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视角下第三次分配机制的建构:何以必要及何以可能

2022-09-15 13:32范会芳刘振奋
关键词:共同富裕分配慈善

范会芳,刘振奋

(郑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十九届六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再次对“共同富裕”做出了重要论述,明确提出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共同富裕作为人们的美好愿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党中央明确提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和战略部署:“十四五”时期,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2]。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说明构建第三次分配制度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的重要举措[3]。实现共同富裕,必须依靠第三次分配,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在缩小贫富差距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形成公平合理的社会分配格局,缓和由于经济差距过大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并在社会上营造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与精神文化水平。虽然我国自古就有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社会氛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第三次分配主观性强,透明度低等内在特质,以个人、社会组织与企业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在正式制度的建构上存在着不少障碍,因此如何合理建构第三次分配机制成为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第三次分配的内涵与理论支撑

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方式,以慈善事业为支撑的第三次分配第三部门在其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一)第三次分配的内涵

第三次分配不同于以市场分配为主的初次分配和以政府分配为主的再分配,是企业与个人在道德与习惯的影响下自愿进行个人财富转移的分配过程。早在上世纪9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就首次提出了“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厉以宁提出,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他根据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作用将收入分配划分为三个层次:以市场作用为主导的分配方式被称为第一次分配,也就是初次分配,初次追求效率;以政府调节作用为主导的分配方式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也就是再分配,再分配则更加注重公平;以道德力量与习惯作用为主导的分配就是第三次分配,主要包括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方式[4]。比较三种分配方式之间的区别,更有利于我们理解第三次分配的特征。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辜胜阻认为,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与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进行一次分配,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5]。厉以宁与辜胜阻两人都强调第三次分配的公益性,并且都将第三次分配与第一次分配与第二次分配严格区分开来,这也是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观点。不过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认为“第三次分配”的提法不符合中国实际与国际惯例,他指出“第三次分配”本质上仍属于“第二次分配”,因为在此概念里,企业或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政府实际上给予了这部分企业或个人一定的免税措施和其他政策优惠,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政府将税收财政进行了转移支付[6]。

尽管关于第三次分配的定义学者们仍存在不同的见解,但是多数学者对于第三次分配的特征达成了共识。首先,第三次分配具有非强制性。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企业与个人,是出于社会道德力量感化而进行的行动,因此不具有强制性,这也是第三次分配区别于再分配的重要特征。其次,第三次分配具有多元性。从主体上讲,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还可以是公益慈善组织等;从形式上讲,第三次分配包括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形式;从分配的载体来讲,可以是资金、物资甚至是就业岗位等。再次,第三次分配具有补偿性。第三次分配可以被看作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补充,虽然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第三次分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也逐渐注意到第三次分配的补偿性,郑功成教授认为第三次分配应当且只能是再分配的有益补充,过于夸大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实际上是不利于共同富裕的总体政策制度安排。最后,第三次分配更加追求社会责任感,初次分配讲求效率第一,再分配以公平为第一准则,第三次分配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

表一 三次分配方式的比较

(二)第三次分配的理论支撑——第三部门理论

我们通常将将政府组织称为第一部门,将企业等盈利组织称为第二部门,将游离在第一部门与第二部门之外的组织称为第三部门,慈善机构就是第三部门的一个重要的分支。美国学者T.列维特(1973)年首次提出第三部门理论,并将其定义为:“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他们从事的工作是政府与企业都不愿做、做不好的事。”第三部门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被看作是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最有效的理论措施。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解决不了公平问题,单纯依靠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会导致我国的贫富差距逐步增大,虽然政府很早就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通过政府“有形的手”对收入——分配体系进行调节,但是依旧存在一些无法通过再分配进行调节的区域。并且,人的需求具有多样性,社会福利的供给,不能由单一主体提供。因此,在许多领域,第三部门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慈善事业为支撑的第三次分配,第三部门在其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由于第三部门所具有的独特性质,也决定了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第三次分配将发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不可替代的作用[7]。

二、共同富裕视角下第三次分配的效能分析

第三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通过对第三次分配事业发展的效能进行客观分析,有利于我们清楚地把握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有利于我们统筹好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的关系,为早日实现共同富裕奠定思想基础。

(一)第三次分配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物质生活与精神水平

第一,第三次分配有利于缩减贫富差距,更好的解决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劳动者收入差别过大的问题[8]。相对于经济改革来说,我国社会领域的改革速度相对滞后,城乡二元化、正式工与非正式等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是造成我国贫富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再分配强调公平,由政府主导,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富差距现象,但是由于再分配的强制性,也形成了一定的“分配盲区”,第三次分配作为再分配的有效补充,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先富起来的那部分群体”在道德力量感化下将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使得那些社会弱势群体、贫困群体增加了个人收入,拥有了更好的生活条件。第二,第三次分配有利于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需求。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五类,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属于较低层次的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则属于高层次的需求,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旨在满足人们生理与安全的需求,第三次分配除了满足人们较低层次的需求外,还使捐赠者与被捐赠者之间建立了相互帮助的良好人际关系,使得捐赠者获得了尊重与荣誉,满足了他们精神层次的需求,达到了自我实现的目的。

(二)第三次分配有利于加快社会转型的步伐

第一,第三次分配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资源的流动。以慈善公益事业为主的第三次分配,可以看作是社会的自我调节,部分个人或者组织在道德习俗的影响下,将一部分财富捐赠出去,使得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获得了一定量的社会关怀,弥补了这部分群体因为贫富差距过大而产生的心理落差,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化解[9]。同时,由于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在二者都失灵的领域,第三次分配能够有效地发挥促进社会资源流动作用,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将包括资金、服务、技术在内的的社会资源向社会资源薄弱的群体流动,从而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第二,第三次分配能够传递助人为乐核心价值观与精神力量。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第三次分配则充分的彰显了这种优秀的品质。当前,我国大力提倡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次分配蕴含了不可估量的精神力量,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的建设发展,通过志愿者服务传递社会关怀,有利于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公众的责任感,促进社会的融合。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富足,更是精神上的富裕与充实,通过第三次分配,能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充实人们的精神生活,因此第三次分配所具有独特的扩散效应,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所不可替代的[10]。

(三)第三次分配有利于减轻政府的治理压力

第一,第三次分配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是衡量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当前,我国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行业、城乡、区域等二元化差别,人们在医疗、教育、就业、养老等多方面存在着诸多显著的差别,这些差别的存在给政府的社会基层治理能力提出了不小的挑战,政府可以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培育公益慈善组织,设立有关第三次分配的法律法规,使第三次分配能够在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也提高了政府本身的社会治理能力。第二,第三次分配能够弥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存在的不足,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第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有效补充,特别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所没有触及到的空白领域,通过第三次分配,能够有效地为这部分群体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其不至于因为没有在第二次分配中受益而产生对社会的恶意。此外,政府再分配是以财政税收作为自己的物质基础,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被保障”的人数较多,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引入第三次分配,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从而也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

三、建构第三次分配机制的挑战

虽然早在上世纪90年代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就已经被提出,但是第三次分配真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还是近几年,由于第三次分配发展时间短,我国慈善体系不完善等原因,第三次分配机制在助力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还存在诸多的挑战,分析这些挑战及其成因,有利于我们寻找有效应对的措施,从而释放第三次分配机制在助力共同富裕发展上的巨大潜力。

(一)人们缺乏现代慈善意识,第三次分配机制建构受制于传统慈善观念阻碍

第三次分配自古有之,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提出了“为善乡里”、“邻里相帮”等慈善观念,规划了“天下大同”的理想社会,历来受到很多人的推崇。在实践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慈善事业衍生出许多慈善义举,呈现出多元共存的壮观景象。可以将古代慈善格局分为四类,分别是宗教慈善、政府慈善、宗族慈善与社会慈善,其中宗族慈善是中国古代慈善文化最为独特的一面。例如,唐朝许多达官贵人在本乡设置“义田”、“义庄”等,弥补了在天灾人祸后政府不作为的弊端,为当地的血脉宗亲提供基本物质生活上的援助。这种贯穿着家族伦理的古代慈善意识对当时乃至现代人的慈善观念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以至于当今仍有很多人在事业成功后选择荣归故里,捐款捐物。毋庸置疑,中国古代的慈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观念也阻碍了现代人慈善意识的建立。我们需要清楚的认识到古代宗族慈善是以“家族伦理”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达官贵人设置“义田”、“义庄”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敦本收族”,维护自己在封建社会的阶级统治。现代慈善意识重视“平等”、“博爱”,追求的是无差别的爱,慈善义举也不应该因为家族意识而有所偏好。因此,现代慈善意识的建立必须直面中国古代慈善观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二)第三次分配缺乏激励机制,政策架构不完善

在当前我国的慈善捐赠中,企业是最主要是主体,个人次之,这并非是第三次分配的理想局面,个人少有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相对应的激励机制与政策支持,当前的个人捐赠虽然也可以享受相关的免税措施,但是存在限额,使得部分潜在捐赠者望而却步。另外,缺乏对于第三次分配的政策支持也是制约目前第三次分配发展的重要原因。虽然第三次分配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但是我们的政策配套却并未跟上步伐,有关第三次分配的政策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少数几个规范性文件外,其他都没起到实际的规制作用,政策的不完善,使得第三次分配的发展没有相关制度框架去推进。实质上这也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当第三次分配发展到一定时期暴露了其在发展进程中的一些问题,相关提议才会进入政策议程。

(三)第三次分配缺乏有效监督,随意性强,公信度不高

从第三次分配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第三次分配具有随意性,它不受政府调控的约束,强制性在三次分配中效力最弱,因此这就决定了第三次分配领域容易出现腐败,组织松散等现象[11]。当前我国第三次分配缺乏有效的监督,从内部来说,有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组织架构松散,部分设置不合理,缺乏相应的内部监督部门与专职人员负责组织的内部监督,规章制度不完善,使得组织运行呈现随意化倾向。从外部来说,第三次分配发展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当前在第三次分配领域,立法还不完善,有关第三次分配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影响了第三次分配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缺乏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慈善组织的评估机制也是造成慈善组织监督体系不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些年来,由于对第三次分配缺乏有限的监督,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类似“郭美美”等事件,严重的降低了慈善组织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导致很多人都不愿意选择慈善组织去进行捐款。

(四)慈善组织少、规模小、慈善组织机构僵化,行政色彩浓厚

当前慈善组织机构僵化是影响第三次分配的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慈善组织大多属于规模小、无编制、松散的社会团体,有的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机构与专职人员,再加上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与先进的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很少运用到这类组织里面,也造成了诸如信息不对称、行动迟缓等弊病。除此之外,慈善组织官僚化气息浓厚也是阻碍其发挥作用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大多都挂靠相关的行政单位,挂靠单位对慈善组织管理的过多、过细、限制了慈善组织的自由权限的发挥,第三部门在内部自身运行上也趋于行政化,这使得许多人将慈善组织看作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和“官办社团”等,降低了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度。

四、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当前我国的社会财富总量与第三次分配滞后不相匹配,我国在推进共同富裕的伟大进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面对这些困难,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要积极探索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机制,提高第三次分配的影响力,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体系。

(一)培养人们的现代慈善意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共同富裕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现代慈善意识是建构第三次分配制度的思想基础,打造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势在必行。第一,有关部门要积极聘请有关学者为我国当前提高人们现代慈善意识工作出谋划策,政府宣传部门要通过树立榜样,大力宣传先进组织与先进个人的优秀事迹,弘扬中国民族乐善好施、互帮互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等优秀的民族品质,将中国传统的慈善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打造符合当下我国国情的慈善价值体系。第二,要敢于引进西方慈善事业优秀的文化精神,西方慈善事业发展历史同样悠久,特别是在近现代,西方经济发展水平高,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现代慈善体系,慈善精神中所包含的平等、博爱,团队意识、节制金钱观、人文关怀等都值得我们在发展慈善事业时去借鉴。第三,要坚持扬弃的观点,继承中国传统慈善文化的精髓,舍弃其中的糟粕。正如前面所述,中国传统慈善文化既有利又有弊,要认真研究,对于古代提倡的“兼济天下”的道德情怀要大力发扬,丰富其在新时期的内涵,对于传统慈善文化中过重的“宗族伦理观念”,要加以改造,使其符合现代慈善意识。总之,只有通过培养人们的现代慈善意识,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才能为共同富裕的伟大进程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12]。

(二)政府要进一步重视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作用,加大激励的力度

我国目前第三次分配的激励体制还不完善,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激励机制。第一,要进一步扩大享受免税的范围与力度,不宜设置慈善捐赠免税的上限,适度降低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将物资、不动产等纳入免税减税的范围,从而鼓励多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捐赠,要出台有关法律细则将互联网上的个人捐赠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第二,要简化慈善捐赠的免税减税手续,去除不必要的审批过程,缩短相关流程的时间,最大程度的为捐赠人与捐赠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提高其积极性。第三,要给予捐赠者与捐赠组织一定的精神激励。要宣传有关团体与个人的先进事迹,使他们获得社会的尊重与认可,成为社会学习的榜样,通过定期进行榜样推选等活动,树立典型,引领社会风尚。第四,要切实保障慈善组织与慈善人员的权益,要将他们的优秀事迹纳入组织或者个人考评的指标体系里,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例如就业时优先录取等,提高公益事业从业人员的工资与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引进慈善公益组织第三方服务,形成慈善公益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总之,政府要通过一系列措施,积极引导先富裕起来的群体参与到第三次分配过程中,为实现共同富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建立与共同富裕相适应的第三次分配法治体系,加快有关监督制度建设步伐

“依法治善、依法行善、依法促善”是现代慈善制度发展的理想格局,然而当前我国却并没有实现这一格局,归根到底是第三次分配的法治体系与监督制度的缺乏,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法治体系与监督制度,从而促进共同富裕。第一,慈善组织要完善内部自律监督制度,落实好自我监督的职能,对于已有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现状与组织发展情况予以修正,其中不适宜组织发展的旧条例要及时删除;对于新制定的内部规章,要严格遵守,按章办事。另外,相关慈善组织还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组织架构,对于没有设置内部监督部门的要及时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组织的财务、审计等工作,以确保所捐赠的资金都能得到合理的使用。第二,要进一步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制定慈善法律的经验,适时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与“慈善事业监督法”,明确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地位,从法律上确保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权益,为捐赠者解除后顾之忧。对于第三次分配的用途、用法进行制度性的规制与监督,确保第三次分配领域的贪污腐败现象都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法律环境。第三,要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当前,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如火如荼,大量的实践已经说明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有效性,将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慈善组织中,可以对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有效的判断,从而为政府、为捐赠者、为慈善组织等多方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极大地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四)依托慈善项目,扶持慈善组织,探索完善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创新体制

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慈善组织体系,我国的慈善组织呈现出数量少、规模小、影响力有限等特点,因此如何扩充慈善组织的体量与范围成为当下促进第三次分配发展需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第一,简化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手续,畅通社会组织转为慈善组织的渠道,当然这并不是说降低慈善组织注册的门槛,而是要支持有关组织的慈善化行为。第二,为慈善组织提供一定的资金、技术、政策等支持。政府可以设置专门的慈善组织发展扶持基金,对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予以扶持,还可以通过技术培训、政策倾斜等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技术与人力储备,帮助那些运行不善的慈善组织及时渡过难关,回到正常发展的道路上。第三,适时出台统一的志愿服务时长注册登记体系,对于那些参与志愿服务的慈善组织成员,要及时为其登记相应时长,并对达到要求时长的成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大力支持创建多个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慈善项目,从而起到引领作用。要扩展慈善项目的涉及面和范围,对于那些小众的领域,比如“小儿麻痹症”“渐冻症”等领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减少第三次分配的空白领域。第四,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慈善”的发展体制,提高慈善组织运行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改善慈善组织的运行现状,探索完善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创新体制[13]。

综上所述,作为收入再分配重要补充形式的第三次分配主要基于道德力量的作用,既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友善的践行,也是我国古代宗族伦理慈善传统的延续和拓展,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第三部门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要体现。第三次分配能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从而形成公平合理的社会分配格局,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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