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电鱼案的查处与体会

2022-09-23 03:43高东瑞
河北渔业 2022年9期
关键词:禁渔期孙某渔政

高东瑞

(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但是违法分子利用水库水域面积大, 渔政执法人员少的现实情况,在渔政执法人员的巡查间隙和休息时间在水库内违法电鱼的现象时有发生。2021年6月15日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时查处一起在禁渔期内非法电鱼案件,成功移送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分子的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禁渔期内非法电鱼行为。

1 简要案情

2021年6月15日12时,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黄壁庄水库上游灵寿县西王角水域巡查时发现孙某与一名男子正在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孙某在场配合检查,另一名男子跳水逃走。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船上发现了电鱼机1套、电瓶4块、增氧机1台、渔获物(鲤、鲫等)26.84 kg,现场进行了拍照和视频取证,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批准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 立案调查

由于案发当时黄壁庄水库在禁渔期内,孙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涉嫌违法,执法人员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14时55分执法人员在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驻黄壁庄水库渔政站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孙某陈述,他们知道渔政人员贴了禁渔通告,知道现在是禁渔期不让捕鱼,孙某和李某(跳水逃走的男子)于6月15日中午12点前在水库内开始电鱼作业就是想趁渔政人员中午吃饭休息时间电鱼,发现执法人员快艇后,就开船向岸边逃跑,还没靠岸就被查获。船和电鱼机是孙某的,李某开船,孙某电鱼捞鱼,渔获物不管多少,二人平分,这次二人共计捕捞渔获物(鲤、鲫等)26.84 kg。询问结束后,渔政站积极联系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证明其身份和非法捕捞行为,并将孙某带回,等候执法机关随时传讯。

3 查处结果

孙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中规定的情形,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2021年6月16日经批准后,将孙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及其他资料移送到石家庄市公安局,同时抄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市公安局指定灵寿县公安局管辖,6月21日灵寿县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20210615黄壁庄水库捕捞案进行立案侦查。

4 讨论与思考

4.1 渔民法律意识淡薄

渔民对非法电鱼行为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不够了解,对非法电鱼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够了解,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4.2 渔政执法部门积极作为,及时调整执法模式是本案的关键

部分渔民存在侥幸心理,利用夜间或执法人员吃饭、休假等执法空档期,实施违法行为。本案中违法分子就是利用执法人员吃饭午休时间进入水库实施违法电鱼来逃避打击的,而本案的及时迅速查处得益于渔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巡查和休息时间,及时查处违法分子。

4.3 渔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装备相对落后,不能够适应迅速发展的形势,执法覆盖面存在诸多盲点

本案案发地在水库上游草地处,水位在40 cm以下,水底情况复杂,多旧渔网。非法捕捞船只吃水浅,地形熟悉,发现执法快艇后迅速向岸边逃跑,执法快艇只能靠高速行驶才能拦住非法捕捞船只,往往在即将追上非法捕捞船只时不是搁浅就是螺旋桨被渔网缠死而不能前进,只能看着违法分子逃走而束手无策,执法效率低,且存在安全隐患。

4.4 行政案件的及时查处,公安部门迅速介入,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益于渔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的石家庄市渔业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从查处-立案-移送-公安刑事立案,用时仅仅6日。案件的合理、合法、迅速查处得益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的石家庄市渔业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4.5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邀请村委会介入,对案件迅速查处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一是案件开始查处后积极邀请村委会介入,不仅可以有效证明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也可以缓解当事人的紧张情绪,有效降低当事人抗拒执法的风险;二是通过村委会介入,发挥基层组织对渔政执法及相关政策宣传的放大效应,通过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罚过程,对其他村民进行动态宣传教育;三是通过村委会的宣传教育,增强对其他违法分子的震慑作用。

5 建议与对策

5.1 强化普法宣传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可以采取进渔村、登渔船,张贴公告、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传统宣传形式和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渔业法律知识,提高渔民守法意识。通过村委会选出渔民代表,及时了解百姓生产生活情况,与困难家庭结成帮扶对子促其脱贫,从而减少进入库区进行非法捕捞行为。

5.2 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增加执法人员、执法装备,加大巡查频次;二是采取高科技技术手段,在库区建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视频巡查和水上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禁渔期全天候、无死角监控水库;三是探索使用执法气垫船、无人机等先进执法装备,利用气垫船的行动快捷性,利用无人机拍摄取证的实时性,对违法分子产生心理上的威慑作用。

5.3 探索渔民相互监督途径

通过渔民互相监督的方式,提供执法线索,建立有偿举报制度,更快更准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5.4 继续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加强渔政部门日常执法巡查工作,与公安、水政多部门联合执法,积极发挥石家庄市渔业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迅速、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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