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欣睿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 730030)
城市变化在唐宋时期社会变革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宋代城市坊市合一、临街设店,取代了隋唐时期的坊市分区制度,城市经济影响力逐渐扩大,为城市新文明提供了成长空间。在这一变革期,城市的管理难度陡然增大,“火禁”管理面临着空前的挑战,需要与城市发展同步变革。通过梳理现有研究发现,马泓波《宋代火禁制度初探》从火灾前防范、救火过程到火灾后惩治进行系统考察,但文章整体对防火的根源措施“火禁”涉及有限;陈欣《北宋东京城防火问题研究》分析了东京城市的火灾原因及灭火制度,仅在文末对灯火管制作简单说明[1];张雅雯《宋代城市消防制度探究》梳理了农田、军队、水路、官府等区域的具体火禁规定,把“火禁”置于宋代消防管理体系中,但未将城市经济发展与火禁管理流变联系起来[2]。综合学界目前的研究,均未对北宋城市中的夜市火禁相关情况做出说明。而繁盛夜市与严格火禁间看似矛盾,需要进一步探究。该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考察“火禁”在城市发展变革背景下的面貌,对比前代的“火禁”管理,特别是夜间“火禁”的变化,进一步认识北宋东京城的城市文化。
汉唐以来的城市以政治功能为主,重行政、祭祀而轻经济。以唐代长安城为例,城内设109 坊,即各有围墙分隔的居住区。坊门按时开闭,形成一个严谨的夜不出坊的城市管理体系。市肆是进行城市商贸活动的场所,也有围墙包围。市内设市局即平准局管理,自日中开始交易,日落即要关闭。“这种大城套若干小城的城市设计,完全是一种封建堡垒式的格局。如隋唐的长安、洛阳。从整个城市来看,交易区较为狭小,是封建社会前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的表现。”
在唐末至五代的战争中,坊墙大多毁坏失修,坊墙已无法起到保护居民的作用;加之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原来狭小受限的市已不能满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普遍要求。五代后周时,居民已临街设店,在街道旁掘井、种树、修盖凉棚。北宋中期,“侵街”现象日益严重,市区成为全城性的敞开型的市,大街两旁和桥头河边商店林立,热闹非凡。由此,东京的空间秩序被打破,坊市合一成为城市中的普遍现象,使得东京城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集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为一体的城市。
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东京城出现了繁荣的夜市,宋太祖“诏开封府,令京城夜市自三鼓以来,不得禁止”。到宋中叶,夜市已具相当规模。“大抵诸酒肆瓦市,不以风雨寒暑,白昼通夜,骈阗如此。”“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宵不绝。”不仅如此,东京城还出现了夜间专营、“至晓即散”的市场——鬼市子。
《东京梦华录》记载:“凡京师酒店,……向晩灯烛荧煌,上下相照”“酒店多点灯烛沽卖”;最豪华的樊楼“五楼相向,各有飞桥栏槛,明暗相通,珠帘绣额,灯烛晃耀。”[3]《天晓诸人出市》记载:“最是大街一两处面食店及市西坊西食面店,通宵买卖,交晓不绝。”可见夜间活动之盛况。东京城的夜市为商品交换开辟了新路径,增加了时间,扩大了交易量,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和娱乐,改变了城市的形态,在中国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北宋城市的发展变革是火禁管理产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最显著的变化即体现在夜市中。在东京城通宵达旦的夜市中,总是灯火通明,人声喧哗。由此,北宋对城市夜间商业场所的灯火使用做了新的规定。
首先,大规模的夜市是北宋时期新兴的产物,彻夜灯火的情形在前朝是绝无仅有的。自西周、秦到汉唐,城市一直实行层层套设的封闭式管理体制,居民区称坊,周围有高大的坊墙围绕,坊内的百姓不允许向大街开门,流动商贩也不得进坊走街串巷;城市的商业活动集中在几个大型的市定点交易、定时启闭,实行严格的宵禁,禁止用火,禁止私自上街;有执金吾和巡街御使率领弓箭手、彍骑昼夜巡查,缉捕犯禁者。“勒夜禁火,犯之者死”“醉触夜禁,杖杀之”[4]。安史之乱后,政府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力大大削弱,城市的封闭管理受到冲击;加之五代时期战乱中坊墙被破坏,坊已由过去的封闭型变为敞开型。宋太祖赵匡胤在建隆三年(962年),下令拆除所有坊墙,实行“街市结合”的城建体制,街道两旁店铺林立,热闹非凡。北宋以街道为序列编排门户进行管理,而街市的营业时间远超从前。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要对商业街市的用火规定做出改革。
其次,北宋东京城市中的宵禁逐渐松弛。唐朝以后,就有节日期间取消宵禁的情况出现,“上元夜,任诸寺及坊市各点彩灯,金吾不用禁夜”[5],“自唐以后,常于正月望夜,开坊市门燃灯”[6]。北宋政府采取了新的夜间管理措施以适应变化。除了对皇宫、城门、城墙、仓库、河流周边等地严加管理外,东京城内的繁华地带放松并逐渐取消了宵禁。夜市的发展扩大了百姓的生产时间,商品交易日益繁荣,消费型城市初具规模。随着宵禁的松弛和取消,对夜市类商业场所的用火限制也取消了,夜市用火成了北宋政府默认的事实。
最后,夜市随着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日益壮大,勾栏、瓦舍、酒肆、茶楼、食肆、脚店、赌场、妓院等地是各个阶层聚集娱乐的场所,街道开阔之处还允许围场唱戏,有江湖艺人聚众献技,这就形成了白日喧闹,夜晚笙歌,灯火辉煌的景象。较为繁华的夜市往往形成一整条街道或区间,如州桥夜市、潘楼东街巷、马行街夜市等。官营和私营的公共娱乐场所繁荣发展,形形色色的人们往来其间,街道管理难度急剧加大,商业场所的“火禁”已成为不可能。而此类场所又是火灾最常发生之地,于是北宋加强了救火措施、防火设备等,不再用火禁作为夜市防范火灾的措施。
北宋新型城市的兴起搅动了东京城市的火禁管理:人们的社会生活时间由“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向“夜以继日,通宵达旦”转变,社会公共空间由坊市分离向坊市合一转变,这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大规模夜市的首次出现,东京城市中的宵禁松弛,以及街道管理的难度加大,致使夜市中的“火禁”已无法继续实施,夜市“火禁”名存实亡,是谓火禁管理在北宋一代的流变。
北宋基本沿用了唐代的刑律,且“火禁”的范围不断扩大,管理不断细化。法律是实现火禁的基础保障,北宋统治者采取了各种防火措施,规定用火的相关限制及相关惩处措施。“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答五十”,“诸于官府廖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有故烧人屋舍、蚕簇及五谷财物积聚者,首处死,随从者决脊杖二十”,“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通过设置严格的法律,对纵火者、见火不救者严加惩治。
在火禁职官的设置方面,《宋史·职官志七》记载:“镇砦官,诸镇置于管下人烟繁盛处,设监官,管火禁或兼酒税之事”。此外,各部门主要官员对燃火事项也负有直接责任,一旦发生火灾,积极防范、扑救者酌情奖赏擢拔;对失职官员则予以治罪或降职。“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征偿,误失者不偿”。天禧五年事材场失火,负责官员杨胜‘杖脊黥面,配沙门岛’、石惟清‘削两任赎铜20 斤,勒停’;熙宁年间三司起火,左右厢巡检、马步军指挥使救火不力,主要官员被罚铜、降官;淳熙二年大内起火,石安、王进因当职定罪,“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二千里外州军”。
东京城坊市混一最早,房屋鳞次栉比,来往人员多且成分复杂,意外失火和人为纵火事故层出不穷,给东京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据《宋史·五行志·火》,有明确记载了东京城内火灾45 次,现汇总如下(见表1):
表1 《宋史·五行志·火》记载的东京城火灾
综上可见,大火轻则“燔百余家”“燔舍数百区”,重则如重和元年九月后苑广圣宫大火,焚烧殆尽,死伤惨重。东京火灾频发,其中很多都发生在人群聚集的酒坊、食肆、相国寺、脚店等地,有的地方甚至多次发生火灾。夜市通宵达旦,夜以继日的劳作容易倦怠,降低了应付火情的灵敏度。为了应对火灾,北宋采取了各种措施,《东京梦华录》 载:“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
由此可见东京有严密的火灾扑救措施,有望火楼观察火情;“马军奔报”即有“望火马”[7](见图1)在城内报告火警;还配备了专门的潜火队——多由军队及军巡铺人员组成,负责城市的防火救火,一旦发生火灾,军巡值班队伍、三衙军队、开封府救火队,都要一齐出动。另有个别机构、个别官僚宅邸成立的私人“潜火铺”[8]。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下诏规定,允许左右军巡使指挥兵士、水行人员与本主就近扑救;仁宗时,下诏“京城救火而巡检军校未至者,听集邻众扑灭之”。以军队与潜火队为主,邻里百姓为辅,为了进一步提高救火效率,形成了迅速而广泛的防火网络。北宋为了防止火灾,把防火作为整个城市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申严火禁,重视对火灾的防范,尽量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图1 张择端《清明上河图》局部:东京旧城的城楼兼作望火楼
东京在火灾易发区实行火禁重点管理。如草场和牧马场中的草堆要用泥土覆盖,“京城草场以泥覆之”[9]。仓库是官府与民间连接的桥梁,仓库建设极为重要,往往要求在高燥之处安置,这就需要细致严格的防火措施。仓库建材应以砖石为主,及时除草,“诸仓植木为阴,不得近屋。诸仓仍置砖场,以备量覆其敖,内地皆布砖……诸仓库常严水火之备,地分公人除治草秽,疏导沟渠,如违致损败官物者勒主守及地分公人均备”[10],还在惩罚方面有所规定,“诸仓库水火防虞有备,非人力所及致损败官物者,监专具其所损所收实数申州保明奏裁”“诸库藏及仓内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11]。这些律令对仓库建设、周边环境、内部材料、管理职责等做出了规定,通过日常维护和严厉处罚来保障“火禁”。
皇城内的政务部门也实行严格的火禁,“皇城内诸司,在京百司库务,仓草场,无留火烛”[12]。国信所是两宋专门负责与辽、金两国外交的事务机构,无须处理公务时当立即熄灭。宋哲宗元祐五年四月诏令大理寺实行火禁,官员办公完毕后应将火烛及时熄灭,若不及时熄灭或忘记遗漏了应惩徒刑。榷货务与秘书省等部门的用火依照皇城法,除非某部门有特殊工作才可暂时开灯[13]。
时间方面,火禁管理在夜间尤为严格,上至内城皇宫下至居民之厢[14]都要按时熄灭灯火,若有人需要在晚上烧纸焚钱必提前告诉厢使。宋魏泰《东轩笔录》记载:“京师火禁甚严,将夜分,即灭烛。故士庶家凡有醮祭者,必先白厢吏,以其焚楮币在中夕之后也。至和、嘉祐之间,狄武襄为枢密使,一夕夜醮,而勾当人偶失告报厢使,中夕骤有火光,探子驰白厢主,又报开封府。比厢主、判府到宅,则火灭久矣。翌日,都下盛传狄枢密家夜有光怪烛天者……狄不自安,遽乞陈州,遂薨于镇,而夜醮之事竟无人为辨之者。”[15]
关于狄青为北宋及官僚们猜忌调官的事,是多种原因促成的,这仅是原因之一,在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到京师火禁之严,连堂堂的枢密使醮祭,也要事先报告厢吏,其他市民是概莫能外的[16]。在民间,要求市民“做罢饭食,便令打灭火烛”[17],除了厨房之积薪,照明的火烛也当及时熄灭,以防夜深人困引起火灾,以防止厨灶起火,而当时“火之所起,多从厨灶”,蚕房、厕所等地也是需要注意防火之处。袁采在《袁氏世范》记:“烘焙物色,过夜多致遗火,人家房户,多有覆盖,宿火而以衣笼罩其上,皆能致火,须常戒约。”[18]一旦发生失火火灾,往往处以徒刑。从官僚到市民,都应当严格执行夜间火禁。
北宋城市的火禁管理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又有创造性发展。在前朝防火法律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有利于防火、禁火工作的开展,对于北宋火灾有了十分有效的遏制作用,并且也成为当今我国许多消防法律的雏形。以火禁管理为源,北宋出现了专职的消防机构,创立了全新而完善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开后世专业消防队之先河,对中国古代城市的灭火保障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火禁管理也相应变化,尤其是在夜市火禁方面开立先河。虽然正史之中并无明确记载有关夜市火禁的特殊管理,但是依然能够通过“火禁”的发展和东京城市的防火措施窥见一二。
北宋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自唐朝以来城市夜晚最为生机勃勃的时期,“火禁”尤其是“夜间火禁”的持续存在,是宽松的政治环境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东京城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型城市,夜市火禁管理必然会遭到社会各阶层的不断突破,以致其形同虚设。城市经济发展对火禁管理产生影响,火禁反过来又为经济发展而服务。因此,在关注北宋城市火禁管理变迁时,应当看到类例变革之下的井然有序。既要注意“火禁”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要明确夜市类特殊地点的差异体现。