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梅
(1.黑龙江大学 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心; 2.黑龙江大学 信息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科学数据是大数据时代重要的数据资源,不仅是科学研究的基础,还是国家创新系统和科学研究议题之一,对于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发挥重要战略驱动作用。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科学数据理应成为人类共同的知识资产,因此需要公共资源和个体智力资源的双重投入。然而,重复开发科学数据必然造成资源浪费,而科学数据共享可以打通数据之间的孤岛,协调科学数据传递,扫清数据获取障碍。当前,科学数据共享已成为众创时代知识创新的战略保障。科学数据共享以数据资源为基础,以主体间关系为依托,与科学共同体集体意向甚至国家利益紧密关联[1],该研究领域已引起学者广泛关注,相关学者从多个维度对其进行了阐释和解读。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施行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首次针对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制定法律规范,从国家层面落实科学数据管理政策[2]。
科学数据共享体现为科学数据开放与共用,开放是前提,共用是目的,权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复杂共生关系是保障,对科学数据感兴趣的科学共同体是最终受益者。数据是否共享取决于科研主体的意愿,共享意味着数据原始开发主体与利用主体之间产生间际关系,科学数据共享方式和共享预期效用变化均会影响科研主体的共享行为。科学数据共享概念主要围绕科学数据开放[3]与共享[4]两个维度展开。科学数据共享技术方案主要是指在科学数据开发和利用以及再次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手段[5],此范式是目前科学数据共享研究领域的显学,因为技术标准是实现数据操作的基础,主要涉及科学数据组织、存储、开放共享与管理技术标准框架体系等维度。科学数据共享的目的在于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科学数据汇聚和流通,最大限度地发挥科学数据的应用价值。其中,系统平台能够实现多源甚至异构型科学数据开发与整合以及多主体对科学数据的管理和利用,是科学数据共享的基础,学术界对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设计理念以及平台横向对比进行了深入研究[6]。科学数据共享是科研主体之间依据数据再利用或重构所形成的各种现实或潜在关系,如能够体现主体交互关系并被主体所感知的规约机制,主体间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是科学数据共享的核心。科学数据共享存续机制是指以科学数据为介体,创设科研主体数据共享关系形成的基础条件,以及寻求共享关系维系的可持续机制。
目前,关于科学数据共享存续机制的研究主要包括共享影响因素、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等,科学数据共享的前提是科研主体之间已经产生或能够生成科学数据共享关系。其中,科学数据共享影响因素研究主要探讨主体科学数据共享意愿、行为[7]或科学数据共享伦理挑战、实践障碍[8];激励机制研究基于博弈论视角探讨主体间共享行为[9],并提出相应激励措施;保障机制研究多从宏观政策视角对科学数据共享运行体系或制度进行分析[10]。综上所述,目前鲜有主体科学数据共享关系产生前提及科学数据共享关系存续机制的研究。因此,为充实和完善科学数据共享理论体系,优化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主体间际关系,需要深入探讨科学数据共享存续机制。
主体间性是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深度考量,强调共在主体通过交往建立平等关系进而形成共识,其对主体存在状态的关注以及以共在为前提的平等关系推动主体存续空间资源的重新整合[11]。依据主体间性“主—客—主”思维路径,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科研主体不仅能够利用科学数据建立彼此之间的自由关系,而且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拥有对科学数据的共同感受,孕育和强化科研主体建构科学数据共享关系的内在动机,不但为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而且还为科研主体数据共享行为的产生以及数据共享关系的维系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实践机制[12]。个体只有对科学数据共享关系存有美好预期,才有动力参与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从而形成并维系复杂的科学数据共享关系。因此,个体正向心理预期是科学数据共享行为产生的前提。如果说正向预期为科学数据共享提供了初始条件,那么科学数据共享行为得以持续就必须依托相应存续机制,即个体层面参与约束机制和整体层面获益分配机制。个体层面参与约束机制为个体正向心理预期提供基本保留效用,整体层面获益分配机制为公平的主体间际关系、公正的存续机制提供合法性保障[13]。
拉康(1953)最先提出主体间性概念,其最初指涉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统一性。在不同领域,主体间性的含义不同,主体间性概念主要涉及社会学、认识论和本体论3大领域[14]。在社会学领域,主体间性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关涉的是人际关系及价值观统一性问题。根据哈贝马斯(1981)的观点,人际关系包括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其中,工具行为指主客体之间的行为,交往行为指主体间性行为。主体之间通过交往行为建立理解和沟通理性,实现所在情境的和谐[15]。在认识论领域,主体间性是指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关涉的是存在于认识主体之间的知识普遍性问题,即认识主体之间的共识或者人的“统觉”、“同感”和“移情”等认知能力。认识论领域主体间性体现了知识的客观有效性、实践理性的普遍有效性以及审美的普遍有效性[16]。在本体论领域,主体间性关涉的是人与世界的同一性问题,关注的不再是主客对立关系,而是主体间共在关系,即主体之间的交往和理解关系。主体间性概念的提出对于社会科学研究在认识论方面的转向作出了重要贡献,即从原有关注主体间性和“主体—客体”关系转变为关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并改变了“存在”的基本内涵,认为“存在”既不是主体性的,也不是客体性的,而是主体间共在[17]。
本文融合3个领域关于主体间性概念的核心思想,将主体间性定义为“以行动主体之间共同存在为依据而产生的各种现实或潜在关系体系,不仅包括已经存在的实际关系,而且还关涉行动主体的各种潜在关系”。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科研主体之间依据彼此感兴趣的科学数据维系科学数据共享关系,以主体间性为分析视阈的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为科学命运共同体构建创造了机遇,为科学数据权利的实现与维护提供了开放与共享空间。
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将科研主体个体产生的科学数据资源转化为他人可便捷存取的资源,为后续科学研究提供原始资料,节省后续研究成本,将科学数据生产者的最初努力与科研事业的公益性结合起来,实现科学研究的利他性,不仅能够延续和推进科学研究进程,而且还能够验证、推广或修正以往科研成果,为科研主体寻求和建构合作关系提供交流机会,扩大科学共同体规模,促进科学事业进一步发展,实现科学研究的互惠性,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科研共济理念,创设大科学研究氛围[18]。然而,这种向善的科学数据共享道德律令虽然能够引导科研主体发起科学数据共享理念,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无法保障科研主体有效实施数据共享行动。即使受相关政策的约束,也无法保证科研主体不存在数据隐藏行为或者数据误用行为,即便有惩罚措施,也存在较大的证据溯源成本。对于科学数据开发主体而言,科学数据开发是一种个体努力行为,在共同体内分享数据则受集体意向的支配,数据一旦共享,便成为人人可存取的公共资源,将无法满足数据开发主体的个体理性。因此,科学数据开发个体理性与共享利用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需要行之有效的存续机制来消解,使科学数据开发利用得以有效共享,从而造福人类未来发展。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存续是指存在并持续。科学数据共享存续是科学数据共享多阶段延续优化的动态过程。科学数据共享存续机制是指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过程中,以科学数据为交互介体,科研主体之间通过共享数据所产生的基础准则以及关系维系机制。其中,科学数据共享可持续机制涉及个体层面参与约束机制和整体层面获益分配机制。综上所述,从本质上讲,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存续的关键在于解决科研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问题,并在平等交互的基础上通过利益均衡实现合作共赢[19]。
依据主体间性理论,任何主体都需要跳出自我中心意识的藩篱,基于共在理念思考自身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对自身所扮演角色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深层次思考,在与他人建构的关系预期中衡量彼此收益,动态调整自身行为,追求彼此的共同价值,实现共在世界的良性循环[20]。科学数据共享活动本身不是一个封闭式系统,个体之间通过互动了解彼此的初衷和价值取向,持续进行科学数据共享意义建构,根据共享场景变化调整彼此之间的互动模式和共享关系,规范科学数据共享行为,优化科学数据共享生态系统。因此,以主体间性为理论视角深入阐释科学数据共享存续机制比较适用。
2.1.1 主体间性:科研主体参与科学数据共享的内在动机
(1)依据主体间性理论,科学数据共享参与主体不是纯粹的个体而是科学数据共享场域中的社会主体,通过社会化过程与其他科研主体之间建立相应关系体系,科研主体个体资质通过主体间性得以呈现。主体间性虽然否定个体的孤立化存在状态,但也反对个体性被社会性所吞没的过度社会化状态,并在两者之间为科研主体找到宽阔的中间地带[21]。对于科研主体而言,主体间性重新建构和扩充了广阔的共在空间。根据海德格尔(1927)有关共在研究的观点,主体间性不是个体淹没于群体的异化共在,而是一种超越个体本真的共在,体现了科研主体间自由的存在关系。因此,主体间性孕育着科研主体建构并承载科学数据共享关系体系的内在动机。
(2)依据主体间性理念,科学数据共享参与主体能够突破以自我为核心的自利型社会体系,打破自我封闭式结构。依据海德格尔的“人是此在”论断和“主客共融”阐释理念[22],科学数据共享参与主体作为“此在”的行动主体,如果要理解自己的存在就必须首先理解“彼”的世界,科学数据共享世界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参与主体不断对其进行广泛而深刻的解读。依据哈贝马斯(1981)有关主体间性交互观点的讨论,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科研主体之间互为主体关系。由于主体在了解科学数据资源过程中通过互动形成共识,具有可沟通性,超越主客体关系确立主体之间的关系模式,科研主体享有彼此表述自身权利和发表科学数据资源评论的机会,因此主体间性能够激发科研主体参与科学数据共享的内在动机。
(3)依据主体间性理论,一切参与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科研主体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建立某种数据资源集合关系或情感。科研主体之间的认同是进行后续交流的基础,由此形成一种普遍的反应关系,即科研主体自我概念的形成以及对数据资源的感知并非自身认知的结果,而是通过观察他人对自身行为的反应而产生的自我认知,并最终形成约定俗成的规范[23]。多个科学数据共享参与主体基于共享情境随时修正自身主观感受,经过多主体多阶段的相互作用形成动态关系场,通过重构科研主体科学数据共享主流观念和行为模式,促使信息在数据共享场域传播。数据共享场域的主流观念和行为模式与参与主体的行为理念越匹配,科研主体对科学数据共享场域的认同感和忠诚度也就越高。因此,主体间性能够强化科研主体参与科学数据共享的内在动机。
(4)关系场域决定科研主体为谁提供数据资源、如何提供数据资源、如何共享数据资源预期收益,以及不同主体共享关系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主体之间的关系场域为创设科学数据共享场景提供了基础条件,共享场景是个体后续共享行为的环境参照。因此,关系场域是客观的整体情境,共享场景则是主体结合自身理性所感知到的个体情境。
2.1.2 主体间性:科研主体科学数据共享嵌入行为实践机制
(1)按照伽达默尔的观点,科学数据共享场域是科研主体通过交往合作关系而产生的组织架构,科研主体实践是一种参与和分享行为,不由自身完全决定,而是与其他科研主体一起参与利益分配[24]。科研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无论是在精神层面还是物质层面,都具有坚实的实践根基和社会基础。
(2)根据Granovetter[25]的观点,科研主体的科学数据共享行为是一种交互式网络行为,主体嵌入网络行为包括关系型嵌入和结构型嵌入两种。其中,在关系型嵌入行为中,建立共享关系的科研主体会优先考察对方数据资源或相关信息以优化自身科研目标,因此其行为往往更具有目的性,且数据需求科研主体一方主观意愿更强;而结构型嵌入行为往往是科研主体预先没有制定数据共享规划的结果。如果科研主体之间在多个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中存在多重交互关系,并且依据这些关系构建更大的关系网络,说明这些科研主体之间存在科学数据共享结构型嵌入行为。这些关系不是带有目的的刻意行为,它们不仅会强化对彼此的认知,而且还会对将来关系的建立抱有积极预期,通过多个共享场景构建多重关系,科研主体可以掌握更多感兴趣的科学数据资源和信息,降低自身在科学数据共享情境中的不确定性,增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形成科学数据共享强制型信任机制[26]。
无论哪种科学数据共享嵌入行为都包含科研主体之间的交互行为,虽然在关系型嵌入行为中某一科研主体会积极主动地与其他主体建立科学数据共享关系,但只有其他科研主体感受到彼此之间存在共同交流范围,才有建立网络嵌入关系和实施后续嵌入行为的可能;在结构型嵌入行为中亦是如此,即使多重关系的存在为彼此之间的认同和信任创设了一定条件,已经具备结构型嵌入关系,但科研主体之间必须先有共享意愿才能实施真正的结构型嵌入行为。
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主体间性的深化发展,不仅涉及不同科研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还包括科研主体之间超越彼此共同创设的情境以达到更广泛的科研交往范围,彼此对科学数据的理解、对科学数据共享理念的接受、对权益的尊重以及对数据合理使用的认同是科研主体嵌入行为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无论对于科研主体关系型嵌入行为还是结构型嵌入行为而言,主体间性都是重要实践机制。
预期是行动主体对所处情境或某项参与活动未来情况的估计,包括适应性预期和理性预期。其中,适应性预期指行动主体依据过去经验或记录预测未来,并反复修正自身行为,使自身预期逐渐符合实际情况;理性预期指行动主体预先掌握一切可利用的信息,通过参考和有效利用以往经验,并经过周密思考作出预期判断。因此,正向预期具有理性和适应性特征,对处于某一情境和某一时刻的行动主体而言,其所作出的正向预期符合情境或时点理性[27]。
科学数据共享行为基于集体意向开展,其持续存在的前提在于各参与主体对科学数据共享的产生和存续怀有正向心理预期,这种正向心理预期不仅是一种心理状态,而且是多阶段行为反馈的结果。科学数据共享主体在作出正向预期规划后,通过观察已有科学数据共享活动获益情况或揣摩未来科学数据共享获益情况调整自身预期行为。因此,科研主体对科学数据共享的正向预期历经两个阶段:一是预期建立阶段,二是预期获益阶段[28]。其中,预期建立阶段是预期获益阶段的前序环节,如果没有预期建立,科研主体便不会投入相应精力思考后续科学数据共享行为能否获益。预期获益取决于所在或潜在科学数据共享场景对科研主体共享行为的激励,因为有作为才有收益,其能够体现科学数据共享的公平性。科研主体可以选择进入不同科学数据共享场景,所以其预期收益不仅取决于现有或潜在数据共享场景激励机制,而且取决于其它竞争性数据共享场景对科研主体数据共享行为的评价与激励。如果其它竞争性激励措施明显优于现有或者准入数据共享场景,那么则无法满足外部公平性,从而影响科研主体对科学数据共享行为的正向预期,科研主体产生科学数据共享行为的内在动机也会相应被削弱。
科研主体科研数据共享行为总效用的产生是预期建立与预期获益两个阶段效用的加总。在预期建立阶段,其效用主要取决于自身参与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意愿,即科学数据共享场景吸引力。对于吸引力强的科学数据共享场景,部分科研主体会不惜一切代价跻身于 “数据富人”行列,这就是科学数据共享场景存在的显性激励因子。这部分效用仅向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之外的科研主体呈现科研主体身份标签变化,对于积极参与目标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主体而言,其真正关心的是科学数据共享发生后预期获益阶段的效用。预期获益阶段效用由科学数据共享主体感知到的数据共享场景激励机制以及场景内外部公平机制决定,其它竞争性数据共享场景对于科研主体内部激励机制没有任何影响,仅通过场景外部公平性影响场景内部公平。科研主体对于预期获益及场景内部公平所感知到的先验信息,会通过科学数据共享实践不断得以修正,并根据预期结果对内外部公平性进行比较[29]。
只要科研主体所处科学数据共享情境有相应激励措施或者科研主体感知到公平的存在,其就会对所在或潜在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产生正向预期,并产生科学数据共享动机。因此,科研主体的正向预期是科学数据共享行为产生的动力。例如,通过对1 372名美国地球物理联合会会员进行调研发现,虽然他们对科学数据被误用有所担忧,但仍对科学数据共享持积极态度,并表示如果有更多研究成果元数据的支撑,能够确保正确引用所使用的数据且对数据拥有一定控制权,那么相应担忧则会显著下降[30]。
科研主体参与科学数据共享所获效用不低于保留效用才能满足个体层面参与约束机制,这是科学数据共享关系得以建立的微观基础;科学数据共享需要科研主体感受到自身共享行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获益分配结果,即满足科研主体持续参与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正向心里预期。因此,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可持续机制包括两个维度:个体层面参与约束机制和整体层面获益分配机制。
在实际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中,科研主体掌握的数据资源只有在主体之间顺畅流动才能保证科学数据共享活力。为保证科学数据共享活动适应科学研究需要,应及时引进或更新科学数据集合资源甚至承载资源的节点——科研主体,科研主体所作贡献是科学数据资源更新的不竭动力。科研主体个体之所以愿意为整个场景提供数据资源,主要源于他们对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参与意愿,这就要求设计有效的参与约束机制,从个体层面保证科学数据共享的存续[31]。
由于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中数据资源分布不均衡,因此可根据科研主体掌握数据资源的多寡探寻彼此之间的关系,即根据数据资源量和数据资源非对称态势,将科研主体划分为科学数据共享委托主体和科学数据共享代理主体。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中的科研主体扮演着多重角色。在科学数据共享过程中,有些科研主体扮演着数据资源输出者的角色,即纯粹代理人;有些科研主体扮演着数据资源寻求者的角色,即纯粹委托人;有些科研主体则作为某些数据资源中介出现,对于资源输出者而言,其是委托人,对于数据资源寻求者而言,其又是代理人。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并不是任意两个科研主体之间都可以建立直接联系,科研主体在寻求数据资源时需要经历若干其他科研主体才能与目标主体建立联系,因此科学数据共享过程存在链式多重委托—代理关系[32],如图1所示。
图1 科学数据共享过程中科研主体链式多重委托—代理关系Fig.1 Chained multipl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of scientific research subjects in scientific data sharing
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科研主体所形成的链式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反映科研主体对于科学数据资源获取的非直接可达性,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中的数据共享方式就是典型案例,如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地球大数据科学工程”数据资源发布及共享服务窗口——数据共享服务系统 (https://data.casearth.cn/)。在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中,一切需要他人提供数据的用户都是委托人,与其产生直接数据流动关系的是数据平台,用户作为委托人向平台提出数据使用诉求;数据平台本身只是虚拟的参与主体,其不产生数据,但作为数据管理者扮演中介角色参与数据共享;数据创建者或提供者是真正的数据输出主体;数据输出主体对数据交付平台进行管理,数据平台根据用户使用诉求,在获得数据输出主体许可后,为用户匹配相应数据集合[33]。在这一过程中,数据用户与数据输出主体之间不产生直接交互关系,需要平台明确彼此的权利与责任,以降低科学数据共享风险。
数据用户与数据输出主体之间通过第三方平台建立相应关联,也可以实现数据共享,如学术同行之间的数据共享或者以数据出版形式进行数据共享。学术同行之间的数据共享可视作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形式,以数据出版形式开展的数据共享是以出版媒介为中介的链式多重委托—代理关系[34]。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作为整个运行系统,其一切共享活动都由科研主体根据彼此之间的联系实施。因此,对于科研主体而言,科学数据共享场景本身就是委托人,其他科研主体都是代理人。为此,本文绘制整个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整个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中的委托—代理关系Fig.2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in the whole scientific data sharing scenario
科研主体个体参与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就是将整个科学数据共享活动视作自身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嵌入行为的平台。科学数据共享活动持续进行依赖于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场景,彰显了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整体力量,科研主体个体扮演整体委托人的角色,所有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均由这些微观主体实施,所有共享关系也都由这些微观主体建构,他们才是科学数据共享场景建构和存续的真正代理人。对于整个科学数据共享场景而言,虽然委托行动由微观主体驱使,但在这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场景作为客观、中性、理性的虚拟委托人,从整体上影响科研主体个体加入数据共享场景的资源体量及流动态势[35]。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作为委托人,需要让科研主体感受到这份可以接受的心理契约,从而为科学数据共享的存续付出努力。
如果说科学数据共享存续个体层面参与机制是对科研主体“经济人”设定的认同,那么整体层面获益分配机制则需要承认科研主体的“社会人”前提。从前文对主体间性与科学数据共享关系的探讨可知,科研主体个体行为与科学数据共享行为紧密相联,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科学数据共享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构成整个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得以运行的前提,其是科学数据共享存续的“桥梁”和介质,以此规范科学数据共享主体间行为及获益分配机制。
嵌入在科学数据共享中的每个科研主体不仅发挥主观能动性,直接为数据共享活动存续创造价值,而且还会帮助其他科研主体完成相应任务,或者从其他科研主体那里获取相关数据资源及价值信息,因此都有可能与若干主体进行数据资源或相关信息交换[36]。
本文根据科学数据共享过程中科研主体之间的链式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将科研主体之间的共享行为分为两类:一是科研主体之间可直接进行数据资源或信息共享,主体之间具有直接可达性,彼此之间可以形成直接式数据资源关系或信息寻求关系;二是科研主体之间不直接进行数据资源或相关信息共享,必须经过第三方科研主体才能促进资源或信息流动,第三方科研主体是纯粹委托人—纯粹代理人之间的中介体,其扮演着双重角色,既充当纯粹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纯粹代理人的委托人[37]。因此,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整体层面获益分配机制,即科研主体直接联系式获益分配机制和科研主体间接联系式获益分配机制,前者又可称为单层关系获益分配机制,后者又可称为多层链式关系获益分配机制。无论哪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个体层面均需要满足科研主体参与约束机制。
3.2.1 单层委托代理关系获益分配机制
在单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科研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关系是直接产生的,无须其他中介参与,科研主体对数据资源或相关信息以及数据流动议题进行直接沟通,参与同一数据共享活动的个体之间互相分享数据资源和共享信息,并对后续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产生正向心理预期。因此,科研主体个体最终获益情况是自身与其他科研主体互动的结果[38]。
假设有多个科研主体参与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且每个科研主体之间存在直接关系,由于每个科研主体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或相关信息都不是完备的,因此为实现自身数据共享目标,每个科研主体都需要事先规划好自己的任务,不仅需要知晓自己需要何种数据资源或信息,而且还需要明确其他科研主体都掌握哪些数据资源或信息,哪个科研主体能够为目标的完成作出相应贡献,其就是获取数据资源或相关信息的目标主体。因此,科研主体个体之间就构成有向数据资源或信息寻求网络。在这个有向网络中,数据资源或信息寻求主体是委托人,数据资源或信息贡献主体是代理人,这些委托—代理关系是科研主体独立规划并与相关科研主体交互作用的结果[39]。
从直觉看,减法式激励机制更公平,但每个科研主体都更愿意接受加法式获益分配机制,而不愿意接受减法式获益分配机制。这是因为,加法式获益分配机制对于任何一个对他人任务有所贡献的主体而言是一种资源贡献补偿,能够鼓励所有科研主体不仅完成自身目标,而且还能对他人贡献作出认可;减法式获益分配机制则是一种惩罚手段,即将不属于自身的贡献量剔清除[41],这一逻辑看似公平,却忽视了科研主体智力投入所产生的搜寻成本,科研主体思维方法和行为经验也是后续科学数据共享不可或缺的宝贵经验。因此,加法式获益分配机制更能够提升科研主体积极性,使其更愿意为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存续作出贡献,而减法式获益分配机制忽视了委托人的规划努力和信息搜寻成本,不利于提升科研主体共享科学数据的积极性。
3.2.2 多层链式委托代理关系获益分配机制
当科研主体无法从自身最初认定的目标主体那里获取所需数据资源或相关信息时,其便会动员或寻求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中可能知晓拥有数据资源的科研主体,这些科研主体就成为中间人。在这种链式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根据社会学理论,节点之间链条度数超过三度意味着不仅发出资源请求的科研主体影响力逐渐减弱,而且代理人积极性也会相应降低。因此,本文只考虑委托人—中间人—代理人双层链式关系,以此论述该情境下科学数据共享整体获益分配机制[42],如图3所示。
图3 科学数据共享过程中科研主体双层委托—代理链式关系Fig.3 Double chained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of scientific research subject in scientific data sharing
(1)在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中间人代理关系)中,纯粹委托人作为真正的数据资源寻求主体对风险持中性态度,而中间人作为代理人对风险持规避态度,中间人的贡献是个体努力水平、所掌握数据资源、动员数据资源的能力和外在一切不确定性因素的复合函数。委托人会采取任务贡献分享激励机制,包括固定获益和任务贡献分享获益,因为中间科研主体在任务完成过程中往往需要承担一定风险,任务贡献比例系数越大、外生不确定性因素越多、主体风险规避态度越明显,中间科研主体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固定获益反映中间科研主体参与约束保留效用以及风险补偿机制。科学数据共享的存续需要同时考虑委托科研主体和中间科研主体获益情况,即需要依据委托科研主体目标、中间科研主体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机制规划参与主体可持续激励机制。中间科研主体对参与约束的要求越高,获益比例越大,委托科研主体实际收益就越低。
(2)在第二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中,中间科研主体转变为委托人身份,对风险持中性态度,而纯粹代理人对风险持规避态度。纯粹代理人的贡献同样是个体努力水平、所掌握资源、利用信息的能力和外在一切不确定性因素的复合函数。纯粹代理人任务贡献比例系数越大、外生不确定性因素越多、主体风险规避态度越明显,代理主体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在这一层次关系中,同样需要考虑中间科研主体和代理主体的获益情况,依据中间科研主体目标函数以及代理主体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条件,代理主体对参与约束的要求越高,最终收益越高,中间科研主体实际收益也就越低。总之,具有双重身份的中间科研主体的总体收益由两个层次委托代理活动收益构成,为实现更好的收益,中间科研主体只有在第一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中要求更高的保留效用,才能在第二层对代理人承诺更高的保留效用(朱琪等,2022)。
通过对上述基于单层关系和多层链式关系获益分配机制的探讨可以看出,科学数据整体层面获益分配存续机制实践启示如下:①从贡献补偿视角奖励科研主体对科学数据共享存续的实际贡献,鼓励科研主体积极挖掘科学数据共享场景中一切可用的资源,激活科研主体之间存在的一切可能的联系;②鼓励科研主体以互利共赢思维建立彼此间际关系,让主体意识到只要自己掌握相应数据资源或相关信息就可以创造价值,提升科研主体主观能动性;③从身份角色切换视角对中间科研主体实施双重奖励,从管理效率上讲,中间科研主体优势非常明显,没有中间科研主体的存在,委托主体的任务将无法完成,而代理人的数据资源也无法发挥应有价值。因此,允许并鼓励中间科研主体存在为挖掘数据资源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方法。
本文以主体间性为基本理论视阈论述科学数据共享存续机制,挖掘科研主体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现实关系或潜在关系,分析科研主体之间的各种关联与作用,为科研主体适度嵌入数据共享活动赋予选择权利,在尊重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参与人主体间性的同时,也为参与人主体间性重构和扩充提供了广阔的共生共存空间。科学数据共享作为一种重要的科研主体互动场景,基于主体间性的共生理念能够孕育、激发和强化科研主体参与科学数据共享的内在动力,为科研主体数据共享嵌入行为提供实践动机,从而为科学数据共享行为的产生奠定基础。
基于主体间性的共存理念为科学数据共享过程中科研主体关系的动态建构与存续提供了实践启示。从个体角度而言,科研主体需要对可能形成的科学数据共享场景存有美好预期,这样才有动力建立彼此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关系,进而实施相应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因此,个体正向心理预期是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产生的原始动力。如果说正向预期为科学数据共享行为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那么科学数据共享行为能够顺利进行并持续发挥应有价值,则必须依托个体层面参与约束机制和整体层面获益分配机制。个体保留效用的满足和公平合理的获益分配机制能够满足个体层面参与约束动机和主体持续参与科学数据共享的正向心理预期,以公平、公正的主体间际关系实现科学数据共享存续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