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申杰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220)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是在国家税收制度改革持续深化、“以票管税” 的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和税务执法及纳税服务的规范性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提出的,是 “十四五”期间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意见》要求,到“十四五”期末,税收征管和服务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的转变,深化税收征管各项制度改革须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我国税务征管和服务能力。《意见》为税务人员提高税务执法、服务和监管能力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纳税人相应地由“被动遵从”“主动遵从”向“协同遵从”转型提供了方向指引。对于大型集团企业而言,《意见》也为其如何更好地发挥大型集团优势,深化拓展税企精诚共治,加强集团内部税务一体化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集团型企业是现代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当前,在国内外不确定性加剧的环境下,各类行业的企业巨头涉及的业务跨界频繁,集团型企业的竞争范围扩大、对手增多,竞争日趋严峻。与此同时,集团公司的业务多元化发展导致涉及的税种、税收政策、涉税风险日益复杂,集团型企业的税务管理正面临着效益和风险管理的双重挑战,税务管理普遍存在诸多难题。
《意见》指出,“持续扩大自行申报、自行判别、事后监管的范围”“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案的范围”等。上述条款表明,未来税务监管模式将由事前审核向自行判别、事后监管转变,申报模式将由人工填列向自动填列转型,从而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集团型企业因为业务多元化,分公司子企业层级众多,内部税务管理人才短缺,税务团队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集团型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存在缺陷,相关税务人员的税务筹划和风险控制意识不足,难以掌握快速变化的所处行业、地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新征管模式下自行判别的新要求。并且,企业税务人员通常隶属于财务部门内设机构,集团管理层对于税务管理团队建设重视不够,而财务部门通常更注重控制经济业务成本,对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的关注度不足,导致集团和所属企业税务管理团队组织建设弱化。
集团型企业税务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集团总部税务一体化管理能力不足,所属企业的管理和赋能能力偏弱。集团型企业总部无实际业务主体,而所属企业的业务多业态、跨区域,涉税事项纷繁复杂,而总部基于集团公司全局制定税务管理时适用范围不广泛,对所属企业管理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和指导。集团所属企业因成立时间、规模、行业不同,税务管理的水平也会参差不齐。另外,在对外与税务机关沟通过程中,集团型企业所属企业区域分布较广,按照属地原则税收业务对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造成集团总部在下属单位与主管税务机关就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产生意见分歧时发挥作用较少。
建立集团型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协同,向管理要效益,发挥出集团型企业整体最大的价值创造效能。然而,目前大多数集团型企业因为税务管理过程中专业人才短缺,税务人员在企业投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涉税事项中,在业务前端参与程度较低,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足,导致税务筹划挖掘价值创造能力不足。比如,近年来大型集团企业开展了一系列重点清退亏损低效企业的工作,很好提升了企业的经营质量,但在这一过程中,有的集团企业却忽略了部分长期亏损企业可弥补亏损的税务资产价值,未能发挥出集团型企业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相较于大多数集团型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共享系统,集团型企业税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则较为滞后,总部和企业税务人员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往往仅是静态的定期数据信息和事后的风险上报,总部税务人员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所属企业税务管理状况。因此,集团公司总部往往无法及时发现和控制税务风险,导致税务成本增加,甚至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同时,集团所属企业之间也缺乏税务信息交流的平台,无法共享各自在税务管理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比如,某子公司解决了出口退税过程中因留存备案资料不完备引起的税务稽查风险,而其他类似业务公司在出现同样问题时,仍然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解决风险,耗费较多的时间成本。
新时代税收征管改革下的集团型企业,应按照“优化协同遵从,强化集团管控,健全风控体系,赋能业务发展”的总体思路,积极履行集团税务管理职责,加强税务遵从意识。为支撑集团战略落地,提升价值创造能力,集团型企业应将税务管理提升到战略财务的新高度,构建“税务规划”“税务管理”“税务运营”等多层次、一体化的全价值链税务管控体系(见图1),明确税务管理价值、目标、定位和规划,强化组织人才建设、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税务运营效率。
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
“十四五”期间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改造,通过落实发票电子化(金税四期)改革试点任务,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上述建设目标充分说明,未来的税收征管方式将由“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相应地,集团型企业也需要主动拥抱监管变化,做到协同遵从,与主管税务机关开展集团层面的税企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党建引领优势、集团管理优势、数据资源优势和创新理念优势,积极转变税务遵从意识,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各层级人员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业务常态化沟通平台和重大事项税企高层对话渠道。通过与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全方位、多层面的协作共建,实现税企双方的一体联动、团队联合、共治联和、党建融合,推进集团一体化税企共治模式试点,共同提升税收现代化治理能力(见图2)。
另一方面,集团型企业主要分布在全国各个区域,客观上存在着主管税务机关执法标准和尺度不一致的情况。集团型企业总部可以与更高层级的税务主管机关对接,建立征管一致的协调机制,包括税收征管一致性协调、税收政策一致性协调和风险管理一致性协调。通过税企协调机制的建立,协调集团总部与成员单位,确保同一类问题适用同一税收政策和执行口径一致,确保同一类别风险管理一致性,实现集团内部整体税务管控效率和效果的双提升。
“十四五”期间,税务机关要推进智慧税务与数字政府深度融合,将税务系统与其他政务服务平台深入对接,先行先试发票电子化改革,到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对于集团型企业而言,在“十四五”期间,急需加强集团内部税务信息化建设,将提升税务信息化水平融入到集团数字化转型中。通过税务信息化的建设,加强税务基础信息采集和税务风险防控效率,以表格、图形化的形式展示税务数据,便于管理层全方位、全视角快速了解所关注的税务数据,及时推送信息以支持管理层战略决策。同时,通过税务信息化的建设,配合税局端发票全面电子化的改革,实现发票管理在应用层面降本增效,在管理层面提效提质,最终实现在战略层面带动产业链发展,享受发票电子化政策红利。集团型企业税务信息化建设应该强化财税融合、业税融合,及时、准确、全方位地掌握集团及下属企业的涉税信息,提前识别和化解涉税风险。通过税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为集团税务一体化管理提供抓手,形成全面有效的价值赋能和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服务于集团的经营发展。另外,集团型企业应该加强与税务机关精诚共治的税企共建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定期交换数据,共同提升防控涉税风险的工作水平,构建税务部门监管和企业税法遵从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实现税企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的新模式。
税务政策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在产业政策调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税务优惠政策往往集中在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和领域。“十四五”期间,税收政策将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留抵税额退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分行业、分专题出台税收政策指引。因此,集团型企业要提升税收服务重大发展战略水平,紧贴税收优惠产业政策,进一步聚焦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大对原始创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强化创新驱动,加快落后产能出清,在产业变革中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从而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趋势,集团型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学习型税务团队的建设,加强培养懂税务、懂财务、懂业务和懂信息化的“四懂”复合型人才。未来,集团税务工作将会从过去简单的税务核算和基础税务事项处理,转变为税务筹划、税务风险管控、税务运营管理和税务基础管理等职能,这要求集团型企业财税人员熟练掌握所处行业、地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涉税事项时能够正确选择恰当的流程和操作,及时准确自行申报。同时,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财税人员还应深入了解各项业务实质,将纳税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尤其是对投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等涉税事项,加大事前纳税筹划力度,从而为集团争取税收利益最大化(见图3)。
在新的监管模式之下,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各项涉税信息获取会更加全面。一方面,集团型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税收风险管理,建立税收风险指标预警机制,加强涉税制度建设、流程设计,完善风控体系,不断完善税收风险分析和管控方式,加强集团对下属子公司重大涉税事项风险的把控力度,形成独具特色的集团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将税务风险管理与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其他财务管控系统相融合,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服务于集团的经营发展。
集团型企业总部应当根据下属企业所处发展阶段,提出侧重点不同的税务管理要求和提供针对性服务。例如,对于处于初创期的下属企业,税务管理主要着重于纳税事务流程的规范,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集团总部可以提供标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模板以及涉税业务人员的基础税务知识培训等支持;对于成长期的子企业,因企业正处于不断扩张的阶段,应当根据企业的核算流程制定适合成长期企业的纳税流程和税务规划,集团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流程梳理和税务规划以及实施技巧培训;成熟期下属企业有较多的并购重组行为,集团总部可在税务分析和税务筹划上加大指导和资源协调,在资产配置端充分利用税盾效应;衰退期的子公司,往往连年亏损,存在较多的可弥补亏损额度,总部应在子企业退出时,考虑可弥补亏损额度所对应的税务资产价值,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综上,新税务征管改革意见出台,勾勒出了国家税务“十四五”期间的发展趋势。集团型企业应当以此为契机,正视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精进涉税业务水平,搭建税务人才梯队,加强集团涉税制度建设、流程设计和风险评估,定制税务服务,赋能下属企业,推进集团一体化税企共治模式试点,打造税企合作新标杆,提升税务管理质量,实现合理避税节税,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提升集团型企业的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