雷州等处珠池,兼征市舶司税课”。万历《广东通志》也提到,番舶税务“自万历二十七年后,皆内监李榷使专之”。另据张燮《东西洋考》记载,“会二十七年上大榷天下关税……而舶税归内监委官征收矣。(时议委三司首领与委官合管。)”由此可知,万历二十七年市舶太监李凤至广州后即大开征税,并且意图往各地派遣市舶司的征税官员,以确保税收尽入其手。因而属市舶太监所管辖的市舶司也再次参与到商舶抽分事务中。另据光绪《淮安府志》记载,刘复初在万历三十八年(1610)到淮安府任海防同知,“专管海防粮捕税课诸务。”如果以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当年刘复初由潞安知府降职为广东市舶提举计,至万历三十八年(1610)任淮安同知止,刘复初在广东市舶提举任上大约有十年之久,他在任期间敢于与鱼肉百姓的市舶太监周旋,大规模降低广东税赋额度,应当算是一位颇有胆识与才干的廉吏,在明代广东海外贸易管理发展史上应当占有一席之地。
嘉靖二年(1523),因浙江市舶司发生了日本使节的“争贡之役”,给事中夏言奏称是“倭祸起于市舶”,明朝廷“遂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惟存广东市舶司”。广东市舶司从明初始设,一直延续到明末。关于有明一代广东市舶制度之演变,以往曾有学者提出,由洪武初迄崇祯末年(1371—1644)280余年间,可分作两个阶段,其中“明初到嘉靖年间,贡舶方式的贸易盛行,藉朝贡之名义行贸易之实,可名之曰贡舶贸易时期”“嘉靖以后到明末叶,西洋商人东来,贡舶贸易渐渐不振,商舶代替了贡舶的地位,这一个时期可名之曰商舶时期”。后来有研究者指出,武宗正德四年(1509)“暹罗国船有为风飘至广东境者,镇巡官会议,税其货以备军需”,正德五年户部对这一行为认可,正式批复了镇巡官,“正德九年,右布政使吴廷举根据这一历史情况,请准朝廷,在广东建立正常的番舶抽分制度”,而“隆庆开放海禁后,市舶贸易掀起了一个高峰期。在新的形势下,因夷人报货不准确,市舶的抽分改为丈抽制”“这一时期之市舶税,已由市舶司所掌握了”。新近李庆新则撰文进一步指出,由于正德、嘉靖间东南沿海海防紧张,海上走私活动愈演愈烈,广东主管海防的海道副使被赋予监管贸易的职能,成为商舶贸易的主管官员,广州府及下辖番禺、东莞、香山等县相关官员也参与商舶贸易管理,“形成以海道副使为主导,府、县参与,互相监督的多头管理体制”;但在万历二十七年(1599),太监李凤被派往广东,干预地方事务,与地方争夺商业、采珠、采矿、盐政诸部门利益,尤其对于商舶管理,把权力重新转移到市舶司,并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改变了此前海道副使主管贸易的“地方主导”体制;万历四十二年(1614),广东税使李凤死,有旨命令闽省税使高寀兼督粤税,两广总督张鸣冈等群起题参以拒之,“市舶司重归广东地方政府体系,继续掌管广州、澳门贸易,并兼有协助海禁、防范接济走私等职责”。由此可知,有明一代,广东市舶管理体制曾有过相当繁杂的演变过程。
不过,就有明一代而言,各省所设市舶司在设置时间长短与作用方面存在省际之间的差异,即使是广东省内,其具体管理运作同样也有府际甚至县际之间的差异,不可一概而论。就明代广东市舶贸易比较重要的东莞地区而言,结合相关史料,大致上可以将该地区市舶管理运作的发展演变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明前期中外贸易主要集中在京师会同馆,市舶司港口的贸易由市舶司机构组织进行,并负责平准物价。明前期的市舶司制度,继唐、宋、元三代的市舶司制度发展变化而来,其主要特点有四个:其一,不是为了发展海外贸易,而是为了政治上的怀柔远人;其二,只允许外国官员赴华贸易;其三,除排斥外国非朝贡商人来华贸易外,还排斥了对中国出海商船的管理;其四,明前期从海外国家进口的货物,主要用作统治阶级上层的消费品。明初在太仓黄渡,稍后在浙江、福建、广东和交阯等地先后设置市舶提举司,但以浙、闽、粤三司为主要。明前期的朝贡贸易管理具体由市舶司负责,市舶司隶属于地方系统,但永乐元年(1403),派遣市舶宦官,凌驾于市舶司之上,改变了明初贸易管理的体制。明代广东市舶司设在广州城归德门外西南一里许,而广东市舶宦官的办事机构市舶公馆初设于广州城南江边,后改于仙湖街奉真观旧址,比广东市舶司衙门规模还大。东莞县位于珠江入海口北岸,控扼东江和广州水道出海之咽喉,自古以来就是广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对外贸易口岸。“莞虽弹丸,实当领海冲,贡艘番舶必导。”所以,东莞地区当是明前期广东市舶司主管市舶事务时必须重点关照的地区之一。不过由于明前期海外贡舶数量有限,也主要是到广州城下办理朝贡贸易事宜,所以在史料中并未见到有东莞地方官员直接参与相关事务的记载。
因财政方面的原因,从正德初年开始,广东市舶司开始实行抽分制,即对外国朝贡船舶所带私货征收进口税,税率维持在20%左右。不过,从正德初到万历前期属于海道副使主导、地方官员参与的市舶管理时期。据《明实录》记载,“广东旧设海道副使驻札省城,兼理市舶,会倭乱,海道遂专备惠、潮,以市舶委之府县。”广东海道副使全衔是广东按察司巡视海道副使兼广州兵备,原驻扎在省城广州崇正书院西南,嘉靖元年(1522)海道副使徐铎扩建官署,三年落成,但后来移驻东莞之南头,具体官署则“在县南头东莞所”。嘉靖八年(1529),广东巡抚都御使林富上疏请裁撤广东市舶、珠池内官,以海道副使兼带市舶。嘉靖十年(1531),罢市舶太监,市舶事务由巡海道兼管。这样,“番商舟至水次,往时报至督抚,属海道委官封籍之,抽其十二,还贮布政司库,变卖或备折奉之用,余听贸易。”嘉靖四十三年(1564),广东御史庞尚鹏在其相关奏议中也提到“往年夷人入贡附至货物,照例抽盘。其余番商私赍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听贸易”。嘉靖四十五年(1566),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史吴桂芳“提督两广军务,兼理巡抚”,曾“建议海道副使辖东莞以西至琼州,领番夷市舶,更设海防佥事,巡东莞以东至惠潮,专御倭寇”。可见,从正德以来至万历前期,广东一地的市舶事务其实是由督抚官员、巡按与海道副使共同监管,其中主要负责番舶抽分者则是海道副使。当然,由于当时广东沿海倭乱及寇盗四起,海道副使的重点任务还是在海防方面,因而往往“以市舶委之府县”,所以东莞地方官(一度还有前任番禺县令)实际上是东莞地区监管市舶事务的具体责任人。
在澳门正式开埠之前,东莞地区是仅次于广东省城广州的市舶要区。嘉靖初,刑科给事中王希文上《重边防以苏民命疏》云:“东南地控夷邦,而暹罗、占城、琉球、爪哇、浡泥五国贡献,道经于东莞。”另外据嘉靖《广东通志》记载,“布政司案,查得递年暹罗国并该国管下甘蒲沰、六坤州与满剌加、顺塔、占城各国夷船,或湾泊新宁广海、望峒,或新会奇潭,香山浪白、蠔境、十字门,或东莞鸡栖、屯门、虎头门等处海澳,湾舶不一。”在万历元年(1573)分置新安县以前,今深圳、香港大致上都属于东莞县所管。所以,当时东莞县境便于各国商船停泊的港口颇多,除了鸡栖、屯门、虎门等处海滨,南头同样也是番舶湾泊之处。在西人的记载中,东莞县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亦多被提及,葡萄牙第一位派往中国的使者多默·皮列士,来华之前于1512—1515年在马六甲撰写有《东方志》一书,其书中记载“从广州这边到马六甲 30里格处,有一些岛屿,与在陆地上的南头,被规定为各国的港口,如普罗屯门(Pulo Tumon)等等”。
早在宋代,由于商舶走私现象严重,而广州市舶司虽然有比较复杂的职掌设置,但是市舶官员的数量毕竟有限,所以在市舶管理的地方运作其实颇有赖于各级地方官员的参与和配合。宋代广州市舶司并未在沿海州县设立市舶务等协助处理市舶事务的下属机构,而是将地方官员纳入市舶管勾体系。为了保证番舶能顺利抵达广州城下,东莞县地方官员就需要担负起监管市舶的职责。明崇祯《东莞县志》所录东莞令王中行的《县令旧题名记》一文提到,熙宁间(1068—1077)东莞县令以“京朝官领,易令曰知县,境夥盗闯,屯兵鼎立,以兵马都监缀于衔,未通籍曰监押。卤地邑有八,曩兼提举盐场公事,继曰管干,今不复系,惟番舶仍护之”。又据明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记载,王中行,潮州揭阳人,淳熙十二年(1185)“为东莞令”。综合这两条史料记载可知,两宋时期的东莞知县,确实都有接引护送“番舶”安全抵达广州的权力与义务。
万历二十七年(1599),市舶太监李凤被派往广东,把监管市舶事务的权力重新转移到市舶司,并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一度改变了此前海道副使主管海外贸易的“地方主导”体制。前已论及,万历二十五年(1597)由潞安知府降为广东市舶提举的刘复初,曾在万历二十八年(1600)一度以代理东莞县令的身份谋修东莞县之学宫。另据明成化十六年(1480)东莞名士祁顺所作《儒学重修明伦堂记》一文记载,“东莞儒学,自宋淳熙戊申徙今所,国初以来,位置规模,寖以雄杰,惟明伦堂尚卑隘弗称,司训金先生祯白于提学佥宪赵公瑶,慨然欲拓而新之……落成,市舶提举前学士江公已记之,复征于予。”此处的“江公”为明代名宦江朝宗,“江朝宗,字东之,四川巴县人,景泰辛未进士,选入翰林累官至侍讲学士。与副都御史牟俸连姻,太监汪直巡边,时俸巡抚辽东,直以赃罪逮俸因及朝宗,朝宗不敢辩。竟调广东盐课提举,亦以文名闻于时”。明伦堂为东莞儒学的附属机构。明成化年间广东市舶提举江朝宗曾为东莞县明伦堂作记,或只是因为在当时略有文名之故,而万历二十八年(1600)广东市舶提举刘复初一度代理东莞县令,则似乎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太监李凤的支持下,广东市舶提举不仅一改往日碌碌无为的形象,重新从海道副使手中夺回了市舶管理权,而且还进一步插手到了东莞地方行政日常管理事务。
不过,万历四十二年(1614)广东税使李凤死后,海道副使又再次主导了广东的市舶管理事务。据天启四年(1624)八月十八日《兵部为广东巡视海道责任为监督香山等寨及驭澳防倭事行稿》,史树德由四川布政使司右参政改补广东员缺,其新职衔全称为“巡视海道带管市舶广东布政使司右参政兼按察司佥事”。当然,由于市舶司重归广东地方政府体系,继续掌管广州、澳门贸易,并兼有协助海禁、防范接济走私等职责,所以万历四十二年(1614)以后广东市舶管理体制应当与此前又有所不同。清初顺治四年(1647)年五月初三日《两广总督佟养甲题请准许濠镜澳人通贸易以阜财用本》中曾经提到:“通商阜财,势所必需,然仍准澳人入市广省,则又通商之源也。往例设海道兼督、市舶提举专理。”这里提到的“往例”,显然就是指万历四十二年以后广东形成的由海道兼督、市舶提举专理的新制度。
当然,万历四十二年以后的广东市舶管理仍然需要地方行政长官的协助。据万历四十八年《广东赋役全书》记载:“每年洋船到澳,该管澳官员报香山县,通详布政司并海道俱批,市舶司会同香山县诣船丈抽,照例算饷,详报司、道,批回该司照征饷银;各夷办纳饷银,驾船来省,经香山县盘明造册,报道及开报该司,照数收完饷银存库。”这应当是明后期广东贸易管理的广州与澳门“二元中心”时期外国商船到达澳门后的关税管理情况。至于东莞地区,由于地处从澳门北上广州之水运交通孔道,沿岸一带澳口较多,明后期走私情况一直严重,所以当地官员也有协助市舶司监管外国商船的责任。崇祯《东莞县志》记载:“本县夫、马、船只派银陆拾伍两,先照初议留柒减叁,该银壹拾玖两伍钱,续于崇祯四年奉文行县,仍将减三,银两照旧编征,解充新饷。”其中“夫、马、船只派银”的派给对象,除了虎门头寨官兵、盐课提举司柴薪夫、本县知县、县丞、主簿、典史马夫等以外,还包括“市舶提举司官员马丁编银陆两陆钱捌分零七毫,遇闰加银五钱五分陆厘叁毫。续奉文扣将提举员下该银肆两肆钱伍分叁厘捌毫,尚给吏目银贰两贰钱贰分陆厘玖毫,遇闰加银贰钱肆厘毫”。这条史料以往未曾引起学界关注,其实相关记载至少透露出了两个方面的信息:其一,明后期广州与澳门“二元中心”时期的东莞地区仍然是广东市舶司官员重点监管的地区之一;其二,东莞县的官员不仅要像香山县官员一样协助广东市舶司处理诣船丈抽、盘明造册等具体事项,而且还要从地方赋税中划拨出广东市舶提举司官员、提举员下官员和吏目的马丁编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明后期东莞地区市舶管理与具体运作的复杂情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