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甜,王 艳
(大连民族大学 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辽宁 大连11660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的问题,进入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发展阶段。在后扶贫时期,相对贫困的问题仍然存在,并在区域和性别上存在显著差异性,而少数民族女性作为特殊贫困群体和相对贫困群体,是巩固脱贫成果、接续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对象,也是反贫困的重要力量,需要政府、社会重点、持续的关注与帮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到新时代,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后,人们对于贫困的认识不仅局限于经济收入,而更加重视发展能力的提升和美好生活的追求,诸如两性平等、性别公正等。著名的伦理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将贫困界定为对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和社会排斥。可行能力则指的是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1]社会排斥则是指个体获取发展资源的机会受限。不同于以往只关注单一经济指标的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将目光聚焦于人的发展能力,不断扩大信息基础,扩展以工具性自由和建构性自由为基础的可行能力去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即发展的过程就是扩展人类以可行能力为基础的自由的过程。在阿马蒂亚·森看来,工具性自由涵盖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障和防护保障等多个方面;建构性自由则是强调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在谋求自身发展、扩展可行能力过程中的主动性。以阿马蒂亚·森有关可行能力的论述为理论基础,引入社会性别的概念,用以分析临夏县麻尼寺沟乡少数民族女性在脱贫过程、谋求发展时所面临的制约因素。不仅能使评估能力贫困现状时所涵盖的内容更加全面,还能提供一个崭新的分析视角。
麻尼寺沟乡位于中国“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之一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南部山区,现辖13个行政村,5054户25742人(临夏县统计年鉴(2010-2020))。该地区为多民族聚居地,主要有汉族、回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6个民族,其中回族人口占68.39%,生产方式以农业为主,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传统文化氛围浓厚。自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党建+扶贫车间”“产业扶贫资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等惠民项目,取得了可喜成效:全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2013年的2314户11305人减少到2018年底的590户2364人,于2020年底所有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目标。同时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3年的2815元增加至2020年的6934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惠民项目、扶贫政策大都以户为单位,多以当地男性参与为主,女性更多的是在反贫困实践中扮演辅助性角色,其主体地位、主动性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尽管巾帼家美积分超市的成立、公益性岗位、拖鞋钩编劳动技能培训等有效提高了当地少数民族女性在脱贫实践中的参与度。但就总体而言,仍在扶贫政策制定和惠民项目设计时缺乏性别敏感度,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地少数民族女性发展可行能力相对匮乏的现状。
1.工具性自由的缺失
在阿马蒂亚·森看来,工具性自由旨在促使帮人们按照自身的意愿过有价值的生活,直接表现在对人们发展可行能力的扩展。为了进一步贴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笔者将从教育、经济、防护性保障、公共生活与家庭生活的话语权四个方面进行工具性自由缺失的现状分析。
在教育方面,该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水平较低,历史欠账多。根据表1的人口结构比较可以得知,该地区群众文化构成以小学为主,且比例不高,仅占总人数的27.8%,与全省相差9.11个百分点;高中程度人口仅占1.1%,大学程度出现断层。尽管乡、村、家长、帮扶干部、学校多方联动制度的推进,“两免一补”、营养餐、雨露计划等各项政策的落实有效推动义务教育的优质发展,实现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学上,上得起,然而全县常住人口中,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仅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6.36年上升至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的6.61年(1)数据来源于《临夏县统计年鉴(2010-2020)》。。可见,历史上整体受教育程度偏低的现实已成为该地区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表1 第五次人口普查:甘肃全省与临夏县麻尼寺沟乡人口结构比较表[2]
此外,由于“男孩偏好”和当地盛行的家长男性专权使得人们对少数民族女童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这一观念造成的影响在以往和现今有着近乎相同的表现:过去,“近80%左右的回族女童集中在小学1-2年级,4-5年级尤其是五年级回族女童占校园女生总数的比例极低。”[3]接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持续接受教育的时间短导致了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教育滞后的历史,也决定了其文化程度不高的现实;现今,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教师、村干部、妇联工作人员等协作劝学,有效提高了当地少数民族女童的受教育年限。但由于部分家长对其接受教育的重视度、关注度不足,以及当地“早婚早孕”的习俗,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部分少数民族女童便不继续接受教育,这也进一步导致她们难以进入、应对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
在经济方面,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发展可行能力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难以获得外出工作的机会;二是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难以获得适合的工作岗位;三是由妇女经济收益所产生的福利更多的流向家庭。随着现代化、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当地多数男性选择外出工作,留守在家中的少数民族女性则需要负担起照顾老人、孩子以及农业种植的重荷,并进一步表现出农业女性化的趋势。对此,当地妇女表示:“不是不想出去干活,走不开。尕娃们长大了,公公婆婆还是需要人照顾的嘛!政府给帮,掌柜的现在搁城里跑车,有时候凌晨2点多还在跑,我总得把家照顾好,把老人伺候好,再忙些地里的活,不得闲。”(2)受访人:DXW,女,41岁,回族,2022年6月6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M乡访谈。;其次,有机会外出务工的少数民族女性也多选择在就近的城镇做一些技术含量低、服务类型的短期工,始终以家庭为生活和工作的重点,并不能使自己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当这些少数民族女性有外出长期务工念头时,多数将会遭遇来自家庭的阻力,如丈夫以离婚为要挟。多数将会遭遇来自家庭的阻力,并选择妥协。最后,当地少数民族女性通过参与巾帼就业车间、做零工等获得经济收益,更多用于支付家庭成员消费,如购置设备、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并且由于对智能手机、银行卡等接触较晚,操作不娴熟,这些经济收益可能并不是直接掌握在个人手中。对此,一位卖“碾转”(3)碾转:临夏农家特色美食,“尝新”的青物之一,俗称青稞麻麦。的婆婆表示“城里年轻人喜欢吃这个。没事的时候,我就做一篮子拿来卖,也挣些钱花花。十元一斤,卖的挺好的,四五点钟的时候差不多就快卖完了。那个先进的手机我不得用,不会。我还是愿意收些现钱,踏实。我的这个码是掌柜手机上的,那个妹子的收款码是她尕娃的。”
在防护性保障方面,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所从事的是非价值化的家务劳动、农业劳动,其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极易被忽视或被边缘化。由于没有直接性的经济收入,她们的生活大多依赖于丈夫,一旦遭遇风险便陷入生活贫困的窘境。通常情况下,帮扶措施以户为单位,较少有针对少数民族女性的项目。加之,由于受教育水平低、社会参与度低,她们获取信息得意识与能力也相当有限。
在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话语权方面,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发展可行能力的缺失表现为:外出活动需要丈夫同意、家庭事务由丈夫决策。由于西北民族地区传承的家长男性专权和男性继承制,绝大多数女性游离于公共生活领域和家庭生活中重大事务的决策之外,甚至没有参与商讨的机会。尽管现代化进程加快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歧视性的性别观念,农业女性化的趋势也使得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有参与家庭农业事务商讨、决策的权利,但在公共生活领域中,话语权和决策权仍由男性所垄断。
2.建构性自由的缺失
建构性自由侧重于强调自由是人们价值观中与生俱来的一部分,是人们天生的追求,强调突出人的发展主动性、主体性地位,成为自由的建构者进而获得更好的发展,扩展上面提到的以及其他的自由。
“三从四德”“男主外,女主内”是西北少数民族社区理想女性不可缺少的品质或能力。可以见得,现行的社会性别观念仍朝着有利于男性的方向发展。当地的部分男性认为,“只有家里条件实在揭不开锅,才会让妇女出去打工挣钱。把她们留在家里的初衷是保护、照顾,女的都很‘金贵’,不能随便出去,照顾好老人、孩子就行了”(4)受访人:MXL,女,62岁,东乡族,2022年6月5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H镇访谈。。这种充满偏见的性别原则也逐渐内化为少数民族女性自身思想观念的一部分,使她们深受其累而不自觉,进而构成自我觉醒、自身发展的内在障碍。她们往往集传统性别歧视制度的受害者身份与捍卫者身份于一体,即使现代社会为其提供了新的角色和发展机遇,但她们还是倾向于认同传统的身份形象。也正是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附心理强化了现行社会中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秩序。因此,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少数民族女性不单只是接受“发展”的对象,更应是摆脱贫困、谋求自身发展的主体,激发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发展的内生动力显得尤为重要。
“文化是一个集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任何人类作为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能力和习惯的综合体。”其核心意涵为“任何人类作为社会成员所拥有的”[4]。泰勒有关于文化定义的重点是:人类在某种特殊社会条件下的成长过程中,受到该社会的特定文化传统的影响所具有的属性。即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关键在于接受社会文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文化发挥的作用巨大,不仅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而且还是特定社会环境下,人类精神文化的整体,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并且,文化的显著特征是其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在不同文化进行持续不断的直接接触时,这些不同文化之间会发生相互适应,并作出一定的改变。因此,从文化、文化适应机制的角度去分析制约麻尼寺沟乡少数民族女性发展可行能力提升的深层原因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的。
以当地回族社区为例。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历史表明,它所采取的是一种相适应、相嫁接的方式。在实际传播的过程中,伊斯兰教为了进入并适应带有强烈父权思想的中国社会,将经义中有关妇女问题的消极因素同中国传统封建礼教杂糅在一起,成为限制少数民族女性思想、行为的桎梏。这些封建思想随着回族社会的发展得到进一步强化。同时,处于宗教发展的现实需要,一些学者,如明清时期的王岱舆、刘智等,通过“以儒诠经”活动推动伊斯兰教中国化。这种以传统儒家思想为载体,再加之著述学者自身的性别观念,使回族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男女性别差异独具特色的社会文化结构。并且在文化适应机制运作过程中,作为社会行动主体的人们,通过一代代人的历史实践强化了性别差异、性别偏见和男尊女卑的思想,并将其世代延续。
此外,与中东部地区相比,麻尼寺沟乡所处的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宗教文化氛围较为浓厚。受伊斯兰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双重影响,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被牢牢禁锢于家庭之中,社会文化赋予的性别角色使她们的受教育权利受限、劳动技能缺失、进而无法有效参与社会生产,竞争意识下降,服从于传统观念的束缚,难以实现自我意识的觉醒以及自身价值的追寻。
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在杂糅封建礼教思想的伊斯兰文化与民族社区传统文化的双重形塑下,当地少数民族女性难以获得良好发展环境、产生迫切发展愿景。因此,需在适应当地文化机制的前提下,四方面着力提升当地女性的发展可行能力。
1.落实九年义务教育、推行教育现代化、引进优质人才,建立少数民族女性反贫困长效机制
国际社会与中国反贫困实践证明,人口文化素质较低往往是导致贫困的关键性因素和深层次原因,贫困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接受教育和知识的机会,缺乏与现实社会的信息沟通,无法利用现代文明和科技进步的结果。因此,大力发展西北农村少数民族女性教育,尤其是女童教育,有利于控制该地区人口数量、均衡性别比例、提高人口素质,更是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发展可行能力持续性提升的关键。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是进入当地的文化机制中,即充分尊重民族性。充分挖掘、整理民族传统文化中尊重知识的文化资源和伊斯兰教义中鼓励求知的论述,在尊重民族特色与习俗的基础上,大力宣传女性教育,特别是女童教育对个人成长、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确保九年义务教育落实的同时,重视提升教育质量,以西部人才引进战略为契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大对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经费,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同时,合理规划教育内容,重视对其传统文化进行重塑,帮助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观念,使她们重新认识并争取优秀传统文化赋予她们的各项权利,成为可行能力提升的推动者。
2.基于专业技能培训、结合区位特点进行项目开发有效提高少数民族女性就业率
结合麻尼寺沟乡区位特点进行产业开发,制度化、组织化的对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引导,是现阶段提高其发展可行能力的有效路径。并且通过精准化的就业技能培训能切实提高该地区少数民族女性的就业成功率,帮助其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进而有利于建构平等、和谐的性别关系。
为了实现高质量的就业帮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少数民族女性的择业、就业需求。首先,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劳动技能欠缺,因此在就业前的培训十分有必要,并且技能培训内容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地少数民族女性的择业倾向,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她们参加培训的热情与积极性。技能培训的时间安排应是周期性的、持续性的,一定程度上要配合当地少数民族女性的劳作时间。其次,当地男性大多外出务工,家庭中老人与孩子对女性的依赖程度较大。长期外出就业可能对于多数少数民族女性来说,并不现实。基于此,就近进行扶贫项目开发,就业引导将成为首选。最后,当地政府的劳动部门和妇联机构在帮扶引导过程中要增强社会性别敏感度,做好对接工作,打破“玻璃天花板”效应,为工作能力强的少数民族女性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在引导和帮助就业的过程中,要保障少数民族女性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受到充分的尊重,同时做好后续工作,持续关注、及时解决她们在工作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3.基于性别视角完善政策措施,多方合力为贫困女性提供社会防护网
阿马蒂亚·森认为,防护性保障是为那些遭受天灾人祸或其他突发性困难的人、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以及年老、残疾的人,提供扶持的社会安全网。在家庭生活中,绝大多数西北农村少数民族女性没有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由于不平等的性别文化规范和村规民约,西北农村社区内部土地流转也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女性的土地权利。这种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观念对内部土地分配和再分配有着极大的约束力,严重影响当地少数民族女性获得土地资源,使其常以赤贫者的身份进入或离开不同的生活场域。防护保障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少数民族女性窘迫的经济条件,为她们提供一系列防护性质的保障,进而为当地少数民族女性可行能力的提升提供一个可靠的兜底保障。
为了充分发挥防护保障的兜底作用,应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帮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之中,增加少数民族女性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和生产资本等资产占用、控制及使用的支持,以实实在在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等利益导向机制将对少数民族女性的扶持落到实处。如西北农村回族妇女养羊专项减贫项目,以当地少数民族女性为扶持对象,提供小额借款,鼓励她们参与实践;巾帼扶贫车间等布鞋工厂,定期对当地女性进行培训、引导就业。其次,当地少数民族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或经济权益侵害时,没有寻求相关单位以及法律保护的意识,往往选择默默忍受。对此,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显得尤为重要。如当地妇联组织,由于女性工作人员多且热心于妇女儿童事业,往往更容易与少数民族女性建立信任。并且这些工作者对当地少数民族女性的处境有更深刻的理解和同理心,能够站在帮助对象的角度思考问题,引导她们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
4.增强女性话语权,挖掘民族文化中有关两性平等的积极因素,提升女性自我发展能力
话语权仅仅从字面上理解为,说话权、发言权,即拥有表达自身诉求的资格与权利。在公共生活场域,话语权往往与人们获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地位和权益的话语表达密切相关。无论是在公共生活领域还是在家庭生活领域,女性均被排斥在事务商讨、决策过程之外,甚至没有参与权。这将会忽视她们在社会发展中贡献及自身参与发展诉求,使其沦为现代化进程中的被动参与者。
对此,应首先鼓励当地少数民族女性走出家门、参与就业。直接性的经济收入能够使她们对家庭的贡献显性化,而不再只是非价值化的家务劳动。并且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也使她们拥有一定的财产支配权,增强在家庭生活中的话语表达权。其次,不平等的性别制度往往以传统礼教思想、民族文化为外衣,为了打破对伊斯兰教义解读时以男性利益为主的惯例,应充分挖掘并整理教义中有关女性地位、权益保护、性别平等等内容的阐述,鼓励当地少数民族女性主动打破依附心态和自缚心理,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和自主、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发出自己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