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欣
(陆军军事交通学院,天津 300161)
随着我国海洋及海外权益维护需求增大、海域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海上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成为紧迫的战略任务。海上战略投送具有高效、安全、通达、联运等特点[1],是进行海上作战、预先集结部署和物资调运的主要运输保障渠道。海上战略投送包含我岸装载、海上航渡、对岸卸载等环节,作为我岸装载环节的主要依托,民用码头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未来我国将组建多支战略投送支援船队,为我军海上战略投送行动赋能保障民用码头将承担军事力量和国家应急力量由内陆向海上投送装卸、舰艇靠泊、海上安全救援、设施体系安全防护等更多新任务。民用码头建设在满足经济、社会等多重效益的同时,还要保障重装备装卸、抢修防护、军事船舶活动正常开展等国防需求,为军事斗争准备提供有力支撑。研究如何在民用码头建设中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为部队海上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战时我军大型舰船如制式登陆舰艇在航道水深、港口水域等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情况下,要利用民用码头为大型舰船停靠提供必要的加水、加油、供电和技术维护等保障,民用码头在建造时应充分考虑海军舰船在靠泊或系泊上的特殊要求[2],如各类适宜船舶类型的跳板布局和跳板形式对码头及坡道的要求。由于登陆舰必须使用斜坡式滚装码头通过艏或艉顶靠才能实施滚装滚卸,因此民用码头需配置附属设施如直立式码头滚装靠泊平台等,依托普通直立式码头实现登陆舰顶靠装卸,有效解决我岸斜坡式滚装码头不足的问题。民用码头主要用途是运输客运人员、轻型轮式车辆和散货,其整体适用性较好,但还需要加大港区码头前水位,加强靠泊能力设计。
战时民用码头将成为敌袭击破坏的重点目标,栈桥式的油码头和浮码头极易遭受破坏,停泊在民用码头内的舰船是敌袭击的重要目标,在码头内击沉舰船可造成航道堵塞,使码头较长时间不能使用。针对战时设施易遭破坏的问题,为有效满足战时防护抢修要求,民用码头在设施结构设计上,要在平时预设战时可临时起用的地下指挥所、地下油库、临时码头、临时装卸点、预备港等,以满足战时码头遭到打击后持续作业的需要[3]。同时,民用码头前沿道面应具有一定的抗破损能力,配备一定数量应急电源,有便于隐蔽、疏散或迂回道路。此外,战时防护抢修要求民用码头设施设备及堆场布置尽量不设置影响平战转换的、无法拆除的固定建筑及设备,便于在作战时迅速改装使用。
民用码头保障部队在陆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之间方便快捷地相互转运,装卸载是转运过程实施的关键要素。装载过程轮式车辆和人员通过滚装码头进入滚装船舶,通过装运机械将岸边装备吊装装入船舶;卸载过程民用码头的承载面、沿途的运输转弯半径、滚装船的舱门和跳板在几何尺寸、承载能力等方面都需要适应重装备行驶进出船舶的需要[4]。部队重装备大多超限、超重,重装备通过时要考虑民用码头与船舶连接桥或坡道的宽度、坡度比、承载重量、转弯半径及应对潮汐影响的措施等,确保陆路主干线、经疏港道路、穿越港区、滚装上舰等通道安全便捷,通行荷载达到承载标准,需重点提高民用码头斜坡登陆点承重能力,设计集结场地,满足部队特种、重型装备上岛及部队集结需求。
作为军用码头体系的有效补充与拓展,民用码头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标准体系由设施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等三个子体系组成,体系的框架结构结合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的特点和需要,做到内容齐全、分类科学、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对于设施标准体系,民用码头设施标准体系应针对不同的岸线、潮汐、主体码头情况,突出民用码头贯彻海上战略投送基础设施的特殊性;对于技术标准体系,民用码头技术规范体系应全面反映海上战略投送对码头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于管理标准体系,民用码头管理标准体系应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立法明确有关单位的职权和义务,提高管理有效性。民用码头建设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标准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民用码头建设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标准体系框架
新建民用码头应运用现代的设计理念、新材料科学,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重点内容包括设计方案、技术标准:一是根据海上战略投送需要修建码头配套设施和军运设施。新建民用码头要有船舶疏散区和适合军用船舶停靠的泊位,各作业区之间要有宽敞的道路联通,便于部队在码头内进出集结和调整。直立式码头建设要适应军用物资、武器装备装卸需要,其承载能力要达到标准,码头栈桥、通道要达到相应的强度[5]。二是达到海上战略投送相应的技术标准。移动式重件滚装浮码头通行荷载要达到标准[6],其功能要适合近海滚装船、客滚船靠泊和滚装作业的要求;集装箱码头要配备满足军事重装备装卸载要求的集装箱岸边起重机,多用途及件杂货码头也要配备满足军事重装备装卸载要求的门式起重机并储备部分吊装索具;考虑海军舰艇的需求,建设固定与机动相结合、主线与备线相结合的供油、供水系统,保证战时油、水不间断供应。
随着我国各大港口码头的岸线资源正不断地优化调整,既有码头作为部队人员与装备跨海投送过程中的重要节点,成为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的重要对象。既有民用码头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重点内容包括改造技术、性能标准:一是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借鉴国外在既有大型民用码头改造中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的经验,针对改造施工流程,形成最优的施工工艺、新材料应用技术等技术标准方案,从设计理论、内容和成果形式上保证民用码头的适应性和可靠性。二是功能向新一代码头转型。在掌握国家、军队各种滚装船数量、分布情况及未来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实现向第二代码头的功能转型,可承载主战坦克、两栖突击车和两栖步战车等主战装备,有效满足空军与火箭军大型特种装备、海军大型船坞登陆舰靠泊和通行需求[7]。
新时期、新阶段随着我军任务使命的变化,民用码头肩负着应对多方向军事威胁和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的重要任务,应从国家战略层面上进一步提高对民用码头建设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民用码头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顶层设计,解决好民用码头建设过程中重眼前效益轻长远诉求、重经济用途轻国防要求的问题。从国家的军事斗争准备方向和相应的作战模式对民用码头整体分布进行总体规划,在民用码头选点布局方面,不应局限于当地经济发展布局,而应从贯彻国防要求的战略高度进行调整和思考。同时,从拓展功能范围入手,进一步丰富民用码头建设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的内涵,提高共识认可度,在民用码头名称上向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转型,与民船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同属,将民用码头回归其本质概念。
我军可借鉴美军依法合同动员的方式,由军队与动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民用码头建设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的权利和责任,明确违约事项,减少协调与指令的环节。借鉴民船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先例,制定新建民用码头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的相应管理办法,从管理规范体系入手,明确交通战备部门、军事代表、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由政府出资参与建设民用码头,建立起交通建设项目联合研究、联合审批机制,在推动民用码头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过程中,在充分考虑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国防效益最大化,在体制机制上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同时,解决目前已建民用码头贯彻国防要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主管、条块分割、建管分离的问题,整合多方力量,形成原则性、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将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模式由指令性向依法合同动员转变,强化管理机构职能,通过完整的法规体系促进民用码头建设与发展。
战时登陆舰和客滚船在我岸装载环节容易受到较大限制,以往民用码头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主要是为解决交通动员的瓶颈环节,在规模上采取驻点式建设方式。为满足未来海上战略投送的需求,应增强民用码头功能,将单个战备码头或若干个战备码头辅以一些配套形成保障模块和体系能力。民用码头建设规模向体系能力转型,在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上从体系能力建设出发,做好如疏港航道、疏港公路、铁路专用线、港作船舶、后方集结区、后方油库、军供保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制定民用码头建设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技术标准、军用标准并实时更新,进一步提高技术规范,对民用码头基础设施的施工规划、设计和建设审核、验收方面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例如沿海城市的斜坡式滚装码头靠泊能力,使民用码头的基础设施整体技术性能达标,满足大型登陆舰和客滚船靠泊、装载、补给、维修等要求。
民用码头建设中通常存在功能结合弱化的问题,存在适宜船舶不能通靠、滚装装备不能通载、技术标准不能通用等问题,给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经费补偿及后期管理等都带来一定影响。民用码头建设应科学设置与主体码头相对位置,合理设计码头结构形式,统一设计和建造标准。民用码头建设应适当延长军用岸线,提升战时适应军事运输需求能力,充分发挥平战结合功能。同时,因地制宜促进现有码头使用,对已建成、处于闲置状态的民用码头加强使用研究与论证,通过转换经营模式、配套地方优惠政策、优先纳入任务规划等措施,发挥民用码头经营企业维护与保养的主动性。在部队海训、演习、演练等活动中尽可能多安排使用民用码头,加大进行实兵、实装、实通运用检验的次数,按照结算标准支付码头使用费,提高民用码头经济效益。
民用码头建设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应坚持任务牵引的发展原则,以军事斗争准备需求为牵引,科学提高民用码头建设贯彻海上战略投送要求的军事、经济效益,坚持平战结合的建设原则,在管理、规划、技术等层面真正实现功能结合,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有效地提升海上战略投送装卸载条件,充分发挥民用码头对海上战略投送的保障能力,为我军未来海上军事行动提供坚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