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霞 黄子睿
我国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表示立法目的之一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再次强调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活动,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程序。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解释有着补充法源、构建开放体系、规范解释和漏洞填补的意义,①方新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解释的意义和方法》,《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严格依法裁判”则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实践。②刘铮:《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中国应用法学》2022第2期。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主要存在前提把握不准确、方式混乱、说理简单化、碎片化与模板化等问题;③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法学》2019年第5期。在理论研究领域,则鲜有从正面出发,结合相关典型案例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重点领域,继而对将其适用于司法裁判的具体方法和路径提出有益建议。
有鉴于此,本文拟立足于《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重点领域,结合《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方法和程序安排,以增强其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而司法活动只是国家机器运行中一部分。为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哪些内容可以落实到司法活动中,或者说哪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可司法性。“可司法性”一词通常等同于“可诉性”,但在本文中,笔者以最广义的含义来使用该词,即“可以适用于司法活动中”之义。
司法活动作为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政治特别是国家政策密不可分。一国的司法活动必须要执行特定时期的国家政策,在当今之中国,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仍然是政治性的,即落实政党的政策、维护现行政治体制,服务于国家的统治职能。①杨福忠:《论司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机理与技术路径》,《法学论坛》2020第2期。司法裁判是对权利义务的一种再分配,司法活动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引作用。②彭中礼,王亮:《司法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研究》,《时代法学》2019年第4期。司法活动不仅能解决纠纷,修复曾经出现裂缝的社会关系,减少各方的冲突与对抗,给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秩序和氛围;同时也可以对社会其他主体产生教育警示作用。人们可以参考某一案件的处理结论认识到国家提倡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与行为,弘扬的价值理念,从而可以对自身的行为活动做出相应的预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活动领域就表现为司法价值观。③刘艳红,刘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指导性案例形成的作用——侧重以刑事指导性案例为视角》,《法学家》2021年第1期。这是因为司法活动服务于国家的统治功能,同时,司法活动又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恰是为了维护国家治理体系和增强治理能力。近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都提出要加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指导意见》也要求将司法裁判和公信力权威性建设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为一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作为司法活动的价值取向标杆。司法活动在坚持严格依法裁判的同时,也要在案件审理中最大程度地追求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弘扬正能量,积极发挥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其实,我国的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两者的出发点都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社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密不可分,虽然每一部分的着力点不完全一致,但是它们之间是互相扶持、相辅相成的。④祖鹏、李冬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机制研究》,《法律适用》2021年第2期。任何一个层面的价值观都不是孤立的,必然需要结合其他价值观共同发挥作用。我们所说的将某一个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某类司法案件,只意味着该价值观在此类案件中的体现相对突出,而不是仅仅只运用这一个核心价值观即可。
从2016年开始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批共30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⑤第一批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例包括:刘某诉刘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周某诉某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张某等诉杨某继承纠纷案、杨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张某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某船厂诉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金某伪证案、高某诉上海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某环保联合会诉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第二批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例包括: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12人返还原物纠纷案、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丘某良诈骗案、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等侵犯台标著作权案、北京某总医院申请执行陈某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唐某某诉唐某甲等五子女赡养纠纷案、邓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华波与王士波、王希全生命权纠纷执行案;第三批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例包括: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下文即以这些典型案例为样本,对其做深入的类型化分析,以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适用的基本类型。
在第一批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民事案件6件,刑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3件;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民事案件8件,刑事案件2件;第三批典型案例则全部为民事案件。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案件的联系最为紧密,在30起典型案例中,民事案件有24件,占比为80%(见图1)。从典型案例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来看,有14起案例体现了诚信的核心价值理念,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体现社会公德的案例有3件,占比10%;体现公序良俗、善良风俗的案例有3件,占比10%;体现孝道、家庭美德的案例有3件,占比10%;体现英烈保护的案例有2件,占比6.7%;体现友善互助的案例有3件,占比10%;体现未成年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案例各有1件,占比3%(见图2)。
图1 案件类型占比
图2 典型案例中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推崇诚实信用的行为模式。诚实守信,乃为人之本,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为人道德,也是中华民族一直以来都推崇的传统道德观念。一个诚信的人必定是一个具有良好道德操守的人,一个人人都以诚信为行事准则的社会也必定是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近年来,社会生活中不讲诚信的问题日益严重,典型的如南京彭宇案①参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三鹿毒奶粉案等等,都是不诚信行为的典型体现。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明文规定了诚信的基本原则。诚信不仅仅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也是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准则。不诚信的后果不仅仅会导致民事活动被确认无效,更有可能触犯刑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30起典型案例中,有14起突出体现了诚信的价值理念,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案件类型。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约束性法源②顾培东:《我国成文法体制下不同属性判例的功能定位》,《中国法学》2021第4期。,具有事实上的司法适用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这一系列有关诚实信用的典型案例,就是对我国当前社会越来越突出的不诚信问题予以警示,借此向全社会表明司法机关对不诚信行为坚决制裁的态度,从而倡导和弘扬诚信的行为处事模式。
2.重视公序良俗的道德教化。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底线,也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含义十分广泛,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各级法院对霸占医院病床、偷摘路旁水果致自身摔伤、广场舞扰民、微信群发表侮辱性言论等当前社会常见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意在引导社会公众对此类行为加以重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做一个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新时期良好公民。
3.传承中华孝道的良好家风。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重要的家庭伦理。父母含辛茹苦,为子女的成长教育倾注了大量心血,将子女培养成人,子女长大后理应反哺父母。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小组成单位,家庭和睦了,社会才能和谐有秩序。当前,子女成年后“啃老”,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虐待父母的行为在社会上并不罕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挑选了“子女要求父母将所占房屋份额转让给自己”“五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以及“孙子赡养祖父母应得继承遗产”等三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充分表明了司法裁判对父母长辈尽赡养义务行为的肯定,以及对妄想独占家庭财产、不赡养父母行为的否定,积极弘扬了中华孝道的家庭伦理和社会风气。
4.营造友善互助的社会氛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更是充满人间真情的社会。但近一段时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点却在社会上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同。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的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以及“合同编”第三分编第979条至984条确立的无因管理制度,就是为了鼓励互助义行。司法存在的目的是解决纠纷,但是司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解决纠纷来减少纠纷的产生。贯彻友善的价值观,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司法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有利于快速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也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肯定友善助人的司法判例确定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大众传达友善互助的司法倡议。
5.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声望。英雄烈士是为了人民的幸福生活而牺牲的,值得我们永远铭记。在全社会树立起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就是为了时刻提醒后人不要忘记英雄烈士为国家强大、人民幸福所做出的贡献。现在有少部分人,为了一己私利而将英雄烈士作为营销噱头,甚至进行污蔑和歪曲评价,严重伤害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民族情感,损害了社会公益。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正式确立起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制度。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关董存瑞、黄继光、谢勇等烈士的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承担对英烈进行司法保护的责任和决心。
6.守卫绿水青山的良好生态。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地球只有一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保持良好的自然生态,才有美好的生活。正因如此,人民法院加大了对于环境的司法保护。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确立了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20年,民法典出台,其第9条明确将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典型案例,其意义就在于进一步通过司法裁判来传达环保理念,呼吁和教育所有社会成员,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其指导理念便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审判活动更加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在司法审判,特别是民事案件审判中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其不仅可以彰显民法典强调公平正义、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也可以有效解决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和稀泥”现象,真正使得每一份判决都做到是非分明、兼具理法。
当前,由于各级法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在总体上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具体做法方面还存在融入方式浅显、只起到单纯的价值宣示作用等不足。①廖永安、王聪:《路径与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司法——基于 352 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总的来说,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这一新命题,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缺乏一种清晰、明确的方法论。也正因为没有以系统的方法论为指导,各地法院普遍存在附会适用的现象,造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较为松散、不成体系。结合对30起典型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要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程序,需具体明确以下几点:
在我国,司法机关的审理工作往往是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则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若在一审阶段就能充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那么势必会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从而大大降低启动二审程序的概率,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这其实也可以从司法实践中的数据上得到印证。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平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判决理由关键词对该平台所收录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共获得10860份裁判文书。其中,裁判机关是基层法院的有7868份,中级人民法院的有2769份,高级人民法院的有212份,最高法院的有7份。从类型上看,民事案件一审裁判文书有7781份,二审的有2477件;行政案件一审裁判文书有55份,二审的有74份;刑事案件一审裁判文书有64份,二审的有17份。由此,可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基本主体应为主要负责案件一审工作,特别是民商事案件一审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民事法庭。
当然,各上级法院也应注重在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的审理中,仍应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和结论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分析,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二审法院满足当事人追求公正的愿望和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裁判进行监督的制度功能。同时,各上级法院还可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起常态化评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典型案例的制度,定期要求下级法院挑选典型案例上报评选,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法院绩效评估指标。在国家法官学院及各省分院的法官年度培训工作中,要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内容增列为必修课程,切实培养各级法院法官,特别是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进行释法说理的思维能力,从而形成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主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维习惯,充分调动各下级法院积极主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审判工作的积极性。
历经近十年的全社会宣传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在庭审的诉辩环节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自己所主张的意见进行补强说明,形成价值支撑。此时,法官除了要主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进行阐释与说明外,也要对当事人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诉辩的部分予以积极回应,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的良性互动。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进一步增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依据和结果进行释法说理的针对性,也能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内涵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中得到新的解释与提升。
一般而言,司法裁判分为事实查明、适用法律、得出结论等三大部分。其中,事实查明是一个价值中立或者说无关价值的阶段,司法人员只能依据各方证据尽量还原事件经过,不能带有主观价值倾向;而在后两个环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大有用武之地。萨维尼有一句名言:“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既然司法者要对法律进行解释,那么司法者在此阶段必然也是有价值取向的。引导司法者进行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不应是司法者个人的价值取向,而应是一个社会当下的主流价值观。①刘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以“狼牙山五壮士”案为例》,《华南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第6期。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中,这便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者依据相关价值理念对法律做出符合主流价值道德的解释,相关内容在裁判文书上会记载于释法说理(裁判理由)部分。这样,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条款的规范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不仅可以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层次,也增强了公众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因此,释法说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适用的基本环节。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不难发现,其主要体现了文明、和谐、法治、诚信、友善、爱国等价值追求。典型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上述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最多的几种核心价值观念就成为融入司法裁判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类型。诚信、友善、文明等价值理念都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和民事案件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并且其中一部分价值理念已经上升为法律规范,如民法典第183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和第184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便充分体现了“友善”“诚信”的价值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类矛盾集中显现,此时我们更加需要文明、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的道德教化作用来引导社会公众化解各类矛盾。在司法裁判中,适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集中体现为两类:一是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交易等涉及诚信、友善、公序良俗等中华传统美德的案件;二是与社会特定时期的热点问题相关的案件,例如见义勇为、疫情防控、英烈保护等。④孙光宁:《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效果及其完善——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第2期。因此,我们需要将目光聚焦在文明、和谐、法治、诚信、友善、爱国这几种司法裁判重点运用的价值理念上,充分理清、领会这几大核心价值的深刻内涵,切实增强将它们运用于案件释法说理中的能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带有政治动员性质的价值,将其运用于司法领域,应当经过充分的考虑,尤其是司法程序上的考量⑤彭中礼、王亮:《司法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研究》,《时代法学》2019年第4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指导意见》,但其毕竟还是一份较为宽泛的文件,对审判机关而言,司法适用一定要落实到具体的个案。因此,深入研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适用方法,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指导意见》第19条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在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基本范畴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对具体的适用过程做出详细的程序安排。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许多裁判文书所倡导的价值理念的表述并不拘泥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二十四字”规范用语,如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中华孝道等词语都没有明文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其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自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和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二十四字”的标准表述只是一种凝练和抽象表达。例如,对于诚信,可以将其解释为诚信经营、诚信交易、诚信履约;文明则可以解释为文明相处、文明出行等等。这也提示我们不能仅仅盯着“二十四字”标准表述,而应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将其解释转换成与案件事实更贴合的语言表达,这样才能更好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过程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核心价值与法律原则混为一谈,认为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诚信等就是民法中规定的自由、平等、诚实信用。因为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时,是道德层面的要求;而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则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二者并非同一个层面的问题,不能简单将其混同或者等同。①沈建峰:《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的路径与方法——以核心价值观入宪为背景》,《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第2期。
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便要在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中寻找能适用于本案的具体条文。如前所述,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直接转化成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活动相结合的“最理想”方式。当前,已经有一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吸收写入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在这一步骤环节中,法官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确定法律规范的基础出发点,寻找最能体现相关价值理念的法律依据。这需要法官能够透彻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民法典第533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所体现的核心价值便是公正、诚信。法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确定法律规范,一方面可以减少盲目性,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条文本身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换而来的,由此也降低了后续结合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明法理的难度,使裁判更加具有说理逻辑性和完备性。
法律解释在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其可以克服核心价值观的抽象性并且消减法律规范的局限性。③陶泽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机制构建》,《法律方法》2021第2期。若是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没有直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法官应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体系解释,阐明法律条文背后的规范目的和目标。体系解释原指将某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联结,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对整体规范间相互关系的理解来解释某一具体条文的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不是法律规范,但将体系解释用于此语境之下也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也强调要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法律规范归根到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应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在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各种层次类型的规范中寻得一致性。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程序,是为了达到“司法裁判要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目标的必经之路。
“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已经落后了。”诚然,现实生活中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法律漏洞的存在是必然的。当前,针对法律漏洞,不同的法律部门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民法为例,学理上认为存在法律漏洞时,可以适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来进行弥补。如依据民法典第10条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就可以在法律规范缺位时发挥补缺作用。这里的公序良俗,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内涵相一致。
但需明确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只能作为行为规范,而不是裁判规范发挥作用,即法官不能直接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如上文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活动的基本环节在于释法说理,也就是说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只能将其作为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一种补充说理,即使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可以适用时,也不能直接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联结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相应习惯的重要纽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相应习惯作相应解释,从而即使在有法律漏洞情况下,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也能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真正达到理法合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和《解释》的出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应在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司法性和其融入司法裁判的法理基础的前提下,积极根据《指导意见》明确其基本范畴和适用程序,进而构建起更加完备、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