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防范应对洪水灾害,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依据《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内发布洪水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洪水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洪水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
第四条 洪水预警依据洪水量级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预警、洪水黄色预警、洪水橙色预警、洪水红色预警。
山西省洪水预警信号见附件《山西省洪水预警信号》。
第五条 山西省洪水预警发布分为省级洪水预警和市级洪水预警。洪水预警由省水利厅授权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及其各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按照管理权限统一发布。
省级洪水预警:当省管河流重要控制断面发生超警洪水或省内两个及以上市同时发布超警洪水时,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按照山西省洪水预警发布标准发布;
市级洪水预警:各市辖区内的洪水预警由负责当地水文工作的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负责发布。
第六条 洪水预警根据不同级别内容,进行相应审核管理。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或各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直接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 洪水预警由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或各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根据发布权限,发布在全国水情预警汇集系统,然后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各媒体应当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洪水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洪水预警信息。
第八条 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发布的洪水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响应。社会公众应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洪水灾害损失。
第九条 各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可依据《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 号),结合辖区内洪水灾害的特点,确定预警发布站点,细化洪水预警标准,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备案后,依据工作权限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洪水预警信号
依据《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 号),洪水预警信号由预警等级、图标、标准三部分组成。
一、预警等级
依据洪水量级及其发展态势,洪水预警信号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二、预警图标
洪水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图标依次为:
三、预警标准
洪水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标准依次为:
1.洪水蓝色预警标准
(1)流量接近警戒流量;
(2)流量重现期大于等于5 年小于10 年。
2.洪水黄色预警标准
(1)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流量;
(2)流量重现期大于等于10 年小于20 年。
3.洪水橙色预警标准
(1)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流量;
(2)流量重现期大于等于20 年小于50 年。
4.洪水红色预警标准
(1)流量达到或超过实测最大流量;
(2)流量重现期大于等于50 年。
各级标准按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确定。山西省洪水预警发布标准详见附表《山西省洪水预警发布标准表》。
山西省洪水预警发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