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十三五”期间辽宁省近岸海域水资源质量

2022-09-19 06:58
水资源开发与管理 2022年8期
关键词:十三五海域辽宁省

孙 鹏 谢 轶

(1.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 沈阳 110006;2.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 沈阳 110031)

辽宁省是我国沿海省份,濒临黄海与渤海,海域广阔,海岸带东起鸭绿江口,西止辽冀海岸分界点,大陆海岸线长2110km,占全国大陆海岸线总长的12%,海洋功能区划面积4.13万km2[1]。沿海水深较浅,水温受气象条件影响较大,海水盐度近岸低于外海,年均盐度为30.84。潮汐类型复杂,海浪以风浪为主,冬季盛行偏北浪,夏季多偏南浪,春、秋两季浪向多变,海流主要是黄海暖流形成的辽东湾环流和北黄海沿岸流。

随着辽宁省海洋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沿海城市工业生产活动日渐频繁,由此产生的污水及污染物排放导致近岸海域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海水资源环境污染治理与保护愈加紧要,已成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要务[2]。

1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现状

1.1 近岸海域水质情况

“十三五”期间,辽宁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面积平均比例为88.0%,到2020年近岸海域优良水质面积比例达92.3%,海水水质以Ⅰ类为主,其面积占比为80.0%,Ⅱ类、Ⅲ类、Ⅳ类和劣Ⅳ类海水面积占比分别为12.3%、2.7%、2.0%和3.0%。Ⅲ类以上海水主要分布在大连普兰店湾和长兴岛北部海域、丹东大洋河口和丹东港、盘锦辽东湾开发区以及营口大辽河口海域。近岸海域水质类别分布情况见图1。

图1 辽宁省2020年春、夏、秋季近岸海域水质类别分布情况

2020年,辽宁省内6个沿海城市中,大连、丹东、葫芦岛近岸海域水质状况均为优,海水水质均以Ⅰ类为主,Ⅰ类、Ⅱ类海水面积之和占比均在90.0%以上;锦州近岸海域水质状况一般,Ⅰ类、Ⅱ类海水面积之和占比为65.9%,劣Ⅳ类海水面积占比为0.5%;盘锦和营口近岸海域水质状况均较差,Ⅰ类、Ⅱ类海水面积之和占比分别为18.6%和37.4%,劣Ⅳ类海水面积占比分别为35.0%和31.1%。2020年各沿海城市近岸海域水质类别比例分布情况见图2。

图2 辽宁省2020年各沿海城市近岸海域水质类别比例分布情况

“十三五”期间,辽宁省近岸海域水质总体较好,以Ⅰ类、Ⅱ类水质为主,2017年以来,其面积占比均在80.0%以上。在各沿海城市中,葫芦岛近岸海域水质持续良好,大连近岸海域水质有所改善,丹东和锦州近岸海域水质有所下降,营口和盘锦近岸海域水质无明显变化。

1.2 近岸海域主要污染指标

辽宁省近岸海域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2020年点位年均超标率为14.6%,超标海域主要分布在盘锦辽东湾开发区和营口大辽河口海域。

监测数据显示,盘锦和营口近岸海域无机氮年均浓度分别为0.477mg/L和0.436mg/L,分别超Ⅱ类海水水质标准0.6倍和0.5倍,其他城市海域无机氮年均浓度均符合Ⅱ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大于0.300mg/L)。2020年各沿海城市近岸海域无机氮年均浓度对比情况见图3。

图3 2020年各沿海城市近岸海域无机氮年均浓度对比情况

2 近岸海域污染趋势

通过对辽宁省各沿海城市直排海污染源排污口进行监测可知,“十三五”期间,污染源污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连续5年呈现下降趋势,但2020年污水排放量相比2019年变化不显著,仍然在4亿t以上,而主要污染指标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相比2016年呈现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3]。2016—2020年辽宁省直排海污染源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指标排放量变化情况见图4和图5。

图4 2016—2020年辽宁省直排海污染源污水排放量变化情况

图5 2016—2020年辽宁省直排海污染源主要污染指标排放量变化情况

3 近岸海域污染因素探讨

3.1 陆源污染

陆源污染包括入海河流、城镇工业和生活废污水、畜禽养殖排污及农业面源污染等,是近岸海域污染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据统计,陆源污染物占海洋接纳污染物总量的80.0%以上,污染物通过河流入海口、直排口、混排口等排入海域。

3.2 海岸和海洋工程及港口运输污染

随着对海洋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围海造地、海岸防护、海上疏浚、海洋农牧场等工程建设,以及海上运输船只、油轮等由于搁浅或沉没事故而产生的污染物泄漏均会给海洋带来污染,使海洋水质质量下降,破坏海洋生物栖息环境。

3.3 涉海环境保护法规不完善

有关涉海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不完善,导致缺乏海域环境保护执法的依据与力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仍需进一步完善。

3.4 海洋环境监测监管能力较弱

近年来,沿海地区开发规模不断扩大,近岸海域水动力条件、污染物扩散能力等随之发生变化,现有海洋环境监测监管能力逐渐不能满足新型污染物的监测监管要求,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能力亦相对薄弱。

3.5 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欠缺

沿海地区依然存在向海要地、向海要利、向海排污等问题,重开发、轻保护,对保护海洋环境认识不清、重视不足、态度不够坚决,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力度不够,群众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健康的意识有待加强。

4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4.1 加强陆源污染物的管控

4.1.1 实施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对入海河流实施综合管控,制定并实施“一河一策”综合治理水质达标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综合整治和入海断面水质监测,并逐年对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环境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确保入海河流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4.1.2 削减沿海陆域工业和城镇污染排放

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体系。同时,通过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严控工业污染源排放。

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创新脱氮、脱磷处理工艺,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推进城市建成区雨污分流配套管网建设和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的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乡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收集管网,因地制宜地选择集中或分散处理模式开展污水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

开展入海排污口综合治理,排查和清理整治非法及设置不合理排污口,规范排污行为,提升达标排放率[4-5]。

4.1.3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

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在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鼓励建立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还田利用模式,降低养殖业污染治理成本,促进畜禽粪便产业化利用与资源化进程,控制畜禽养殖面源污染负荷。

通过推进、拓展测土施肥范围,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模式,减少农作物化肥与农药使用量,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4.2 加快海洋生态修复

4.2.1 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通过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海洋保护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入海河口、滨海湿地等海域的大陆自然岸线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管控[6-7],辽宁省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区控制范围见图6。通过实施海洋系统修复工程和综合整治工程,加快修复滨海湿地、自然岸线等。

图6 辽宁省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区控制范围

4.2.2 实施围填海管控

全面暂停围填海项目,严格实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将海洋生态红线、海洋保护区、海洋功能区划纳入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实施一票否决制,从根本上遏制海洋无序、无度开发的乱象。

4.2.3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严格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8-9],加强伏休管理。加快恢复海洋渔业资源,开展海洋牧场建设,推进海洋捕捞渔船转型转产,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持水域生态稳定,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4.2.4 开展海水养殖污染治理

推进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禁止养殖区[10]。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管控,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行为,升级改造养殖环保浮球。

4.2.5 开展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治理

创建绿色港口,清理整治渔港,推动港口、船舶修造船厂、渔港等的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各项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

4.3 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为防治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使整治海洋污染行为有法可依,有效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

加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砂开采、海洋生态保护区等巡查力度,针对不同用海方式,运用无人机、无人艇等从海陆空各个角度全方位监管各类用海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4.4 提升海洋环境保护能力

通过建立完善的海洋监测及预警系统,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能力。依托网络通信资源,调动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及处理系统,科学预警监测,精准判断污染源位置、源强、扩散情况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推动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增强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实现近岸海域垃圾常态化防治,依法排查、清理海岸线向陆一侧违法建筑和设施。

4.5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普法力度,充分利用世界海洋日、世界环境日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题宣传,提升全社会关心、关爱、保护海洋的意识,自觉营造守护蓝色家园的浓厚氛围。

5 结 语

“十三五”期间,辽宁省近岸海域水质总体良好,以Ⅰ类、Ⅱ类水质为主,优良水质面积平均比例为88.0%,劣Ⅳ类水质面积大量减少,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得以逐步恢复。但部分地区的海域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问题,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治理, 在“十四五”期间更加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洋强国、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决策部署,实现2035年和21世纪中叶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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