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荣 蒲柿饮
2020年9月,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城集团”)原董事长吴强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的通报一经发出,钢城集团员工无不拍手称快。
据攀枝花市监委调查,44岁就开始掌舵钢城集团的吴强竟是靠金钱铺路上位,他不仅将公司当作自己的“钱袋子”,还擅自篡改公司规章制度,甚至妄图侵吞集体利益。这个“金钱开道”、野心勃勃、任性滥权的“一霸手”终究被他的贪婪和膨胀所反噬。
1983年,师范毕业的吴强怀着干一番事业的雄心壮志,进入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附属钢城企业总公司工作。由于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吴强很快走上了管理岗位。
2001年,吴强调任攀钢集团企业管理部部长,但他对这次调动并不满意。在一次由商人老板杨某某做东的饭局上,他就谈到了自己的不满。
杨某某是吴强的同校师弟,也曾在钢城企业总公司工作过,两人关系较好。酒酣耳热之际,杨某某顺势提出,可以帮吴强托关系“铺路”。吴强表示,事成之后,他愿意为杨某某公司的经营提供帮助。
杨某某通过戴某某、王某一,很快与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二局干部处副处长王某二搭上了线。杨某某分别送给戴某某50万元、王某一100万元、王某二100万元,最终于2007年,将44岁的吴强送上了攀钢集团钢城企业总公司总经理的位置。公司改制后,吴强出任钢城集团董事长。
靠金钱铺路“平步青云”的吴强满脑子想的都是如何在公司呼风唤雨、大发横财。他变着法地削弱单位党委、群众、财务等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发放高额奖金,培养“小圈子”的方式拉帮结派。
办案人员发现,在主政钢城集团期间,吴强给自己和“小圈子”人员发放的奖金金额高达上亿元。且在他的授意下,奖金发放后半年,如果没人提出异议,奖金发放表就会被全部销毁。
在吴强的种种威逼利诱之下,企业中层们渐渐习惯了以他马首是瞻,公司内形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生态环境。
吴强的家位于攀枝花市某小区住宅楼的7楼,这栋楼的1楼有一间不对外营业的麻将馆,只接待吴强一家,经营者是攀钢集团冷轧厂退休职工王某三。
王某三知道吴强喜欢打麻将,便通过这样的方式攀附吴强一家。不仅如此,他还主动张罗吴强一家的生日,邀约钢城集团二级公司领导干部来赴宴。
吴强对王某三非常满意,甚至在众人面前称呼他“王哥”。眼看王某三炙手可热,集团内部一些二级公司想方设法将大额采购合同拆分后进行比价议价,以此规避公开招标,将拆分后的项目交到王某三手中。不少二级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把王某三当成了一尊“佛”供着,为他提供了畅通无阻的办事环境。集团财务部在给一些公司付款的时候,甚至经常倒催其报付款申请。
对于集团发生的这些“怪”事,吴强心知肚明,却置若罔闻。
2008年钢城集团实施改制,作为“一把手”的吴强想的不是如何将企业做大做强,而是把经营权、管理权、财务权牢牢抓在手里,把集团当作个人领地。
2011年,钢城集团建设某房地产项目,最初合同约定以1.43亿元包干结算。承包商刘某某找到吴强,提出如果能帮他获取更大的利润,他就按照工程造价的2%给吴强“返点”。
面对赤裸裸的利益诱惑,吴强心动不已,他授意下属将原本约定的包干结算改成据实结算。经过一番“操作”,最终工程总价达到2.6亿元,给钢城集团造成了重大损失。事后,吴强收受了刘某某280万元“感谢费”。
“人心不足蛇吞象”,吴强的发财野心愈发膨胀。2011年11月,吴强召集钢城集团高管及中层以上共92名管理人员,成立了四川瑞信通公司,妄想通过资本运作迅速盈利。
“瑞信通公司没有实体业务,盈利手段就是通过吴强和其他高管职务上的便利,把钢城集团的资金拆借过去,再把这些资金借给社会上需要融资的个人或单位,以此收取高额利息。”办案人员说。
2011 年至2012 年,钢城集团委托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6500万元,吴强个人决定将该笔贷款业务转由瑞信通公司承接。瑞信通公司非法盈利700.25万元的同时,也直接导致钢城集团损失同等收益。
2013年6月,瑞信通公司无力归还一笔即将到期的4000万元银行贷款。吴强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能力贴现兑付商业承兑汇票,以及钢城集团明确规定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双方互开4000万元的商业兑付汇票,以此套取钢城集团4000万元资金,为瑞信通公司解了燃眉之急。
为掩盖挪用公款事实,保证钢城集团账面平衡,吴强安排瑞信通公司每半年向钢城集团开具一张新的商业承兑汇票,换回即将到期的汇票。直到瑞信通公司不再经营,钢城集团只收回了1000万元。
经过一系列令人“窒息”的操作,吴强还梦想着将瑞信通公司做大做强,甚至有朝一日吞并钢城集团。
2021年3月,吴强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一路金钱开道,当上国企“一把手”,吴强动机不纯、手段卑劣,更是德不配位、才不配位。他在掌舵钢城集团期间,频繁上演损集体利益、谋个人私利的戏码,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可见其任性滥权至极。
从制度约束上看,吴强等人的权力游走在制度笼子之外,长期失控失管,是导致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从同级监督来看,一些班子成员“自扫门前雪”,无形中助长了吴强的贪腐气焰;从下级监督来看,个别中层干部热衷于搞人身依附,不信组织信个人,没有人站出来指出其错误,最终这些攀附者与吴强一起受到了纪法的严惩。
深化以案促改工作,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是巩固国资国企领域反腐败成效的关键。纪检监察机关应持续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细化制度,形成闭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