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燕
(广州市公安局 警察训练部,广东 广州 510015)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持续推进,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全民普法守法的诸多措施为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然而,公安机关民警在依法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甚至遭遇暴力抗法和袭警的现象仍然屡有发生。侵权案件的发生导致民警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果不仅损害了民警的个人权益,打击了民警的执法信心,而且严重侵犯了公安机关和国家法律的权威。因此,积极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保障民警执法权益迫在眉捷。
本文通过对广东省X市公安民警执法权益被侵害的现状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侵权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探讨适用于基层单位的风险防御方法,以预防和减少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措施,对民警自我防护和维权能力的提升、切实维护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使用的资料均来源于广东省X市实地调查。该市地处中国南部,是国家沿海开放城市。当地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2020年该市城市状况市民评价报告显示,“社会治安”满意度和“社会秩序”满意度呈上升趋势,无论是中心、周边还是外围城区的市民,均对上述两项指标表示好评,市民普感社会平安稳定。笔者以X市公安局2020年、2021年发生的411宗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和访谈相关人(侵害人、被侵害民警、案件经办民警和维权办民警)收集信息资料。
在411宗民警被侵权案件中,侵害人为1人的有355宗,有56宗案件侵害人为2人以上,其中最多的一宗侵害人有7人。经统计,411宗案件共有478名违法犯罪嫌疑人。虽然我们不能仅通过478名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分析就得出普遍意义的研究结论,但相关的研究结果仍能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在设计和运用有关决策时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视角。
1.性别特征。在478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中,男性共有411人,占所调查人数的85.98%;女性有67人,占调查人数的14.02%。具体结果见表1。
表1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统计
从性别角度来看,男性是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绝对主体,女性一般作为侵害行为的协助者,调查中仅为女性侵害人的案件只有44宗,占案件总数的10.71%,在每宗案件的人数为1~3人之间。从现场防控角度来看,需要重点加强对男性违法犯罪嫌疑人反抗和伤害行为特点的研究和训练设计,从而保证现场防卫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女性违法犯罪嫌疑有其独特的抗法行为,如调查中有近1/3的女性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口咬执法人员肢体的方式,男性民警如何应对同样值得关注。
2.年龄状况。在478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中,20岁以下的有9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89%;21~30岁的有105人,占调查人数的21.97%;31~40岁的有171人,占调查人数的35.77%;41~50岁的有113人,占调查人数的23.64%;51~60岁的有56人,占调查人数的11.72%;61~70岁的有21人,占调查人数的4.39%;71岁以上的有3人,占调查人数的0.63%。具体结果见图1。
图1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状况统计
从违法犯罪嫌疑人年龄角度来看,侵权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各年龄段占比呈现纺锤状趋势,20岁以下、61岁以上年龄段人数占比为6.91%,21~60岁年龄段占所调查人数的93.09%,该年龄段是侵权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绝对主力,特别是占比最高的31~40岁的青壮年,提示我们有必要从现场防控能力的角度进行针对性研究。
3.受教育程度状况。478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有13人是文盲,占调查人数的2.72%;有75人是小学文化程度,占调查人数的15.69%;有276人是初中文化水平,占调查人数的57.74%;有59人是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占调查人数的12.34%;有55人是大学专科、本科毕业或在读,占调查人数的11.51%。具体结果见图2。
图2 违法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状况统计
从违法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角度分析,共有55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接受过大学专科和本科教育,这类群体多以醉酒后或交通违章过程中对执法民警实施侵害行为;共有423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处于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所调查人数的88.49%,说明这一类文化程度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是侵权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绝对主体,多数人不懂法不知法,访谈过程中暴露出他们或对民警的执法行为没有正确的法律认识,或对其本身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没有正确的法律认识。因此,公安机关在执法的同时,一方面要重视普法宣传,提升民众法治观念,树立敬畏法律权威的法治意识,营造尊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有必要对文化程度不同的人群的心理和行为特征进行研究,探讨沟通技巧,帮助民警在现场采用高效的方式和语言开展执法工作。
4.户(国)籍状况。478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有6名外国人,占调查人数的1.26%,分别来自韩国(2人)、尼日利亚(2人)、马里(1人)和坦桑尼亚(1人);本市户籍人员152名,占调查人数的31.80%;省内非本市户籍81人,占调查人数的16.95%;外省户籍239名,占调查人数的50%。具体结果见图3。
图3 违法犯罪嫌疑人户(国)籍状况统计
从违法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角度来看,省内外人数相当,差异化不明显,但具体到每个区分局,数据显示特点鲜明:CH分局42宗侵权案中,31宗案件侵害人户籍地在本地,占比73.81%,;TH分局17宗侵权案中,14宗案件侵害人户籍地在外省,占比82.35%;PY分局29宗侵权案中,15宗案件侵害人户籍地在外省,占比51.72%。以上数据与该市各区功能定位相一致,CH区是乡村振兴示范区,TH区是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枢纽,PY区是优质生活圈示范区。各行政区域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居住人员构成及其群体特征,从而导致各区分局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侵害人的群体不同,造成各区侵权案件发生、处置存在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提示各行政区域执法单位应注意以此为视角开展剖析总结,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处置策略。
1.侵权案件发生的执法环节情况。411宗侵权案件发生的执法环节有:派出所接处警203宗,占案件总数的49.39%;派出所及交警实施交通整治57宗,占案件总数的13.87%;交警处理交通违法和事故61宗,占案件总数的14.84%;民警实施其他警务活动(如盘查、检查、调解、走访、执行传唤、抓捕、窗口业务等)59宗,占案件总数的14.60%,这些警务活动各类案发量在1~3宗之间。具体结果见图4。
图4 侵权案件发生的执法环节状况统计
从案发的执法环节统计来看,派出所接处警和交通执法是警察执法过程中易发生被侵害的执法环节,其他执法活动的案发率虽然低,也需要引起重视。不同执法环节发生侵权行为,表现为侵害人对民警执法的阻碍或暴力攻击,但引发侵权案件发生的原因需要进行探讨和研究,从社会管理、侵害人和执法者等方面寻求预防和减少侵权案件发生的策略。
2.案发时间情况统计。411宗侵权案件的案发时间段情况如下:8:00~13:59发生的案件有97宗,占案件总数的23.60%;14:00~19:59发生的案件有96宗,占案件总数的23.36%;20:00~7:59发生的案件有218宗,占案件总数的53.04%。具体结果见图5。
图5 侵权案件案发时间状况统计
从案发时间统计来看,夜晚至凌晨是侵权案件发生的高峰期,承担该时段警情处置工作的警力安排、民警自我防范意识更应加强。特别要关注的是违法犯罪嫌疑人饮酒后的侵权行为,在411宗侵权案中,有154宗系当事人饮酒后实施侵权行为,其中有117宗发生在20:00~7:59之间,占涉酒警情数的76.0%,占该时间段总警情数的53.7%。执法对象在酒后行为难以自控,面对人身自由受到约束或财产受到扣押时,直接与民警发生正面冲突。
3.侵害行为情况统计。调研发现,不法侵害人针对正在执法的民辅警实施多种形式、危害程度不同的侵害行为。经统计,411宗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只要与执法人员有正面接触,必然会进行言语攻击的有373宗,占案件总数的90.75%,多使用口头抗法、谩骂、侮辱、诬陷等言词;有285宗案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除使用语言暴力外,利用自己的身体与执法人员进行对抗,包括拳打脚踢、拉拽推搡、肘击指挠、头撞口咬及吐口水等攻击行为,该情形占案件总数的69.34%;有39宗案件的嫌疑人在采取以上两种形式的侵害行为外,使用就地取材的物件与执法人员进行对抗甚至伤害,该情形占案件总数的9.49%,具体包括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手机、车锁、甚至脱下的鞋子等),现场存在的物品(啤酒瓶、刀、棍等)和执法人员先行对其控制的物品(如手铐),该情形虽然占比较少,但造成民辅警人身伤害的后果较严重,其中14宗案件使执法人员轻微伤、轻伤或重伤;有39宗案件嫌疑人直接使用电动单车和摩托车、小汽车、货车等机动车,无视警示冲卡造成警用阻车器件、警车损坏和11名民辅警轻微伤以上的严重后果,该情形占案件总数的9.49%;10宗案件的嫌疑人在执法现场同时恶意报警称警察打人,有7宗案件的嫌疑人同时使用手机近距离拍摄视频,有6宗案件的嫌疑人在现场采取或企图采取自伤的行为,如头撞墙、用打火机欲点油箱等。具体结果见图6。
图6 侵害行为状况统计
4.法律责任追究情况。411宗侵权案中,受理为行政案件的有178宗,占案件总数的43.31%,其中有149宗对违法嫌疑人根据情节、性质不同以阻碍执行职务处以行政拘留5至20日(两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加处罚款200至500元;有12宗案件因想象竞合以寻衅滋事、扰乱办公秩序等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指出的是有10宗案件最初立为刑事案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在提请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批准、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建议只追究行政责任。立为刑事案件的有233宗,占案件数的56.69%,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1.侵害行为的突发性。相较每日警情数而言,民警执法权益被侵害案件实际数量显著偏低,本文在选取样本时仅针对受理为行政案件和立为刑事案件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访谈中,一线民警表示执法对象阻碍执法的情形较为普遍,对于脾气暴躁、单纯言语攻击的执法对象司空见惯,为避免事件升级,通常采用克制自身情绪的方式应对,但有时一些执法对象反而将之理解为民警的“示弱”,更用升级的行为表达对民警的执法结果和维护社会秩序行为的不满。在执法中,执法对象的亲朋好友和围观者也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突发的袭击会让民警猝不及防,极易受到伤害。
2.语言暴力的普遍性。民警在执法中遭受执法对象的谩骂、侮辱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在411宗侵权案中,除查车直接冲卡人员外,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在对执法民警进行人身攻击的同时,均伴随着对民警的谩骂、侮辱。特别是在公共场合,一些执法对象打着受害者的旗号对民警纠缠不休、言语指责不止,更有甚者歪曲事实,意图干扰民警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
3.侵权责任追究的保守性。当前,对于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法律责任,根据侵害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对不法侵害人分别予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形式追究,然而侵害结果除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外,通常同时伴随着执法民警的人身伤害、个人物品损坏和公安机关警用装备的损坏,根据我国刑诉法、行政处罚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法侵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外,应当同时承担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然而,在访谈中笔者发现涉案单位和民警往往忽视民事侵权责任追究,只从警方作为被侵害的特殊主体对案件进行处理,而忽视作为一般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追究侵害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意味着降低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成本,不利于民警进行正常执法。
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其原因错综复杂,外部受法律保障、执法环境、舆论导向等因素影响,内部与公安机关体制、组织管理、民警执法能力等因素息息相关。基层公安部门在自身层面积极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才能尽可能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保障民警执法权益和维护执法权威?考虑到绝大多数该类案件均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与执法对象之间产生冲突,事态逐步升级导致案件发生,因而可以从参与人的视角分析案发原因,理清根源,最终做到对症下药。
1.法治观念淡薄。随着依法治国国家战略的全面推进,民众的法制观念已逐步提升,懂法守法意识加强,但一部分人依然沿袭趋利避害的思维模式,在社会生活更多的关注公民权利,而对公民义务“视而不见”,欠缺尊法意识。“现代社会,法治社会,并不只是个人有更大权利和自由来享用社会财富或福利的社会,那也是一个要求更多个人责任的社会”。[1]163交通整治中发生的侵害民警权益案件具有典型代表性,虽然相关法规、规章已明令禁止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非法上道路行驶及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无视规定,不顾其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其“个人权益”可能受损时,为维护个人权益针对执勤民警采取过激行为,最终为两个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即使执法对象是文盲,大多知晓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不知此规定的社会意义,其常识判断只要躲过民警的现场执法,该规定对于其的生活似乎无任何影响。同时,也是基于对法律规范的字面性了解,再加上个别基层单位考虑到社会效果而做出的轻处理,导致部分民众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妨害公务、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足,认为不构成违法犯罪或处罚较轻,从而肆无忌惮实施侵害作为。
2.个体特性极端。一线民警在执法中要面对形形色色的个体,在其中不乏性格偏执、内心焦虑、情绪不定等特征人群,而警察的职业性质又决定了民警往往处于矛盾冲突的境遇中,一些当事人的个体负面心理特性就会表现为外在的非理性行为转嫁到现场执法民警身上。极端的个体心理特性与当事人是否接受过高等教育没有必然联系,因而证明在调查数据上反映高等教育人群也会在执法现场对民警实施侵害行为,特别是酒后情绪失控,把平时积攒的负面情绪对民警进行发泄。从这个角度看,虽然个案是特定的个体,但对于执法民警,则是面对着一个个不特定的诸多心理特性的个体,其突发的侵害行为让民警防不胜防。
1.执法理念偏差。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个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偏离该理念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持有特权思想,在现场存在“冷横硬推”现象,欠缺服务意识,缺乏解决问题的灵活性,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二是对当事人侵害行为的无底线包容,在依法执法的现场对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促使执法对象违法行为不断升级,将公安机关和法律的权威置于尴尬境地。以上情形都没有真正理解执法理念的实质内涵,只有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同时,把握现场形势和执法对象情绪,开展理性执法和人性化执法,才能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2.执法能力欠缺。基层民警常年在执法一线工作,处置的警情和面对的执法对象形形色色,工作任务重且强度大已是不争的事实。首先,数据上虽然反映的警察个体遭遇抗法的机率相较其每日工作量来讲显著偏低,偶发性的抗法行为同时造成了部分民警缺乏执法安全意识和戒备心理,对现场潜在危险及执法对象违法行为预判不足,不善于警组团队协同配合,应变现场突发情况反应不当,控制现场方法欠妥等;其次,在工作周期的时间上无法实现业务、体能日常训练和能力提升,其身体体能和心理状态长期处在低反应状态,因而在现场实施强制行为时一旦遭到执法对象的暴力反抗,就有可能遭受伤害;第三,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对民警的执法水平有更高的要求,执法考评体系从实务方面倒逼民警需要及时改进执法方式方法,但个别民警未能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在执法活动中不能就现场情况做出规范的实体判断和进行程序行为。同时,由于沟通技巧和经验不足,部分执法民警无法在潜在对抗发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危机,控制局面。不可忽视的是,警察在处理案事件过程中也常凸显出执法规范化不足的问题。[2]
公安民警执法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警执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事关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民警维权机制的逐步完善,切实为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和个人权益提供了保障,对持续有力维护社会治安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民警维权机制从系统角度来看,除了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维护民警权益外,树立事前预防和事中救济的理念和机制更有利于保障民警处在良好的执法环境中。
民警被侵权的案件地域特点鲜明,对于不同警种及同一警种的不同辖区,侵权案件的发生率、案发时间和地点,侵害人的户籍、受教育程度等等均体现出该辖区的规律和特点,因此,指挥部门和维权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在源头上降低民警在执法现场被侵权的比率是可行的。组织专门的风险评估团队,定期对不同辖区发生的民警被侵权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总结归纳该时期内案发原因及特点,对易遭到侵权的警种、部门进行执法安全提示和预警提示,规避和化解执法安全风险。如调研发现,民警在执法中遭遇侵害人酒后实施侵权行为的案件超过案件总数的1/3;有76.0%的酒后侵权案发生时间在夜晚到凌晨(20:00~7:59)之间,占该时段侵权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全市有23个派出所和2个交警大队发生过2次以上酒后侵权案件。因此,有关单位在该时间段接报明确当事人涉酒警情时,在出警警力、警务装备、民警现场处置、现场取证、支援警力等方面可做好全面可靠的保障,并提醒民警有意识在做好自身安全的同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一线民警在执法现场承担着多种角色,起初作为执法者开展执行公务的行为,在事态发展过程中又作为权益受侵害的一方同时开展自我防卫和维护执法权威的工作任务。当前对于民警的执法评价兼顾合法性要求和合理性要求,然则现场形式多变的侵权行为难免让部分执法民警手足无措、难以应对,为达到执法公正性、规范性以及专业性的目的,针对公然言语辱警、暴力袭警(含徒手、持械)等常见现场不同程度的阻碍执法类警情,指挥、法制等有关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执法流程和处置标准,制定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细则,为一线民警在处置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提供明晰的实战指引。
公安机关承担的执法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对于一线民警而言,现实工作要求其必须具备综合全面的专业素质,涵盖法律知识运用、群众工作、防控技能、武器警械使用、临场战术运用等,这些能力需集于一身,并能够灵活运用。一方面,民警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法律法规、执法技能以及案件处理方法,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3]另一方面,当前涉及民警执法能力类培训以脱产集中统一培训为主,包括新民警入职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相关业务培训和分局每年一次的战训,各类培训的目的和周期无法保障一线民警实战综合能力持续性保持和提升。素质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训练和积累的过程,有关知识的更新和上级政策的执行也需要即时学习和传达。因此,为适应新时代执法工作要求,应当开展切实有效的能力培训,创新民警实战培训模式,以常态化训练为较高效能的选择。
针对一线民警执法过程中被侵权的状况,有效的能力培训应体现为培训内容和方式的针对性、紧迫性和有效性。基层单位要研判近期辖区侵权案件发生的规律、侵害行为特点,分析民警能力短板。需要强调的是发现问题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将“问题意识”自主性转化成“方案意识”。首先,培训部门以避免现场执法被侵害的主题,研发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在不同警情实战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提供分解知识、技能和综合应用的训练课程,即每一课程包括若干小单元课程,每一小单元课程用时不超过30分钟,甚至更少时间,指引类课程可采用视频形式,警体技能和实战技能类则须由专业教官现场教授和指导训练,综合应用环节训练和考核则以实战模拟练兵的形式进行设计。课程设计应当紧贴实战,加强控制和防护技能训练,才能真正为民警能力提供实际意义的提升价值;另外,除普训外,应同时注重开展单兵训练。侵权案件发生虽然有偶发性因素,加强民警在该类警情中的防范意识、制止袭警行为的警体技能和实战技能训练,对其在之后的同类警情处置安全能有所裨益。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除依法办理的情形外,部分涉事单位存在极端应对行为,表现为两种态度:一是要求民警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是义愤填膺,升格处理侵害人。前者虽然表面上看似风平浪静,但实际上造成受损害的法律权威和民警个人权益无法得以维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遭受严重挫伤,助长了不法人员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不良习气,从而对营造良好的守法执法环境产生了深远的恶劣的影响。后者形式上表现为积极主动采取种种措施维护民警权益,但不能基于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要求开展维权工作,会造成负面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按照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阻碍执行职务类治安案件由案发地派出所管辖,袭警类刑事案件则通过指定由异地公安机关管辖,这两类案件的办理都要求办案单位秉持合法公正的执法理念。然而,个别单位在办案中掺杂主观情绪,不考虑侵害行为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后果,直接追究法律责任,或无视侵害行为人认错悔改、赔偿损失等从轻、减轻情节,直接做出顶格处罚,或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上执法行为在本源上反映出执法的随意性,同样对建设法治社会起到了消极作用。由于被侵害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因此在办理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时,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要求。
严格依法定性。对于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类案件,法律层面定性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刑法之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违法和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阻碍执法的行为方式和违法后果: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如谩骂、拉扯等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定性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不仅采取拒绝、阻碍的行为,并以其人身、财产侵害造成的不利后果相威胁,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暴力人身攻击,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装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认定为袭警罪。根据不同的侵害行为和后果,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违法犯罪性质,是做出相对应的处罚决定或侦查行为的前提,也符合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加强证据意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业已建立,公安机关在办理常见的刑事案件中已切实树立证明标准向审判看齐的理念,但对于个别“自己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个别办案单位则以“想当然”的心态开展调查和侦查,疏于收集、保存、运用证据,导致出现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等无法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后果。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记录是否完整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必要时同时参考现场其他人员的视频记录情况作为补充;收集的言词证据能否反映案发经过,判断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能否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否确实、充分的证实嫌疑人有暴力袭击民警的行为等等。
启动民事责任追究。对于在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中造成的民警人身损害、民警和公安机关的财产损失,就侵害行为造成民警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就侵害行为造成个人和单位财产损失的给予利益赔偿。以上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根据刑诉法、行政处罚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强,但一些民众与之相对的义务观念则较为淡薄,民警执法一旦被执法对象认为影响到其切身利益,就会采取种种手段拒绝、阻碍执法甚至袭警。这里需要解决两个认识问题,一是民警为什么要开展执法活动,二是阻碍执法会有什么后果。调查数据反映,对第一个问题的认识的狭隘性多在特定人群和特定地域中有所体现,如城郊区的非法营运车辆交通整治,侵害人对该整治措施实施的内容、原因和意义,以及违法造成的法律后果没有足够的了解,反而认为民警执法是在侵害自身权益。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日常做好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工作,经常性的向辖区群众开展法治宣传。第二个认识问题更趋向于全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大力宣传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阻碍警察执法将承担法律责任,树立法律尊严,普及民警执法的权威性理念,通过多种渠道促使民众学法、知法、守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