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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5 月,吴珏与张易涛相识相恋。一年后两人订婚,并在国庆期间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 年开始分居。
双方相处期间,2016 年10 月,张易涛的父母转款给张易涛,再由张易涛转款给开发商,为吴珏支付购房款,在外省某地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套房产登记在吴珏个人名下。其中,购房款、装修费和物业费等共开销41 万余元。
二人订婚时,张易涛支付彩礼6.6 万元,购买价值3.8 万元的钻戒、对戒。举行结婚仪式时,张易涛按风俗支付上下车款1.4 万元。
两人感情破裂后,2021 年10 月,张易涛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珏返还彩礼金20 余万元,返还其为吴珏购买的外省某县的房产(价值54 万余元),合计共74 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彩礼属于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其法律性质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本案中,张易涛为订立婚约支付给吴珏彩礼款合计8 万元。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近4 年,均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均存在过错。关于那套房产,属于彩礼的一种支付方式,吴珏应将购房款的对价予以部分返还,酌定支持返还26 万元。驳回张易涛的部分诉讼请求。
2022 年5 月,吴珏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提交两份新的证据:张易涛在2016 年8 月患肿瘤住院的病历、张易涛父母与吴珏的谈话录音。吴珏指出,自己在张易涛患病期间,无微不至地照顾他,张易涛的父母出于感激,出资购买并赠与了自己那套涉案房产。该套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并不是彩礼款。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吴珏提供的两份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结合本案一审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产系张易涛父母对吴珏的赠与。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一审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易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张易涛负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系赠与财产还是彩礼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016 年8 月张易涛生病住院,张易涛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吴珏个人名下,结合本案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张易涛与吴珏不再共同生活后,张易涛的父母依然表示涉案房屋系对吴珏个人的赠与,故涉案房屋系张易涛父母对吴珏个人的赠与财产,该房屋已经登记在吴珏个人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关于张易涛与吴珏之间为订立婚约支付了彩礼款6.6 万元及上下车礼1.4 万元,合计支付8 万元,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达近4 年,且系张易涛不愿继续与吴珏共同生活,故彩礼款不应再予返还。
在当代社会,婚姻法对于调整我国婚姻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需要婚姻法进行规定的。
可是,现实情况中,有些男女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就开始同居生活了。婚前同居,因双方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出现纠纷,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实际上,很多人对于同居的情况不甚了解,那么,婚姻法中同居关系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 周岁,女20 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到达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 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的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需要强调的是,同居的男女因建立的仅仅是同居关系,对双方而言都是有可能出现不利后果的,因此需要慎重处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